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学生角度看[就业促进法]

从大学生角度看《就业促进法》

就业问题已经不是一个老话题了。据统计,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

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在中国社会科学院1月3日发布的主题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中指出,就业最困难的阶段已过,高校毕业生未就业问题凸现。

就业是民生之本,高校毕业生就业告急更是关乎国家未来的重大问题。青年是国家的未来,“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目前,大学生面对的就业难问题,自然有其自身的问题,动手能力差,眼高手低等等,但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公司对于应届毕业生设定的门槛过高的原因也是不容小觑的。比如,要求大学生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在性别、户籍、学历、身高、相貌等诸多方面都有歧视性限制。2008年1月1日,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大学生就业也具有非凡的意义。

一、就业促进法给大学生就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的环境

案例一:周一超,1999年考取浙江大学,2003年1月报考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公务员考试,3月15日笔试成绩揭晓——134.5分,在156名考生中名列第五,3月30日通过面试,最后的综合成绩是81.8分,名列第八。4月1日参加体检,被检查出乙肝“小三阳”携带。按浙江省当时的公务员招考条例,周因此未被录取。4月2日傍晚知道自己没被录取,“当晚曾想到了自杀,心里充满了绝望。好像有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想想自己读书读了这么多年,都白学了。”(《南方周末》)。4月3日早上产生了报复杀人的想法。中饭后,到一家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还买了一包藕粉和一些糖果,在杀人前去看看奶奶。4月3日下午3时左右,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行政中心刺杀招考人员,致一死一伤;案发当天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实行逮捕。2003年9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一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费、医药费等损失合计68,000余元。周一超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中国现今社会就业歧视的一个特殊案例,说其特殊并不是因为就业歧视,只是它的结果的极端,而对于如今就业歧视的普遍,它只能说是个缩影。

《就业促进法》的解决措施:《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和实行,从制度上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破除了就业市场上的“潜规则”。虽然《就业促进法》没有明确指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上的保护,但在第三十条却作了概括性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该法第三章即明确命名为“公平就业”,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用而受歧视。”同时,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法律也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无疑是消除了就业歧视,给就业者一个公平的起点。

二、对中介机构的规范保障了大学生权利

案例二:小王临近毕业,在别人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职业中介所。工作人员当即给小王联系了一家单位,条件是需交100元押金,成功了则再加交50元算是中介费,失败了则只需交5元服务费,100元押金退回。小王去了那家单位进行了面试,结果发现工作环境太差而且待遇很低,就没有签约。等回到职业中介所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你找好了,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了,执意不肯退押金。

“黑职介”屡禁不止、职业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问题都是长期存在的,不少大学生初出茅庐,在职介上都吃过亏。《就业促进法》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并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此外,还特意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与此同时,加大了无偿就业服务的力度,完善了就业服务管理体系,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了信息保证和权利保障。

三、发展职业教育,切实加强大学生自身就业优势

案例三:李同学已经大三了,准备在毕业后找一份可心的工作,发挥自己在大学里学习到的知识。可是由于专业冷门,他并不明确今后自己的工作方向,更找不到合适的单位实习,让李同学对未来很困惑。

《就业促进法》的解决措施:该法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大学生就业经常遇到的一个困扰就是所学专业和最

后的工作内容不对口,甚至因为专业不对口而根本无法找到实习单位或工作单位。促进就业,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校企互动,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和适应工作的能力,是企业和学生的双赢。

四、在就业环境下实现男女平等

案例四:王小姐是某高校一名女硕士研究生,在2007年找工作时她发现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他单位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不方便,还是另谋高就吧。”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又附加条件,比如3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得生育。

《就业促进法》的解决措施:该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妇女结婚生育的内容”。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环境中的充分体现,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延伸,更是大学生就业困难中的相对“弱势群体”——女大学生的福音。

五、制度化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这给大学生自主创业创造了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也给其提供了更坚强的制度支持。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更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将给劳动者一个公平就业的起点,保障了劳动者在就业中所涉及的权利。相对于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如妇女、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大学生有其一定的优势,而不能作为弱势群体看待。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政策是针对全体劳动者做出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突显,还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中的政策规定加以解决。而作为大学生,更重要的是应努力充实自己,这样才可以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找到合适自己的位置,完成自己的价值使命。■

