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关于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2009-8-10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水环境的不断恶化,农业种植结构的变化以及群众对供水量和水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水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由此引发的水源争夺、河滩抢占、堤岸乱建、河道乱毁、沟渠乱挖等水事矛盾、水事纠纷越来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如何调处水事纠纷,是摆在我们水利工作者面前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对推进水利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水事纠纷与水事案件的区别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水事纠纷是在分享水利、防治水害或其它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直接影响他人的利益引起的一种纠纷,它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矛盾。水事纠纷一般发生在水行政管理的薄弱环节,产生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处理不好会带来严重的群体事件和社会问题,成为影响水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水事案件则是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涉水建筑物或人为破坏各类水利工程,已经违反了《水法》、《防洪法》等水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水事纠纷不一定会形成违法行为。在调处水事纠纷时,一定要慎重,不能擅自作出水事纠纷处理决定,因为这里面有涉及到主体处理的问题。新《水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调解。这说明就是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而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是调解处理,无权作出水事纠纷的处理决定。

二、水事纠纷的类型

从引起水事纠纷的原因看,可以将水事纠纷分为因开发、利用水环境资源而发生的水纠纷,因保护治理水环境而发生的水纠纷,因管理水环境资源而发生的水纠纷。如因水量分配所引起的水量分配纠纷,因水资源引用所引起的引水纠纷,因水污染所引起的水污染纠纷,因水土流失所引起的水土流失纠纷,因水工程所引起的水工程纠纷,因水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所引起的水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纠纷等类型。从引起水纠纷当事人角度看,可以将水纠纷分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水纠纷,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水纠纷,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类型。从地域角度看,可以将水纠纷分为国际水纠纷和国内水纠纷。在国际水纠纷中,可以分为两国水纠纷和多国水纠纷;在国内水纠纷中,可以分为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纠纷和跨行政区区域的水纠纷,一个流域内的水纠纷和跨流域的水纠纷等类型。

三、水事纠纷的成因与危害

引发水事纠纷的直接原因很多,有的是为了争夺水源,有的是为了抢占河滩岸地,有的是为了保护本方的土地、村落和其他财产而修建不利于对方的永久性工程,有的是为了保护本方土地、村落和其他财产而强行拆除对方的永久性工程,有的则是为了个人利益人为破坏泵站、涵闸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水利工程的人为破坏,有的则是水污染和自然条件变化及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而引起水冲突事件。水事纠纷作为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对社会总体上是有害。

水事纠纷的危害,从小处说可以引起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伤害和隔阂,从大处说可能引起激烈的群体冲突,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些不法分子还可能利用水事纠纷乘机作乱,扩大事态,造成更大的社会恶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意义

1、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是促进人水和谐的必然要求。洪湖是水网平原湖区,大小河流众多,水系复杂,由于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和种植结构的影响,河流的上下游、左右岸在水事活动中往往存在着不同利益和利益关系,容易发生水事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水事案件,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今年遭遇世界经济危机的“遇危转机”的特殊时期,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是检验地方政府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和人与水和谐的必然要求。

2、做好水事件纠纷调处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水事纠纷的实质是权益争端,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水事纠纷中,受害最直接、最严重的是纠纷各方的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要原则。在调处水事纠纷时,地方政府应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让利于人民群众,不需要与人民群众计较“小利益”,真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水事纠纷。

3、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是保障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个地区、一个流域的水资源的治理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上下游互为一体,左右岸唇齿相依,兴利除害相辅相成,只有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水利发展,才能维护和谐的水事秩序。从近些年洪湖的治水实践来看,凡是水利规划比较符合乡镇、村场之间的实际,并按规划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效益就比较好,纠纷也比较少。如2006年冬在曹市镇实施的水利血防综合整治工程——施港河护坡。该工程涉及曹市镇16村,受益人口3.4万人,受益农田4.5万亩。整治后使一条钉螺遍布的臭水沟变成水清渠畅沟明的河道,沿岸群众拍手称好。两年多来,曹市镇没有发生一起水事纠纷,水利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4、做好水事纠纷调解工作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必然要求。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要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对矛盾纠纷依法妥善解决。调处水事纠纷和矛盾是党中央、国务际赋予地方政府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社会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因而必须正确把握程序的严格性与处理水事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紧急性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诉求,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不断推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进程。

