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负变化研究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肯定是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大势所趋。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某些方面来讲大大的改善了营业税在征税上的一些重复征税现象,使得企业所缴纳的税负更加的合理公平。使得国家的税收体质更加的完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金融业;交融运输业

  一、营改增的背景

  增值税已经存在了差不多一个世纪了,最早是以为美国的教授提出来的在1917年。提出这个概念后并没有马上及时的使用,而是经过了34年法国首先真正意义上的进行了增值税。发现增值税确实能解决重复征税这个问题,有了法国的尝鲜,随即就被其他很多国家慢慢实施采用。就现在来说使用增值税的国家已经超过了170个国家以及地区,并且征税的范围将劳务与货物都包含了。中国是在1979的时候正式推行使用增值税的。开始只在几个城市用而且实施的项目也只有5个而已。到了84年慢慢增加到了12个行业。再过了10年又将增值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且区分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到了2009年为了适应社会的步伐,为了适应国际上的竞争,同时也本着减少纳税人的税负,鼓励和促进国内的技术,在以部分城市为试点的情况下,逐渐全面的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比较

  (一)基本关系

  (1)征税范围完全相反,互相排斥。

  (2)和价格的关系不一样。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增值税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计税方法不一样。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而营业税只有个别税额扣除情况,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有扣除的情形。

  (二)营改增的原因及原理

  我们都知道国家营改增的目的是想减轻国民的税收负担。很简单的例子,甲公司向乙公司租入一层楼5万元,租入后甲公司又将其楼租给了丙公司8万元。如果是按照以前的营业税甲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计税依据8万元,乙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计税依据5万元。在这个转租的业务中相当于一共交纳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13万元。如果是营改增后,乙公司需要交纳增值税计税依据5万元,甲公司则是增加的税额交纳增值税计税依据8万元-5万元=3万元。明显在计税依据上避免了重复增收。增值税是一个流转税,它是通过票据环环抵扣的,它是对“增值”额征收的税。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可以抵扣的票据才可以抵扣销项税,这样就形成了买方跟卖方的利益环扣,如果甲公司给乙公司提供劳务,却无法开据增值税发票或者开据假的增值税发票就会直接影响到乙公司进项的抵扣。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通过营改增,通过买家与卖家利益上的纽扣,相互制约,有一定健全发票的管理制度。

  三、经营性租赁业案例分析

  改革前:适用5%营业税率无抵扣

  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税率17%,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3%,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计税依据根据原则上为放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垫付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的经营性租赁来分析一下,营改增对于经营性租赁业来说是增加了税负还是减轻了税负?增加税负和减轻税负的情况分别是什么?

  某设备租赁企业年营业额138万元,新购进设备价值782万元。我们来比较一下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后各需要交纳的税金。

  营改增前,企业需要交纳的是营业税,税率是5%,没有任何抵扣。

  营业税额为138*5%=6.9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6.9*7%+6.9*3%=0.69万元

  共缴纳6.9+0.69=7.59万元

  营改增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无抵扣

  应纳营业税额为138*3%=4.14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4.14*7%+4.14*3%=0.414万元

  共缴纳4.14+0.414=4.554万元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可抵扣

  应纳增值税额为138*17%-782*17%=-109.48

  -109.48  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1)从税负上来说:应该真呢过后经营性租赁业的税负明显下降,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起税负减少接近一半,若是一般纳税人的话此案例是为零,当然是在有进项税抵扣情况下且大于或等于销项税的情况下才出现税负为零的情况,若可抵扣的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话还是要交纳税金的。(2)从企业利润角度上来说:营改增前,企业按营业税纳税人设备购置782万元,需要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如果俺这就年限为10年来计提折旧的话,则每年计提折旧的成本是78.2万元;营改增后,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话,购置的设备可以价税分离,计入设备原782/(1+17%)=668.38万元,同样按照10年的折旧年限,那么每年所需计提的折旧费用为66.838万元,在利润上来看的话营改增前后企业面年增加利润为11.4万元(粗略)。其他案列在此不再列举。