从大学生角度看《就业促进法》

就业问题已经不是一个老话题了。据统计,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

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在中国社会科学院1月3日发布的主题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中指出,就业最困难的阶段已过,高校毕业生未就业问题凸现。

就业是民生之本,高校毕业生就业告急更是关乎国家未来的重大问题。青年是国家的未来,“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目前,大学生面对的就业难问题,自然有其自身的问题,动手能力差,眼高手低等等,但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公司对于应届毕业生设定的门槛过高的原因也是不容小觑的。比如,要求大学生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在性别、户籍、学历、身高、相貌等诸多方面都有歧视性限制。2008年1月1日,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大学生就业也具有非凡的意义。

一、就业促进法给大学生就业营造了一个公平的环境

案例一:周一超,1999年考取浙江大学,2003年1月报考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乡镇公务员的公务员考试,3月15日笔试成绩揭晓——134.5分,在156名考生中名列第五,3月30日通过面试,最后的综合成绩是81.8分,名列第八。4月1日参加体检,被检查出乙肝“小三阳”携带。按浙江省当时的公务员招考条例,周因此未被录取。4月2日傍晚知道自己没被录取,“当晚曾想到了自杀,心里充满了绝望。好像有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想想自己读书读了这么多年,都白学了。”(《南方周末》)。4月3日早上产生了报复杀人的想法。中饭后,到一家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还买了一包藕粉和一些糖果,在杀人前去看看奶奶。4月3日下午3时左右,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行政中心刺杀招考人员,致一死一伤;案发当天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实行逮捕。2003年9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一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费、医药费等损失合计68,000余元。周一超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中国现今社会就业歧视的一个特殊案例,说其特殊并不是因为就业歧视,只是它的结果的极端,而对于如今就业歧视的普遍,它只能说是个缩影。

《就业促进法》的解决措施:《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和实行,从制度上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破除了就业市场上的“潜规则”。虽然《就业促进法》没有明确指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上的保护,但在第三十条却作了概括性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该法第三章即明确命名为“公平就业”,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用而受歧视。”同时,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法律也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无疑是消除了就业歧视,给就业者一个公平的起点。

二、对中介机构的规范保障了大学生权利

案例二:小王临近毕业,在别人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职业中介所。工作人员当即给小王联系了一家单位,条件是需交100元押金,成功了则再加交50元算是中介费,失败了则只需交5元服务费,100元押金退回。小王去了那家单位进行了面试,结果发现工作环境太差而且待遇很低,就没有签约。等回到职业中介所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你找好了,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了,执意不肯退押金。

“黑职介”屡禁不止、职业中介服务不规范等问题都是长期存在的,不少大学生初出茅庐,在职介上都吃过亏。《就业促进法》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并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此外,还特意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与此同时,加大了无偿就业服务的力度,完善了就业服务管理体系,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了信息保证和权利保障。

三、发展职业教育,切实加强大学生自身就业优势

案例三:李同学已经大三了,准备在毕业后找一份可心的工作,发挥自己在大学里学习到的知识。可是由于专业冷门,他并不明确今后自己的工作方向,更找不到合适的单位实习,让李同学对未来很困惑。

《就业促进法》的解决措施:该法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大学生就业经常遇到的一个困扰就是所学专业和最

后的工作内容不对口,甚至因为专业不对口而根本无法找到实习单位或工作单位。促进就业,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校企互动,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和适应工作的能力,是企业和学生的双赢。

四、在就业环境下实现男女平等

案例四:王小姐是某高校一名女硕士研究生,在2007年找工作时她发现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他单位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不方便,还是另谋高就吧。”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又附加条件,比如3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得生育。

《就业促进法》的解决措施:该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也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妇女结婚生育的内容”。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环境中的充分体现,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延伸,更是大学生就业困难中的相对“弱势群体”——女大学生的福音。

五、制度化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这给大学生自主创业创造了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也给其提供了更坚强的制度支持。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更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将给劳动者一个公平就业的起点,保障了劳动者在就业中所涉及的权利。相对于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如妇女、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大学生有其一定的优势,而不能作为弱势群体看待。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政策是针对全体劳动者做出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突显,还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中的政策规定加以解决。而作为大学生,更重要的是应努力充实自己,这样才可以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找到合适自己的位置,完成自己的价值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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