五、调处水事纠纷的原则与对策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调处相结合的原则。任何矛盾和纠纷都有起源、有苗头、有进程。水事纠纷要防患于未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水事纠纷。水事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不能及时调处,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容易发生群体械斗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一般事件起因,往往是因为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有权益争端,由于双方各自为了地方或个人利益,一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和沟通,时间一长,他们就会通过

非法途径和过激手段达到主张自己权利和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作为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种行为,一定要提前介入,及时处理,预防事态的扩大和事件的恶化,所以调处水事纠纷的最有效办法就是积极预防,及时处理、及时沟通,并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措施、法律措施以及工程措施等多管齐下,使水事纠纷达到根本解决。

2、建立健全两个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以地方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维护一方平安是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水法规定,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多年实践证明,政府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是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如2007年3月22日,洪湖市在处理南港河排区汊河镇与黄家口镇因抗旱引起的灌溉水事纠纷时,由一名副市长牵头,召集汊河镇、黄家口镇、水利局等单位负责人协商会,提出由水利局调度水利工程引洪湖水源供汊河镇抗旱,引东荆河水源供黄家口抗旱,当地政府组织机械从南港河引水灌入农田。这样,不到3个小时就较好地调处了汊河镇、黄家口镇引水灌溉水事纠纷问题。二是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问责制。地方政府的党政一把手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水利工作的县市、乡镇负责人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现水事纠纷事件,其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处理。凡是对水事纠纷调处不力,或者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水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责任人要按党纪、政纪、法纪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撤免职的要撤免职,该调离岗位的要调离岗位,该刑拘的要刑拘,确保水事纠纷调处问责制的严肃性、权威性。

3、建立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为了妥善调处重大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顺利发展,根据《水法》、《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应制定重大水事纠纷预案,组建工作机构、指挥机构,确定应急保障部门,按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应急措施、纠纷处理等程序进行运作,确保一旦出现重大水事纠纷时,信息准确,快速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冲突导致的危害性和影响性。

4、实行奖惩制度。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乡镇、流域、村场签订水事纠纷调处工作责任书,明确调处职责、范围、内容,责任人,建立村场水政信息反馈制度,聘请水政信息员,实行县(市)、乡镇、村场三方联合监督打击水行政违法事件。对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保护水环境抓得好的乡镇、村场要在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上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对那些热爱水利事业、熟悉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威信高、作风正、责任心强的水政信息员要在经济上给予奖励,或者为他们买医疗保险,买人身保险,使他们更加热衷于水利工作,积极当好农村水政信息员,当好水利部门的“耳目”,为有效预防、调处水事纠纷工作服务。

5、实行调处人员正确定位。调处水事纠纷要坚持原则,克服意气用事,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一要遇事冷静分析,用自己的眼睛看问题,不偏听不偏信,在客观求实的基础上,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二要把党性原则放在最高位置上,支持正确的,反对错误的,坚持按原则办事,不为小团体的意气所左右,不以个人好恶“断案”;三要明辨是非,坚决处理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特别是对那些借机发难,制造事端,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自己一方发生的违法行为更要“大义灭亲”,敢于查处,不护短、不手软、不包庇、不纵容,通过正常手段,合理合法程序解决矛盾调处纠纷。

6、加强调处人员自身建设。水事纠纷的突发性、复杂性和调处工作中的政策性,要求调处水事纠纷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第一,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敏锐性,把调处

水事纠纷当作政治任务来抓,把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贯穿调处工作始终。第二,要懂政策、守纪律,坚决贯彻党和政府的意图,把上级组织的要求落实好。要依法办事,不要乱拍胸脯、乱许愿、乱表态,更不要无故挑起事端。第三,敢于负责、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第四,要创造性地工作,抓住根本、化解争端、调解纠纷。

7、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市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水利局、乡镇水管站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专门机构,县市水利局局长是调解水事纠纷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县市水利局要确定水政执法大队是调处水事纠纷的工作专班,指定专门领导负责立抓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并将调处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的工作格局。

8、切实加强水法规学习宣传。从发生水事纠纷的地方来看,群众对水法规的了解还不够,或者说是法盲。由此可以看出水法规的宣传还有死角。因此,水法规的学习宣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学习宣传水法规入手,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文章作者: 王炎阶 陆剑

