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1. 定义:
差错定义:指药剂科在制剂生产、药品检验、药品供应保管、药品分装、处方调剂和仪器设备使用中发生的违反规程的操作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为;
事故定义:凡经相关鉴定部门认定由过失配错药剂而造成病人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
2. 差错、事故的分类:
差错:分为内部差错、出门差错和发出差错三类;
事故:为已造成上述严重不良后果的过失行为。
2.1 内部差错:在配方发药、库房管理和制剂生产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和其他科内人员发现后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按内部差错论;
2.1.1毒麻药品的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而无法溯源的;
2.1.2配制药剂过程中因加错药、少加药或不遵守操作规程等而导致返工的;无正当理由(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成品发霉、变质的;
2.1.3因标准液、试液、指示剂等配制、标定错误而影响检查结果的;
2.1.4调剂室、药库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库存药品验收记录不符的;帐物管理混乱,造成帐物严重不符的(自行发现原因并及时、正确处理者除外);
2.1.5精密、贵重仪器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的;(注: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
2.2 出门差错:在配方发药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和其他科内人员发现后,药虽已发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为出门差错;
2.3 发出差错:由患者、医务科、院办或门诊办等反馈的差错。包括:
2.3.1外部发现的发错药、剂量错(少发、多发、漏发或用药频度错)、发错患者、配伍禁忌,不论患者使用与否,或内部发现而患者已用药的(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的);
2.3.2分装药品:所贴药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的;数量不对而发给患者的;过
期或失效药品分装发给患者的。
3. 差错分级判定标准:
3.1 一般差错:发生后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及损失或未引起不良影响的,为一般差错;
3.1.1配、发错一般药品,用于患者未影响患者病情的;
3.1.2配、发错毒、麻、精神药品,及时发现追回而未用于患者的;
3.1.3不按处方发药,多发或少发(结合包装发放给患者除外),经查出的;
3.1.4违反相关制度、规范、常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2 严重差错:超出一般差错性质外的差错被定义为严重差错;
3.2.1毒、麻、一类精神药处方错配、遗漏、超量或服法错误等已用于患者,未产生严重影响的;
3.2.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不善、造成药品丢失的;
3.2.3脱岗,致取药人久等,延误患者治疗的;
3.2.4分装药品错误,已用于患者的;
3.2.5重要设备、器械因人为因素致主要部件损坏、影响正常工作的;
3.2.6账目混乱、保管不善和药品未及时养护,致大量药品过期、变质的。
4. 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及处理
4.1各组需分别建立差错与事故登记本,由组长责成专人负责如实登记发生差错与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处理结果,并及时在组内组织讨论和总结,吸取教训,减少和避免类似现象的发生;
4.2 登记内容包括:发生日期、差错内容与性质、责任人姓名、核对人姓名、患者姓名、发现者及发现经过、处理结果等;
4.3差错、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组长并登记;由组长及时上报科主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医务科、门诊办公室或院办进行沟通,必要时逐级上报至主管院长。如不及时报告、登记或有意隐瞒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4.4 差错、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或消除因差错、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
4.5 差错、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依照科室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医疗事故责任人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6 检查复核人员如未发现差错事故,也负有同样责任;
4.7 虽调配人调配无误,但因发药人的失误造成的差错事故,应由发药人承担主要责任;
4.8 对多次出现差错者加重处理。重复出现类似差错者,将追究当事人及组长的责任;
4.9 差错、事故记录每月底由各组长汇总后,上报科质控组;
4.10 科质控组应定期组织对发生的差错、事故进行讨论、分析,找出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从中吸取教训,制定预防措施;
4.11 全体员工要严格执行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有效防止和避免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1. 定义:
差错定义:指药剂科在制剂生产、药品检验、药品供应保管、药品分装、处方调剂和仪器设备使用中发生的违反规程的操作或过失错误,并给正常工作、药品管理或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情节较轻的行为;
事故定义:凡经相关鉴定部门认定由过失配错药剂而造成病人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
2. 差错、事故的分类:
差错:分为内部差错、出门差错和发出差错三类;
事故:为已造成上述严重不良后果的过失行为。
2.1 内部差错:在配方发药、库房管理和制剂生产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和其他科内人员发现后及时更正,未发生无法纠正的情况按内部差错论;
2.1.1毒麻药品的实耗与统计数量不符而无法溯源的;
2.1.2配制药剂过程中因加错药、少加药或不遵守操作规程等而导致返工的;无正当理由(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成品发霉、变质的;
2.1.3因标准液、试液、指示剂等配制、标定错误而影响检查结果的;
2.1.4调剂室、药库的药品产地、规格、批号等与库存药品验收记录不符的;帐物管理混乱,造成帐物严重不符的(自行发现原因并及时、正确处理者除外);
2.1.5精密、贵重仪器使用时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器械损坏或性能下降的;(注:进修、实习人员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承担)
2.2 出门差错:在配方发药等工作中发生的,被本人和其他科内人员发现后,药虽已发出而在患者未使用前追回的,为出门差错;
2.3 发出差错:由患者、医务科、院办或门诊办等反馈的差错。包括:
2.3.1外部发现的发错药、剂量错(少发、多发、漏发或用药频度错)、发错患者、配伍禁忌,不论患者使用与否,或内部发现而患者已用药的(限于对病情、健康无影响的);
2.3.2分装药品:所贴药品标签与内装药品不符的;数量不对而发给患者的;过
期或失效药品分装发给患者的。
3. 差错分级判定标准:
3.1 一般差错:发生后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及损失或未引起不良影响的,为一般差错;
3.1.1配、发错一般药品,用于患者未影响患者病情的;
3.1.2配、发错毒、麻、精神药品,及时发现追回而未用于患者的;
3.1.3不按处方发药,多发或少发(结合包装发放给患者除外),经查出的;
3.1.4违反相关制度、规范、常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2 严重差错:超出一般差错性质外的差错被定义为严重差错;
3.2.1毒、麻、一类精神药处方错配、遗漏、超量或服法错误等已用于患者,未产生严重影响的;
3.2.2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不善、造成药品丢失的;
3.2.3脱岗,致取药人久等,延误患者治疗的;
3.2.4分装药品错误,已用于患者的;
3.2.5重要设备、器械因人为因素致主要部件损坏、影响正常工作的;
3.2.6账目混乱、保管不善和药品未及时养护,致大量药品过期、变质的。
4. 差错、事故的登记、报告及处理
4.1各组需分别建立差错与事故登记本,由组长责成专人负责如实登记发生差错与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处理结果,并及时在组内组织讨论和总结,吸取教训,减少和避免类似现象的发生;
4.2 登记内容包括:发生日期、差错内容与性质、责任人姓名、核对人姓名、患者姓名、发现者及发现经过、处理结果等;
4.3差错、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组长并登记;由组长及时上报科主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医务科、门诊办公室或院办进行沟通,必要时逐级上报至主管院长。如不及时报告、登记或有意隐瞒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4.4 差错、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或消除因差错、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
4.5 差错、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依照科室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发生医疗事故责任人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6 检查复核人员如未发现差错事故,也负有同样责任;
4.7 虽调配人调配无误,但因发药人的失误造成的差错事故,应由发药人承担主要责任;
4.8 对多次出现差错者加重处理。重复出现类似差错者,将追究当事人及组长的责任;
4.9 差错、事故记录每月底由各组长汇总后,上报科质控组;
4.10 科质控组应定期组织对发生的差错、事故进行讨论、分析,找出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从中吸取教训,制定预防措施;
4.11 全体员工要严格执行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有效防止和避免差错和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