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运动员、教练员
注册与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篮球协会
2008年4月30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运动员(以下简称球员)、教练员的管理,规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的注册、交流工作, 促进球员、教练员有序、合理的流动,保障球员和教练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篮球协会章程》和《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注册的参加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CBA联赛)的球员和教练员。
第三条 中国篮协为CBA联赛球员、教练员注册和交流的最高管理机构,中国篮协注册办公室具体负责CBA联赛俱乐部球员、教练员的注册和交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注册是指有资格参加CBA联赛的俱乐部(统称注册单位)将球员、教练员情况报到中国篮协登记。
第五条 交流是指球员、教练员的代表资格从一个注册单位„国(或地区)外俱乐部‟迁移到另一个注册单位„国(或地区)外俱乐部‟的行为。
第六条 只有在中国篮协注册并具有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球员、教练员才可报名参加该注册年度的CBA联赛。并且,俱乐部有义务向国家各级篮球队输送球员,俱乐部和球员须服从国家各级篮球队的调动。
第七条 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球员、教练员的注册和交流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受中国篮协停赛处罚的球员、教练员在处罚期内不得注册和交流。
第九条 俱乐部在申请参加中国篮协主办的CBA联赛前必须通过准入评估(《准入标准及评估细则》见准入实施方案),经评估准入后方可在中国篮协注册,并与中国篮协签订参赛协议书。
第十条 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参加CBA联赛应持有与俱乐部签订的聘用合同(该合同格式由中国篮协统一制作),并在赛前规定的时间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凡参加CBA联赛的球员、教练员未经中国篮协批准,在有效注册年度内不得参加CBA联赛以外的其他比赛。
第十二条 注册与交流应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开、合法,有利于篮球运动有序、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球员注册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是指注册单位将首次参加CBA联赛球员的情况第一次在中国篮协进行登记;再次注册指注册单位将交流球员的情况在中国篮协进行登记;年度注册指注册单位将代表资格不变的球员情况每年在中国篮协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注册年度是指当年在中国篮协办理注册手续截止日到次年办理注册手续截止日。
第十五条 每年的9月1日-20日是俱乐部到中国篮协为国内球员办理注册、交流手续的时间,逾期不予受理„外籍球员注册时间的截止日为联赛开赛前的第30天(更换外援注册的时间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摘牌球员的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球员可以在中国篮协注册并参加CBA联赛:
(一)遵守中国篮协章程及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注册时球员年龄必须满18周岁(注:未满18周岁但已注册参加过2007-2008赛季CBA联赛的球员除外);
(三)球员与俱乐部签订了有效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中国篮协只受理俱乐部集体注册,不接受球员个人注册。
第十八条 球员与俱乐部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由球员本人签字。如果俱乐部替球员代签合同,一经发现并经证实,中国篮协将给予该俱乐部相应的处罚。同时,该球员可被中国篮协裁定为“自由球员”。
第十九条 俱乐部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退出CBA联赛的,应向中国篮协出具有关文件,并经中国篮协批准后,其所属球员代表资格自动注销,属“自由球员”。
第二十条 每个俱乐部注册运动员不少于12人,不多于18人(包括外籍球员)。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篮协注册或曾经注册过的俱乐部国内球员到境外参加比赛,须报经中国篮协批准,按《篮球运动员涉外交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注册工作结束后,中国篮协将注册初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球员下发《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及参赛资格登记证》,该球员参赛资格方为有效(注:中国篮协只接受符合规定形式或格式的文件材料,俱乐部应对上报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在为外籍球员办理注册时,必须委托在中国篮协注册的篮球经纪人行纪。经纪人必须出具由中国篮协颁发的篮球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外籍球员或俱乐部委托该经纪人行纪的委托书原件,同时还须向中国篮协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由经纪人出具的该外籍球员最后服役俱乐部及所属国
家(或地区)名称;
(二)由经纪人出具的该外籍球员的注册担保书;
(三)由注册俱乐部出具《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外籍球员注册申请表》;
(四)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外籍球员聘用合同》中英文版本;