关于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2009-8-10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水环境的不断恶化,农业种植结构的变化以及群众对供水量和水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水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由此引发的水源争夺、河滩抢占、堤岸乱建、河道乱毁、沟渠乱挖等水事矛盾、水事纠纷越来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因此,如何调处水事纠纷,是摆在我们水利工作者面前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对推进水利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水事纠纷与水事案件的区别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水事纠纷是在分享水利、防治水害或其它水事活动中发生的权益争端,直接影响他人的利益引起的一种纠纷,它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矛盾。水事纠纷一般发生在水行政管理的薄弱环节,产生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处理不好会带来严重的群体事件和社会问题,成为影响水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水事案件则是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涉水建筑物或人为破坏各类水利工程,已经违反了《水法》、《防洪法》等水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水事纠纷不一定会形成违法行为。在调处水事纠纷时,一定要慎重,不能擅自作出水事纠纷处理决定,因为这里面有涉及到主体处理的问题。新《水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调解。这说明就是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而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是调解处理,无权作出水事纠纷的处理决定。

二、水事纠纷的类型

从引起水事纠纷的原因看,可以将水事纠纷分为因开发、利用水环境资源而发生的水纠纷,因保护治理水环境而发生的水纠纷,因管理水环境资源而发生的水纠纷。如因水量分配所引起的水量分配纠纷,因水资源引用所引起的引水纠纷,因水污染所引起的水污染纠纷,因水土流失所引起的水土流失纠纷,因水工程所引起的水工程纠纷,因水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所引起的水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纠纷等类型。从引起水纠纷当事人角度看,可以将水纠纷分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水纠纷,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水纠纷,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纠纷等类型。从地域角度看,可以将水纠纷分为国际水纠纷和国内水纠纷。在国际水纠纷中,可以分为两国水纠纷和多国水纠纷;在国内水纠纷中,可以分为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纠纷和跨行政区区域的水纠纷,一个流域内的水纠纷和跨流域的水纠纷等类型。

三、水事纠纷的成因与危害

引发水事纠纷的直接原因很多,有的是为了争夺水源,有的是为了抢占河滩岸地,有的是为了保护本方的土地、村落和其他财产而修建不利于对方的永久性工程,有的是为了保护本方土地、村落和其他财产而强行拆除对方的永久性工程,有的则是为了个人利益人为破坏泵站、涵闸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水利工程的人为破坏,有的则是水污染和自然条件变化及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而引起水冲突事件。水事纠纷作为一种消极的社会现象,对社会总体上是有害。

水事纠纷的危害,从小处说可以引起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伤害和隔阂,从大处说可能引起激烈的群体冲突,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一些不法分子还可能利用水事纠纷乘机作乱,扩大事态,造成更大的社会恶果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意义

1、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是促进人水和谐的必然要求。洪湖是水网平原湖区,大小河流众多,水系复杂,由于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和种植结构的影响,河流的上下游、左右岸在水事活动中往往存在着不同利益和利益关系,容易发生水事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水事案件,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今年遭遇世界经济危机的“遇危转机”的特殊时期,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是检验地方政府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和人与水和谐的必然要求。

2、做好水事件纠纷调处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水事纠纷的实质是权益争端,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水事纠纷中,受害最直接、最严重的是纠纷各方的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要原则。在调处水事纠纷时,地方政府应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让利于人民群众,不需要与人民群众计较“小利益”,真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水事纠纷。

3、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是保障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个地区、一个流域的水资源的治理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上下游互为一体,左右岸唇齿相依,兴利除害相辅相成,只有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水利发展,才能维护和谐的水事秩序。从近些年洪湖的治水实践来看,凡是水利规划比较符合乡镇、村场之间的实际,并按规划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效益就比较好,纠纷也比较少。如2006年冬在曹市镇实施的水利血防综合整治工程——施港河护坡。该工程涉及曹市镇16村,受益人口3.4万人,受益农田4.5万亩。整治后使一条钉螺遍布的臭水沟变成水清渠畅沟明的河道,沿岸群众拍手称好。两年多来,曹市镇没有发生一起水事纠纷,水利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4、做好水事纠纷调解工作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必然要求。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要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对矛盾纠纷依法妥善解决。调处水事纠纷和矛盾是党中央、国务际赋予地方政府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社会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因而必须正确把握程序的严格性与处理水事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紧急性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诉求,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不断推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水进程。

