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法

沱牌中心卫生院

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推进我省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临床医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达到某一临床专科所需要的理论、知识、技能和态度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

第三条 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为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普通专科培训按临床二级学科进行分类(含全科医学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亚专科培训按临床三级学科进行分类,由卫生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科医师培训对象是指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拟从事临床专科属于卫生部公布的专科医师培训范围。全科医学科可招收临床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本办法所指本科和专科学历均为符合执业医师资格报考条件的学

历。

第五条 专科医师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试点工作。 成立四川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卫生部毕教委和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专科医师培训规划;

(三)制定全省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四)组织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认定,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全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七)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结业考试考核,对申请办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资格进行审验;

(八)承担卫生部毕教委交办的任务,接受卫生部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执行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和省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

第八条 市、州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当地的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毕教委的政策、文件精神,接受省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二)研究制定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协调、整合本地区卫生资源,创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推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对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专科医师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

(六)负责本地区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务组织工作。

第九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成立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委员会,明确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承担培训任务。

(一)设置专科医师培训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健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学员管理及考试考核等相关制度;

(三)负责本医院专科医师师资的培养和管理。

(四)承担专科医师培训年度考核工作;

(五)建立培训学员的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按照认定的招收规模,组织面向全社会的专科医师培训招收工作;

(七)将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

(八)向培训学员提供以下支撑条件:

1.对社会化招收的学员(即“社会人”),委托四川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档案代理;

2.积极协助培训学员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3.将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年限计入档案,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为培训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5.对招收的“社会人”,给予本单位同类同级别聘用人员同等待遇;属单位送培人员,其基本工资及各项保险由原单位承担,工作津贴、值班补助等有关待遇由培训医院提供。

第十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在培训医院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

(二)成立专科医师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负责培训人员的

出科轮转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

(三)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专业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学员招收方式:

(一)省毕教委将各培训基地当年的招收计划和规模进行统一公布,由市、州卫生局组织其它医院住院医师的送培工作。

(二)培训医院应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面向全省公开招收培训学员,严格控制招收规模。

(三)招收程序

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同时填写《四川省专科医师培训报名表》。

核定:培训医院根据网上报名资料核定报名人员资格,结合本院培训基地招收要求发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面试:由医院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统一面试。 录取:招收的“社会人”经医院录取后,由培训医院与学员签订合同,明确学员的待遇、权利和义务。单位送培学员应与培训医院、送培医院共同签订合同。

每年9月30日以前,各培训医院将学员名单报省毕教委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 培训方式:

普通专科医师培训以参加相关科室轮转的临床实践为主,按住院医师身份对病人实行24小时负责制。

第十六条 培训内容:

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规定的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完成包括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培训时间:

应届毕业生参加普通专科培训的时间为3-4年,其中本科毕业生为3年,参加全科医学培训的专科毕业生为4年。已取得学位的研究生在录用前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对其临床工作能力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实际培训时间。

各基地医院应对送培住院医师的临床技能进行测试,根据工作年限和测试水平,进行1-3年的专科医师培训。

(一)在三级医院临床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工作三年以上的可直接参加全省专科医师统考,工作两年的要在培训基地接受1年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一年的要接受2年专科医师培训。

(二)在二级医院临床工作的本科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工作四年以上的可直接参加全省专科医师统考,工作三年的要在培训基地接受1年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两年的要接受2年专

科医师培训,工作一年的要接受3年专科医师培训。

第十八条 考试考核:分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老师负责。对培训人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

(二)轮转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出科前由基地专科医师培训与考核小组对培训人员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专科医师培训考核手册》中。包括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技能操作、临床思维能力、病历和处方书写、病程记录、查房时的表现、疑难病例讨论、参加院内外学术活动、出勤情况、医德医风、敬业态度和团队精神等内容。

(三)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年度的培训后,医院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全院统一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各基地专科医师培训与考核小组组长主持,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采取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轮转考核结果、临床技能考核、笔试等多种方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专科医师培训考核手册》中。

(四)结业考核:包括实践技能考核和笔试。

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毕教委组织全省统一的结业考核。参加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关的考核资格审查。

每年4-5月份组织临床技能考核,6-7月份组织专业理论和公共科目的笔试。

第四章 学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九条 学员的义务:

(一)培训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之前,履行见习医师的工作职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三)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尊敬指导老师;

(四)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院的管理规定和诊疗流程,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努力学习,扎实工作,及时、如实、准确地完成培训手册的填写工作,并交由上级医师签署意见,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

(六)积极参加专科医师培训机构组织的临床理论考试、基本技能考核或其他相关考试考核,并及时完成临床带教效果评价反馈。

第二十条 学员的权利:

(一)学员与医院签订合同,享有医院同类同级别聘用人员的同等权利;

(二)学员的档案按照医院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委托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有工作单位的学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

(三)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医院或送培医院的各项待遇;

(四)参加医院专科医师培训的各项活动,使用医院提供的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五)对医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医院提出申诉;

(六)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获得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经注册后称为普通专科医师。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培训医院可解除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二)培训期间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培训学员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严重干扰临床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本人申请停止培训的。

对培训学员的停训处理,由医院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停训手续并出具停训通知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毕教委备案。

第五章 学员的结业

第二十二条 完成普通专科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送培人员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社会人”结业后自行择业,或申请到卫生部认定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亚专科阶段的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民族自治地区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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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推进我省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临床医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达到某一临床专科所需要的理论、知识、技能和态度等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

