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辛普森杀妻案和佘祥林

从辛普森杀妻案和佘祥林“杀妻案”窥视无罪推定原则

摘 要:辛普森杀妻案和我国的佘祥林“杀妻案”是极为相似的两个案件,却发生了两种迥然不同的结果,一个看似“有罪”却最终被宣告无罪释放,一个本来无罪却被判决有罪入狱。这两种结果一定程度上反应两个国家在审判制度法律文化上的区别,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司法矛盾也得以显现,如何能够发扬我国传统司法的优势,借鉴西方司法制度的优点,促进我做司法体制的进步和改革,是我们必须和应该考虑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杀妻案和佘祥林案的分析,,引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发展历史的探讨, 并对外国和中国在对无罪推定的原则的在立法上的表现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无罪推定;刑事证据原则;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辛普森案;佘祥林案;

一、案情回顾

一个“杀害”自己妻子的丈夫,到底是不是凶手呢?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两个案例:案例一是十一年前发生在美国的一则旧闻:1994 年 6 月 12 日美国公民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警方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了两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同时在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套。随后警方又在辛普森住宅中发现了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并且在辛普森的汽车上也发现了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辛普森于是被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而遭到起诉。面对“血证如山”的控方指控,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队”居然巧妙利用控方证据中存在的漏洞,说服了陪审团的全体成员,陪审团成员们竟一致认为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罪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陷害。当时法庭所收集的证据难以排除本犯可能是另有其人的合理存疑,最终辛普森在刑事上被裁定为无罪。

班级:1112411班 学号:111241120 姓名:王学峰

1994 年 4 月 11 日, 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 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 10 月, 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上诉后, 湖北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 发回重审。1998 年 6 月15 日, 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 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 15 年。2005年 3月 28 日,被“杀害”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 此时佘祥林已服刑 11 年。 二、案情比较分析

同样都是杀妻案, 有着相似的地方: 首先其主人公辛普森与佘祥林都是被司法机关指控为杀人犯罪嫌疑人; 其次, 两者都属于一种类型, 即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上都极有可能是真正的犯罪人而不是善良人们所希望的“清白无辜者”。关于前者, 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本人也在辛普森被裁定为无罪后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至于后者, 在案发后的一系列证据让人情不自禁地联想到其就是真正的凶手。但两个案子的处理过程是截然不同的: 前者是由于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 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 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才被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们提供了机会, 辛普森杀妻案件已经经过法院裁判定论为“证据不足、无罪开释”。佘被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可当时佘家人并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 当公安机关在质疑凭什么断定死者身份时,相关材料显示公安机关竟被告知“这个由不得你说了算, 政府肯定没有错”。然而,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相同的案件, 会有不同的处理过程和截然不同审判程序呢? 无罪推定原则是主要原因。

三、无罪推定的窥视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历史

所谓无罪推定, 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 应当假定或认定有无罪的人。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 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有疑, 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

即尚有合理存疑的案件, 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 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 他在 1764 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 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 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 因为在法律看来, 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无罪推定理念在 1789 年法国大革命中首次被作为法律原则旗帜鲜明的撰写于《人权宣言》——“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 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 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后, 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纷纷所仿效, 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 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1948 年 12 月10 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外国的实行

在英国的诉讼理论中, 尤其是刑事证据理论中, 该原则也有较早的体现。它在英国证据法上的传统表述是“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 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英国证据法的这一无罪推定原则, 后来相继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与诉讼法所采用, 而且许多世界性的文件也吸取了它的精髓。在西方文化里, 法庭审理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能是经由控辩双方所质证过的证据, 法庭判决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的唯一“准绳”只能是已经颁布了的法律。《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也有过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美国, 任何一个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如果其遵循了正当法律程序, 则无论其作出的结论是“如何的不可思议”, 社会公众也只能相信且尊重法庭的判决。从辛普森案审理过程及最终法庭判决结果来看,尽管美国社会70%的人认为, 他们从电视传播中看到的证据, 可以认定辛普森是有罪的。然而,在陪审团作出“辛普森无罪”的裁决后, 美国人并没有认为审理该案的法官或陪审员有什么

不对, 并平静地接受了这一判决。美国有关机构调查显示, 绝大部分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犯”, 但同时认为, 既然法院认定辛普森无罪, 在法律上他就是无罪的, 人们应该对司法判决保持尊重。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

