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及附注

附注: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同日,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来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二、公安部党委于2011年3月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部对民警参与拆迁的零容忍态度。)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会议强调,专项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办八个方面的案件:第四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违法强制征用土地、违法强制拆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检察监督机关对批准强制拆迁及实施强拆的监督。)

四、征收决定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机构无权)。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盈利。监督主体: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任何组织和个人、监察机关等。

五、征收决定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了解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四规划一计划”)

六、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市、县人民政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稳定压倒一切!),涉及人数较多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补偿范围:(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提前搬迁的应有补助和奖励,但补偿范围并未包含承租人应得利益。)

八、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置换。原则: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二者可任选其一。被拆迁人被拆迁后不应降低生活质量。

九、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先补偿后搬迁。

十、拆迁公告应包含信息:拆迁范围、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 十一、房屋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被征收人有参与权和选择权,如被剥夺相关权利则评估报告无效。)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持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鉴定。

十二、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如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不予补偿,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作为维权的谈判筹码。(实践中,会适当得到部分补偿。)

十三、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审计机关应对补偿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被征收人对此有知情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十四、强拆解决途径:向上级政府或司法机关投诉、举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因拆迁涉及法律知识相对复杂、专业,维权技巧性特别强,维权勿违法,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尤为重要。

文章部分内容参考王优银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律师注释制胜三十六招。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及附注

附注: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同日,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来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二、公安部党委于2011年3月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部对民警参与拆迁的零容忍态度。)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9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会议强调,专项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查办八个方面的案件:第四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违法强制征用土地、违法强制拆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检察监督机关对批准强制拆迁及实施强拆的监督。)

四、征收决定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机构无权)。实施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盈利。监督主体: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任何组织和个人、监察机关等。

五、征收决定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了解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四规划一计划”)

六、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市、县人民政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稳定压倒一切!),涉及人数较多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补偿范围:(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提前搬迁的应有补助和奖励,但补偿范围并未包含承租人应得利益。)

八、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置换。原则: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二者可任选其一。被拆迁人被拆迁后不应降低生活质量。

九、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先补偿后搬迁。

十、拆迁公告应包含信息:拆迁范围、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 十一、房屋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被征收人有参与权和选择权,如被剥夺相关权利则评估报告无效。)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持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鉴定。

十二、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如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不予补偿,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作为维权的谈判筹码。(实践中,会适当得到部分补偿。)

十三、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审计机关应对补偿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被征收人对此有知情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

十四、强拆解决途径:向上级政府或司法机关投诉、举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因拆迁涉及法律知识相对复杂、专业,维权技巧性特别强,维权勿违法,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尤为重要。

文章部分内容参考王优银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律师注释制胜三十六招。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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