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中国只有银行本票。 即期本票,远期本票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支票
业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商业汇票由第三人承兑的,出票人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付款期限
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
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承兑到期,持票入方能兑付。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提示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付款期款 限
其他
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
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
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
是确定 是确定
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 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
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
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我国
使用区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区
域
算
(三)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
以取得财产。
•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
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 ⑤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
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
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
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 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 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
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 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
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中国只有银行本票。 即期本票,远期本票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支票
业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商业汇票由第三人承兑的,出票人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付款期限
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
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承兑到期,持票入方能兑付。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目行处理。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提示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付款期款 限
其他
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金额是确定的;都必须无条
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的存户,而且出票时帐户上有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付款期也
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
是确定 是确定
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 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
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
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我国
使用区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区
域
算
(三)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
以取得财产。
• ②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
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 ⑤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
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
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 ⑤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
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 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 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
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 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
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