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立法研究

  【摘 要】 安全与效率是行政强制制度的两种主要价值取向,安全与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一对矛盾。安全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但却容易忽视执法成本的增加。效率强调执法的迅速与快捷,但却容易忽视个人利益的保护。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我国应建立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兼 顾效率为原则的行政强制法的价值体系。  【关键词】 行政强制;立法;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62-01  在计划经济年代的管理论调支配下,命令是行政机关的当然权力,服从是公民的当然义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渐推进,行政法制化、依法行政的要求迫在眉睫。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理想的行政强制立法的价值取向  在哲学上,价值判断本身就具有强烈的主体性色彩,加之不同的主体对价值的需 要不同,其价值判断也就大不一样。因此,很难认定何种价值观最为理想。但,法律作为政治的一部分,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变化。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影响着法律的价值的取向。而这些又都是客观的事物。因此,价值的取舍还是有一定的尺度与标准的。这就为我们寻找一种理想的行政强制立法价值提供了基础与可能。而这种价值取向应包含一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与效率并存  安全与效率是当代社会两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不能随意舍弃一方,而只采取一 方。霍布斯有一句法律格言:“人的安全乃至高无上的法律”现在,每个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追求行政效率,又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根本要求。在有限的行政资源面前,一味的追求安全而轻视效率,必然会造成行政行为的缓慢,行政成本的增加,与经济快速发展的脱节。  (二)行政强制执行价值观应适当偏重于公民安全  行政强制执行以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为目 的,它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益,为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谋求福利,使其生活得更加幸福和美好。这样就要求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更注重公民安全的偏重。如果,一味追求行政效率,而轻视公民安全的保障。这样,无疑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的做法。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价值观应该偏重于公民安全。至于程度,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而定。在有着优良法学传统的国家,程度可以低点,甚至可以与效率程度相同。而对法制化程度不高、缺乏优良法学传统的国家,程度就要适当提高。  (三)行政强制执行价值观应当具备适当的弹性范围  在这一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等客观情况的变化,行 政强制执行价值目标可作适当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在偏重公民安全的前提下发生的。而且,这种变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哲学思想。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政治的一部分,对它有影响力的因素很多。如经济、文化甚至是政治。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法律不做调整的话,很容易对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偏重公民安全而不是一直偏重,我们要根据不同的国情来做出不同程度的调整。  从理论上讲,解决两大价值观存在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按照理想的价值观,修正 乃至重新构建行政强制价值观。对公民安全观来说,应当在保证适当偏向公民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行政效率的关注。这是一种价值观体系内的变化,因而相对容易。对于行政效率观来说,需要从偏重于对行政效率的关注转变为偏重于对公民安全的关注,这是一种价值观体系的根本变化,相对较为困难。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人们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终将作出理性的选择。  二、根据我国国情应建立的价值体系  (一)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  耶林指出:“对人类而言,若无权利,人将归于牲畜,因此罗马人把奴隶同家畜一 样对待。因此,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 因而权利是与人的独立存在紧密相联,权利与人的生命存在具有直接同一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就是保障公民作为独立存在于社会的资格。而权力则不同,它是特定的人所具有的支配他人的力量,用韦伯的话来说,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行为的可能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已发展成为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的保障机关。与权利相比,权力应该退居次席。所以,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优先保障公民权利。所以,现代法把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以权利为本位。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其权利更应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中国应建立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行政强制立法价值体系。  (二)以兼顾效率为原则  行政活动的本质要求就是提高行政效率,所以行政强制的运行也离不开行政效率 这一追求目标。行政强制主要地体现在它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最终实现上,即它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行政决定。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最终都是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管理上的目的,这种管理目的就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来实现其意思表示。行政机关的这种管理意思表示有时相对人能自觉配合或履行,此时行政强制权就无须表现出来;而有些情况下相对人无法履行或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行政机关所作管理意思表示,行政机关为了管理需要,就不得不动用行政强制权来实现其管理目的,于是就表现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总之,行政强制法作为规范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法律的出台不可避免。其立法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其价值关系着他是否可以真正做到,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里,我所论述的只是理论上的,“对法学,除了它的世纪任务以外,不能要求它追求一种与此无关的‘纯理论’的目标。法学最终的任务是要协助法的发展。” 所以,我们还是要根据具体国情来逐步的建立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的价值体系。