第三条 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为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普通专科培训按临床二级学科进行分类(含全科医学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亚专科培训按临床三级学科进行分类,由卫生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科医师培训对象是指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拟从事临床专科属于卫生部公布的专科医师培训范围。全科医学科可招收临床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本办法所指本科和专科学历均为符合执业医师资格报考条件的学

历。

第五条 专科医师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全面指导试点工作。 成立四川省卫生厅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卫生部毕教委和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专科医师培训规划;

(三)制定全省专科医师培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四)组织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认定,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全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七)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结业考试考核,对申请办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资格进行审验;

(八)承担卫生部毕教委交办的任务,接受卫生部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执行四川省毕业后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和省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

第八条 市、州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当地的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毕教委的政策、文件精神,接受省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二)研究制定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协调、整合本地区卫生资源,创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推动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对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专科医师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

(六)负责本地区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务组织工作。

第九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成立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委员会,明确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承担培训任务。

(一)设置专科医师培训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健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学员管理及考试考核等相关制度;

(三)负责本医院专科医师师资的培养和管理。

(四)承担专科医师培训年度考核工作;

(五)建立培训学员的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按照认定的招收规模,组织面向全社会的专科医师培训招收工作;

(七)将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

(八)向培训学员提供以下支撑条件:

1.对社会化招收的学员(即“社会人”),委托四川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档案代理;

2.积极协助培训学员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3.将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年限计入档案,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为培训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5.对招收的“社会人”,给予本单位同类同级别聘用人员同等待遇;属单位送培人员,其基本工资及各项保险由原单位承担,工作津贴、值班补助等有关待遇由培训医院提供。

第十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在培训医院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各项培训任务的全过程组织管理;

(二)成立专科医师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负责培训人员的

出科轮转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

(三)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专业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学员招收方式:

(一)省毕教委将各培训基地当年的招收计划和规模进行统一公布,由市、州卫生局组织其它医院住院医师的送培工作。

(二)培训医院应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面向全省公开招收培训学员,严格控制招收规模。

(三)招收程序

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同时填写《四川省专科医师培训报名表》。

核定:培训医院根据网上报名资料核定报名人员资格,结合本院培训基地招收要求发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面试:由医院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统一面试。 录取:招收的“社会人”经医院录取后,由培训医院与学员签订合同,明确学员的待遇、权利和义务。单位送培学员应与培训医院、送培医院共同签订合同。

每年9月30日以前,各培训医院将学员名单报省毕教委注册,

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 培训方式:

普通专科医师培训以参加相关科室轮转的临床实践为主,按住院医师身份对病人实行24小时负责制。

第十六条 培训内容:

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规定的培训内容、标准和要求,完成包括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思维与人际沟通等方面的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培训时间:

应届毕业生参加普通专科培训的时间为3-4年,其中本科毕业生为3年,参加全科医学培训的专科毕业生为4年。已取得学位的研究生在录用前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对其临床工作能力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实际培训时间。

各基地医院应对送培住院医师的临床技能进行测试,根据工作年限和测试水平,进行1-3年的专科医师培训。

(一)在三级医院临床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工作三年以上的可直接参加全省专科医师统考,工作两年的要在培训基地接受1年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一年的要接受2年专科医师培训。

(二)在二级医院临床工作的本科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工作四年以上的可直接参加全省专科医师统考,工作三年的要在培训基地接受1年专科医师培训,工作两年的要接受2年专

科医师培训,工作一年的要接受3年专科医师培训。

第十八条 考试考核:分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老师负责。对培训人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

(二)轮转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的三级学科轮转培训,出科前由基地专科医师培训与考核小组对培训人员进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专科医师培训考核手册》中。包括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技能操作、临床思维能力、病历和处方书写、病程记录、查房时的表现、疑难病例讨论、参加院内外学术活动、出勤情况、医德医风、敬业态度和团队精神等内容。

(三)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年度的培训后,医院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委员会组织全院统一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各基地专科医师培训与考核小组组长主持,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采取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轮转考核结果、临床技能考核、笔试等多种方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专科医师培训考核手册》中。

(四)结业考核:包括实践技能考核和笔试。

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毕教委组织全省统一的结业考核。参加结业考核的住院医师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关的考核资格审查。

每年4-5月份组织临床技能考核,6-7月份组织专业理论和公共科目的笔试。

第四章 学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九条 学员的义务:

(一)培训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之前,履行见习医师的工作职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三)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尊敬指导老师;

(四)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院的管理规定和诊疗流程,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努力学习,扎实工作,及时、如实、准确地完成培训手册的填写工作,并交由上级医师签署意见,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

(六)积极参加专科医师培训机构组织的临床理论考试、基本技能考核或其他相关考试考核,并及时完成临床带教效果评价反馈。

第二十条 学员的权利:

(一)学员与医院签订合同,享有医院同类同级别聘用人员的同等权利;

(二)学员的档案按照医院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委托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有工作单位的学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

(三)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医院或送培医院的各项待遇;

(四)参加医院专科医师培训的各项活动,使用医院提供的临床技能培训器材;

(五)对医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医院提出申诉;

(六)培训结束经考试考核合格者,获得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经注册后称为普通专科医师。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培训医院可解除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二)培训期间发生严重医疗事故,培训学员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严重干扰临床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本人申请停止培训的。

对培训学员的停训处理,由医院专科医师培训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停训手续并出具停训通知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毕教委备案。

第五章 学员的结业

第二十二条 完成普通专科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送培人员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社会人”结业后自行择业,或申请到卫生部认定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进行亚专科阶段的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民族自治地区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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