(五)外籍球员护照的原件;
(六)外籍球员两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纸制及电子版本照片;
(七)注册手续费(标准见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注:中国篮协将根据俱乐部和经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外籍球员最后服役俱乐部所在国家(或地区)篮球协会索要到澄清信(时间为15个工作日)之后再为该外籍球员办理注册手续并颁发《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及参赛资格登记证》。
第三章 教练员注册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2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为教练员办理注册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和合同:
(一)国内教练员必须持有近两年由中国篮协颁发的教练员岗位培训高级班或继续培训班的结业证书;
(二)澄清信(外籍或港澳台教练员)或《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教练员注销申请表》(国内教练员);
(三)外籍或港澳台教练员必须持有该国或地区教练员证书以及该国或地区篮球协会允许其在中国执教的有效证明;
(四)教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合同格式由中国篮协统一制作)。
第二十六条 凡带队参加CBA联赛的中方教练员必须持有中国篮协颁发的《中国篮球协会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注册年度内,更换教练员必须事先向联赛办公室书面报告并且到中国篮协注册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国内教练员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港澳台及外籍教练员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在工作合同期内辞退教练员或者教练员终止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须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上报中国篮协。在合同期内,如出现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未依法解决之前,中国篮协不再受理与纠纷有关的注册。
第四章 球员交流
第二十九条 球员交流分为短期交流和长期交流两种形式,涉及国内交流、港澳台交流和涉外交流三个方面。
第三十条 短期交流(也称临时转会)是指球员保持与一个注册单位(俱乐部)的隶属关系,并按照竞赛规程规定,通过摘牌与另一个注册单位(俱乐部)形成短期交流的行为。长期交流(也称长期转会)是指球员聘用合同更换(球员与一个注册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该球员与另一个注册单位签署聘用合
同并到中国篮协再次注册的行为。为促进人才流动,长期交流聘用合同期限最少两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球员,可以申请交流:
(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裁定的“自由球员”
(二)外籍或港澳台球员(须有澄清信);
(三)聘用合同期限已满的球员;
(四)聘用合同期未满,球员和注册单位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并且已在注册单位服役至少两年的球员;
(五)已在中国篮协注册,但至少24个月未代表注册单位参加任何由中国篮协主办的比赛(或至少24个月无上场比赛记录)的球员(伤病球员除外,但该伤病球员必须在年度注册期内向中国篮协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六)非注册单位培养(如非本俱乐部的青年队球员进入到原始注册单位的),交流后签订的合同到期的球员;
(七)俱乐部未按合同规定足额支付球员工资和奖金超出3个月或俱乐部未依法为球员缴纳社会保险;上述情况在球员本人书面提出意见后俱乐部不予解决的;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不可以申请交流:
(一)未在中国篮协注册的;
(二)尚在中国篮协处罚期内的;
(三)尚未履行中国篮协裁决的;
(四)被俱乐部除名后尚未恢复参赛资格的;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评估实施方案》和CBA联赛竞赛规程规定,俱乐部在允许保留的非交流球员之外的其他注册球员必须参加短期交流。如被某一俱乐部
摘牌,则该球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应与俱乐部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约定,该球员工资待遇不能低于转入俱乐部球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四条 短期交流球员应在被摘牌后七天之内到转入俱乐部报到,并与该俱乐部签订聘用合同。在未签订聘用合同前,转入俱乐部和被摘球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毁约。
第三十五条 球员交流合同须由两个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球员三方共同签订。
第三十六条 中国篮协如发现球员交流合同中有与本办法相悖的条款,可向当事者提出修改要求,直到符合要求为止,方可允许交流。
第三十七条 俱乐部青年队球员进入到原始注册单位的一线队伍后,该球员提出长期交流必须征得原始注册单位的同意。如果原始注册单位同意该球员交流,则转入俱乐部必须向该球员转出俱乐部支付长期交流费(长期交流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非俱乐部青年队球员进入到原始注册单位的一线队伍至合同期满后两年内被别的俱乐部签约或者俱乐部直接从业余体校或大学招收的球员到中国篮协办理CBA联赛首次注册手续至合同(该合同必须在两年或两年以上)期满后两年内被别的俱乐部签约,则转入俱乐部必须向该球员转出俱乐部支付培养费,培养费不少于长期交流费标准的50%,转出俱乐部在收到转入俱乐部支付的培养费后必须给该球员出具注销证明。如果该球员合同期满两年以后被别的俱乐部签约,则转入俱乐部无
