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飞 · 新作]:呼吁无罪释放于欢,辱母杀人是正当防卫

山东聊城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是法官枉法裁判的铁证

吴鹏飞/文(第240期)

山东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一经公布,舆论为之哗然。这个荒谬的判决,立即受到了万众炮轰。我特别很高兴的一点是,互联网时代的中国,确实有了长足进步,司法的不公裁判,一夜之间就能传遍大江南北,受到公众和法律界的拷问。少数人搞暗箱操作,故意枉法裁判而屡屡得逞的时代,很可能一去不复返了。尽管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是,毕竟,大幕已经拉开。一些头顶国徽,手举法槌的败类,混迹于法官队伍的日子,应该是越来越难捱了。

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使舆论的压力变得非同小可。司法机关的回应迅速而积极。可以告慰大家的是,最高检已介入此案,山东省检察院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此案,对公众关注的于欢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同时成立反渎、公诉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将依法调查处理。山东高院也表示,已组成资深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将依法定程序审理。

不仅如此,聊城市纪委、市政法委也行动起来了。由他们牵头组成的工作小组,将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展开全面调查。通过这些努力,相信一审判决将得到改正,事实将得到还原,而于欢行为的最终定性,也会更加符合事实、符合法律、符合情理、符合伦理、符合多数法律人士的判断、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在汹涌掀起的评论浪潮中,我听到了一些代表性声音。有些我赞同,有些不赞同,梳理出来供大家思考。

官媒某日报的客户端发表文章,提出法律与伦理的冲突说。文章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话说的很委婉,实际是迂回曲折地认可一审判决,但又意识到了绝大多数人的不赞同,并把这归结为法的判断与伦理常识的无法同一,是两面讨巧的迂腐之见。

有一些所谓的法学家,认为定罪无问题,关键在量刑。一个叫吴姓法学教授说,于欢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比较牵强。这个可爱的教授认为,于欢面对的暴力行为没有演变成强奸之类的法律规定可以防卫的暴行,也不能认为严重危及他们母子的人身安全,而且因为警察的到来已经停止了,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不是暴力行为“已经着手开始”但“尚未结束或中止”。因此很难界定为正当防卫,连防卫过当都不算。如果你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你定会惊讶,有时候我们法学家的智商,竟然还不如姓白名痴的人。

也有的人激愤地认为,一审的判决是中国法律的耻辱。我不同意这个说法,中国的法律并没有明显的恶法,关键是公诉、辩护、裁判、评价这四个环节,出了一些枉顾法律的霸王硬上弓的公诉人、枉解法律的糊涂蛋律师、枉断罪错的葫芦僧法官、枉论是非的大嘴型教授。我反复看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我倾向于认为,聊城审案的法官可能将永远被钉在中国法制历史的耻辱柱上。应该有人明确指出,这个判决书,是一份典型的、手法老到的、中国式的枉法裁判书,制作这个文件的人挖空心思地侮辱了法律的公正。

综合各种信息,这个案子的基本事实可以说比较清晰。被告人于欢母亲苏某曾向地产商吴某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有17万的欠款无法还清。于是债主涉黑,暴力逼债,寻衅滋事,扰乱企业,非法拘禁,疯狂辱骂,抽人耳光,逼人吃屎,烟头烫乳,臭鞋捂脸,更恶劣到当众当其子以生殖器蹭于母之面。警察处警时眼见这样的阵仗,只是轻描淡写地要说要账可以,不要打架,即行离开。于欢母子欲冲出找警察,被阻拦殴打,于欢忍无可忍,在手持水果刀警告对方无效后,毅然反抗,造成一死三伤。

我认为于欢的行为百分之百是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欢母子当时面对的,是险恶的,正在升级的,警察实际上已经放任不管的恶性犯罪活动,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拦住警察不让走的报警人和旁观者,就是担心要出人命。于欢的愤然反抗的,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况。

任何有基本常识和人的良知的人,都会做出这样的判断。然而,吴大教授居然认为情况没有到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程度。法官也认为,对方未使用工具,在警方已经出警,被告人及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我认为这是胡说。警方不作为即行撤离,谁都知道后续的凶险无法预料。母子俩抓住最后生机,希望冲出非法拘禁场所,但受到强力阻止和暴力威胁。吴教授和法官似乎认为,只有等用对方的暴力演变为强奸和杀人时,于欢才有资格反抗?于欢此时认定他们母子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难道不是很合乎情理吗?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处在这样的境况下都会这样认为。如果手上有水果刀,也都会在警告之后,和于欢一样冲过去,照此办理。