  四、总结

  营改增肯定是大势所趋,从目前国家已经试点的城市行业上来说,从整个营改增来看税负是有一定的下降的,但是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上市有很大的差距。对于小规模企业来说税负是没有太大的影响的。大部分大型的生产型企业在税负上应该会有不同程度上的减轻,部分中小型企业税收有一定的上升。在这其中有个很关键的原因就是进项税,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不大可能像大型企业动则10几万的机器修理维护费用,也很少购入新的机器设备,购进新的固定资产也是有限的,所以在这方面来说中小型企业的进项税的抵扣就少了一截。从行业上来说,从已经试点的情况上来看,交通运输业是税负增加比较严重的行业,不难看出从原来的5%、3%的税率改为了11%和6%,然而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平时成本费用中分量最重的应该是油费和过桥过路等费用,却不能得以抵扣;对于那些需要向“个人采购”的行业如餐饮服务业都会受到较大影响,无从向个人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流业由于最大的成本是人力及交通,所以他们的进项可抵扣的税都比较少。对于营改增这个改革,想减轻税负最主要的是需要可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不说营业税是一个价内税,就是在营业税里面,一般都含有附加税负,如教育附加,城建税,河道管理等等。而增值税是一个价外税没有这些附加,它是价税分离了的。假设价格不变,增值税算的营业收入,就不是按直接价格出售得出的直接的营业收入,而是售价/(1+税率)。计税基数就要少点。增值税是对增加的那一部分增收税款,所以按理说更好的避免了营业税中可能出现的重复收税的现象,并且整个试点结果整体的税收是有所下降的。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应该是想减轻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1]蔡昌;张云华.《企业纳税实务与税收筹划全攻略—金融业》,2010年第1版.

  [2]金鑫.《金鑫税收文选》,2008 年第1 版.

  [3]刘颖.《税法》,2013年第1版.

  [4]王红;陈立.《纳税筹划》,2006 年第4版.

  [5]王森;马军红:《税务筹划》,2012年第2 版.

  作者简介:

  李雪飞(1991.2—),男,汉族,重庆涪陵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肯定是这个国家和社会的大势所趋。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某些方面来讲大大的改善了营业税在征税上的一些重复征税现象,使得企业所缴纳的税负更加的合理公平。使得国家的税收体质更加的完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金融业;交融运输业

  一、营改增的背景

  增值税已经存在了差不多一个世纪了,最早是以为美国的教授提出来的在1917年。提出这个概念后并没有马上及时的使用,而是经过了34年法国首先真正意义上的进行了增值税。发现增值税确实能解决重复征税这个问题,有了法国的尝鲜,随即就被其他很多国家慢慢实施采用。就现在来说使用增值税的国家已经超过了170个国家以及地区,并且征税的范围将劳务与货物都包含了。中国是在1979的时候正式推行使用增值税的。开始只在几个城市用而且实施的项目也只有5个而已。到了84年慢慢增加到了12个行业。再过了10年又将增值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且区分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到了2009年为了适应社会的步伐,为了适应国际上的竞争,同时也本着减少纳税人的税负,鼓励和促进国内的技术,在以部分城市为试点的情况下,逐渐全面的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比较

  (一)基本关系

  (1)征税范围完全相反,互相排斥。

  (2)和价格的关系不一样。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税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增值税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3)计税方法不一样。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而营业税只有个别税额扣除情况,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有扣除的情形。

  (二)营改增的原因及原理

  我们都知道国家营改增的目的是想减轻国民的税收负担。很简单的例子,甲公司向乙公司租入一层楼5万元,租入后甲公司又将其楼租给了丙公司8万元。如果是按照以前的营业税甲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计税依据8万元,乙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计税依据5万元。在这个转租的业务中相当于一共交纳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13万元。如果是营改增后,乙公司需要交纳增值税计税依据5万元,甲公司则是增加的税额交纳增值税计税依据8万元-5万元=3万元。明显在计税依据上避免了重复增收。增值税是一个流转税,它是通过票据环环抵扣的,它是对“增值”额征收的税。也就是说只有取得了可以抵扣的票据才可以抵扣销项税,这样就形成了买方跟卖方的利益环扣,如果甲公司给乙公司提供劳务,却无法开据增值税发票或者开据假的增值税发票就会直接影响到乙公司进项的抵扣。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通过营改增,通过买家与卖家利益上的纽扣,相互制约,有一定健全发票的管理制度。

  三、经营性租赁业案例分析

  改革前:适用5%营业税率无抵扣

  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税率17%,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3%,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计税依据根据原则上为放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垫付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的经营性租赁来分析一下,营改增对于经营性租赁业来说是增加了税负还是减轻了税负?增加税负和减轻税负的情况分别是什么?