需向该球员转出俱乐部支付培养费,转出俱乐部必须给该球员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九条 同一个年度中,一名球员不能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比赛或者不能代表两支及以上不同的球队参赛,除非是该球员所在的NBL俱乐部获得了CBA联赛的参赛资格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界定的“自由球员”。
第五章 教练员交流
第四十条 教练员交流涉及国内交流、港澳台交流和涉外交流三个方面。
第四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练员,可以申请交流:
(一)聘用合同期限已满的教练员;
(二)聘用合同期未满,教练员和注册单位同意提前终止协议;
(三)已在中国篮协注册,但至少24个月未代表注册单位参加任何由中国篮协主办的比赛的教练员;
(四)俱乐部未按合同规定足额支付教练员工资和奖金超出3个月的或者俱乐部未依法为教练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情况在教练员本人书面提出意见后俱乐部不予解决的。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练员不可以申请交流:
(一)未在中国篮协注册的;
(二)尚在中国篮协处罚期内的;
(三)尚未履行中国篮协裁决的;
(四)被俱乐部除名后尚未恢复参赛资格的。
第六章 手 续
第四十三条 首次参加CBA联赛的俱乐部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俱乐部或俱乐部上级主管部门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年度注册申请表》;
(二)《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三)《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教练员注册申请表》;
(四)球员和教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中国篮球协会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
(六)《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及参赛资格登记证》;
(七)球员和教练员各两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纸制及电子版本照片;
(八)球员和教练员户口本原件或身份证明原件(军人为军人证);
(九)俱乐部注册手续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俱乐部办理年度注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注册单位签字盖章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年度注册表》;
(二)俱乐部年度注册手续费;
(三)俱乐部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十五条办理再次注册的球员须由俱乐部向中国篮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澄清信(外籍或港澳台球员);
(二)《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运动员注销申请表》(国内
球员);
(三)《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运动员交流申请表》;
(四)《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及参赛资格登记证》;
(五)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聘用合同(如球员合同未到期,可提供一份合同复印件);
(六)交流合同复印件;
(七)短期交流手续费(国内球员3000元人民币;外籍球员1000美元)。
(八)长期交流手续费(国内及港澳台球员10000元人民币)。
(九)转入俱乐部向转出俱乐部(只限国内俱乐部)支付交 流费发票的复印件。
(十)该球员的医疗保险证明以及地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出的运动员健康证明(附体检表);
(十一)球员户口本原件或身份证明原件(军人为军人证); (十二)两张正面2寸近期免冠彩色纸制及电子版本照片。
第四十六条办理再次注册的教练员须由俱乐部向中国篮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澄清信(外籍或港澳台教练员);
(二)《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教练员注销申请表》(国内教练员);
(三)《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教练员交流申请表》;
(四)《中国篮球协会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
(五)教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六)该教练员的医疗保险证明以及地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出的教练员健康证明(附体检表);
(七)教练员户口本原件或身份证明原件(军人为军人证);
(八)两张正面2寸近期免冠彩色纸制及电子版本照片。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须由俱乐部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委托人(书面委托书)与球员本人签字盖章,且经中国篮协认可为有效(聘用合同每页均须有球员签字,每项条款均不得空缺,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报中国篮协备案后,由中国篮协、俱乐部、运动员本人三方各保存一份。
第四十九条 交流合同经转出俱乐部、转入俱乐部法人代表及运动员共同签订后,由转入俱乐部将合同复印件连同相关注册材料一起上报中国篮协注册办公室。
第五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导致聘用合同不能履行时,当事者应协商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及时报至中国篮协注册办公室和CBA联赛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费 用