吴大教授做这样的判断可能是出于冷血,本案法官做这样的判断则可能是出于故意。我很想问一问吴大教授、本案法官、某报作者,当你和自己的母亲,被恶势力这样长时间骚扰纠缠、非法拘禁、威胁辱骂、当众侮辱、并拿烟头烧你妈的乳房,生殖器蹭你妈的老脸,在这样的恶性犯罪面前,当警察来后旋即离开,11条大汉更加有恃无恐的时候。你们会说危险性很小,暴力已经中止,对方没用工具不算暴力,你们希望摆脱拘禁但是被强力阻止,由于还没有演变成强奸杀人,此时反抗做正当防卫为时还早,还缺乏紧迫性,如果反抗就是违法但可能比较符合伦理吗?如果是正常人的话,我想应该不会说出这种荒唐话吧。

于欢的反抗,没有任何伤害对方的故意,只在于自保。在对方掐着脖子把他按到座位上,母亲也被强行扭打控制,两人均无法冲出现场,并利用警察出现的这一最后机会摆脱险境时,于欢偶然发现了水果刀。绝望和愤怒到极点的他,持刀进行了警告,告诉这些人不得靠近否则弄死你们。但这些人完全无视他的警告,没有让开一条路,反而举着椅子逐渐接近他,在吴教授认为暴力已经中止的时刻,于欢却不能这么认为,他觉得人身安全已经完全没有保障了,于是舞刀反抗。

于欢是个好孩子,是个君子,你分析他的举止就知道。吴教授文章中还怜悯地提到要给于欢二审提供法律帮助,真是笑死我了,咱们老吴家怎么会出这样有趣的教授。你认为无罪之人有罪,你的帮助那不是害人家吗?你看这孩子,天性纯良,换别人如果攮了恶人,会不解气,搞不好会连攮几下,但这孩子只是对靠近的人一人攮一下,威胁初步解除后就住手了。如果换了另外一个人,老杜可能就不是挨一刀的问题了。不过老天有眼还是让老杜一攮归天了。善恶有报说,看来也不全是弱者的自我安慰。

再给吴大教授提醒一下,请注意于欢动刀后的表现。当警察再度返回现场时,于欢表示,只要那一伙人全部离开,他就交出水果刀。这说明,他对警察在场对方也在场的情况下交出刀子,能否保证安全都有疑问。很显然,他对自身安全有极大担心。感谢吴大教授在他的文章中罗列了各国法律,在类似情况下,都非常重视当事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面临暴力犯罪的时候,生命是否受到威胁,于欢反抗是否必要与合理,不应是根据教授和法官事后的判断,而是要还原于欢当时精神、情绪和状态下的真实判断。

经过以上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出判决书的奇怪了。我在万里之外,也没有掌握证据,我不知道原告一方对审判是否施加了什么影响,或者是法官慑于对方的社会关系有所顾虑,总之,在这个判决书中,我读到了对原告一方的刻意偏袒,为实现原告一方核心诉求的曲意设计。法官以复杂繁琐的法律记述和程式语言,以对客观事实的巧妙取舍,以对案情的巧妙陈述,以对法律条文的巧妙解释,以对诉讼请求的巧妙反驳,实际是在为某一方利益服务。老实说,类似的情形,常常发生在各地法庭的判决文件中。

一审判决书的奇怪之一,在于它故意不提高利贷。高利贷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何况此案于欢母亲借款135万,还款钱物254万,已经归还了远远高于正常本息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还借用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暴力讨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判决书故意隐掉这一重要法律事实,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借款110万,双方约定月利息10%,对方前来讨债。这就给人一种印象,好像这是一个正常的债务关系。高明在于没有明说,但于欢母亲成了欠债不还的老赖角色。

一审判决书的奇怪之二,在于它故意歪曲了事实。这个判决书故意漏掉和淡化了此前原告方高利贷非法经营,黑社会性质的滋事闹事,用烟灰烫胸,公开猥亵妇女,非法拘禁变相绑架,语言侮辱损害被告精神与人格,抽耳光以武力相威胁的严峻事实。大家可以反复阅读这个判决书,在这些行为的陈述上非常讲究,用语费尽斟酌,我就不一一指出来了。这样反复淡化的目的,就是要推导出这伙人不是犯罪,对于欢母子生命安全威胁很小,精神无甚伤害,于欢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迫切性。