  某设备租赁企业年营业额138万元,新购进设备价值782万元。我们来比较一下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后各需要交纳的税金。

  营改增前,企业需要交纳的是营业税,税率是5%,没有任何抵扣。

  营业税额为138*5%=6.9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6.9*7%+6.9*3%=0.69万元

  共缴纳6.9+0.69=7.59万元

  营改增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无抵扣

  应纳营业税额为138*3%=4.14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4.14*7%+4.14*3%=0.414万元

  共缴纳4.14+0.414=4.554万元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可抵扣

  应纳增值税额为138*17%-782*17%=-109.48

  -109.48  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1)从税负上来说:应该真呢过后经营性租赁业的税负明显下降,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起税负减少接近一半,若是一般纳税人的话此案例是为零,当然是在有进项税抵扣情况下且大于或等于销项税的情况下才出现税负为零的情况,若可抵扣的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话还是要交纳税金的。(2)从企业利润角度上来说:营改增前,企业按营业税纳税人设备购置782万元,需要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如果俺这就年限为10年来计提折旧的话,则每年计提折旧的成本是78.2万元;营改增后,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话,购置的设备可以价税分离,计入设备原782/(1+17%)=668.38万元,同样按照10年的折旧年限,那么每年所需计提的折旧费用为66.838万元,在利润上来看的话营改增前后企业面年增加利润为11.4万元(粗略)。其他案列在此不再列举。

  四、总结

  营改增肯定是大势所趋,从目前国家已经试点的城市行业上来说,从整个营改增来看税负是有一定的下降的,但是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上市有很大的差距。对于小规模企业来说税负是没有太大的影响的。大部分大型的生产型企业在税负上应该会有不同程度上的减轻,部分中小型企业税收有一定的上升。在这其中有个很关键的原因就是进项税,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不大可能像大型企业动则10几万的机器修理维护费用,也很少购入新的机器设备,购进新的固定资产也是有限的,所以在这方面来说中小型企业的进项税的抵扣就少了一截。从行业上来说,从已经试点的情况上来看,交通运输业是税负增加比较严重的行业,不难看出从原来的5%、3%的税率改为了11%和6%,然而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平时成本费用中分量最重的应该是油费和过桥过路等费用,却不能得以抵扣;对于那些需要向“个人采购”的行业如餐饮服务业都会受到较大影响,无从向个人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物流业由于最大的成本是人力及交通,所以他们的进项可抵扣的税都比较少。对于营改增这个改革,想减轻税负最主要的是需要可抵扣的进项税。

  不得不说营业税是一个价内税,就是在营业税里面,一般都含有附加税负,如教育附加,城建税,河道管理等等。而增值税是一个价外税没有这些附加,它是价税分离了的。假设价格不变,增值税算的营业收入,就不是按直接价格出售得出的直接的营业收入,而是售价/(1+税率)。计税基数就要少点。增值税是对增加的那一部分增收税款,所以按理说更好的避免了营业税中可能出现的重复收税的现象,并且整个试点结果整体的税收是有所下降的。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应该是想减轻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1]蔡昌;张云华.《企业纳税实务与税收筹划全攻略—金融业》,2010年第1版.

  [2]金鑫.《金鑫税收文选》,2008 年第1 版.

  [3]刘颖.《税法》,2013年第1版.

  [4]王红;陈立.《纳税筹划》,2006 年第4版.

  [5]王森;马军红:《税务筹划》,2012年第2 版.

  作者简介:

  李雪飞(1991.2—),男,汉族,重庆涪陵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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