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的评估问题

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0〕4号)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和评估机构评估。

四)债权转股权的审计、评估与验资

1、债权转股权的审计

对债权进行审计只要是针对债权的真实性的问题,为确保债权转股权出资的真实性,中介机构应当对债权的形成过程、债权发生额的合理性(譬如合同之债标的公允价值)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进行验资,可以较为有效的防止通过不实交易或关联交易虚构或者放大债权,利用债权转股权的制度漏洞虚假出资的行为。

2、债权转股权的评估

债券转股权属于债权出资的一种,而债权属于非货币出资,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3、债权转股权的验资

《暂行》规定了债权转股权验资报告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⑴债权人债权持有情况,包括债权的金额、产生的原因、产生的时间、履行情况和到期时间等;⑵债权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⑶专项审计的情况,包括审计机构的名称、审计报告的文号、审计基准日、审计结论等;⑷债权转股权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0]734号

三、债转股评估项目部分资产的评估原则

在债转股评估中,涉及股权回购、股权变动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对部分资产科目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关于企业债权类资产的评估。企业与资产评估机构须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类资产进行认真的清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评估机构可根据其账龄、性质、债务人状况等综合分析判断回收的可能性,相应确定评估值。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2、企业和评估机构须对实物资产(包括存货)进行认真的盘查核对,对于盘亏盘盈和损失报废资产,企业要对具体原因、数量和价值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有效文件,评估机构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判断后,确定评估值。

3、对于长期投资应逐项进行评估。评估确有难度的,应在评估前由企业征得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由评估机构按账面值列示。涉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可按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值为基础计算。

4、评估机构在资产清查核实中发现的应摊未摊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其它潜亏挂账或核算错误,应提请企业进行调整。对于企业已聘请审计机构对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评估机构应充分关注审计报告及其所发表意见的会计报表和附注的内容,并将审计报告作为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

5、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明的,应办理房产证,明确产权归属;不能及时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由有关单位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

6、对已出售住房周转金余额,可依据《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处理。

7、对上述事项的评估处理情况,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予以充分披露。

企业债转股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企业和评估机构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积极稳妥、优质高效地做好债转股评估工作。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10〕4号)第五条  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和评估机构评估。

四)债权转股权的审计、评估与验资

1、债权转股权的审计

对债权进行审计只要是针对债权的真实性的问题,为确保债权转股权出资的真实性,中介机构应当对债权的形成过程、债权发生额的合理性(譬如合同之债标的公允价值)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进行验资,可以较为有效的防止通过不实交易或关联交易虚构或者放大债权,利用债权转股权的制度漏洞虚假出资的行为。

2、债权转股权的评估

债券转股权属于债权出资的一种,而债权属于非货币出资,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3、债权转股权的验资

《暂行》规定了债权转股权验资报告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⑴债权人债权持有情况,包括债权的金额、产生的原因、产生的时间、履行情况和到期时间等;⑵债权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⑶专项审计的情况,包括审计机构的名称、审计报告的文号、审计基准日、审计结论等;⑷债权转股权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

关于进一步做好债转股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0]734号

三、债转股评估项目部分资产的评估原则

在债转股评估中,涉及股权回购、股权变动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对部分资产科目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关于企业债权类资产的评估。企业与资产评估机构须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类资产进行认真的清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评估机构可根据其账龄、性质、债务人状况等综合分析判断回收的可能性,相应确定评估值。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2、企业和评估机构须对实物资产(包括存货)进行认真的盘查核对,对于盘亏盘盈和损失报废资产,企业要对具体原因、数量和价值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有效文件,评估机构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判断后,确定评估值。

3、对于长期投资应逐项进行评估。评估确有难度的,应在评估前由企业征得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后,由评估机构按账面值列示。涉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可按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值为基础计算。

4、评估机构在资产清查核实中发现的应摊未摊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其它潜亏挂账或核算错误,应提请企业进行调整。对于企业已聘请审计机构对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评估机构应充分关注审计报告及其所发表意见的会计报表和附注的内容,并将审计报告作为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

5、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明的,应办理房产证,明确产权归属;不能及时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由有关单位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

6、对已出售住房周转金余额,可依据《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处理。

7、对上述事项的评估处理情况,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予以充分披露。

企业债转股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企业和评估机构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积极稳妥、优质高效地做好债转股评估工作。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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