一审判决书的奇怪之三,在于它替警察渎职打掩护。判决书只字不提警察是否了解了之前原告方的恶劣行径,是否明了事态已经非常严重,是否看出这是一个明显的非法拘禁,而放任不管。将警察不控制事态,不带走双方调查,敷衍两句就走,在报警人和工人恳求下也不愿留下,坚持上车走人发动机已经启动的事实,说成是到接待室之外进一步调查(现场不控制,三个警察一起到接待室外继续调查,这说得通吗,法官先生)。这样说一是为兄弟单位渎职打掩护,二是进一步歪曲事实,造成警察尚在调查,危险已经很小或解除,严欢不该动手的错误法律事实。

一审判决书的奇怪之四,在于它的假意公平公正。在以上三个奇怪完成后,高利贷的违法、暴力逼债的犯罪、警察渎职的危险,都被明显有偏向的法官巧妙化解了,剩下的就是结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更可恨的是,法官先生一面有失节操,一面又要立牌坊。在故作姿态驳回原告方故意杀人罪和高额赔偿诉讼请求,并假惺惺地承认于欢投案表现不错,应从轻处罚后,终于亮出了原告方最希望的核心诉求,给予最重判决,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我怀疑,我非常怀疑,这像是审判方与被告方事先商量好的诉讼与判决策略,恳请有关部门查一查他们是否有这个的瓜葛。但愿是我杯弓蛇影。

这几年我一直在呼吁,依法治国要从审判环节抓起。因为这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环节,不能大面积出问题。我见到过不少精心设计,巧妙剪裁,不留痕迹,颠倒是非的枉法裁判书。就像当年的足球,几乎个个裁判都在不同程度吹假哨,而整个行业拒不承认,数亿球迷也毫无办法。法官如果亲自钻法律的空子为某一方谋利益,那是最可怕、也最难以防范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终身追责制也就是一个画在墙上的老虎。个别特殊的案子就像此案,可能会得到救助,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决。但大量的黑哨式的裁决谁来监督?

我曾建议,要把监督每个法律裁判的权力交给人民。我相信,只需要一个小小的创新,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现状。我认为,法官如果丧失了做人的良知和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操守,后果十分严重,因为这会毁掉社会的诚信。有很多时候,连三岁小儿都知道的对错,几年下来,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专业法官的裁决,却是非颠倒,这个局面一定要尽快改变。我在本期的另一边文章提出了我的建议。看上去好像天方夜谭,实际上不难做到。我曾经第一个呼吁为保护英雄名誉立法,当时看来如同痴人说梦,但现在已经成为事实。我现在呼吁这件事情,我相信有一天也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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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官枉法裁判的铁证

吴鹏飞/文(第240期)

山东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一经公布,舆论为之哗然。这个荒谬的判决,立即受到了万众炮轰。我特别很高兴的一点是,互联网时代的中国,确实有了长足进步,司法的不公裁判,一夜之间就能传遍大江南北,受到公众和法律界的拷问。少数人搞暗箱操作,故意枉法裁判而屡屡得逞的时代,很可能一去不复返了。尽管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是,毕竟,大幕已经拉开。一些头顶国徽,手举法槌的败类,混迹于法官队伍的日子,应该是越来越难捱了。

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使舆论的压力变得非同小可。司法机关的回应迅速而积极。可以告慰大家的是,最高检已介入此案,山东省检察院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此案,对公众关注的于欢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同时成立反渎、公诉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将依法调查处理。山东高院也表示,已组成资深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将依法定程序审理。

不仅如此,聊城市纪委、市政法委也行动起来了。由他们牵头组成的工作小组,将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展开全面调查。通过这些努力,相信一审判决将得到改正,事实将得到还原,而于欢行为的最终定性,也会更加符合事实、符合法律、符合情理、符合伦理、符合多数法律人士的判断、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在汹涌掀起的评论浪潮中,我听到了一些代表性声音。有些我赞同,有些不赞同,梳理出来供大家思考。

官媒某日报的客户端发表文章,提出法律与伦理的冲突说。文章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话说的很委婉,实际是迂回曲折地认可一审判决,但又意识到了绝大多数人的不赞同,并把这归结为法的判断与伦理常识的无法同一,是两面讨巧的迂腐之见。

有一些所谓的法学家,认为定罪无问题,关键在量刑。一个叫吴姓法学教授说,于欢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比较牵强。这个可爱的教授认为,于欢面对的暴力行为没有演变成强奸之类的法律规定可以防卫的暴行,也不能认为严重危及他们母子的人身安全,而且因为警察的到来已经停止了,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不是暴力行为“已经着手开始”但“尚未结束或中止”。因此很难界定为正当防卫,连防卫过当都不算。如果你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你定会惊讶,有时候我们法学家的智商,竟然还不如姓白名痴的人。

