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xx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 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 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 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

(一)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

(三)营运资金指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性支出,包括采购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往来款项等。

第四条 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未来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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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各子(分)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分)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五条 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各子(分)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六条 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投资资金

(一)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

(二) 固定资产投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工程项目资金。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批流程,控制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备和材料货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款项的支付。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证券部具体提出投资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八条 融资资金(募集资金除外)

(一)公司融资事项,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由财务部门提出融资计划,经财务部部长审查,财务负责人核准,总经理2

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作出决议。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贷款,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五)由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签署在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其余融资协议由董事长签署。

第九条 营运资金

(一)营运资金的使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较大数额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二)公司与子(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三)公司发生的差旅性支出按照公司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国人员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驻境外人员补贴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必须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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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相关要求,具体按照公司制定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十二条 财务部设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三条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4

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 依照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只能用于工资支出、个人福利劳保支出、差旅费、零星开支、备用金及银行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小额款项。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和财务部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空白票据由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章。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第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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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人负责事前稽核工作,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各子 (分)公司、职能部门编制的经营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专项投资计划进行全面的事前稽核;专职稽核人员负责经常性稽核,现金凭证必须经专职稽核审核后方能交出纳作收、付款依据,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的各项经办、审批手续齐全后经相关核算员事中审核并进行账务处理,再由专职稽核人员审核后,方能进行登账及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月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账单有关记录一一核对,做到账证相符,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四条 按月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规范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

(一)加强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管理,财务部应设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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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银行承兑汇票要做好台帐登记、兑付、背书转让及保管工作。

(三) 对其他有价证券要做好登记、利息结算、兑付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汇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子(分)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财务部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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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 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 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 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

(一)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二)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

(三)营运资金指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性支出,包括采购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往来款项等。

第四条 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未来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公司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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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整体的资金预算,各子(分)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分)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五条 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各子(分)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第六条 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投资资金

(一)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

(二) 固定资产投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工程项目资金。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批流程,控制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备和材料货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款项的支付。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证券部具体提出投资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八条 融资资金(募集资金除外)

(一)公司融资事项,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由财务部门提出融资计划,经财务部部长审查,财务负责人核准,总经理2

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作出决议。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贷款,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五)由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签署在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其余融资协议由董事长签署。

第九条 营运资金

(一)营运资金的使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较大数额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二)公司与子(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三)公司发生的差旅性支出按照公司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国人员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驻境外人员补贴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必须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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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相关要求,具体按照公司制定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十二条 财务部设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三条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4

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 依照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只能用于工资支出、个人福利劳保支出、差旅费、零星开支、备用金及银行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小额款项。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和财务部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空白票据由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章。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第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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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人负责事前稽核工作,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各子 (分)公司、职能部门编制的经营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专项投资计划进行全面的事前稽核;专职稽核人员负责经常性稽核,现金凭证必须经专职稽核审核后方能交出纳作收、付款依据,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的各项经办、审批手续齐全后经相关核算员事中审核并进行账务处理,再由专职稽核人员审核后,方能进行登账及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月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账单有关记录一一核对,做到账证相符,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四条 按月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规范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

(一)加强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管理,财务部应设专人负责。

6

(二) 对银行承兑汇票要做好台帐登记、兑付、背书转让及保管工作。

(三) 对其他有价证券要做好登记、利息结算、兑付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汇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子(分)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财务部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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