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占有制度论

物权法占有制度论

《物权法》第五编是占有制度内容,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占有制度包括:合同占有、恶意占有的赔偿责任、权利人对占有人的诉讼权利内容、占有除斥时效等。占有制度论所论述的就是占有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

一、占有制度概述

财产的所有是基于占有取得的,没有占有就没有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更不用说财产的受益和处分了,单此一点占有概念可谓之物权法中的统领了。占有是所有权表现出来的一种方式,也是他物权呈现出的一种状态,占有在市场经济中无所不在。

闻名于世的罗马十二表法第六表中规定了占有,我国《民法通则》出现了占有概念,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立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此外《担保法》第33、63、64、76、82、90等条款对占有的规定更为详尽,内容如:对于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就是是否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动产质押指出质人把其动产的占有移交质权人,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也是占有生效;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等。

占有制度是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占有人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占有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对保护物权所有权人的作用是间接的;而对于抵押权人、用益权人等他物权人而言,对其权利保护确是直接的、充分的。

二、设立占有制度的必要性

占有制度在国外物权法中一般被排在法典的前编,中国物权法则把占有制度放在最后,原因除了和大陆法系“占有”的意思不尽相同外,主要是立法取向问题。外国占有制度确立先占以及取得时效等理论,我国的占有只限于合同原因的占有;另外,我国的海域、土地资源等生产资料绝大多数归全民所有,作为抽象的国家并不能直接对这些生产资料占有,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权权利,实际占有的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企业,所以确定占有制度有利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财富的增值。

另外占有制度设置了新的保护财产占有人的程序,能加强物权所有人和保证占有人根据所需选择所有人之诉或占有人之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往通过债上请求权来保护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依据合同取得的占有,这种救济方法因为受到合同当事人相对性的限制,以及出租人、贷款人、寄存人殆于行使权力等情形的拘囿,当第三人侵害占有时只能望洋兴叹。物权法设立占有制度后,解决这种局面可以根据占有所产生的占有权对抗第三人,直接行使诉权实现权

利。对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提高交易安全、效率,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有着 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些程序又由于属于物权诉讼类别,具有诉讼便利的优势,是最经济的诉讼之一,而且证据上不要求占有人证明自己具有占有权,仅需证明自己对该物有客观上的占有事实,法院只须查明物证的提交者是占有人即可。

三、占有的特征,占有制度的一般规定

关于占有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事实说和权利说。物权法采用权利观点制定了占有制度。

占有取得方式:法律行为如租赁、借贷等;事实行为如拾得物、建房产、狩猎等;自然事件如果实坠落邻居院内等。原始取得包括先占、侵占、拾得三种方式。

占有制度的三种功能:保护功能、继续功能和公示功能。保护功能是对社会和平之物的保护,即对对物的支配状态的绝对保护;继续功能就是维护继续占有权利,赋予一定期限既能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公示功能按照刘德宽《论占有诉权制度》所述表明本权在权利转移、权利推定、善意取得所发生的效力。

我国占有制度规定的占有形式是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包括让与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赠与和互易等;转移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借贷等;转移占有权的合同如加工承揽、运送,其他如质押、地役权设定等合同。对待这些占有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处理财产和占有人的关系的原则是:处分私有财产

依据变更限制,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只有管理和让与权利,单纯用益权、役权有持有(占有)人,平静占有。

四、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有权占有又叫本权占有,包括物权、合同债权、监护人管理权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恶意占有两种。善恶难以断定时适用推定善意原则,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268条规定:善意,得于任何情形下推定之,认为他人系恶意占有人,应负举证责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在取得时效、孳息取得等方面存有区别。

善意取得是积极的对占有而取得所有权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致使无权处分人不能要求返还。恶意占有指占有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占有属于非法或者是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恶意占有比较明确的是购买脏物,检取别人的遗失物、走散的家畜等行为。

物权法规定在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时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致使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说明善意占有人具有选择占有和放弃占有同时索要支付的权利,恶意占有人担负的是

侵权赔偿责任。

善意的第三人可获得占有物的孳息,恶意占有则不能。善意占有在善意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占有行为违法时,转化成恶意占有。

五、占有制度的程序规定

物权法没有颁布前对于不当得利和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适用占有债权法保护。物权法设立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诉权。还规定了除斥期间: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意思之外的原因丧失占有,特指占有人失去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依法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物。这种程序权利体现了一物一权的物权性质,可以把侵夺后形成占有状态的侵夺人列为被告,也可以把概括继受人或者恶意继受人作为被告起诉。拾得遗失物,合同期限届毕而不返还占有物的除外,对物的要求是有返还的可能并能回复原占有状态的情形。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指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排除对占有的妨害。按照王泽鉴的论述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都可以成为被告。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指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害占有后果的发生。把可能造成危险或对危险有除去义务的人列为本诉的被告。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先由占有人自行消除,产生的必要费用可以列为损失,对造成危险或对危险有除去义务的被告属于不当得利之债,对物权所有人则属于无

因管理之债请求返还之诉。

占有人因管理不善对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占有人赔偿范围包括: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这是一项完全体现物权概念的诉讼程序规定,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所有人应当减扣适当的保险费用为妥。

我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适用,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填补了民事立法的空白,和债权法标的物的管理人与持有人的交付与物权法上物的占有实现高度统一。尤其创设了占有制度下的各种救济程序,是对诉讼资源的一种开发,在程序上起到提高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发挥财物的利用率,保证商品流通更加稳定有序,最终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物权法占有制度论