五、调处水事纠纷的原则与对策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调处相结合的原则。任何矛盾和纠纷都有起源、有苗头、有进程。水事纠纷要防患于未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水事纠纷。水事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不能及时调处,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容易发生群体械斗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一般事件起因,往往是因为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有权益争端,由于双方各自为了地方或个人利益,一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和沟通,时间一长,他们就会通过

非法途径和过激手段达到主张自己权利和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作为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种行为,一定要提前介入,及时处理,预防事态的扩大和事件的恶化,所以调处水事纠纷的最有效办法就是积极预防,及时处理、及时沟通,并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措施、法律措施以及工程措施等多管齐下,使水事纠纷达到根本解决。

2、建立健全两个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以地方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维护一方平安是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水法规定,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多年实践证明,政府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是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如2007年3月22日,洪湖市在处理南港河排区汊河镇与黄家口镇因抗旱引起的灌溉水事纠纷时,由一名副市长牵头,召集汊河镇、黄家口镇、水利局等单位负责人协商会,提出由水利局调度水利工程引洪湖水源供汊河镇抗旱,引东荆河水源供黄家口抗旱,当地政府组织机械从南港河引水灌入农田。这样,不到3个小时就较好地调处了汊河镇、黄家口镇引水灌溉水事纠纷问题。二是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问责制。地方政府的党政一把手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水利工作的县市、乡镇负责人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现水事纠纷事件,其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处理。凡是对水事纠纷调处不力,或者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水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责任人要按党纪、政纪、法纪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撤免职的要撤免职,该调离岗位的要调离岗位,该刑拘的要刑拘,确保水事纠纷调处问责制的严肃性、权威性。

3、建立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为了妥善调处重大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顺利发展,根据《水法》、《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应制定重大水事纠纷预案,组建工作机构、指挥机构,确定应急保障部门,按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应急措施、纠纷处理等程序进行运作,确保一旦出现重大水事纠纷时,信息准确,快速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水事纠纷冲突导致的危害性和影响性。

4、实行奖惩制度。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乡镇、流域、村场签订水事纠纷调处工作责任书,明确调处职责、范围、内容,责任人,建立村场水政信息反馈制度,聘请水政信息员,实行县(市)、乡镇、村场三方联合监督打击水行政违法事件。对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保护水环境抓得好的乡镇、村场要在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上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对那些热爱水利事业、熟悉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威信高、作风正、责任心强的水政信息员要在经济上给予奖励,或者为他们买医疗保险,买人身保险,使他们更加热衷于水利工作,积极当好农村水政信息员,当好水利部门的“耳目”,为有效预防、调处水事纠纷工作服务。

5、实行调处人员正确定位。调处水事纠纷要坚持原则,克服意气用事,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一要遇事冷静分析,用自己的眼睛看问题,不偏听不偏信,在客观求实的基础上,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二要把党性原则放在最高位置上,支持正确的,反对错误的,坚持按原则办事,不为小团体的意气所左右,不以个人好恶“断案”;三要明辨是非,坚决处理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特别是对那些借机发难,制造事端,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自己一方发生的违法行为更要“大义灭亲”,敢于查处,不护短、不手软、不包庇、不纵容,通过正常手段,合理合法程序解决矛盾调处纠纷。

6、加强调处人员自身建设。水事纠纷的突发性、复杂性和调处工作中的政策性,要求调处水事纠纷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第一,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敏锐性,把调处

水事纠纷当作政治任务来抓,把保稳定、保发展、保民生贯穿调处工作始终。第二,要懂政策、守纪律,坚决贯彻党和政府的意图,把上级组织的要求落实好。要依法办事,不要乱拍胸脯、乱许愿、乱表态,更不要无故挑起事端。第三,敢于负责、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第四,要创造性地工作,抓住根本、化解争端、调解纠纷。

7、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市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水利局、乡镇水管站是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专门机构,县市水利局局长是调解水事纠纷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县市水利局要确定水政执法大队是调处水事纠纷的工作专班,指定专门领导负责立抓水事纠纷调处工作,并将调处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的工作格局。

8、切实加强水法规学习宣传。从发生水事纠纷的地方来看,群众对水法规的了解还不够,或者说是法盲。由此可以看出水法规的宣传还有死角。因此,水法规的学习宣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学习宣传水法规入手,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文章作者: 王炎阶 陆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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