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是对错,人不能没有是非观念,而且要有正确的是非观念。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就是告诉我们一种正确的是非观。
然而,是非观念是否就能解决人的行为方式呢?当然未必。因为除了是非的价值判断,还有一些现实力量左右着人的走向。
比如“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其实这种状况的是非不难分辨,但是,在这种体制下,一个人会不会厘守正确的是非观念而不去对领导低三下四,摇尾取悦,送钱送物呢?如果一个人真的如此,那么他能否在这种体制下实现自我,成为斗争中的胜利者?如果不能,那么,力量,一种力量就会战胜正确的是非观念。人们就会明知其不对也为之。这就是力量使然。而不是观念缺失。
所以,人的行为不但取决于行为人的是非观念,也取决于行为人背后的体制状态。如果体制内的人按正确的是非观去行事却四处碰壁,那么体制上的这种力量就会扭转人的是非观念,就会让人虚伪,让人口是心非。
如果我们希望一些人的行为有所改变,那么,与其说在思想教育他,不如说在体制上创造他。正确的体制其实可以让人观念正确,行为正确。这种源于体制的力量其实胜于是非观念。
为什么这么说?
比如,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常常令人深恶痛绝。这种行为通常理解就是律师素质太差。通常解决办法可能就是要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教育。但是,这种思路一定不能根本解决律师职业操守问题。因为,在某种体制下,当正确的操守不能生存时,这种源于体制的力量就会扭曲是非观念。打官司要找关系找领导,其实对很多行为人并非是非观念缺失才如此,而是某种体制状况带来的力量更胜于这些是非观念之争。对于向法官行贿的律师,其实并非不知道行贿的是与非,但是,源于体制的一种并非哪个人能改变的力量战胜了他的是非观念。有人说下水律师是被法官“逼良为娼”,其所指当有司法状况让人不得不从的因素。所以,与其教育,不如用优秀的体制改造。
如果不找关系,不用与法官沟通,只要准备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材料,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有理就能打赢官司。如果律师就在这样一个体制下工作,那么,优秀律师的职业操守会成为问题吗?或者这种体制会创造那么多不走“正路”的律师吗?
所以,如果体制上存在强大的反向力量,是非观念就不是最重要的事情,也不是能解决问题的事情。此时,隐藏在是非背后的力量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就法官而言,这种情况也海量存在。司法为民,忠诚廉洁公正种种价值观如果从是非观念出发,我想绝大多数法官都不会分不清楚。但是,为什么一些法官明知不对却偏偏为之?为什么找了领导后,办案法官就公正不起来了?这种是非清楚却不符合是非要求的行为大量存在说明什么?说明我们不得不思考这种不辨是非背后的力量,不得不思考他所处的体制带给他一种什么动力?
假使说一个法官必须适应领导,而不能让领导适应自己。假使说人必须适应社会,而不能让社会适应自己。其实这些观念并非行为人不知道何为正确,而只是在正确的斗争无效后,转而世故了罢了。然而,为什么正确的斗争没有个正确的结果呢?因为,有一种力量战胜了是非观念。这种力量不需要是非去评判。所以,源于体制的力量是我们希求行为改变时必须重视的因素。
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说过“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当好同志不能好好工作时,与其说没有是非观念,不与说体制的力量压制了正确的是非观念。
在当今的司法领域,好多问题往往从一个角度分析就是行为人的思想问题,但是笔者认为,从更理性的角度分析,我们应该看到背后的问题。正是这种力量让不少人明知不对而为之,从而造成是非观念的扭曲。
综上笔者认为,就当今的司法领域而言,简单的说,必须有一个好的法院,才能希求一群合格的律师。必须有一个好的法院工作机制,才能希求一群合格的法官。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体制”二字。否则,我们会不时的发现扭曲的价值观。因为,源于体制的现实力量比“是非”观念更为强大。
【作者简介】
是非是对错,人不能没有是非观念,而且要有正确的是非观念。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就是告诉我们一种正确的是非观。
然而,是非观念是否就能解决人的行为方式呢?当然未必。因为除了是非的价值判断,还有一些现实力量左右着人的走向。
比如“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其实这种状况的是非不难分辨,但是,在这种体制下,一个人会不会厘守正确的是非观念而不去对领导低三下四,摇尾取悦,送钱送物呢?如果一个人真的如此,那么他能否在这种体制下实现自我,成为斗争中的胜利者?如果不能,那么,力量,一种力量就会战胜正确的是非观念。人们就会明知其不对也为之。这就是力量使然。而不是观念缺失。
所以,人的行为不但取决于行为人的是非观念,也取决于行为人背后的体制状态。如果体制内的人按正确的是非观去行事却四处碰壁,那么体制上的这种力量就会扭转人的是非观念,就会让人虚伪,让人口是心非。
如果我们希望一些人的行为有所改变,那么,与其说在思想教育他,不如说在体制上创造他。正确的体制其实可以让人观念正确,行为正确。这种源于体制的力量其实胜于是非观念。
为什么这么说?
比如,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常常令人深恶痛绝。这种行为通常理解就是律师素质太差。通常解决办法可能就是要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教育。但是,这种思路一定不能根本解决律师职业操守问题。因为,在某种体制下,当正确的操守不能生存时,这种源于体制的力量就会扭曲是非观念。打官司要找关系找领导,其实对很多行为人并非是非观念缺失才如此,而是某种体制状况带来的力量更胜于这些是非观念之争。对于向法官行贿的律师,其实并非不知道行贿的是与非,但是,源于体制的一种并非哪个人能改变的力量战胜了他的是非观念。有人说下水律师是被法官“逼良为娼”,其所指当有司法状况让人不得不从的因素。所以,与其教育,不如用优秀的体制改造。
如果不找关系,不用与法官沟通,只要准备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材料,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有理就能打赢官司。如果律师就在这样一个体制下工作,那么,优秀律师的职业操守会成为问题吗?或者这种体制会创造那么多不走“正路”的律师吗?
所以,如果体制上存在强大的反向力量,是非观念就不是最重要的事情,也不是能解决问题的事情。此时,隐藏在是非背后的力量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就法官而言,这种情况也海量存在。司法为民,忠诚廉洁公正种种价值观如果从是非观念出发,我想绝大多数法官都不会分不清楚。但是,为什么一些法官明知不对却偏偏为之?为什么找了领导后,办案法官就公正不起来了?这种是非清楚却不符合是非要求的行为大量存在说明什么?说明我们不得不思考这种不辨是非背后的力量,不得不思考他所处的体制带给他一种什么动力?
假使说一个法官必须适应领导,而不能让领导适应自己。假使说人必须适应社会,而不能让社会适应自己。其实这些观念并非行为人不知道何为正确,而只是在正确的斗争无效后,转而世故了罢了。然而,为什么正确的斗争没有个正确的结果呢?因为,有一种力量战胜了是非观念。这种力量不需要是非去评判。所以,源于体制的力量是我们希求行为改变时必须重视的因素。
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说过“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当好同志不能好好工作时,与其说没有是非观念,不与说体制的力量压制了正确的是非观念。
在当今的司法领域,好多问题往往从一个角度分析就是行为人的思想问题,但是笔者认为,从更理性的角度分析,我们应该看到背后的问题。正是这种力量让不少人明知不对而为之,从而造成是非观念的扭曲。
综上笔者认为,就当今的司法领域而言,简单的说,必须有一个好的法院,才能希求一群合格的律师。必须有一个好的法院工作机制,才能希求一群合格的法官。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体制”二字。否则,我们会不时的发现扭曲的价值观。因为,源于体制的现实力量比“是非”观念更为强大。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