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杀人罪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
(未赔偿,判处死缓)
本文档由山东知名专业刑辩律师窦荣刚整理贡献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邱某某,男,朝鲜族,1978年8月5日生,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辽宁省开原市金钩子镇小湾屯人,案发前在寿光市孙集镇粮食储备库干装卸工。199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9月23日释放。2011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因不满老板崔某某等人平日对自己的打骂,怀恨在心,欲报复崔某某。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持菜刀到寿光市孙家集街办胡营社区某面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粮食储备库西南角储备库崔某某的睡觉处,用菜刀队正在熟睡的崔某某的面部、颈部等处连砍数刀。作案后被告人崔某某逃离现场藏匿。被害人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崔某某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我为被告人邱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为他辩护。
二、办案经过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首先到中院承办法官处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并同承办法官就相关事实做了初步的沟通。在对案卷材料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后,辩护人又驱车赶赴寿光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邱某某,并同他就案情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邱某某外表较为较为俊朗,同我以前辩护过的故意杀人犯有所不同。他对故意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同时也向我讲述了他不幸的个人经历以及被害人崔某某及其手下的工头对他苛刻的对待,同时还向我讲述了他以前在枣庄舍身从啤酒城的啤酒发酵罐里救出两人的经历,并告诉我此事《齐鲁晚报》做过报道。他还向我问起他可能会被判处的刑罚,并说经过这段时间的躲藏,他已经厌倦了,生死对他已经不重要了。我对他说还是希望他能活下去,并且能懂得反思自己的错误,如果有不判死刑的机会,一定不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然后他又跟我谈到像他那样的人在社会上遭受的欺压和不公,那些强势的人的贪婪和不义,我告诉他要正视这些现象,社会还是有善良和正直的,不能总是看到它丑恶的一面。
通过与被告人邱某某的交谈以及查阅案卷材料,我感到邱某某杀人存在诸多情有可原之处,为了使法庭能够了解这些事实,为了使邱某某获得公正的判决,我作为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决心把与邱某某杀人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尽量全面地展现在法庭面前,以协助法庭对其罪行和应负的刑罚做出准确的认定和判决。
本案的基本事实案卷中的证据已经展现得比较清楚了,关于邱某某的悲惨身世,由于邱某某10岁就被自己的母亲卖到了山东枣庄,其母也数次改嫁,因此已经很难寻找证据。好在邱某某1996年因盗窃被济南铁路局法院判刑入狱时,监狱管理机关曾到吉林调查过他的父母的情况,案卷中有所反应,加上邱某某本人的供述也与之相符,基本可以认定。唯有他2002年在山东枣庄搭救两条人命的事迹,司法机关没有调查落实,但辩护人认为这可以反应邱某某的人格人品、平时表现和人身危险性,因此有必要去查清此事的真伪。
循着邱某某提供的线索,我在从网络上搜到了《齐鲁晚报》2002年5月12日刊登的这篇报道。报道对邱俊喜救人的经过写得很详细,但是有些遗憾,记者将邱某某的身份写成了德州市德城区公安分局长庄派出所的民警。为了进一步查证事实,辩护人想到可以向该派出所求证,但是由于年代久远,估计当时知情的人多数已经发生了人事上的变动,即便有也未必有人愿意出来帮
忙,因此心里很没底,但最终还是抱着一线希望几次拨打该派出所的电话,最终联系上了值班的肖警官。
肖警官在听取了我对邱某某情况的介绍后,说他是去年才调到长庄派出所的,对于这个事情他不知情,但是他可以帮助我向同事们调查询问,如果确有此事,一定提供帮助,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肖警官的话给了我很大的希望。
很快,肖警官就打来电话,告诉我他已经核实确有此事,邱某某当时是来派出所找人,碰巧遇到有人报警,因派出所人手不够,邱某某主动要求一起去救人,并且到达现场后,是他主动要求由自己下去救人的。
因距离开庭只有两天了,我希望肖警官能够尽快把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快递过来,并由我支付邮寄费用。快递在开庭前一天的下午寄到,但邮费是由肖警官付的,我打电话过去要他的银行账号,要求把邮费打给他,但肖警官说,不用了。
在法庭上,经过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和质证,法庭调查已经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我作为邱某某的辩护人,发表了以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指派,为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出席法庭为其辩护。通过庭前的会见、阅卷等工作,我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同时存在以下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对于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崔某某等人具有明显过错。作为包工头的被害人崔某某及其手下对被告人邱某某平时的不人道对待,是激起邱某某杀人动机的重要原因。
