东亚经济体存款保险基金制度比较分析

   【摘要】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使命的重要物质基础。大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并建立了完善的运作管理机制。文章以日本、韩国等与我国条件类似的东亚经济体为参照对象,从存款保险基金的用途、资金来源、投资管理规定等不同方面,总结了存款保险基金制度的基本安排,从而对我国未来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基金管理安排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保险基金 管理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或地区为了保证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政策安排。实行存款保险基金制的国家,资金来源和融资规则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也高,还能保障所需资金的有效累积,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基金安排迥然不同,我国引进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存款保险基金的组建和管理。      一、存款保险基金的用途比较      1、办理赔付是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大多数国家直接以现金、支票或汇款付给存款人;台湾、越南、马来西亚、香港和新加坡则通过移转存款赔付,将保险金移转给约定机构,由该机构代为赔付存款人。   2、参与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一是对健全机构提供财务协助以促成并购。菲律宾、日本、台湾和韩国存款保险公司为维持金融秩序与社会安定,都建立了对健全机构提供财务协助的制度,目的是促成健全机构并购或承接问题金融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负债。二是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财务协助。这一般见于“成本最小化”类型的存款保险公司,目的是控制风险,避免存款保险基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在确保财务协助成本小于赔付及清算成本时,会以存款、贷款、购买资产与认购股权等方式促成并购;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财务协助包括捐赠、存款、贷款、购买资产、保证或承受债务、认购特别股或损失分摊等方式;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则会以股权参与、现金赠与、购买承受资产、贷款等方式加以财务协助;台湾存款保险公司以存款、贷款、保证债务等方式提供财务协助;越南存款保险公司则以贷款、提供保证等方式给予财务协助。    3、成立过渡银行。同样是基于防止系统性金融危机的目的,日本和韩国均在存款保险法令中规定了成立过渡银行的必要性。在问题投保金融机构无法与其他机构达成并购或承接协议时,台湾存款保险公司会以存款保险公司的名义承接并经营。    4、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存款保险基金的一项较为特殊的用途是对停业机构存款人提供流动性资金。当金融机构面临紧急流动性不足困境,且一时难以获得充裕资金时,极易造成挤兑风波,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消除挤兑危机的风险,存款保险公司会对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救助。      二、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       1、资本金。菲律宾、日本、台湾、越南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时,即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资本额作为理赔资金的基本来源,该四国或地区存款保险基金设立时的资本金分别为0.05亿比索、4.5亿日元、20亿新台币和1兆越南盾。由于国内金融形势需要,菲律宾、日本与台湾在存款保险公司还多次增资,目前分别达到4.5亿比索、4.55亿日元、100亿新台币。马来西亚、香港和新加坡则是根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在引进存款保险制度时,并没有资本金。韩国虽然最初并没有设立资本金,但是为了强化公众对存款保险公司的信心,1996年韩国政府向存款保险公司注入了100亿韩元作为初始资金。   2、保险费收入。保费征收基础方面,台湾、韩国、越南、马来西亚、香港与新加坡都是遵循收费与理赔对等的原则,以被保险存款为准;菲律宾和日本则是以存款总额为准。保险费率方面,菲律宾、日本、韩国、越南及马来西亚都是采取单一费率制;而台湾、香港和新加坡则采用风险差别费率制。鉴于金融机构间的经营风险存在很大差异,单一费率制度容易导致道德危险,因此风险差别费率已经成为存款保险的趋势,目前韩国、马来西亚正致力于研究实施风险差别费率。除以上基本保费外,韩国、香港和新加坡还规定,在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时可以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韩国的特别保费以投保金融机构实收资本额的1%为限;日本在1996年至2001年金融危机期间,为实施过渡性全额保障措施,也曾向全体投保金融机构征收了万分之三点六的特别保费。   3、向政府、财政部、中央银行或金融机构融资。在融资方面,菲律宾、日本、台湾、越南和香港一般向中央银行融资;韩国、马来西亚一般向政府/财政部及中央银行融资。向金融机构融资是各国通用的渠道,但是存保机构的融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菲律宾只能向政府指定的国营金融机构短期融通;在日本需事先经金融厅厅长及财政部长核准,并仅限应对短期流动性资金需要;在台湾由中央银行核定;在韩国需由财政部核准;在越南则需先获得总理核准。在融资担保方面,日本、台湾、韩国和越南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保证。台湾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向“中央银行”融资时需提供担保品,担保品不足部分由“国库”担保,“国库”担保部分超过投保机构净值时,由其主管机关会同“中央银行”报请“行政院”审核。   4、对外举债。目前仅菲律宾、日本和韩国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可以以发债方式募集资金。其中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经总统核准后,可以发行资本债券、公司债及其他债务凭证;债券的发行条件(金额、利率、期间、还本付息等)由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应对债务的赎回或到期还本提存适当的准备金。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存款保险债券,政府担保额度上限为10兆日元,并采用公司承销方式发行,存款保险债券的信用评级等同于政府债券。