第五十一条 俱乐部年度注册费: 500元人民币/队/年。
第五十二条 球员交流应由转入俱乐部向转出俱乐部支付交流费,交流费应真实体现球员的自身价值。
第五十三条 在交流过程中,转入俱乐部不得在交流费之外,以工资、户口、住房和签字费等条件引诱球员交流,球员也不得向俱乐部提出上述条件。
第五十四条 长期交流费
(一)参照标准如下:
1、工资;2、训练津贴;3、实际领取的奖金和出场费。
(二)加值系数如下:
1、俱乐部系数(以转出俱乐部系数为准);
CBA第一名为2.0,以下递减0.1;
NBL第一名为1.0,以下递减0.1。
2、运动员年龄:25岁至28岁为1,每减少1岁加0.1 (至18岁),每增加1岁减0.1;
3、当年代表国家队、国青队参加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分别为1.2、0.8(二项中只计最高一项)。
4、球员自身价值系数:参照上赛季CBA联赛个人7项技术统计,各单项排名前20位的球员,第一名为2.0,以下递减0.1(七项中只计最高一项)。
第五十五条 短期交流费可参照长期交流费的30%计算。
第五十六条 外籍球员的注册收费标准根据国际篮球联合会有关规定为250美元。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俱乐部和球员、教练员出现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中国篮协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严重警告;
(二)罚款5000元人民币至10万元人民币(俱乐部;国内球员和港澳台球员;国内教练员和港澳台教练员);
(三)罚款1万美元至10万美元(外籍球员和外籍教练员);
(三)停止俱乐部或球员或教练员注册、交流资格1至4年,直至永久停止注册;
(四)停赛2—10场;
(五)降级。
注:上述罚项可以并用。
第五十八条 对受到中国篮协处罚的俱乐部的球员可参照以下办法处理:
1、 停止注册一年的俱乐部,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球 员进行短期(挂牌)交流。
2、 停止注册两年以上的俱乐部,该俱乐部球员有权提出终止与原俱乐部的合同并进行交流,该俱乐部不得向转入俱乐部收取交流费。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注册与交流过程中出现资格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当事方可通过中国篮协CBA联赛办公室向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六十条 需要调解(或裁决)时,由当事双方将申请书、争议材料及调解(或裁决)费5000元人民币上缴中国篮协。中国篮协按通知日期确定受理时间,15个工作日内给予裁决。
第六十一条 俱乐部之间因交流费数额引起的争议,中国篮协按不超过参照数额的标准裁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中国篮协。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俱乐部办理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参赛注册手续起生效。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运动员、教练员
注册与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篮球协会
2008年4月30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运动员(以下简称球员)、教练员的管理,规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的注册、交流工作, 促进球员、教练员有序、合理的流动,保障球员和教练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篮球协会章程》和《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注册的参加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CBA联赛)的球员和教练员。
第三条 中国篮协为CBA联赛球员、教练员注册和交流的最高管理机构,中国篮协注册办公室具体负责CBA联赛俱乐部球员、教练员的注册和交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注册是指有资格参加CBA联赛的俱乐部(统称注册单位)将球员、教练员情况报到中国篮协登记。
第五条 交流是指球员、教练员的代表资格从一个注册单位„国(或地区)外俱乐部‟迁移到另一个注册单位„国(或地区)外俱乐部‟的行为。
第六条 只有在中国篮协注册并具有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球员、教练员才可报名参加该注册年度的CBA联赛。并且,俱乐部有义务向国家各级篮球队输送球员,俱乐部和球员须服从国家各级篮球队的调动。
第七条 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球员、教练员的注册和交流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受中国篮协停赛处罚的球员、教练员在处罚期内不得注册和交流。
第九条 俱乐部在申请参加中国篮协主办的CBA联赛前必须通过准入评估(《准入标准及评估细则》见准入实施方案),经评估准入后方可在中国篮协注册,并与中国篮协签订参赛协议书。
第十条 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参加CBA联赛应持有与俱乐部签订的聘用合同(该合同格式由中国篮协统一制作),并在赛前规定的时间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凡参加CBA联赛的球员、教练员未经中国篮协批准,在有效注册年度内不得参加CBA联赛以外的其他比赛。
第十二条 注册与交流应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开、合法,有利于篮球运动有序、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球员注册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是指注册单位将首次参加CBA联赛球员的情况第一次在中国篮协进行登记;再次注册指注册单位将交流球员的情况在中国篮协进行登记;年度注册指注册单位将代表资格不变的球员情况每年在中国篮协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注册年度是指当年在中国篮协办理注册手续截止日到次年办理注册手续截止日。