由于受古代刑法思想影响, 长期以来, 我国刑事诉讼中采取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对于无罪推定原则, 在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 我国基本上持否定甚至批判的态度。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实际上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进行供述,以便“取悦”国家公权力机关来“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否则就要严加惩处, 这既转移了侦查、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也有强迫、诱导的成份。从思想根源上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完全可以理解为就是“有罪推定”,于是衍生出罪恶的逻辑推理——被抓了的必定有罪, 有罪就必须如实招供, 否则就是抗拒, 就要从严惩处。在这一政策和思想下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 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与无罪推定的现代法学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刑诉法修改以前,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找不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子, 更多的时候适用的是笼统的“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在处理疑罪时这一原则便显得无能为力, 当案件事实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查清时, 按照该原则就不能作出确切的结论。1996 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在法治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1997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增加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同时该原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已法律为准绳”这一宪法原则。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 既不认为被告人是罪犯, 也不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 进行调查, 客观地收集有罪、无罪、轻罪、重罪的证据, 根据事实来确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类别与范围。因此, 我国刑事审判中并没有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的原则, 而是一种有益的借鉴和吸收, 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可贵精髓与基本理念。

(四)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如同任何一种事物一样, 法治也是有代价的。法治的代价之一是,法庭审理案件要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正如在审理辛普森案件过程中, 据统计仅代表政府的控诉方在整个案件中就耗费了 805多万美元,结果法庭却是“证据不足, 指控辛普森杀人案件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法治代价之二是为了实现程序正义而不得不忍痛牺牲一部分社会实体正义。由于法庭在审理中只能根据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的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 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获取全部证据,这就会导致某人在客观实际的层次上是有罪的, 但在经过法庭审理后却是无罪的现象。但牺牲部分社会实体正义是法治的代价,正如美国辛普森杀妻案、海南谢某杀人案件, 为了司法公正, 不得已牺牲部分实体公正是法治的代价一样, 是不可避免的。通过辛普森一案, 人们会注意到, 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 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和伸张正义, 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曾在辛普森一案中担任辩方律师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艾伦·德肖微茨教授对中国记者说“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 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 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 而是一个过程。我祝贺中国在朝正确的方向努力。”

四、解语

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的审理过程及结果可以鲜明而深刻体现出法治理念精神和刑事证据原则对案件定性和最终处理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其中,无罪推定原则便是刑事案件一项重要的证据原则,它已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一致采用。在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当代中国,在司法实务尤其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尚存诸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如何能够发扬我国传统司法的优势,借鉴西方司法制度的优点,促进我做司法体制的进步和改革,是我们必须和应该考虑的问题。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 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 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 而是一个过程。处于司体制改革和大力加快法制建设的中国,仍需要更多的法律工作者为之奋斗和贡献这,良好的法制中国迟早会到临的,我们在这条路上努力着期

待着。

从辛普森杀妻案和佘祥林“杀妻案”窥视无罪推定原则

摘 要:辛普森杀妻案和我国的佘祥林“杀妻案”是极为相似的两个案件,却发生了两种迥然不同的结果,一个看似“有罪”却最终被宣告无罪释放,一个本来无罪却被判决有罪入狱。这两种结果一定程度上反应两个国家在审判制度法律文化上的区别,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司法矛盾也得以显现,如何能够发扬我国传统司法的优势,借鉴西方司法制度的优点,促进我做司法体制的进步和改革,是我们必须和应该考虑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辛普森杀妻案和佘祥林案的分析,,引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发展历史的探讨, 并对外国和中国在对无罪推定的原则的在立法上的表现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无罪推定;刑事证据原则;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辛普森案;佘祥林案;

一、案情回顾

一个“杀害”自己妻子的丈夫,到底是不是凶手呢?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两个案例:案例一是十一年前发生在美国的一则旧闻:1994 年 6 月 12 日美国公民辛普森的前妻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警方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了两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同时在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套。随后警方又在辛普森住宅中发现了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并且在辛普森的汽车上也发现了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辛普森于是被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而遭到起诉。面对“血证如山”的控方指控,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队”居然巧妙利用控方证据中存在的漏洞,说服了陪审团的全体成员,陪审团成员们竟一致认为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罪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陷害。当时法庭所收集的证据难以排除本犯可能是另有其人的合理存疑,最终辛普森在刑事上被裁定为无罪。

班级:1112411班 学号:111241120 姓名:王学峰

1994 年 4 月 11 日, 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为死者为张在玉, 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同年 10 月, 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佘祥林上诉后, 湖北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 发回重审。1998 年 6 月15 日, 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 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 15 年。2005年 3月 28 日,被“杀害”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 此时佘祥林已服刑 11 年。 二、案情比较分析

同样都是杀妻案, 有着相似的地方: 首先其主人公辛普森与佘祥林都是被司法机关指控为杀人犯罪嫌疑人; 其次, 两者都属于一种类型, 即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事实上都极有可能是真正的犯罪人而不是善良人们所希望的“清白无辜者”。关于前者, 辛普森案的主审法官本人也在辛普森被裁定为无罪后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至于后者, 在案发后的一系列证据让人情不自禁地联想到其就是真正的凶手。但两个案子的处理过程是截然不同的: 前者是由于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 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 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才被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们提供了机会, 辛普森杀妻案件已经经过法院裁判定论为“证据不足、无罪开释”。佘被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可当时佘家人并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 当公安机关在质疑凭什么断定死者身份时,相关材料显示公安机关竟被告知“这个由不得你说了算, 政府肯定没有错”。然而,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相同的案件, 会有不同的处理过程和截然不同审判程序呢? 无罪推定原则是主要原因。

