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旧观念的影响仍不可忽视
家政服务业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起来的新行业,尚未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受“侍候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被社会上一些人看不起,没有得到用人家庭应有的尊重,也使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感到自卑,不愿去从事。
(二)家政服务员的素质亟待提高,权益保障问题急需解决
不少家政服务员自身素质较低,有的原来接受文化教育少,有的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过培训,服务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事故;有的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无法保证工作稳定。同时,一些人由于从事家政服务自身权益和个人安全无保障,社会保险没说法,后顾之忧较大。
(三)用人家庭的需求难以保证,家政服务的消费尚需引导
用户对家政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和质量满意,许多家庭实际上已有条件聘用家政服务员,但由于目前家政服务市场选择余地小,难以找到合适人选,又没有客观衡量标准和担保机制,故不得已放弃使用家政服务员。因没有合适人选而放弃,如社会能够提供较好的资源,则可以挖掘出更多需求。
(四)职业介绍不健全,影响家政服务发展
一些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乱收费,缺乏后续服务,在介绍人员质量和保证家庭安全方面均无保证。非法中介机构损害用户和服务人员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家政服务健康开展。
(五)培训不足急需解决
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相应教材,加上师资欠缺,家政服务的培训开展不足,培训质量不高。由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没有跟上,致使家政服务员质量良莠不分,用户对家政服务员提出的素质要求难以实现。由于没有实行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家政服务员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素质难以提高。
(六)权益保障机制急待健全
由于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家政服务公司与服务员和用人家庭的责权利不明确,有的服务协议不规范,有的不要求签订服务协议,导致双方权益保障没有依据,家政服务员与用人家庭发生纠纷争议难以处理。由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步履维艰。此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的发展需要加强引导规范和扶持帮助。有的地方已有优惠政策,但落实不够,需协调解决。
家政服务的保障制度
目前,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家政服务公司与服务员和用人家庭的责权利不明确,有的服务协议不规范,有的不要求签订服务协议,导致双方权益保障没有依据,家政服务员与用人家庭发生纠纷争议难以处理。由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步履维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解决家政服务人员与用人家庭的后顾之忧,我们采取以下的办法:
(一) 保证家政服务人员的品行,对家政服务员严格审核,规范培训,努力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
(二) 保证家政服务客户的适合性。公司在每为一个客户提供家政服务前,都要派人到客户家作实地考察,了解内情,凡属单身男子家庭、无本地户口家庭,以及有不良品行和违法违纪前科者,一律谢绝提供家政服务。
(三) 签订相关的合同,包括客户与公司签定相关的责任合同,以确保家政员在客户家中工作的人身安全,确保家政服务员在服务中不损害客户利益;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这样明确客户、家政服务员和公司的责、权、利,确保各方利益,使得大家都放心。
(四) 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给每个签约二年期以上的家政服务员购买商业保险,保障因工产生的伤、病、残、死等不可预测的风险,为签约一年以上的客户办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并探索开展家政服务整体保险(即由保险公司对家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意外损失进行保险的方法)。
通过上述措施,充分保障各方利益,并完整解决各方的后顾之忧。
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 旧观念的影响仍不可忽视
家政服务业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起来的新行业,尚未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受“侍候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被社会上一些人看不起,没有得到用人家庭应有的尊重,也使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感到自卑,不愿去从事。
(二)家政服务员的素质亟待提高,权益保障问题急需解决
不少家政服务员自身素质较低,有的原来接受文化教育少,有的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过培训,服务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事故;有的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无法保证工作稳定。同时,一些人由于从事家政服务自身权益和个人安全无保障,社会保险没说法,后顾之忧较大。
(三)用人家庭的需求难以保证,家政服务的消费尚需引导
用户对家政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和质量满意,许多家庭实际上已有条件聘用家政服务员,但由于目前家政服务市场选择余地小,难以找到合适人选,又没有客观衡量标准和担保机制,故不得已放弃使用家政服务员。因没有合适人选而放弃,如社会能够提供较好的资源,则可以挖掘出更多需求。
(四)职业介绍不健全,影响家政服务发展
一些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乱收费,缺乏后续服务,在介绍人员质量和保证家庭安全方面均无保证。非法中介机构损害用户和服务人员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家政服务健康开展。
(五)培训不足急需解决
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相应教材,加上师资欠缺,家政服务的培训开展不足,培训质量不高。由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没有跟上,致使家政服务员质量良莠不分,用户对家政服务员提出的素质要求难以实现。由于没有实行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家政服务员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素质难以提高。
(六)权益保障机制急待健全
由于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家政服务公司与服务员和用人家庭的责权利不明确,有的服务协议不规范,有的不要求签订服务协议,导致双方权益保障没有依据,家政服务员与用人家庭发生纠纷争议难以处理。由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步履维艰。此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的发展需要加强引导规范和扶持帮助。有的地方已有优惠政策,但落实不够,需协调解决。
家政服务的保障制度
目前,家政服务供求双方、家政服务公司与服务员和用人家庭的责权利不明确,有的服务协议不规范,有的不要求签订服务协议,导致双方权益保障没有依据,家政服务员与用人家庭发生纠纷争议难以处理。由于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步履维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解决家政服务人员与用人家庭的后顾之忧,我们采取以下的办法:
(一) 保证家政服务人员的品行,对家政服务员严格审核,规范培训,努力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
(二) 保证家政服务客户的适合性。公司在每为一个客户提供家政服务前,都要派人到客户家作实地考察,了解内情,凡属单身男子家庭、无本地户口家庭,以及有不良品行和违法违纪前科者,一律谢绝提供家政服务。
(三) 签订相关的合同,包括客户与公司签定相关的责任合同,以确保家政员在客户家中工作的人身安全,确保家政服务员在服务中不损害客户利益;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这样明确客户、家政服务员和公司的责、权、利,确保各方利益,使得大家都放心。
(四) 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给每个签约二年期以上的家政服务员购买商业保险,保障因工产生的伤、病、残、死等不可预测的风险,为签约一年以上的客户办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并探索开展家政服务整体保险(即由保险公司对家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意外损失进行保险的方法)。
通过上述措施,充分保障各方利益,并完整解决各方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