韩国存款保险公司经国会核准后可以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存款保险基金债券(DIF Bonds)和存款保险偿债基金债券(DIF Repayment Fund Bonds),发行形态以公开发行或私募方式由金融机构认购。   5、赔付收回款及其他。在逾期保费缴纳的罚款方面,越南存款保险公司最为严厉,对滞期缴纳保费情节严重的投保金融机构,甚至会终止该机构的参保资格。台湾对滞期缴纳保费收取应缴保费2倍的的罚金;香港收取应缴未缴保费的10%或5千港币(取两者较高者);马来西亚收取最高300万林吉特的罚金(如仍未缴交则每日最高3万林吉特)。其他国家一般采取按每逾期日一定比例的方式收取罚金,如日本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14.5%,菲律宾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P)×12%/360,越南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0.1%。韩国较为特殊,对逾期保费收取利息。在捐赠方面,韩国政府在1996年就是通过赠予国有财产(如国营企业之股票)的方式,注入100亿韩元。在韩国强制投保制度下,金融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捐赠实收资本额一定比率的金额给存款保险公司,目前投保机构中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捐赠比率为1%,商人银行及相互储蓄银行的捐赠比率为5%。      三、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比较      1、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管理。国际上确定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保金融机构长期以一个稳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费;二是在进行基金设计时规定其维持一定目标资金额度或范围。菲律宾、香港、新加坡和台湾均设有存保基金目标值。其中菲律宾为900亿比索(约占菲律宾1993年12月31日保额内存款的12.23%)、香港和新加坡为被保险存款的0.3%,台湾为被保险存款的2%。另外,菲律宾每2年对存保基金目标值进行分析调整;香港预计存款保障计划基金在2006年开始后的5年内达到目标值,当基金超过目标值15%或低于目标值30%时,存款保障委员会将退还保费或征收特别保费,使基金恢复到目标值。

  2、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处理。安全性是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的第一要务;基金投资收益均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公益性质的,大多数国家都豁免存款保险公司的相关税收。日本、韩国、越南、马来西亚、香港及新加坡等国均免除了存款保险公司的一切税收。只有印度、菲律宾和台湾规定存款保险公司需依法缴纳税收,其中,菲律宾的存保基金投资收益应纳税;而台湾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也需纳税。   3、存款保险基金出现损失时的管理。第一类是由政府以增资等方式注入资金,如菲律宾;第二类是由存款保险公司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如香港与新加坡;第三类是由政府注入资金并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如日本与韩国。      四、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启示      1、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模式方面,建立国家承办的强制公办基金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最理想的存款保险基金状况是由政府部门提供融资支持,以帮助存款保险机构迅速采取行动。当存款保险机构从市场或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借款后,要求政府对上述每一笔贷款都予以担保,贷款按市场利率发放,存款保险机构应在一定的时期偿还贷款。东亚各国或地区普遍实行政府公办的基金制度,由政府主导基金的管理与运用。我国金融业仍不发达,建议采取国家经办的存款保险基金模式。在参与方式上,应选择强制基金体制,所有吸收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该纳入基金缴纳范围,这有助于在大量机构间分摊保险基金成本。   2、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方面,国家应协助存款保险公司筹措资金。在来源上,须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国家的资本金投入尤为必要。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依然偏高,存在一些高风险的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可能面临问题机构处置的难题。政府的资本进注入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的基金规模。而且政府对保险基金的注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众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的信心。初始基金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和财政资金共同提供。二是国家应制定完善的制度,协助存款保险公司融资。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的经验,对存款保险公司的对外融资或发债提供政府担保等,由政府担保增强债券信用、提高投资人的申购意愿。这将有助于提高存款保险公司的融资便利性,降低融资成本。三是保费制度方面。为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对投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早期采取单一费率制度;等时机成熟后,改为基于风险评估的差别费率制度。   3、在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方面,坚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管理必须将安全性与流动性放在首位,以应对突发的金融危机、履行保险责任。东亚各国或地区都明确限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其中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存款是最主要的投向。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必须遵循安全、高流动性的原则,在此基础之上进行资产负债的合理配比,积极开拓投资渠道,努力提高投资的收益率。投资范围应限定在存放中央银行、投资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税收优惠必不可少。日本、韩国、越南、香港和新加坡都免除存款保险公司的一切税务负担,存款保险资金如果有盈余,则全部累积到存款保险基金。这有助于存款保险基金维持更好的理赔能力。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公司成立后,国家应同样免除一切税负,以加快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

