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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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相关问题

一、定义与内涵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是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拍卖的方式达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供地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类是土地市场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以拍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政府供地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我国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采用行政划拨、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为各类建设提供用地。在这四类供地方式中,划拨属于无偿的行政配置,作价出资(入股)属于向特定对象的一种配置方式,因而,这两类供地方式都无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市场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而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这两种供地方式,土地使用者一般都不是特定的,因此,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由市场选择土地使用者。四种方式各有不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出让、租赁直接涉及到投资者、国家、社会等各方面的利益,从上述四种供地方式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政府供地中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限制和规范协议出让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招标、拍卖、挂牌集中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招标拍卖挂牌是推行主动供地的重要手段,招标拍卖挂牌可以改变过去单纯随项目供地的方式,形成政府先供地再由市场选择用地者的主动供地机制,有助于实现政府按规划统一转用、统一供地,以供应引导和制约需求,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机制,同时,招标拍卖挂牌还可以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治土地批租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

(二)转让中的招标拍卖挂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招标、拍卖或挂牌是指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转让或出租其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或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并达到约定的开发建设条件后,有权将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在转让、出租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达成交易。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由土地权利人自行决定。

本讲座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政府供地中的招标拍卖挂牌问题。

二、制度的形成与进展

(一)深圳的探索与法律修改(1987-1994)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与此相应的土地使用制度也是计划分配、行政划拨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模式,土地不允许出让、转让,当然也谈不上招标、拍卖了。1987年,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市开创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招标、拍卖的先河。1987年9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协议方式第一次向企业出让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1月25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又以公开招标形式出让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9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参加竞投。首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则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于同年12月1日举行,时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副局长的刘佳胜主槌拍卖,包括9家境外企业在内,共有44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参加竞价,最终被深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525万元取得了该宗地50年的使用权。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成功尝试,直接促进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1988年,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先后修改,将原来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自此,原来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被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新型土地使用制度所替代,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可以作为商品在土地市场中交易。如同其他商品交易一样,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也同样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

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至国土资源部成立(1995-1998)

1995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划拨和出让供地的范围,除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外,其他国有土地必须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并具体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公布和土地市场交易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形成(国土资源部成立后)

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明确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1999年1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再次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2001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明确要大力推行招标拍卖制度。“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

国土资源部2001年6月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强调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计划出让的土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必须公开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必须公布协议结果。

2002年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招标拍卖。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11号),再次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3年6月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所有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要求协议出让也必须公开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所有权规范》。

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也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07年3月,《物权法》颁布,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2007年8月,国土资源部办不了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这一制度。

因此,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仅是国有土地市场配置的方式,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党纪和政纪要求。

尽管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一直有要求,但由于过去我国土地市场不够发育,特别是九十年代早期的房地产热和随后而来的低谷,土地供应总量失控,加之崇拜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等,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拍卖比例很低。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大力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特别是11号令的颁布,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界定

根据39号令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具体可分解为: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与此相应,协议出让的范围可界定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四、土地出让中的地价评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标的涉及的价款高,经常高达数千万元甚至数十亿元,后期开发建设又需要巨额投资,加之要充分考虑后期开发建设、利用和销售情况,土地使用权价格影响因素众多,并且土地市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人很难正确判断土地价格的合理性。因此,为保证出让顺利进行,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土地估价,了解拍卖宗地的正常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拍卖底价和起叫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土地估价,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师或委托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当是拟出让宗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客观、正常价格。土地估价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等。由于出让宗地一般都是用于开发或再开发建设,因此,假设开发法、市场比较法往往成为首先被选用的方法,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也比较常用,成本逼近法则较为少用。估价师在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估价时,一定要对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变化趋势有准确的把握,同时要对出让文件中关于出让地块的条件介绍和使用条件进行认真分析,坚持多方法比较,客观确定评估对象的正常市场价格,规范出具相应的土地估价报告。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的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评估价、市场价、底价、起叫价、其始价、成交价的概念与区别。

(二)协议出让的几种情形与相应的地价评估:

1、供地中的协议出让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4、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

(一)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上公布。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用地预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在收到预申请20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3、确定供地方式

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定销商品房用地出让方式

(二)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1、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四)编制出让文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1、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2、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3、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五)发布出让公告

1、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2、公告内容

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

1、申请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2、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③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③ 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② 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受理申请及资格审查

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4、 出让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1、投标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招标人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2、开标

招标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3、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4、定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5、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八)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1、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3)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4)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

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5)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6)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7)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8)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2、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拍卖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过程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挂牌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1、公布挂牌信息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竞买人报价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系统报价。

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确认报价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4、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不成交。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5、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6、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挂牌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挂牌过程应当制作挂牌笔录。

(十)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公布出让结果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十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十二)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三)资料归档

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挂牌、拍卖、招标的区别:

选项   挂牌交易 拍卖 招标

低价是否公开  公开 不公开 不公开

低价由谁确定 委托人 拍卖委员会 招标委员会

是否设定独立于委托人

的集体决策组织  不需要 设立拍卖委员会  设立招标委员会

报价方式 交易中心 电脑报价终端报价   现场举牌            填写投标书

报价次数 可多次报价   可多次报价 一次报价机会

竞买(投)人数  大于或等于1人 大于或等于2人  大于或等于2人

竞价规则  规定的截至时间内价高者得 价高者得    价高者得

公告发布地点 一般在交易中心和互联网发布 交易中心和互联网,交易中心和互联网, 并在                                                         指定报刊刊登 并在指定报刊刊登