从本案证据所显示的事实来看,本案发生前不久,在寿光市羊口镇,就因为听说被告人邱某某想换个地方工作,受被害人崔某某安排领着邱某某等人干活的朱滨就用镐把子把被告人邱某某打了一顿,把邱某某的一条胳膊打得皮开肉裂,很长时间不能弯曲。虽然说,由于崔某某已经辞世,证人朱滨在案发后不久就销声匿迹,朱滨为什么要这样下重手打邱某某,其是否是受崔某某指使或暗示,目前无从查证,但从常理上讲,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并且从证人刘鲁博(系同邱某某一起为崔某某打工的人)证实的情况来看,崔某某平时脾气比较暴躁,只要他看着手下的人干活慢了就对谁发脾气,也可以说明崔某某对工人比较苛刻,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因此即便他没有直接指使或者暗示朱滨教训
有跳槽想法的邱某某,他平时的一贯作风也不可能不对手下朱滨产生影响。
邱某某被朱滨打伤后,崔某某见邱某某伤势较重,带邱某某去医院检查,在医生和邱某某本人要求对邱某某的胳膊伤处进行缝合处理的情况下,崔某某不同意,而是把邱某某带到了一个药店里打消炎针。并且崔某某的合伙人童艳臣还把邱某某治伤的费用都记在邱某某自己的头上,要求邱某某在欠条上签字画押,自行承担治疗费用。
案发前一天,在寿光市粮食储备库干活时,被害人崔某某不顾邱某某胳膊上的伤势未愈不能劳动的事实,强令邱某某劳动,因邱某某干得慢,再次遭到朱滨的辱骂。由于邱某某连续受到崔某某等人这样不公正、不人道的对待,加上平时崔某某等人对自己的生理上的取笑,并且由于崔某某是包工头,他就把这一切都归结到作为包工头的崔某某的身上。据邱某某自己供述,他当时恨崔某某到了发疯的地步,遂产生了要杀掉崔某某的想法。
二、被告人邱某某个人身世极为凄惨,这很可能是造成他本人性格偏执的根本原因。
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证人管丽娟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邱某某父母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相信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世的确是非同一般。在他10岁以前,他的母亲带着他四次改嫁,
在他10岁时,又把他卖给了枣庄一个挖煤窑的光棍。此后他就四处流浪打工,先后到过济南、辽宁海城、德州、聊城、高密和寿光,一直过着靠体力打工糊口、居无定所的生活。期间,1995年在济南打工时,年仅十六岁的邱某某还曾因犯盗窃罪坐过牢。
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行为系犯罪人的人格与犯罪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邱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实施犯罪,起码在一定程度上是他自己的选择。但是,他童年极为坎坷、不幸的遭遇,却不是他自己可以选择的,是生他却不养育他的父母,以及这个社会强加给他的,他无力拒绝,只能承受。而这样的经历对邱某某的人格发展以及他对这个社会的认识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每个人都能明白。
三、被告人邱某某一贯表现较好,甚至还曾在10年前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救过两条人命。
证人朱某在其证言中证实,他很早就认识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干活很卖力。证人管丽娟,只是邱某某的前女友,早已分手多年,在公安机关找她作证时,她仍然说邱某某人不错,很老实,只是脾气有点倔。这些都说明邱某某平时为人不错。
根据辩护人庭前所做的调查和邱某某本人供述,已证实2002年邱某某在德州打工时曾冒着极大的生命危险,孤身跳到啤酒发酵罐中,将已被有毒气体熏得昏迷过去的两名啤酒厂职工救了上
来。这两名被救的职工与邱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人要求邱某某这样做,很少有人能像他这样做,甚至可以不避讳地说,这是一个英雄的举动。
辩护人根据邱某某庭前的供述,和互联网上找到的《齐鲁晚报》对该事迹的报道,我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于2月15日给德州市德城区公安分局厂长派出所打去电话,请求协助查证此事。没有想到,接电话的一位名叫肖书韬的警官,在听了我对邱某某案情的简要介绍后,当即向2002年在该派出所工作的老民警核实了这件事,并且在第一时间为我出具了派出所的书面证明,用特快专递邮寄给我。在我要求把邮寄费打给他时,他说,不用了。2月14日,当我在看守所会见邱某某,跟他探讨这个社会是否还是好人多时,邱某某曾留下了眼泪。今天被告人邱某某知道了这位素不相识的肖警官为他所提供的无私的帮助,这份来自社会的关爱定会有利于他重新认识社会,认清自己的罪责,有利于他今后的改造。
四、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邱某某庭前和当庭的表现足以体现。
虽然,被告人邱某某具有以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不可否认的是,他杀了人,犯了重罪,他虽然不幸,却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也没有必须这样做的充分理由。因此辩护人请求
人民法院在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邱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指定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窦荣刚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被告人邱某某无力支付被害方亲属提出的赔偿请求,在法庭上,被告人邱某某通过向被害人亲属鞠躬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歉意。
三、审判结果