也有的人激愤地认为,一审的判决是中国法律的耻辱。我不同意这个说法,中国的法律并没有明显的恶法,关键是公诉、辩护、裁判、评价这四个环节,出了一些枉顾法律的霸王硬上弓的公诉人、枉解法律的糊涂蛋律师、枉断罪错的葫芦僧法官、枉论是非的大嘴型教授。我反复看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我倾向于认为,聊城审案的法官可能将永远被钉在中国法制历史的耻辱柱上。应该有人明确指出,这个判决书,是一份典型的、手法老到的、中国式的枉法裁判书,制作这个文件的人挖空心思地侮辱了法律的公正。

综合各种信息,这个案子的基本事实可以说比较清晰。被告人于欢母亲苏某曾向地产商吴某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有17万的欠款无法还清。于是债主涉黑,暴力逼债,寻衅滋事,扰乱企业,非法拘禁,疯狂辱骂,抽人耳光,逼人吃屎,烟头烫乳,臭鞋捂脸,更恶劣到当众当其子以生殖器蹭于母之面。警察处警时眼见这样的阵仗,只是轻描淡写地要说要账可以,不要打架,即行离开。于欢母子欲冲出找警察,被阻拦殴打,于欢忍无可忍,在手持水果刀警告对方无效后,毅然反抗,造成一死三伤。

我认为于欢的行为百分之百是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欢母子当时面对的,是险恶的,正在升级的,警察实际上已经放任不管的恶性犯罪活动,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拦住警察不让走的报警人和旁观者,就是担心要出人命。于欢的愤然反抗的,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况。

任何有基本常识和人的良知的人,都会做出这样的判断。然而,吴大教授居然认为情况没有到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程度。法官也认为,对方未使用工具,在警方已经出警,被告人及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我认为这是胡说。警方不作为即行撤离,谁都知道后续的凶险无法预料。母子俩抓住最后生机,希望冲出非法拘禁场所,但受到强力阻止和暴力威胁。吴教授和法官似乎认为,只有等用对方的暴力演变为强奸和杀人时,于欢才有资格反抗?于欢此时认定他们母子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难道不是很合乎情理吗?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处在这样的境况下都会这样认为。如果手上有水果刀,也都会在警告之后,和于欢一样冲过去,照此办理。

吴大教授做这样的判断可能是出于冷血,本案法官做这样的判断则可能是出于故意。我很想问一问吴大教授、本案法官、某报作者,当你和自己的母亲,被恶势力这样长时间骚扰纠缠、非法拘禁、威胁辱骂、当众侮辱、并拿烟头烧你妈的乳房,生殖器蹭你妈的老脸,在这样的恶性犯罪面前,当警察来后旋即离开,11条大汉更加有恃无恐的时候。你们会说危险性很小,暴力已经中止,对方没用工具不算暴力,你们希望摆脱拘禁但是被强力阻止,由于还没有演变成强奸杀人,此时反抗做正当防卫为时还早,还缺乏紧迫性,如果反抗就是违法但可能比较符合伦理吗?如果是正常人的话,我想应该不会说出这种荒唐话吧。

于欢的反抗,没有任何伤害对方的故意,只在于自保。在对方掐着脖子把他按到座位上,母亲也被强行扭打控制,两人均无法冲出现场,并利用警察出现的这一最后机会摆脱险境时,于欢偶然发现了水果刀。绝望和愤怒到极点的他,持刀进行了警告,告诉这些人不得靠近否则弄死你们。但这些人完全无视他的警告,没有让开一条路,反而举着椅子逐渐接近他,在吴教授认为暴力已经中止的时刻,于欢却不能这么认为,他觉得人身安全已经完全没有保障了,于是舞刀反抗。

于欢是个好孩子,是个君子,你分析他的举止就知道。吴教授文章中还怜悯地提到要给于欢二审提供法律帮助,真是笑死我了,咱们老吴家怎么会出这样有趣的教授。你认为无罪之人有罪,你的帮助那不是害人家吗?你看这孩子,天性纯良,换别人如果攮了恶人,会不解气,搞不好会连攮几下,但这孩子只是对靠近的人一人攮一下,威胁初步解除后就住手了。如果换了另外一个人,老杜可能就不是挨一刀的问题了。不过老天有眼还是让老杜一攮归天了。善恶有报说,看来也不全是弱者的自我安慰。

再给吴大教授提醒一下,请注意于欢动刀后的表现。当警察再度返回现场时,于欢表示,只要那一伙人全部离开,他就交出水果刀。这说明,他对警察在场对方也在场的情况下交出刀子,能否保证安全都有疑问。很显然,他对自身安全有极大担心。感谢吴大教授在他的文章中罗列了各国法律,在类似情况下,都非常重视当事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面临暴力犯罪的时候,生命是否受到威胁,于欢反抗是否必要与合理,不应是根据教授和法官事后的判断,而是要还原于欢当时精神、情绪和状态下的真实判断。

