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之九

  第九章财务监督   赖永添 吴子云 李炜      《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九章主要规范企业的财务监督,所谓财务监督是指借助会计核算资料,检查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以及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的偏差,保障企业财务活动按照经营规划和财务目标进行;同时,监督经营者、投资者的财务行为,保护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通则》第九章主要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外部财务监督制度,并对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相关违法财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规定。      一、行政机关的外部财务监督   (一)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监督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   1.《公司法》赋予了财政机关对公司财务规章制定权和对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肯定了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授权财政部负责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权力。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审计机关应以对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的审计为基础,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状况,对故意造假、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查处,认真揭露和纠正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促进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通则》对投资者、经营者具体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予以指导和规范。投资者通过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来保障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投资者、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使企业财务活动规范有效地进行。   (二)投资者对经营者责任的追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投资者的独立利益目标。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通则》规定,对于违反《通则》有关规定的经营者,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经营者的财务监督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和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等企业领导成员,都属于经营者范畴。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负主要责任,他们需要依靠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对企业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实行全面控制和约束,确保完成投资者的财务目标。此外,经营者的财务监督责任不仅限于实施内部财务控制,还应配合投资者、主管财政机关、中介机构等依法进行的检查、审计工作。      三、企业财务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主管财政机关追究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处理与处罚两种手段。处理措施是指对于单位和个人的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处罚措施主要是指依法对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措施。   (一)违法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形,主要有:1.企业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将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经费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2.企业对于发生的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业务奖励等支出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或者没有履行内部审批手续;3.企业对于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4.企业对于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的费用,没有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手续;5.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或者没有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6.企业未按规定列支职工报酬、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7.企业承担了属于个人支出的相关费用。   (二)违法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情形,即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截留、隐瞒、侵占其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   (三)违法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主要有:1.企业分配利润不符合法定条件;2.未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3.未按照法定标准进行收益分配。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以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处理国有资源的情形,即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对已经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国有资源,不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情形,即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未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四、企业建立财务制度方面的法律责任   《通则》第73条规定财务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的主要目的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鉴于这类行为与财务处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不同,一般不会对企业经营、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损害,所以仅设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两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主管财政机关进行处理与处罚的情形包括:1.没有按《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2.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与前种情形不同,出现此种违法情形时,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首先要求企业修正,企业拒绝修正的,主管财政机关才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五、企业违反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政税收   制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39、40条规定,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以下5种财政违法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手段,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3.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5.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   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形较多,主要规定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      六、企业财务监督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   (一)行政责任。1.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行政拘留外,在对企业财务违法进行财政行政处罚中,可能涉及到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二)刑事责任,相关刑事责任形式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责编:筱惠

  第九章财务监督   赖永添 吴子云 李炜      《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九章主要规范企业的财务监督,所谓财务监督是指借助会计核算资料,检查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以及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的偏差,保障企业财务活动按照经营规划和财务目标进行;同时,监督经营者、投资者的财务行为,保护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   《通则》第九章主要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外部财务监督制度,并对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相关违法财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相应规定。      一、行政机关的外部财务监督   (一)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监督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   1.《公司法》赋予了财政机关对公司财务规章制定权和对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权,肯定了财政机关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授权财政部负责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编报办法,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权力。   (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据此,审计机关应以对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的审计为基础,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状况,对故意造假、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查处,认真揭露和纠正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促进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通则》对投资者、经营者具体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予以指导和规范。投资者通过企业内部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来保障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投资者、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使企业财务活动规范有效地进行。   (二)投资者对经营者责任的追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投资者的独立利益目标。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通则》规定,对于违反《通则》有关规定的经营者,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经营者的财务监督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和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等企业领导成员,都属于经营者范畴。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负主要责任,他们需要依靠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对企业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实行全面控制和约束,确保完成投资者的财务目标。此外,经营者的财务监督责任不仅限于实施内部财务控制,还应配合投资者、主管财政机关、中介机构等依法进行的检查、审计工作。      三、企业财务处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主管财政机关追究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处理与处罚两种手段。处理措施是指对于单位和个人的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处罚措施主要是指依法对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措施。   (一)违法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形,主要有:1.企业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将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经费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2.企业对于发生的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业务奖励等支出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或者没有履行内部审批手续;3.企业对于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4.企业对于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的费用,没有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手续;5.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或者没有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6.企业未按规定列支职工报酬、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7.企业承担了属于个人支出的相关费用。   (二)违法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情形,即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截留、隐瞒、侵占其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   (三)违法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主要有:1.企业分配利润不符合法定条件;2.未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3.未按照法定标准进行收益分配。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以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处理国有资源的情形,即企业在进行重组时,对已经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国有资源,不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情形,即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未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四、企业建立财务制度方面的法律责任   《通则》第73条规定财务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的主要目的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鉴于这类行为与财务处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不同,一般不会对企业经营、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的损害,所以仅设置了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两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主管财政机关进行处理与处罚的情形包括:1.没有按《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2.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与前种情形不同,出现此种违法情形时,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首先要求企业修正,企业拒绝修正的,主管财政机关才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五、企业违反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政税收   制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39、40条规定,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以下5种财政违法行为,主管财政机关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手段,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3.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5.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   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形较多,主要规定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      六、企业财务监督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   (一)行政责任。1.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行政拘留外,在对企业财务违法进行财政行政处罚中,可能涉及到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二)刑事责任,相关刑事责任形式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责编: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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