最终,法庭经合议,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其他意见虽未直接采纳,但也做了适当的考虑,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一起故意杀人罪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
(未赔偿,判处死缓)
本文档由山东知名专业刑辩律师窦荣刚整理贡献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邱某某,男,朝鲜族,1978年8月5日生,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辽宁省开原市金钩子镇小湾屯人,案发前在寿光市孙集镇粮食储备库干装卸工。199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9月23日释放。2011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因不满老板崔某某等人平日对自己的打骂,怀恨在心,欲报复崔某某。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持菜刀到寿光市孙家集街办胡营社区某面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粮食储备库西南角储备库崔某某的睡觉处,用菜刀队正在熟睡的崔某某的面部、颈部等处连砍数刀。作案后被告人崔某某逃离现场藏匿。被害人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崔某某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我为被告人邱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为他辩护。
二、办案经过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首先到中院承办法官处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并同承办法官就相关事实做了初步的沟通。在对案卷材料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后,辩护人又驱车赶赴寿光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邱某某,并同他就案情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邱某某外表较为较为俊朗,同我以前辩护过的故意杀人犯有所不同。他对故意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同时也向我讲述了他不幸的个人经历以及被害人崔某某及其手下的工头对他苛刻的对待,同时还向我讲述了他以前在枣庄舍身从啤酒城的啤酒发酵罐里救出两人的经历,并告诉我此事《齐鲁晚报》做过报道。他还向我问起他可能会被判处的刑罚,并说经过这段时间的躲藏,他已经厌倦了,生死对他已经不重要了。我对他说还是希望他能活下去,并且能懂得反思自己的错误,如果有不判死刑的机会,一定不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然后他又跟我谈到像他那样的人在社会上遭受的欺压和不公,那些强势的人的贪婪和不义,我告诉他要正视这些现象,社会还是有善良和正直的,不能总是看到它丑恶的一面。
通过与被告人邱某某的交谈以及查阅案卷材料,我感到邱某某杀人存在诸多情有可原之处,为了使法庭能够了解这些事实,为了使邱某某获得公正的判决,我作为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决心把与邱某某杀人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尽量全面地展现在法庭面前,以协助法庭对其罪行和应负的刑罚做出准确的认定和判决。
本案的基本事实案卷中的证据已经展现得比较清楚了,关于邱某某的悲惨身世,由于邱某某10岁就被自己的母亲卖到了山东枣庄,其母也数次改嫁,因此已经很难寻找证据。好在邱某某1996年因盗窃被济南铁路局法院判刑入狱时,监狱管理机关曾到吉林调查过他的父母的情况,案卷中有所反应,加上邱某某本人的供述也与之相符,基本可以认定。唯有他2002年在山东枣庄搭救两条人命的事迹,司法机关没有调查落实,但辩护人认为这可以反应邱某某的人格人品、平时表现和人身危险性,因此有必要去查清此事的真伪。
循着邱某某提供的线索,我在从网络上搜到了《齐鲁晚报》2002年5月12日刊登的这篇报道。报道对邱俊喜救人的经过写得很详细,但是有些遗憾,记者将邱某某的身份写成了德州市德城区公安分局长庄派出所的民警。为了进一步查证事实,辩护人想到可以向该派出所求证,但是由于年代久远,估计当时知情的人多数已经发生了人事上的变动,即便有也未必有人愿意出来帮
忙,因此心里很没底,但最终还是抱着一线希望几次拨打该派出所的电话,最终联系上了值班的肖警官。
肖警官在听取了我对邱某某情况的介绍后,说他是去年才调到长庄派出所的,对于这个事情他不知情,但是他可以帮助我向同事们调查询问,如果确有此事,一定提供帮助,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肖警官的话给了我很大的希望。
很快,肖警官就打来电话,告诉我他已经核实确有此事,邱某某当时是来派出所找人,碰巧遇到有人报警,因派出所人手不够,邱某某主动要求一起去救人,并且到达现场后,是他主动要求由自己下去救人的。
因距离开庭只有两天了,我希望肖警官能够尽快把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快递过来,并由我支付邮寄费用。快递在开庭前一天的下午寄到,但邮费是由肖警官付的,我打电话过去要他的银行账号,要求把邮费打给他,但肖警官说,不用了。
在法庭上,经过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和质证,法庭调查已经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我作为邱某某的辩护人,发表了以下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指派,为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出席法庭为其辩护。通过庭前的会见、阅卷等工作,我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同时存在以下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对于本案的起因,被害人崔某某等人具有明显过错。作为包工头的被害人崔某某及其手下对被告人邱某某平时的不人道对待,是激起邱某某杀人动机的重要原因。