第十五条 每年的9月1日-20日是俱乐部到中国篮协为国内球员办理注册、交流手续的时间,逾期不予受理„外籍球员注册时间的截止日为联赛开赛前的第30天(更换外援注册的时间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摘牌球员的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球员可以在中国篮协注册并参加CBA联赛:
(一)遵守中国篮协章程及各项管理办法和规定;
(二)注册时球员年龄必须满18周岁(注:未满18周岁但已注册参加过2007-2008赛季CBA联赛的球员除外);
(三)球员与俱乐部签订了有效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中国篮协只受理俱乐部集体注册,不接受球员个人注册。
第十八条 球员与俱乐部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由球员本人签字。如果俱乐部替球员代签合同,一经发现并经证实,中国篮协将给予该俱乐部相应的处罚。同时,该球员可被中国篮协裁定为“自由球员”。
第十九条 俱乐部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退出CBA联赛的,应向中国篮协出具有关文件,并经中国篮协批准后,其所属球员代表资格自动注销,属“自由球员”。
第二十条 每个俱乐部注册运动员不少于12人,不多于18人(包括外籍球员)。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篮协注册或曾经注册过的俱乐部国内球员到境外参加比赛,须报经中国篮协批准,按《篮球运动员涉外交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注册工作结束后,中国篮协将注册初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球员下发《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及参赛资格登记证》,该球员参赛资格方为有效(注:中国篮协只接受符合规定形式或格式的文件材料,俱乐部应对上报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在为外籍球员办理注册时,必须委托在中国篮协注册的篮球经纪人行纪。经纪人必须出具由中国篮协颁发的篮球经纪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外籍球员或俱乐部委托该经纪人行纪的委托书原件,同时还须向中国篮协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由经纪人出具的该外籍球员最后服役俱乐部及所属国
家(或地区)名称;
(二)由经纪人出具的该外籍球员的注册担保书;
(三)由注册俱乐部出具《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外籍球员注册申请表》;
(四)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外籍球员聘用合同》中英文版本;
(五)外籍球员护照的原件;
(六)外籍球员两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纸制及电子版本照片;
(七)注册手续费(标准见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注:中国篮协将根据俱乐部和经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外籍球员最后服役俱乐部所在国家(或地区)篮球协会索要到澄清信(时间为15个工作日)之后再为该外籍球员办理注册手续并颁发《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及参赛资格登记证》。
第三章 教练员注册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2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为教练员办理注册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和合同:
(一)国内教练员必须持有近两年由中国篮协颁发的教练员岗位培训高级班或继续培训班的结业证书;
(二)澄清信(外籍或港澳台教练员)或《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教练员注销申请表》(国内教练员);
(三)外籍或港澳台教练员必须持有该国或地区教练员证书以及该国或地区篮球协会允许其在中国执教的有效证明;
(四)教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合同格式由中国篮协统一制作)。
第二十六条 凡带队参加CBA联赛的中方教练员必须持有中国篮协颁发的《中国篮球协会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注册年度内,更换教练员必须事先向联赛办公室书面报告并且到中国篮协注册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国内教练员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港澳台及外籍教练员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在工作合同期内辞退教练员或者教练员终止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须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上报中国篮协。在合同期内,如出现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未依法解决之前,中国篮协不再受理与纠纷有关的注册。
第四章 球员交流
第二十九条 球员交流分为短期交流和长期交流两种形式,涉及国内交流、港澳台交流和涉外交流三个方面。
第三十条 短期交流(也称临时转会)是指球员保持与一个注册单位(俱乐部)的隶属关系,并按照竞赛规程规定,通过摘牌与另一个注册单位(俱乐部)形成短期交流的行为。长期交流(也称长期转会)是指球员聘用合同更换(球员与一个注册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该球员与另一个注册单位签署聘用合