经过以上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出判决书的奇怪了。我在万里之外,也没有掌握证据,我不知道原告一方对审判是否施加了什么影响,或者是法官慑于对方的社会关系有所顾虑,总之,在这个判决书中,我读到了对原告一方的刻意偏袒,为实现原告一方核心诉求的曲意设计。法官以复杂繁琐的法律记述和程式语言,以对客观事实的巧妙取舍,以对案情的巧妙陈述,以对法律条文的巧妙解释,以对诉讼请求的巧妙反驳,实际是在为某一方利益服务。老实说,类似的情形,常常发生在各地法庭的判决文件中。

一审判决书的奇怪之一,在于它故意不提高利贷。高利贷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何况此案于欢母亲借款135万,还款钱物254万,已经归还了远远高于正常本息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还借用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暴力讨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判决书故意隐掉这一重要法律事实,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借款110万,双方约定月利息10%,对方前来讨债。这就给人一种印象,好像这是一个正常的债务关系。高明在于没有明说,但于欢母亲成了欠债不还的老赖角色。

一审判决书的奇怪之二,在于它故意歪曲了事实。这个判决书故意漏掉和淡化了此前原告方高利贷非法经营,黑社会性质的滋事闹事,用烟灰烫胸,公开猥亵妇女,非法拘禁变相绑架,语言侮辱损害被告精神与人格,抽耳光以武力相威胁的严峻事实。大家可以反复阅读这个判决书,在这些行为的陈述上非常讲究,用语费尽斟酌,我就不一一指出来了。这样反复淡化的目的,就是要推导出这伙人不是犯罪,对于欢母子生命安全威胁很小,精神无甚伤害,于欢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迫切性。

一审判决书的奇怪之三,在于它替警察渎职打掩护。判决书只字不提警察是否了解了之前原告方的恶劣行径,是否明了事态已经非常严重,是否看出这是一个明显的非法拘禁,而放任不管。将警察不控制事态,不带走双方调查,敷衍两句就走,在报警人和工人恳求下也不愿留下,坚持上车走人发动机已经启动的事实,说成是到接待室之外进一步调查(现场不控制,三个警察一起到接待室外继续调查,这说得通吗,法官先生)。这样说一是为兄弟单位渎职打掩护,二是进一步歪曲事实,造成警察尚在调查,危险已经很小或解除,严欢不该动手的错误法律事实。

一审判决书的奇怪之四,在于它的假意公平公正。在以上三个奇怪完成后,高利贷的违法、暴力逼债的犯罪、警察渎职的危险,都被明显有偏向的法官巧妙化解了,剩下的就是结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更可恨的是,法官先生一面有失节操,一面又要立牌坊。在故作姿态驳回原告方故意杀人罪和高额赔偿诉讼请求,并假惺惺地承认于欢投案表现不错,应从轻处罚后,终于亮出了原告方最希望的核心诉求,给予最重判决,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我怀疑,我非常怀疑,这像是审判方与被告方事先商量好的诉讼与判决策略,恳请有关部门查一查他们是否有这个的瓜葛。但愿是我杯弓蛇影。

这几年我一直在呼吁,依法治国要从审判环节抓起。因为这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环节,不能大面积出问题。我见到过不少精心设计,巧妙剪裁,不留痕迹,颠倒是非的枉法裁判书。就像当年的足球,几乎个个裁判都在不同程度吹假哨,而整个行业拒不承认,数亿球迷也毫无办法。法官如果亲自钻法律的空子为某一方谋利益,那是最可怕、也最难以防范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终身追责制也就是一个画在墙上的老虎。个别特殊的案子就像此案,可能会得到救助,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决。但大量的黑哨式的裁决谁来监督?

我曾建议,要把监督每个法律裁判的权力交给人民。我相信,只需要一个小小的创新,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现状。我认为,法官如果丧失了做人的良知和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操守,后果十分严重,因为这会毁掉社会的诚信。有很多时候,连三岁小儿都知道的对错,几年下来,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专业法官的裁决,却是非颠倒,这个局面一定要尽快改变。我在本期的另一边文章提出了我的建议。看上去好像天方夜谭,实际上不难做到。我曾经第一个呼吁为保护英雄名誉立法,当时看来如同痴人说梦,但现在已经成为事实。我现在呼吁这件事情,我相信有一天也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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