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推荐.呈报工作暂行办法

常组通[2001]5号

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的

通        知

各区县(市)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干部推荐、呈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

2001年2月21日

干部推荐、呈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严格规范干部推荐、呈报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推荐、呈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①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②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③坚持讲党性、讲正气、公道正派的原则;

④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③坚持按职数推荐、呈报的原则;

⑤坚持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委,市委各部委办(工委)、市直各战线党组织呈报市管干部的任免,或呈报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任免;以及单位党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

第二章   呈报权限

第四条  市管干部为区县(市)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副处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明确享受正副处级待遇的干部,以及市委管理的市属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区县(市)委组织部正副部长、纪委副书记、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副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直部委办局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政工(组织、人事)科长。

第五条  区县(市)的干部由区县(市)委呈报;市直主管战线党组织呈报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市委管理的市属大中型企业党政正职。呈报材料由各呈报单位组织、政工(人事)部门承办。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受理市管干部及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呈报事项。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市管干部的呈报程序

1、酝酿。根据领导班子结构、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各呈报单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充分酝酿。

2、衔接。各呈报单位在本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呈报前,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政工(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与市委组织部衔接。衔接时,应如实反映酝酿情况和初步想法。

3、集体研究。经与市委组织部衔接同意后,呈报单位党组织可以进行研究。研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参加,到会成员对呈报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呈报决定。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会后应征求意见。

4、呈报。根据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按照呈报权限,由呈报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政工(人事)工作的领导与组织、政工(人事)部门负责人一同到市委组织部进行呈报。呈报时,应说明呈报理由。党委(党组)的讨论情况,并介绍干部的有关情况。同时,必须报送下列材料:①党委(党组)的请示一式二份,内容包括呈报理由、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等,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签字;②《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二份;③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原始记录或复印件。④拟新提拔对象需报考察材料一式二份;⑤干部档案。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党委(党组)公章。

第八条  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呈报程序:

1、酝酿、衔接。参照第七条第1、2款办理。

2、民主推荐。经与市委组织部衔接同意之后,由各呈报单位党组织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有必要时,由市委组织部组织民主推荐。

3、考察。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组织部与有关单位一并组织考察。

4、集体研究、呈报。参照第七条第3、4款办理。区县(市)纪委副书记、市直部委办局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的任免,在呈报市委组织部前,应征求市纪委意见。

第九条  单位党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参照第七条第1、3款办理后,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政工(人事)工作的领导与组织、政工(人事)部门负责人一同到市委组织部进行推荐、衔接,并报送《单位党组织推荐干部登记表》(式样附后)。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登记表》(式样附后),并详细向市委组织部介绍推荐人选的情况。

第四章     纪律与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推荐干部责任制。单位党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要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干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要签字;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要在《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登记表》上签字。因推荐干部不准导致用人失误的,要进行谈话提醒,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认识、检查,影响较大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推荐、呈报干部要讲党性、讲原则,严肃认真,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以个人的意见代替党组织集体的意见,不得越权越级汇报情况和呈报干部。市委组织部对下列情况不受理:未按规定的程序酝酿、事前衔接的不受理;拟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未列入后备干部和未参加党校培训的不受理;未进行回避的不受理;超出管理范围的不受理;不符合班子年龄、文化、专业结构要求的不受理;不按规定职数呈报的不受理;不符合规定程序,材料不齐的不受理。

第十三条  推荐、呈报时,介绍情况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党委(党组)研究的意见和干部的德才表现,特别是要如实汇报干部的不足,以及平时掌握的群众反映,不得隐瞒情况。

第十四条  推荐、呈报人员要严守干部人事纪律,不得跑风漏气,更不得带被推荐、呈报对象到市委组织部进行推荐、呈报。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向干部本人透露推荐、呈报情况,不得以此讨好干部、封官许愿。凡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常组通[2001]5号

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的

通        知

各区县(市)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干部推荐、呈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

2001年2月21日

干部推荐、呈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严格规范干部推荐、呈报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推荐、呈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①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②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③坚持讲党性、讲正气、公道正派的原则;

④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③坚持按职数推荐、呈报的原则;

⑤坚持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市)委,市委各部委办(工委)、市直各战线党组织呈报市管干部的任免,或呈报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任免;以及单位党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

第二章   呈报权限

第四条  市管干部为区县(市)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副处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明确享受正副处级待遇的干部,以及市委管理的市属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区县(市)委组织部正副部长、纪委副书记、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副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直部委办局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政工(组织、人事)科长。

第五条  区县(市)的干部由区县(市)委呈报;市直主管战线党组织呈报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市委管理的市属大中型企业党政正职。呈报材料由各呈报单位组织、政工(人事)部门承办。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受理市管干部及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呈报事项。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市管干部的呈报程序

1、酝酿。根据领导班子结构、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各呈报单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充分酝酿。

2、衔接。各呈报单位在本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呈报前,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政工(人事)工作的负责人与市委组织部衔接。衔接时,应如实反映酝酿情况和初步想法。

3、集体研究。经与市委组织部衔接同意后,呈报单位党组织可以进行研究。研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参加,到会成员对呈报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呈报决定。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会后应征求意见。

4、呈报。根据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按照呈报权限,由呈报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政工(人事)工作的领导与组织、政工(人事)部门负责人一同到市委组织部进行呈报。呈报时,应说明呈报理由。党委(党组)的讨论情况,并介绍干部的有关情况。同时,必须报送下列材料:①党委(党组)的请示一式二份,内容包括呈报理由、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等,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签字;②《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二份;③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原始记录或复印件。④拟新提拔对象需报考察材料一式二份;⑤干部档案。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党委(党组)公章。

第八条  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呈报程序:

1、酝酿、衔接。参照第七条第1、2款办理。

2、民主推荐。经与市委组织部衔接同意之后,由各呈报单位党组织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有必要时,由市委组织部组织民主推荐。

3、考察。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确定考察对象,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组织部与有关单位一并组织考察。

4、集体研究、呈报。参照第七条第3、4款办理。区县(市)纪委副书记、市直部委办局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的任免,在呈报市委组织部前,应征求市纪委意见。

第九条  单位党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参照第七条第1、3款办理后,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政工(人事)工作的领导与组织、政工(人事)部门负责人一同到市委组织部进行推荐、衔接,并报送《单位党组织推荐干部登记表》(式样附后)。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登记表》(式样附后),并详细向市委组织部介绍推荐人选的情况。

第四章     纪律与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推荐干部责任制。单位党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要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干部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要签字;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要在《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登记表》上签字。因推荐干部不准导致用人失误的,要进行谈话提醒,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在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认识、检查,影响较大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推荐、呈报干部要讲党性、讲原则,严肃认真,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以个人的意见代替党组织集体的意见,不得越权越级汇报情况和呈报干部。市委组织部对下列情况不受理:未按规定的程序酝酿、事前衔接的不受理;拟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未列入后备干部和未参加党校培训的不受理;未进行回避的不受理;超出管理范围的不受理;不符合班子年龄、文化、专业结构要求的不受理;不按规定职数呈报的不受理;不符合规定程序,材料不齐的不受理。

第十三条  推荐、呈报时,介绍情况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党委(党组)研究的意见和干部的德才表现,特别是要如实汇报干部的不足,以及平时掌握的群众反映,不得隐瞒情况。

第十四条  推荐、呈报人员要严守干部人事纪律,不得跑风漏气,更不得带被推荐、呈报对象到市委组织部进行推荐、呈报。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向干部本人透露推荐、呈报情况,不得以此讨好干部、封官许愿。凡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常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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