  【摘 要】 安全与效率是行政强制制度的两种主要价值取向,安全与效率是社会发展的一对矛盾。安全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但却容易忽视执法成本的增加。效率强调执法的迅速与快捷,但却容易忽视个人利益的保护。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我国应建立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兼 顾效率为原则的行政强制法的价值体系。  【关键词】 行政强制;立法;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62-01  在计划经济年代的管理论调支配下,命令是行政机关的当然权力,服从是公民的当然义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渐推进,行政法制化、依法行政的要求迫在眉睫。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理想的行政强制立法的价值取向  在哲学上,价值判断本身就具有强烈的主体性色彩,加之不同的主体对价值的需 要不同,其价值判断也就大不一样。因此,很难认定何种价值观最为理想。但,法律作为政治的一部分,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变化。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影响着法律的价值的取向。而这些又都是客观的事物。因此,价值的取舍还是有一定的尺度与标准的。这就为我们寻找一种理想的行政强制立法价值提供了基础与可能。而这种价值取向应包含一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与效率并存  安全与效率是当代社会两个重要的价值取向,不能随意舍弃一方,而只采取一 方。霍布斯有一句法律格言:“人的安全乃至高无上的法律”现在,每个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追求行政效率,又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根本要求。在有限的行政资源面前,一味的追求安全而轻视效率,必然会造成行政行为的缓慢,行政成本的增加,与经济快速发展的脱节。  (二)行政强制执行价值观应适当偏重于公民安全  行政强制执行以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为目 的,它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益,为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谋求福利,使其生活得更加幸福和美好。这样就要求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更注重公民安全的偏重。如果,一味追求行政效率,而轻视公民安全的保障。这样,无疑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的做法。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价值观应该偏重于公民安全。至于程度,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而定。在有着优良法学传统的国家,程度可以低点,甚至可以与效率程度相同。而对法制化程度不高、缺乏优良法学传统的国家,程度就要适当提高。  (三)行政强制执行价值观应当具备适当的弹性范围  在这一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等客观情况的变化,行 政强制执行价值目标可作适当的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在偏重公民安全的前提下发生的。而且,这种变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哲学思想。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政治的一部分,对它有影响力的因素很多。如经济、文化甚至是政治。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法律不做调整的话,很容易对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偏重公民安全而不是一直偏重,我们要根据不同的国情来做出不同程度的调整。  从理论上讲,解决两大价值观存在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按照理想的价值观,修正 乃至重新构建行政强制价值观。对公民安全观来说,应当在保证适当偏向公民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行政效率的关注。这是一种价值观体系内的变化,因而相对容易。对于行政效率观来说,需要从偏重于对行政效率的关注转变为偏重于对公民安全的关注,这是一种价值观体系的根本变化,相对较为困难。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人们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终将作出理性的选择。  二、根据我国国情应建立的价值体系  (一)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  耶林指出:“对人类而言,若无权利,人将归于牲畜,因此罗马人把奴隶同家畜一 样对待。因此,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 因而权利是与人的独立存在紧密相联,权利与人的生命存在具有直接同一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就是保障公民作为独立存在于社会的资格。而权力则不同,它是特定的人所具有的支配他人的力量,用韦伯的话来说,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行为的可能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已发展成为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的保障机关。与权利相比,权力应该退居次席。所以,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优先保障公民权利。所以,现代法把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以权利为本位。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其权利更应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中国应建立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行政强制立法价值体系。  (二)以兼顾效率为原则  行政活动的本质要求就是提高行政效率,所以行政强制的运行也离不开行政效率 这一追求目标。行政强制主要地体现在它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最终实现上,即它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行政决定。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最终都是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管理上的目的,这种管理目的就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来实现其意思表示。行政机关的这种管理意思表示有时相对人能自觉配合或履行,此时行政强制权就无须表现出来;而有些情况下相对人无法履行或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行政机关所作管理意思表示,行政机关为了管理需要,就不得不动用行政强制权来实现其管理目的,于是就表现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总之,行政强制法作为规范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的法律的出台不可避免。其立法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其价值关系着他是否可以真正做到,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里,我所论述的只是理论上的,“对法学,除了它的世纪任务以外,不能要求它追求一种与此无关的‘纯理论’的目标。法学最终的任务是要协助法的发展。” 所以,我们还是要根据具体国情来逐步的建立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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