同并到中国篮协再次注册的行为。为促进人才流动,长期交流聘用合同期限最少两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球员,可以申请交流:
(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裁定的“自由球员”
(二)外籍或港澳台球员(须有澄清信);
(三)聘用合同期限已满的球员;
(四)聘用合同期未满,球员和注册单位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并且已在注册单位服役至少两年的球员;
(五)已在中国篮协注册,但至少24个月未代表注册单位参加任何由中国篮协主办的比赛(或至少24个月无上场比赛记录)的球员(伤病球员除外,但该伤病球员必须在年度注册期内向中国篮协提交相关医疗证明);
(六)非注册单位培养(如非本俱乐部的青年队球员进入到原始注册单位的),交流后签订的合同到期的球员;
(七)俱乐部未按合同规定足额支付球员工资和奖金超出3个月或俱乐部未依法为球员缴纳社会保险;上述情况在球员本人书面提出意见后俱乐部不予解决的;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不可以申请交流:
(一)未在中国篮协注册的;
(二)尚在中国篮协处罚期内的;
(三)尚未履行中国篮协裁决的;
(四)被俱乐部除名后尚未恢复参赛资格的;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评估实施方案》和CBA联赛竞赛规程规定,俱乐部在允许保留的非交流球员之外的其他注册球员必须参加短期交流。如被某一俱乐部
摘牌,则该球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应与俱乐部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约定,该球员工资待遇不能低于转入俱乐部球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四条 短期交流球员应在被摘牌后七天之内到转入俱乐部报到,并与该俱乐部签订聘用合同。在未签订聘用合同前,转入俱乐部和被摘球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毁约。
第三十五条 球员交流合同须由两个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球员三方共同签订。
第三十六条 中国篮协如发现球员交流合同中有与本办法相悖的条款,可向当事者提出修改要求,直到符合要求为止,方可允许交流。
第三十七条 俱乐部青年队球员进入到原始注册单位的一线队伍后,该球员提出长期交流必须征得原始注册单位的同意。如果原始注册单位同意该球员交流,则转入俱乐部必须向该球员转出俱乐部支付长期交流费(长期交流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非俱乐部青年队球员进入到原始注册单位的一线队伍至合同期满后两年内被别的俱乐部签约或者俱乐部直接从业余体校或大学招收的球员到中国篮协办理CBA联赛首次注册手续至合同(该合同必须在两年或两年以上)期满后两年内被别的俱乐部签约,则转入俱乐部必须向该球员转出俱乐部支付培养费,培养费不少于长期交流费标准的50%,转出俱乐部在收到转入俱乐部支付的培养费后必须给该球员出具注销证明。如果该球员合同期满两年以后被别的俱乐部签约,则转入俱乐部无
需向该球员转出俱乐部支付培养费,转出俱乐部必须给该球员出具注销证明。
第三十九条 同一个年度中,一名球员不能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比赛或者不能代表两支及以上不同的球队参赛,除非是该球员所在的NBL俱乐部获得了CBA联赛的参赛资格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界定的“自由球员”。
第五章 教练员交流
第四十条 教练员交流涉及国内交流、港澳台交流和涉外交流三个方面。
第四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练员,可以申请交流:
(一)聘用合同期限已满的教练员;
(二)聘用合同期未满,教练员和注册单位同意提前终止协议;
(三)已在中国篮协注册,但至少24个月未代表注册单位参加任何由中国篮协主办的比赛的教练员;
(四)俱乐部未按合同规定足额支付教练员工资和奖金超出3个月的或者俱乐部未依法为教练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述情况在教练员本人书面提出意见后俱乐部不予解决的。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练员不可以申请交流:
(一)未在中国篮协注册的;
(二)尚在中国篮协处罚期内的;
(三)尚未履行中国篮协裁决的;
(四)被俱乐部除名后尚未恢复参赛资格的。
第六章 手 续
第四十三条 首次参加CBA联赛的俱乐部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俱乐部或俱乐部上级主管部门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年度注册申请表》;
(二)《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三)《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教练员注册申请表》;
(四)球员和教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中国篮球协会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
(六)《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及参赛资格登记证》;
(七)球员和教练员各两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纸制及电子版本照片;
(八)球员和教练员户口本原件或身份证明原件(军人为军人证);
(九)俱乐部注册手续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俱乐部办理年度注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注册单位签字盖章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年度注册表》;
(二)俱乐部年度注册手续费;
(三)俱乐部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十五条办理再次注册的球员须由俱乐部向中国篮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澄清信(外籍或港澳台球员);
