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营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 出租门面状况
出租方出租的房屋座落于衡阳市珠晖区葵花里23号101户一套,使用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字第 号),现出租给承租方作经营作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陆年,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三条 押金和租金交约期限
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押金 元,合同到期后,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押金如数退承租方,但不计利息。承租方租的房屋月租金为 元,承租方必须履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金交纳方式为每月的第壹天交清当月的房屋租金,依此类推。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履行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合同期满后擅自将门面转租,转让或转借(含联营)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和水电费壹个月的;
4、未经出租方同意改变或破坏房屋设施的;
5、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门面是,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租金另外协商),但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租方,协商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未签订新的合同,本合同到期终止。
6、如承租方逾期不搬出,出租方有权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和支付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及赔偿。
第五条 门面装修
承租方在门面装修时,不得改变门面设计结构及房内设施,并在承租期间对给排水管的维修和疏通等责任,否则由此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承租方在该房屋内、外装修,新花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拆除部分装修设施,则由承租方应拆除全部装修并清扫后将房屋恢复原样交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付出装修费为由向出租方或下一个承租人收取任何装修费或转让费。
第六条 免责条件
门面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地震、战争等)和国家政策不允许的条件下的原因导致毁损造成承租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承租方应依法经营,承担租赁期内应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全部费用及税收。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害相邻户的利益,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期内,如出租方收回房租,不能履行合同,应向承租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如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出租方有权收回门面房屋,不
承担承租方任何损失。
2、承租方在承租房屋期间,水、电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尚欠水、电费,因承租方所欠水、电费造成水、电费停用,出租方重新启用及欠水、电费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依法追缴的权利。
3、承租方在装修和经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及有关规定,若因安全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给出租方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出现亏损与出租方无任何经济、法律责任。禁止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出将出租方的房屋作任何抵押。房屋产权永久属于出租方所有。
5、水、电表由出租方负责到户,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租赁期内的水、电费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壹份,承租方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出租方: 承租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营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 出租门面状况
出租方出租的房屋座落于衡阳市珠晖区葵花里23号101户一套,使用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珠晖字第 号),现出租给承租方作经营作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陆年,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三条 押金和租金交约期限
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纳押金 元,合同到期后,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押金如数退承租方,但不计利息。承租方租的房屋月租金为 元,承租方必须履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金交纳方式为每月的第壹天交清当月的房屋租金,依此类推。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履行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合同期满后擅自将门面转租,转让或转借(含联营)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和水电费壹个月的;
4、未经出租方同意改变或破坏房屋设施的;
5、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门面是,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租金另外协商),但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租方,协商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未签订新的合同,本合同到期终止。
6、如承租方逾期不搬出,出租方有权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和支付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及赔偿。
第五条 门面装修
承租方在门面装修时,不得改变门面设计结构及房内设施,并在承租期间对给排水管的维修和疏通等责任,否则由此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承租方在该房屋内、外装修,新花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拆除部分装修设施,则由承租方应拆除全部装修并清扫后将房屋恢复原样交付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付出装修费为由向出租方或下一个承租人收取任何装修费或转让费。
第六条 免责条件
门面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地震、战争等)和国家政策不允许的条件下的原因导致毁损造成承租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承租方应依法经营,承担租赁期内应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全部费用及税收。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害相邻户的利益,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期内,如出租方收回房租,不能履行合同,应向承租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如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出租方有权收回门面房屋,不
承担承租方任何损失。
2、承租方在承租房屋期间,水、电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尚欠水、电费,因承租方所欠水、电费造成水、电费停用,出租方重新启用及欠水、电费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依法追缴的权利。
3、承租方在装修和经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及有关规定,若因安全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给出租方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出现亏损与出租方无任何经济、法律责任。禁止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出将出租方的房屋作任何抵押。房屋产权永久属于出租方所有。
5、水、电表由出租方负责到户,费用由出租方负责,租赁期内的水、电费及其它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壹份,承租方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出租方: 承租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