《物权法》第五编是占有制度内容,从第二百四十一条到第二百四十五条共五个条款。占有制度包括:合同占有、恶意占有的赔偿责任、权利人对占有人的诉讼权利内容、占有除斥时效等。占有制度论所论述的就是占有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

一、占有制度概述

财产的所有是基于占有取得的,没有占有就没有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更不用说财产的受益和处分了,单此一点占有概念可谓之物权法中的统领了。占有是所有权表现出来的一种方式,也是他物权呈现出的一种状态,占有在市场经济中无所不在。

闻名于世的罗马十二表法第六表中规定了占有,我国《民法通则》出现了占有概念,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立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此外《担保法》第33、63、64、76、82、90等条款对占有的规定更为详尽,内容如:对于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就是是否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动产质押指出质人把其动产的占有移交质权人,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也是占有生效;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等。

占有制度是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占有人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占有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对保护物权所有权人的作用是间接的;而对于抵押权人、用益权人等他物权人而言,对其权利保护确是直接的、充分的。

二、设立占有制度的必要性

占有制度在国外物权法中一般被排在法典的前编,中国物权法则把占有制度放在最后,原因除了和大陆法系“占有”的意思不尽相同外,主要是立法取向问题。外国占有制度确立先占以及取得时效等理论,我国的占有只限于合同原因的占有;另外,我国的海域、土地资源等生产资料绝大多数归全民所有,作为抽象的国家并不能直接对这些生产资料占有,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权权利,实际占有的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企业,所以确定占有制度有利于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财富的增值。

另外占有制度设置了新的保护财产占有人的程序,能加强物权所有人和保证占有人根据所需选择所有人之诉或占有人之诉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往通过债上请求权来保护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等依据合同取得的占有,这种救济方法因为受到合同当事人相对性的限制,以及出租人、贷款人、寄存人殆于行使权力等情形的拘囿,当第三人侵害占有时只能望洋兴叹。物权法设立占有制度后,解决这种局面可以根据占有所产生的占有权对抗第三人,直接行使诉权实现权

利。对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提高交易安全、效率,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有着 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些程序又由于属于物权诉讼类别,具有诉讼便利的优势,是最经济的诉讼之一,而且证据上不要求占有人证明自己具有占有权,仅需证明自己对该物有客观上的占有事实,法院只须查明物证的提交者是占有人即可。

三、占有的特征,占有制度的一般规定

关于占有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事实说和权利说。物权法采用权利观点制定了占有制度。

占有取得方式:法律行为如租赁、借贷等;事实行为如拾得物、建房产、狩猎等;自然事件如果实坠落邻居院内等。原始取得包括先占、侵占、拾得三种方式。

占有制度的三种功能:保护功能、继续功能和公示功能。保护功能是对社会和平之物的保护,即对对物的支配状态的绝对保护;继续功能就是维护继续占有权利,赋予一定期限既能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公示功能按照刘德宽《论占有诉权制度》所述表明本权在权利转移、权利推定、善意取得所发生的效力。

我国占有制度规定的占有形式是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包括让与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赠与和互易等;转移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借贷等;转移占有权的合同如加工承揽、运送,其他如质押、地役权设定等合同。对待这些占有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处理财产和占有人的关系的原则是:处分私有财产

依据变更限制,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只有管理和让与权利,单纯用益权、役权有持有(占有)人,平静占有。

四、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有权占有又叫本权占有,包括物权、合同债权、监护人管理权等。无权占有包括善意、恶意占有两种。善恶难以断定时适用推定善意原则,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268条规定:善意,得于任何情形下推定之,认为他人系恶意占有人,应负举证责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在取得时效、孳息取得等方面存有区别。

善意取得是积极的对占有而取得所有权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致使无权处分人不能要求返还。恶意占有指占有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占有属于非法或者是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恶意占有比较明确的是购买脏物,检取别人的遗失物、走散的家畜等行为。

物权法规定在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时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致使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说明善意占有人具有选择占有和放弃占有同时索要支付的权利,恶意占有人担负的是

侵权赔偿责任。

善意的第三人可获得占有物的孳息,恶意占有则不能。善意占有在善意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占有行为违法时,转化成恶意占有。

五、占有制度的程序规定

物权法没有颁布前对于不当得利和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适用占有债权法保护。物权法设立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诉权。还规定了除斥期间: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意思之外的原因丧失占有,特指占有人失去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依法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物。这种程序权利体现了一物一权的物权性质,可以把侵夺后形成占有状态的侵夺人列为被告,也可以把概括继受人或者恶意继受人作为被告起诉。拾得遗失物,合同期限届毕而不返还占有物的除外,对物的要求是有返还的可能并能回复原占有状态的情形。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指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排除对占有的妨害。按照王泽鉴的论述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都可以成为被告。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指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害占有后果的发生。把可能造成危险或对危险有除去义务的人列为本诉的被告。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先由占有人自行消除,产生的必要费用可以列为损失,对造成危险或对危险有除去义务的被告属于不当得利之债,对物权所有人则属于无

因管理之债请求返还之诉。

占有人因管理不善对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占有人赔偿范围包括: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这是一项完全体现物权概念的诉讼程序规定,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所有人应当减扣适当的保险费用为妥。

我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适用,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填补了民事立法的空白,和债权法标的物的管理人与持有人的交付与物权法上物的占有实现高度统一。尤其创设了占有制度下的各种救济程序,是对诉讼资源的一种开发,在程序上起到提高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发挥财物的利用率,保证商品流通更加稳定有序,最终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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