(二)《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运动员注销申请表》(国内
球员);
(三)《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运动员交流申请表》;
(四)《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注册及参赛资格登记证》;
(五)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聘用合同(如球员合同未到期,可提供一份合同复印件);
(六)交流合同复印件;
(七)短期交流手续费(国内球员3000元人民币;外籍球员1000美元)。
(八)长期交流手续费(国内及港澳台球员10000元人民币)。
(九)转入俱乐部向转出俱乐部(只限国内俱乐部)支付交 流费发票的复印件。
(十)该球员的医疗保险证明以及地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出的运动员健康证明(附体检表);
(十一)球员户口本原件或身份证明原件(军人为军人证); (十二)两张正面2寸近期免冠彩色纸制及电子版本照片。
第四十六条办理再次注册的教练员须由俱乐部向中国篮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澄清信(外籍或港澳台教练员);
(二)《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教练员注销申请表》(国内教练员);
(三)《中国男子篮球职业俱乐部教练员交流申请表》;
(四)《中国篮球协会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
(五)教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六)该教练员的医疗保险证明以及地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出的教练员健康证明(附体检表);
(七)教练员户口本原件或身份证明原件(军人为军人证);
(八)两张正面2寸近期免冠彩色纸制及电子版本照片。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须由俱乐部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委托人(书面委托书)与球员本人签字盖章,且经中国篮协认可为有效(聘用合同每页均须有球员签字,每项条款均不得空缺,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报中国篮协备案后,由中国篮协、俱乐部、运动员本人三方各保存一份。
第四十九条 交流合同经转出俱乐部、转入俱乐部法人代表及运动员共同签订后,由转入俱乐部将合同复印件连同相关注册材料一起上报中国篮协注册办公室。
第五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导致聘用合同不能履行时,当事者应协商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及时报至中国篮协注册办公室和CBA联赛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费 用
第五十一条 俱乐部年度注册费: 500元人民币/队/年。
第五十二条 球员交流应由转入俱乐部向转出俱乐部支付交流费,交流费应真实体现球员的自身价值。
第五十三条 在交流过程中,转入俱乐部不得在交流费之外,以工资、户口、住房和签字费等条件引诱球员交流,球员也不得向俱乐部提出上述条件。
第五十四条 长期交流费
(一)参照标准如下:
1、工资;2、训练津贴;3、实际领取的奖金和出场费。
(二)加值系数如下:
1、俱乐部系数(以转出俱乐部系数为准);
CBA第一名为2.0,以下递减0.1;
NBL第一名为1.0,以下递减0.1。
2、运动员年龄:25岁至28岁为1,每减少1岁加0.1 (至18岁),每增加1岁减0.1;
3、当年代表国家队、国青队参加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分别为1.2、0.8(二项中只计最高一项)。
4、球员自身价值系数:参照上赛季CBA联赛个人7项技术统计,各单项排名前20位的球员,第一名为2.0,以下递减0.1(七项中只计最高一项)。
第五十五条 短期交流费可参照长期交流费的30%计算。
第五十六条 外籍球员的注册收费标准根据国际篮球联合会有关规定为250美元。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七条 俱乐部和球员、教练员出现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中国篮协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严重警告;
(二)罚款5000元人民币至10万元人民币(俱乐部;国内球员和港澳台球员;国内教练员和港澳台教练员);
(三)罚款1万美元至10万美元(外籍球员和外籍教练员);
(三)停止俱乐部或球员或教练员注册、交流资格1至4年,直至永久停止注册;
(四)停赛2—10场;
(五)降级。
注:上述罚项可以并用。
第五十八条 对受到中国篮协处罚的俱乐部的球员可参照以下办法处理:
1、 停止注册一年的俱乐部,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球 员进行短期(挂牌)交流。
2、 停止注册两年以上的俱乐部,该俱乐部球员有权提出终止与原俱乐部的合同并进行交流,该俱乐部不得向转入俱乐部收取交流费。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注册与交流过程中出现资格争议,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当事方可通过中国篮协CBA联赛办公室向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六十条 需要调解(或裁决)时,由当事双方将申请书、争议材料及调解(或裁决)费5000元人民币上缴中国篮协。中国篮协按通知日期确定受理时间,15个工作日内给予裁决。
第六十一条 俱乐部之间因交流费数额引起的争议,中国篮协按不超过参照数额的标准裁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中国篮协。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俱乐部办理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参赛注册手续起生效。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