从本案证据所显示的事实来看,本案发生前不久,在寿光市羊口镇,就因为听说被告人邱某某想换个地方工作,受被害人崔某某安排领着邱某某等人干活的朱滨就用镐把子把被告人邱某某打了一顿,把邱某某的一条胳膊打得皮开肉裂,很长时间不能弯曲。虽然说,由于崔某某已经辞世,证人朱滨在案发后不久就销声匿迹,朱滨为什么要这样下重手打邱某某,其是否是受崔某某指使或暗示,目前无从查证,但从常理上讲,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并且从证人刘鲁博(系同邱某某一起为崔某某打工的人)证实的情况来看,崔某某平时脾气比较暴躁,只要他看着手下的人干活慢了就对谁发脾气,也可以说明崔某某对工人比较苛刻,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因此即便他没有直接指使或者暗示朱滨教训
有跳槽想法的邱某某,他平时的一贯作风也不可能不对手下朱滨产生影响。
邱某某被朱滨打伤后,崔某某见邱某某伤势较重,带邱某某去医院检查,在医生和邱某某本人要求对邱某某的胳膊伤处进行缝合处理的情况下,崔某某不同意,而是把邱某某带到了一个药店里打消炎针。并且崔某某的合伙人童艳臣还把邱某某治伤的费用都记在邱某某自己的头上,要求邱某某在欠条上签字画押,自行承担治疗费用。
案发前一天,在寿光市粮食储备库干活时,被害人崔某某不顾邱某某胳膊上的伤势未愈不能劳动的事实,强令邱某某劳动,因邱某某干得慢,再次遭到朱滨的辱骂。由于邱某某连续受到崔某某等人这样不公正、不人道的对待,加上平时崔某某等人对自己的生理上的取笑,并且由于崔某某是包工头,他就把这一切都归结到作为包工头的崔某某的身上。据邱某某自己供述,他当时恨崔某某到了发疯的地步,遂产生了要杀掉崔某某的想法。
二、被告人邱某某个人身世极为凄惨,这很可能是造成他本人性格偏执的根本原因。
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证人管丽娟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邱某某父母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相信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世的确是非同一般。在他10岁以前,他的母亲带着他四次改嫁,
在他10岁时,又把他卖给了枣庄一个挖煤窑的光棍。此后他就四处流浪打工,先后到过济南、辽宁海城、德州、聊城、高密和寿光,一直过着靠体力打工糊口、居无定所的生活。期间,1995年在济南打工时,年仅十六岁的邱某某还曾因犯盗窃罪坐过牢。
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行为系犯罪人的人格与犯罪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邱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实施犯罪,起码在一定程度上是他自己的选择。但是,他童年极为坎坷、不幸的遭遇,却不是他自己可以选择的,是生他却不养育他的父母,以及这个社会强加给他的,他无力拒绝,只能承受。而这样的经历对邱某某的人格发展以及他对这个社会的认识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每个人都能明白。
三、被告人邱某某一贯表现较好,甚至还曾在10年前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救过两条人命。
证人朱某在其证言中证实,他很早就认识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干活很卖力。证人管丽娟,只是邱某某的前女友,早已分手多年,在公安机关找她作证时,她仍然说邱某某人不错,很老实,只是脾气有点倔。这些都说明邱某某平时为人不错。
根据辩护人庭前所做的调查和邱某某本人供述,已证实2002年邱某某在德州打工时曾冒着极大的生命危险,孤身跳到啤酒发酵罐中,将已被有毒气体熏得昏迷过去的两名啤酒厂职工救了上
来。这两名被救的职工与邱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人要求邱某某这样做,很少有人能像他这样做,甚至可以不避讳地说,这是一个英雄的举动。
辩护人根据邱某某庭前的供述,和互联网上找到的《齐鲁晚报》对该事迹的报道,我抱着试试看的想法,于2月15日给德州市德城区公安分局厂长派出所打去电话,请求协助查证此事。没有想到,接电话的一位名叫肖书韬的警官,在听了我对邱某某案情的简要介绍后,当即向2002年在该派出所工作的老民警核实了这件事,并且在第一时间为我出具了派出所的书面证明,用特快专递邮寄给我。在我要求把邮寄费打给他时,他说,不用了。2月14日,当我在看守所会见邱某某,跟他探讨这个社会是否还是好人多时,邱某某曾留下了眼泪。今天被告人邱某某知道了这位素不相识的肖警官为他所提供的无私的帮助,这份来自社会的关爱定会有利于他重新认识社会,认清自己的罪责,有利于他今后的改造。
四、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邱某某庭前和当庭的表现足以体现。
虽然,被告人邱某某具有以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不可否认的是,他杀了人,犯了重罪,他虽然不幸,却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也没有必须这样做的充分理由。因此辩护人请求
人民法院在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邱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指定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窦荣刚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被告人邱某某无力支付被害方亲属提出的赔偿请求,在法庭上,被告人邱某某通过向被害人亲属鞠躬的方式表达了自己的歉意。
三、审判结果
最终,法庭经合议,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其他意见虽未直接采纳,但也做了适当的考虑,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