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什么是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

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

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执行这四

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

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重点是开展买官卖官专项整治。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组通字〔2010〕21号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建立和实施上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学习培训在先、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1、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四项监督制度”转发到县一级,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转发到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省、市、县三级党委组织部要将“四项监督制度”连同测试题分送

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所有成员,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掌握并进行自我测试(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给领导干部的函参考样稿及测试参考题附后)。

2、切实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近期,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要将“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的学习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为2010年度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讨论和培训(包括培训计划)情况,于2010年5月底前形成专题材料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3、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与县委书记开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专题谈心谈话时,要将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并就认真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县委书记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

4、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问卷测试等方式督促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中央组织部将适时在各省(区、市)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抽选一部分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通过调研座谈、电话访谈、问卷测试等方式,了解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情况,对知晓程度明显偏低的单位,将约请有关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的负责同志谈话,进行提醒督促。中央巡视组将通过适当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和部门的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并对谈话对象进行问卷测试。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内部刊物、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各地各部门开展新闻宣传情况,按照要求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

1)。

二、扎实抓好贯彻实施

(一)认真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行

6、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今年上半年,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开通网上举报。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或实名举报的违规用人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的违规用人问题,都必须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7、要充实选人用人问题查核力量。根据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熟悉查核工作的协查员队伍,切实加大查核工作力度,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每一件举报的受理、查核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查处情况报告要由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署名。对转由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选人用人

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

8、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以典型案件的查处通报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切实执行。违规用人问题查处情况报告要明确提出是否进行通报的意见,不进行通报的要作出说明。省部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受到责任追究人员及通报情况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2)

9、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在选人用人上存在失职问题的,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应当由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的干部“带病提拔”情况。调查工作一般要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干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开展。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要作出说明;不进行调查处理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和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办法,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要将制定和落实记实制度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内容。不认真落实记实制度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1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抓紧制定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操作规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受理审核工作责任制。

12、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告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要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3、要定期对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中发现规律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措施。省部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要交将受理审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3)。

(三)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14、今年上半年,中央组织部将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部署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早研究,统筹安排,从本年度起,在各级有干部任免权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15、切实用好“一报告两评议”结果。“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评议结果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反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较差的单位,要明确提出整改、提高的要求。

16、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派出检查组或者结合巡视工作,对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7、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较高的干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督促有关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分析,并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应要求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四)深入开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18、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抓紧研究制定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细化程序步骤,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执行到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参照《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工作操作规程。

19、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均必须对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进行离任

检查。各级党政机关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离任,也要进行离任检查。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开展离任检查情况,每半年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4、附件5)。

三、切实加强督促指导

20、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召开片会、专题调研、专项督查或结合巡视,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2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关注舆情、及时应对。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做法和成效,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建立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对反应迟缓、应对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对执行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具体政策问题,由中央组织部或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研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作出政策解释。“四项监督制度”实施一年后,中央组织部将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附件:

1、“四项监督制度”及贯彻实施宣传情况汇总表(样表);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样表);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汇总表(样表);

4、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情况汇总表(样表一、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0年3月30日

什么是四项干部监督制度

是指中央办公厅在2010年4月份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以及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颁布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

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

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项干部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执行这四

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

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重点是开展买官卖官专项整治。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从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用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制度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组通字〔2010〕21号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2010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建立和实施上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学习培训在先、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实施。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1、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四项监督制度”转发到县一级,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转发到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省、市、县三级党委组织部要将“四项监督制度”连同测试题分送

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所有成员,督促他们认真学习掌握并进行自我测试(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给领导干部的函参考样稿及测试参考题附后)。

2、切实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近期,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要将“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的学习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培训。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为2010年度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讨论和培训(包括培训计划)情况,于2010年5月底前形成专题材料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3、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与县委书记开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专题谈心谈话时,要将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并就认真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县委书记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

4、各地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问卷测试等方式督促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中央组织部将适时在各省(区、市)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抽选一部分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通过调研座谈、电话访谈、问卷测试等方式,了解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情况,对知晓程度明显偏低的单位,将约请有关单位组织人事

部门的负责同志谈话,进行提醒督促。中央巡视组将通过适当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和部门的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并对谈话对象进行问卷测试。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内部刊物、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本地区本部门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各地各部门开展新闻宣传情况,按照要求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

1)。

二、扎实抓好贯彻实施

(一)认真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行

6、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今年上半年,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开通网上举报。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或实名举报的违规用人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的违规用人问题,都必须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7、要充实选人用人问题查核力量。根据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熟悉查核工作的协查员队伍,切实加大查核工作力度,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认真执行立项督查制度,每一件举报的受理、查核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查处情况报告要由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署名。对转由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选人用人

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

8、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以典型案件的查处通报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切实执行。违规用人问题查处情况报告要明确提出是否进行通报的意见,不进行通报的要作出说明。省部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受到责任追究人员及通报情况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2)

9、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在选人用人上存在失职问题的,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应当由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查的干部“带病提拔”情况。调查工作一般要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干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开展。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要作出说明;不进行调查处理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0、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和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办法,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要将制定和落实记实制度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内容。不认真落实记实制度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1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抓紧制定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操作规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受理审核工作责任制。

12、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告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要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3、要定期对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中发现规律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措施。省部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要交将受理审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3)。

(三)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14、今年上半年,中央组织部将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部署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早研究,统筹安排,从本年度起,在各级有干部任免权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15、切实用好“一报告两评议”结果。“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评议结果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反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较差的单位,要明确提出整改、提高的要求。

16、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派出检查组或者结合巡视工作,对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7、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较高的干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督促有关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分析,并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应要求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四)深入开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18、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抓紧研究制定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细化程序步骤,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执行到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要参照《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工作操作规程。

19、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均必须对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进行离任

检查。各级党政机关有干部任免权的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离任,也要进行离任检查。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开展离任检查情况,每半年汇总填表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汇总表样表见附件4、附件5)。

三、切实加强督促指导

20、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召开片会、专题调研、专项督查或结合巡视,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2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关注舆情、及时应对。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做法和成效,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建立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对反应迟缓、应对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2、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对执行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具体政策问题,由中央组织部或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研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作出政策解释。“四项监督制度”实施一年后,中央组织部将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附件:

1、“四项监督制度”及贯彻实施宣传情况汇总表(样表);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样表);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汇总表(样表);

4、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情况汇总表(样表一、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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