   【摘要】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保障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使命的重要物质基础。大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并建立了完善的运作管理机制。文章以日本、韩国等与我国条件类似的东亚经济体为参照对象,从存款保险基金的用途、资金来源、投资管理规定等不同方面,总结了存款保险基金制度的基本安排,从而对我国未来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基金管理安排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保险基金 管理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国或地区为了保证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政策安排。实行存款保险基金制的国家,资金来源和融资规则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也高,还能保障所需资金的有效累积,是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各国存款保险基金安排迥然不同,我国引进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存款保险基金的组建和管理。      一、存款保险基金的用途比较      1、办理赔付是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大多数国家直接以现金、支票或汇款付给存款人;台湾、越南、马来西亚、香港和新加坡则通过移转存款赔付,将保险金移转给约定机构,由该机构代为赔付存款人。   2、参与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一是对健全机构提供财务协助以促成并购。菲律宾、日本、台湾和韩国存款保险公司为维持金融秩序与社会安定,都建立了对健全机构提供财务协助的制度,目的是促成健全机构并购或承接问题金融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负债。二是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财务协助。这一般见于“成本最小化”类型的存款保险公司,目的是控制风险,避免存款保险基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在确保财务协助成本小于赔付及清算成本时,会以存款、贷款、购买资产与认购股权等方式促成并购;日本存款保险公司的财务协助包括捐赠、存款、贷款、购买资产、保证或承受债务、认购特别股或损失分摊等方式;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则会以股权参与、现金赠与、购买承受资产、贷款等方式加以财务协助;台湾存款保险公司以存款、贷款、保证债务等方式提供财务协助;越南存款保险公司则以贷款、提供保证等方式给予财务协助。    3、成立过渡银行。同样是基于防止系统性金融危机的目的,日本和韩国均在存款保险法令中规定了成立过渡银行的必要性。在问题投保金融机构无法与其他机构达成并购或承接协议时,台湾存款保险公司会以存款保险公司的名义承接并经营。    4、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存款保险基金的一项较为特殊的用途是对停业机构存款人提供流动性资金。当金融机构面临紧急流动性不足困境,且一时难以获得充裕资金时,极易造成挤兑风波,从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消除挤兑危机的风险,存款保险公司会对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救助。      二、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       1、资本金。菲律宾、日本、台湾、越南在存款保险公司成立时,即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资本额作为理赔资金的基本来源,该四国或地区存款保险基金设立时的资本金分别为0.05亿比索、4.5亿日元、20亿新台币和1兆越南盾。由于国内金融形势需要,菲律宾、日本与台湾在存款保险公司还多次增资,目前分别达到4.5亿比索、4.55亿日元、100亿新台币。马来西亚、香港和新加坡则是根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在引进存款保险制度时,并没有资本金。韩国虽然最初并没有设立资本金,但是为了强化公众对存款保险公司的信心,1996年韩国政府向存款保险公司注入了100亿韩元作为初始资金。   2、保险费收入。保费征收基础方面,台湾、韩国、越南、马来西亚、香港与新加坡都是遵循收费与理赔对等的原则,以被保险存款为准;菲律宾和日本则是以存款总额为准。保险费率方面,菲律宾、日本、韩国、越南及马来西亚都是采取单一费率制;而台湾、香港和新加坡则采用风险差别费率制。鉴于金融机构间的经营风险存在很大差异,单一费率制度容易导致道德危险,因此风险差别费率已经成为存款保险的趋势,目前韩国、马来西亚正致力于研究实施风险差别费率。除以上基本保费外,韩国、香港和新加坡还规定,在存款保险基金不足时可以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韩国的特别保费以投保金融机构实收资本额的1%为限;日本在1996年至2001年金融危机期间,为实施过渡性全额保障措施,也曾向全体投保金融机构征收了万分之三点六的特别保费。   3、向政府、财政部、中央银行或金融机构融资。在融资方面,菲律宾、日本、台湾、越南和香港一般向中央银行融资;韩国、马来西亚一般向政府/财政部及中央银行融资。向金融机构融资是各国通用的渠道,但是存保机构的融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菲律宾只能向政府指定的国营金融机构短期融通;在日本需事先经金融厅厅长及财政部长核准,并仅限应对短期流动性资金需要;在台湾由中央银行核定;在韩国需由财政部核准;在越南则需先获得总理核准。在融资担保方面,日本、台湾、韩国和越南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提供保证。台湾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向“中央银行”融资时需提供担保品,担保品不足部分由“国库”担保,“国库”担保部分超过投保机构净值时,由其主管机关会同“中央银行”报请“行政院”审核。   4、对外举债。目前仅菲律宾、日本和韩国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可以以发债方式募集资金。其中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经总统核准后,可以发行资本债券、公司债及其他债务凭证;债券的发行条件(金额、利率、期间、还本付息等)由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应对债务的赎回或到期还本提存适当的准备金。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存款保险债券,政府担保额度上限为10兆日元,并采用公司承销方式发行,存款保险债券的信用评级等同于政府债券。