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倒塌的民事责任承担分析
今日中午,富阳区市心路一房屋倒塌,有人员受伤,万幸的是暂无人员重大伤亡,虽房屋倒塌的原因未查明,但房屋倒塌的责任如何承担却牵动人心。在此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初步分析,供大家参考:
首先,伤者包括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说明,只要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应承担连带责任。按此理解,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引起的侵权,应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一律由建设和施工单位根据无过错原则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如前述主体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发现了其他责任主体,则由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单位向其行使追偿权。
但是,房屋倒塌并不一定就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造成的。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管理人、使用人为了美观或者最大化利用空间,往往拆改承重墙,改变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如果有证据证明确系业主擅自变更房屋承重结构而至房屋倒塌,则应由相关业主承担责任。就是指“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其次,对于买房者来说,就倒塌的房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买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是合同关系,要开发商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开发商根本违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就该条而言,要看房屋是否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然,此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确定。
房屋倒塌的民事责任承担分析
今日中午,富阳区市心路一房屋倒塌,有人员受伤,万幸的是暂无人员重大伤亡,虽房屋倒塌的原因未查明,但房屋倒塌的责任如何承担却牵动人心。在此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初步分析,供大家参考:
首先,伤者包括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说明,只要建筑物、构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应承担连带责任。按此理解,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引起的侵权,应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一律由建设和施工单位根据无过错原则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如前述主体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发现了其他责任主体,则由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单位向其行使追偿权。
但是,房屋倒塌并不一定就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造成的。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管理人、使用人为了美观或者最大化利用空间,往往拆改承重墙,改变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如果有证据证明确系业主擅自变更房屋承重结构而至房屋倒塌,则应由相关业主承担责任。就是指“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其次,对于买房者来说,就倒塌的房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买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是合同关系,要开发商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开发商根本违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就该条而言,要看房屋是否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然,此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