三、无罪推定的窥视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历史

所谓无罪推定, 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 应当假定或认定有无罪的人。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 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有疑, 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

即尚有合理存疑的案件, 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 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十八世纪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 他在 1764 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 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 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 因为在法律看来, 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无罪推定理念在 1789 年法国大革命中首次被作为法律原则旗帜鲜明的撰写于《人权宣言》——“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 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 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后, 无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纷纷所仿效, 并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诉讼法典中, 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1948 年 12 月10 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外国的实行

在英国的诉讼理论中, 尤其是刑事证据理论中, 该原则也有较早的体现。它在英国证据法上的传统表述是“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 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英国证据法的这一无罪推定原则, 后来相继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与诉讼法所采用, 而且许多世界性的文件也吸取了它的精髓。在西方文化里, 法庭审理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能是经由控辩双方所质证过的证据, 法庭判决一个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的唯一“准绳”只能是已经颁布了的法律。《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也有过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美国, 任何一个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如果其遵循了正当法律程序, 则无论其作出的结论是“如何的不可思议”, 社会公众也只能相信且尊重法庭的判决。从辛普森案审理过程及最终法庭判决结果来看,尽管美国社会70%的人认为, 他们从电视传播中看到的证据, 可以认定辛普森是有罪的。然而,在陪审团作出“辛普森无罪”的裁决后, 美国人并没有认为审理该案的法官或陪审员有什么

不对, 并平静地接受了这一判决。美国有关机构调查显示, 绝大部分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犯”, 但同时认为, 既然法院认定辛普森无罪, 在法律上他就是无罪的, 人们应该对司法判决保持尊重。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

由于受古代刑法思想影响, 长期以来, 我国刑事诉讼中采取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对于无罪推定原则, 在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 我国基本上持否定甚至批判的态度。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实际上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进行供述,以便“取悦”国家公权力机关来“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否则就要严加惩处, 这既转移了侦查、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也有强迫、诱导的成份。从思想根源上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完全可以理解为就是“有罪推定”,于是衍生出罪恶的逻辑推理——被抓了的必定有罪, 有罪就必须如实招供, 否则就是抗拒, 就要从严惩处。在这一政策和思想下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 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与无罪推定的现代法学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刑诉法修改以前,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找不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子, 更多的时候适用的是笼统的“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在处理疑罪时这一原则便显得无能为力, 当案件事实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查清时, 按照该原则就不能作出确切的结论。1996 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在法治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1997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增加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同时该原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已法律为准绳”这一宪法原则。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 既不认为被告人是罪犯, 也不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 进行调查, 客观地收集有罪、无罪、轻罪、重罪的证据, 根据事实来确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类别与范围。因此, 我国刑事审判中并没有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的原则, 而是一种有益的借鉴和吸收, 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可贵精髓与基本理念。

(四)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如同任何一种事物一样, 法治也是有代价的。法治的代价之一是,法庭审理案件要花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正如在审理辛普森案件过程中, 据统计仅代表政府的控诉方在整个案件中就耗费了 805多万美元,结果法庭却是“证据不足, 指控辛普森杀人案件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法治代价之二是为了实现程序正义而不得不忍痛牺牲一部分社会实体正义。由于法庭在审理中只能根据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的证据来认识案件事实, 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获取全部证据,这就会导致某人在客观实际的层次上是有罪的, 但在经过法庭审理后却是无罪的现象。但牺牲部分社会实体正义是法治的代价,正如美国辛普森杀妻案、海南谢某杀人案件, 为了司法公正, 不得已牺牲部分实体公正是法治的代价一样, 是不可避免的。通过辛普森一案, 人们会注意到, 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 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和伸张正义, 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曾在辛普森一案中担任辩方律师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艾伦·德肖微茨教授对中国记者说“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 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 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 而是一个过程。我祝贺中国在朝正确的方向努力。”

四、解语

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的审理过程及结果可以鲜明而深刻体现出法治理念精神和刑事证据原则对案件定性和最终处理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其中,无罪推定原则便是刑事案件一项重要的证据原则,它已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一致采用。在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当代中国,在司法实务尤其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尚存诸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如何能够发扬我国传统司法的优势,借鉴西方司法制度的优点,促进我做司法体制的进步和改革,是我们必须和应该考虑的问题。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 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 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 而是一个过程。处于司体制改革和大力加快法制建设的中国,仍需要更多的法律工作者为之奋斗和贡献这,良好的法制中国迟早会到临的,我们在这条路上努力着期

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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