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如何理解。

答:学生的权利有:

(1)参加教育教学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4)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义务;

(2)养成良习义务;

(3)努力学习义务;

(4)遵守校规义务。

在学校教育中,一部分教师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略学生同样享有的权利,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协调好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必要条件。

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如何理解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答: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基本权利有:

(1)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报酬待遇权;

(5)参与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有:

(1)遵纪守法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

(3)思想教育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6)提高水平义务。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也就是说,教师作为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可以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教育的实际和学生的基本状况,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创新教育教学的形式和方法。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主动性发挥的基础,也是教育实践有效进行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教师只有拥有了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权利,才能够更好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有哪些?如何理解。

答:教师法律责任的类型有: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具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狭义上所讲的教育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它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是指义务教育阶段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承担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如何认识教师与学校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答:学校是作为独立的法人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这一点两方面观点都没有异议。学校作为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是依据转承责任的理论。转承责任确定的条件有二:一是行为人与法人单位有一种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是基本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必须是履行法人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只有职务行为才能视为是法人自己的行为,工作人员只不过是法人的“手足”而已,这是转承责任的必要条件。简言之,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对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不能承担责任。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事务,完全是依“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来确立其行为规范或义务的。个人事务应依法律关于公民的一般行为规范来评价,如有违反,则属对此一般行为规范的违反,所产生的即是个人责任。教师与学校是隶属关系是勿庸置疑的。那么,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哪些行为才算是职务行为呢?对于这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我们不妨换一下思考的方式,将问题转换为:教师与学生发生的法律纠纷中,教师是否凭借了其因担任某种职务才拥有的权力。

法人对日常事务及其场所和秩序的管理,指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也对其日常事务及其所在场所正常秩序负责。法人对其所在场所正常秩序的管理,不仅在工作期间,也包括非工作期间。法人既然占有和控制着一定的场所及场所上的设施设备等,依法就产生了法人对自己的事、物的谨慎管理的职责,同时也产生了法人对任何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义务。如果学校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学校对学生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你对依法执教、文明执教的理解。

答:从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可见,教师有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有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学生作为权利人,虽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地位,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尤其是对有

缺点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能使用“冷暴力”、“软伤害”。学生是受教育者,但并非“管教”对象,学生应该在平等、民主、和谐、融洽的环境气氛中接受教育。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严师出高徒”、“教不严,师之惰”等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学生的权利观念淡薄,也未能全面、准确地理解教师的义务,因此造成有些地方、有些时候对学生的权利尊重和保护不够,甚至出现严重的后果。

六、结合实际,谈谈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对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答:新《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反映在义务教育阶段就是要以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的首要目标。因此,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概念,规定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还对教育教学和教师予以专章规定,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教育教学和师资保障。新的义务教育思想是我国关于未来一段时期义务教育发展方向的指导性概括和展望,只有在深刻理解了义务教育思想的前提下,我们的行为和工作才有可能从自律走向自觉,才有可能不犯大的方向性错误。

因此学校和教师有必要加强学习,领会党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新精神、新要求,对照新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学生和自己的权益,切实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七、试用所学知识分析下面案例。

2006年10月20日上午9时许,某市第三十一中学的牛老师独自在学校办公室内批改作业,两个20多岁的小伙子突然闯了进来。他们进门就问:“你是牛老师吗?”“我是,有什么事儿……”牛老师的话音未落,对方已开始对其拳打脚踢,其中一人还抡起凳子砸到他的头上,直到把他打倒在地。牛老师被打得右眼圈青紫,左耳朵缠着纱布,头上隆起了两个大包,左肩上还有淤血。行凶者逃之夭夭。警方介入调查。

回答下列问题:

(一)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牛老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二)你认为本案如何处理比较恰当?

(三)如何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答:(一)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牛老师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渠道寻求法律救济。

(二)首先,应当将行凶者迅速缉拿归案。行凶者应当负行政、民事责任。牛老师的医疗费用、疗养费用、误工补助行凶者应当负责。其次,牛老师属于在校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学校对牛老师的受伤事件负一定的责任。

(三)①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保卫制度;

②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教师的安全;

③加大法律惩处力度;

④深入宣传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地位;

八、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教师应当如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答: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应加强管理和保养,具有危险性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但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摊派等。

学校利用墙报、广播、录像等对学生进行教育。学校把相关文件进行翻印,及时发到全校各班,学校利用班会课,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教育,增强学生预防伤害和避免危险的能力。各班由班主任结合班级实际,进行专题教育,组织讨论。学校宣传橱窗张贴《预防非典》、《预防火灾、人人有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图片》等进行宣传,学校还应当播放电视《中小学生自救自护常识》等,提高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自觉性。学校还利用家长会、《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积极向学生家长宣传安全教育,促使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共同做好预防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工作。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订应急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使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权责明晰、不疏不漏,从而有效地预防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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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如何理解。

答:学生的权利有:

(1)参加教育教学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4)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学生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义务;

(2)养成良习义务;

(3)努力学习义务;

(4)遵守校规义务。

在学校教育中,一部分教师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略学生同样享有的权利,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协调好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必要条件。

二、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如何理解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答: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基本权利有:

(1)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报酬待遇权;

(5)参与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有:

(1)遵纪守法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

(3)思想教育义务;

(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

(6)提高水平义务。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也就是说,教师作为组织教育活动的主体,可以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针对教育的实际和学生的基本状况,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创新教育教学的形式和方法。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是教师主动性发挥的基础,也是教育实践有效进行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教师只有拥有了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的权利,才能够更好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有哪些?如何理解。

答:教师法律责任的类型有: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具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狭义上所讲的教育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它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是指义务教育阶段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承担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如何认识教师与学校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答:学校是作为独立的法人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这一点两方面观点都没有异议。学校作为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是依据转承责任的理论。转承责任确定的条件有二:一是行为人与法人单位有一种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是基本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必须是履行法人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只有职务行为才能视为是法人自己的行为,工作人员只不过是法人的“手足”而已,这是转承责任的必要条件。简言之,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对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不能承担责任。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事务,完全是依“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来确立其行为规范或义务的。个人事务应依法律关于公民的一般行为规范来评价,如有违反,则属对此一般行为规范的违反,所产生的即是个人责任。教师与学校是隶属关系是勿庸置疑的。那么,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哪些行为才算是职务行为呢?对于这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我们不妨换一下思考的方式,将问题转换为:教师与学生发生的法律纠纷中,教师是否凭借了其因担任某种职务才拥有的权力。

法人对日常事务及其场所和秩序的管理,指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也对其日常事务及其所在场所正常秩序负责。法人对其所在场所正常秩序的管理,不仅在工作期间,也包括非工作期间。法人既然占有和控制着一定的场所及场所上的设施设备等,依法就产生了法人对自己的事、物的谨慎管理的职责,同时也产生了法人对任何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义务。如果学校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学校对学生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你对依法执教、文明执教的理解。

答:从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可见,教师有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有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学生作为权利人,虽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地位,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尤其是对有

缺点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不能使用“冷暴力”、“软伤害”。学生是受教育者,但并非“管教”对象,学生应该在平等、民主、和谐、融洽的环境气氛中接受教育。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严师出高徒”、“教不严,师之惰”等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人们对学生的权利观念淡薄,也未能全面、准确地理解教师的义务,因此造成有些地方、有些时候对学生的权利尊重和保护不够,甚至出现严重的后果。

六、结合实际,谈谈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对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答:新《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反映在义务教育阶段就是要以未成年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的首要目标。因此,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概念,规定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还对教育教学和教师予以专章规定,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教育教学和师资保障。新的义务教育思想是我国关于未来一段时期义务教育发展方向的指导性概括和展望,只有在深刻理解了义务教育思想的前提下,我们的行为和工作才有可能从自律走向自觉,才有可能不犯大的方向性错误。

因此学校和教师有必要加强学习,领会党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新精神、新要求,对照新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学生和自己的权益,切实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七、试用所学知识分析下面案例。

2006年10月20日上午9时许,某市第三十一中学的牛老师独自在学校办公室内批改作业,两个20多岁的小伙子突然闯了进来。他们进门就问:“你是牛老师吗?”“我是,有什么事儿……”牛老师的话音未落,对方已开始对其拳打脚踢,其中一人还抡起凳子砸到他的头上,直到把他打倒在地。牛老师被打得右眼圈青紫,左耳朵缠着纱布,头上隆起了两个大包,左肩上还有淤血。行凶者逃之夭夭。警方介入调查。

回答下列问题:

(一)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牛老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二)你认为本案如何处理比较恰当?

(三)如何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答:(一)按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牛老师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渠道寻求法律救济。

(二)首先,应当将行凶者迅速缉拿归案。行凶者应当负行政、民事责任。牛老师的医疗费用、疗养费用、误工补助行凶者应当负责。其次,牛老师属于在校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学校对牛老师的受伤事件负一定的责任。

(三)①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保卫制度;

②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教师的安全;

③加大法律惩处力度;

④深入宣传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地位;

八、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教师应当如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答: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应加强管理和保养,具有危险性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但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摊派等。

学校利用墙报、广播、录像等对学生进行教育。学校把相关文件进行翻印,及时发到全校各班,学校利用班会课,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教育,增强学生预防伤害和避免危险的能力。各班由班主任结合班级实际,进行专题教育,组织讨论。学校宣传橱窗张贴《预防非典》、《预防火灾、人人有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图片》等进行宣传,学校还应当播放电视《中小学生自救自护常识》等,提高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自觉性。学校还利用家长会、《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积极向学生家长宣传安全教育,促使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共同做好预防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工作。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订应急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使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权责明晰、不疏不漏,从而有效地预防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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