韩国存款保险公司经国会核准后可以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存款保险基金债券(DIF Bonds)和存款保险偿债基金债券(DIF Repayment Fund Bonds),发行形态以公开发行或私募方式由金融机构认购。   5、赔付收回款及其他。在逾期保费缴纳的罚款方面,越南存款保险公司最为严厉,对滞期缴纳保费情节严重的投保金融机构,甚至会终止该机构的参保资格。台湾对滞期缴纳保费收取应缴保费2倍的的罚金;香港收取应缴未缴保费的10%或5千港币(取两者较高者);马来西亚收取最高300万林吉特的罚金(如仍未缴交则每日最高3万林吉特)。其他国家一般采取按每逾期日一定比例的方式收取罚金,如日本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14.5%,菲律宾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P)×12%/360,越南每逾期1日处应缴未缴保费的0.1%。韩国较为特殊,对逾期保费收取利息。在捐赠方面,韩国政府在1996年就是通过赠予国有财产(如国营企业之股票)的方式,注入100亿韩元。在韩国强制投保制度下,金融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捐赠实收资本额一定比率的金额给存款保险公司,目前投保机构中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捐赠比率为1%,商人银行及相互储蓄银行的捐赠比率为5%。      三、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比较      1、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管理。国际上确定存款保险基金规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保金融机构长期以一个稳定的保险费率缴纳保费;二是在进行基金设计时规定其维持一定目标资金额度或范围。菲律宾、香港、新加坡和台湾均设有存保基金目标值。其中菲律宾为900亿比索(约占菲律宾1993年12月31日保额内存款的12.23%)、香港和新加坡为被保险存款的0.3%,台湾为被保险存款的2%。另外,菲律宾每2年对存保基金目标值进行分析调整;香港预计存款保障计划基金在2006年开始后的5年内达到目标值,当基金超过目标值15%或低于目标值30%时,存款保障委员会将退还保费或征收特别保费,使基金恢复到目标值。

  2、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处理。安全性是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的第一要务;基金投资收益均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是公益性质的,大多数国家都豁免存款保险公司的相关税收。日本、韩国、越南、马来西亚、香港及新加坡等国均免除了存款保险公司的一切税收。只有印度、菲律宾和台湾规定存款保险公司需依法缴纳税收,其中,菲律宾的存保基金投资收益应纳税;而台湾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也需纳税。   3、存款保险基金出现损失时的管理。第一类是由政府以增资等方式注入资金,如菲律宾;第二类是由存款保险公司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如香港与新加坡;第三类是由政府注入资金并向投保金融机构征收特别保费,如日本与韩国。      四、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启示      1、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模式方面,建立国家承办的强制公办基金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最理想的存款保险基金状况是由政府部门提供融资支持,以帮助存款保险机构迅速采取行动。当存款保险机构从市场或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借款后,要求政府对上述每一笔贷款都予以担保,贷款按市场利率发放,存款保险机构应在一定的时期偿还贷款。东亚各国或地区普遍实行政府公办的基金制度,由政府主导基金的管理与运用。我国金融业仍不发达,建议采取国家经办的存款保险基金模式。在参与方式上,应选择强制基金体制,所有吸收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该纳入基金缴纳范围,这有助于在大量机构间分摊保险基金成本。   2、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方面,国家应协助存款保险公司筹措资金。在来源上,须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国家的资本金投入尤为必要。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依然偏高,存在一些高风险的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可能面临问题机构处置的难题。政府的资本进注入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一定的基金规模。而且政府对保险基金的注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众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的信心。初始基金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和财政资金共同提供。二是国家应制定完善的制度,协助存款保险公司融资。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的经验,对存款保险公司的对外融资或发债提供政府担保等,由政府担保增强债券信用、提高投资人的申购意愿。这将有助于提高存款保险公司的融资便利性,降低融资成本。三是保费制度方面。为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对投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早期采取单一费率制度;等时机成熟后,改为基于风险评估的差别费率制度。   3、在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方面,坚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管理必须将安全性与流动性放在首位,以应对突发的金融危机、履行保险责任。东亚各国或地区都明确限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其中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存款是最主要的投向。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必须遵循安全、高流动性的原则,在此基础之上进行资产负债的合理配比,积极开拓投资渠道,努力提高投资的收益率。投资范围应限定在存放中央银行、投资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税收优惠必不可少。日本、韩国、越南、香港和新加坡都免除存款保险公司的一切税务负担,存款保险资金如果有盈余,则全部累积到存款保险基金。这有助于存款保险基金维持更好的理赔能力。建议我国存款保险公司成立后,国家应同样免除一切税负,以加快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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