公告期限 不少于30日 公告发布方   由委托方发布

转载

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相关问题

一、定义与内涵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是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拍卖的方式达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供地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类是土地市场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以拍卖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政府供地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我国城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采用行政划拨、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为各类建设提供用地。在这四类供地方式中,划拨属于无偿的行政配置,作价出资(入股)属于向特定对象的一种配置方式,因而,这两类供地方式都无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市场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而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这两种供地方式,土地使用者一般都不是特定的,因此,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由市场选择土地使用者。四种方式各有不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出让、租赁直接涉及到投资者、国家、社会等各方面的利益,从上述四种供地方式的定义可以看出,在政府供地中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限制和规范协议出让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招标、拍卖、挂牌集中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招标拍卖挂牌是推行主动供地的重要手段,招标拍卖挂牌可以改变过去单纯随项目供地的方式,形成政府先供地再由市场选择用地者的主动供地机制,有助于实现政府按规划统一转用、统一供地,以供应引导和制约需求,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机制,同时,招标拍卖挂牌还可以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治土地批租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

(二)转让中的招标拍卖挂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招标、拍卖或挂牌是指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转让或出租其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或承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并达到约定的开发建设条件后,有权将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在转让、出租出让或承租土地使用权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达成交易。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由土地权利人自行决定。

本讲座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政府供地中的招标拍卖挂牌问题。

二、制度的形成与进展

(一)深圳的探索与法律修改(1987-1994)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与此相应的土地使用制度也是计划分配、行政划拨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模式,土地不允许出让、转让,当然也谈不上招标、拍卖了。1987年,作为经济特区的深圳市开创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招标、拍卖的先河。1987年9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协议方式第一次向企业出让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11月25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又以公开招标形式出让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9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参加竞投。首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则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于同年12月1日举行,时任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副局长的刘佳胜主槌拍卖,包括9家境外企业在内,共有44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参加竞价,最终被深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525万元取得了该宗地50年的使用权。深圳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成功尝试,直接促进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1988年,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先后修改,将原来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自此,原来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被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新型土地使用制度所替代,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可以作为商品在土地市场中交易。如同其他商品交易一样,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也同样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

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至国土资源部成立(1995-1998)

1995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划拨和出让供地的范围,除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外,其他国有土地必须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并具体明确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公布和土地市场交易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形成(国土资源部成立后)

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明确要求:“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1999年1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再次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2001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明确要大力推行招标拍卖制度。“为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要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

国土资源部2001年6月下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强调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计划出让的土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必须公开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必须公布协议结果。

2002年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招标拍卖。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11号),再次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3年6月颁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所有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要求协议出让也必须公开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所有权规范》。

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也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07年3月,《物权法》颁布,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2007年8月,国土资源部办不了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这一制度。

因此,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仅是国有土地市场配置的方式,更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党纪和政纪要求。

尽管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一直有要求,但由于过去我国土地市场不够发育,特别是九十年代早期的房地产热和随后而来的低谷,土地供应总量失控,加之崇拜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等,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拍卖比例很低。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大力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特别是11号令的颁布,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界定

根据39号令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具体可分解为: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与此相应,协议出让的范围可界定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四、土地出让中的地价评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标的涉及的价款高,经常高达数千万元甚至数十亿元,后期开发建设又需要巨额投资,加之要充分考虑后期开发建设、利用和销售情况,土地使用权价格影响因素众多,并且土地市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人很难正确判断土地价格的合理性。因此,为保证出让顺利进行,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土地估价,了解拍卖宗地的正常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拍卖底价和起叫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土地估价,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师或委托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当是拟出让宗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客观、正常价格。土地估价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剩余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等。由于出让宗地一般都是用于开发或再开发建设,因此,假设开发法、市场比较法往往成为首先被选用的方法,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也比较常用,成本逼近法则较为少用。估价师在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估价时,一定要对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变化趋势有准确的把握,同时要对出让文件中关于出让地块的条件介绍和使用条件进行认真分析,坚持多方法比较,客观确定评估对象的正常市场价格,规范出具相应的土地估价报告。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的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评估价、市场价、底价、起叫价、其始价、成交价的概念与区别。

(二)协议出让的几种情形与相应的地价评估:

1、供地中的协议出让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的协议出让最低价。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4、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

(一)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上公布。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用地预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在收到预申请20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及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3、确定供地方式

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定销商品房用地出让方式

(二)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1、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四)编制出让文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1、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2、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3、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五)发布出让公告

1、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2、公告内容

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

1、申请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2、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③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③ 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② 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受理申请及资格审查

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4、 出让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1、投标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招标人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2、开标

招标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3、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4、定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5、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八)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1、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

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3)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等;

(4)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

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5)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6)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7)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8)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2、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拍卖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过程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挂牌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1、公布挂牌信息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地点挂牌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竞买人报价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填写报价单报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系统报价。

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5)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确认报价

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4、挂牌截止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最高挂牌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成交,最高挂牌价格的出价人为竞得人;

(2)最高挂牌价格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不成交。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5、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落槌表示现场竞价成交,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应价或出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6、签订《成交确认书》

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挂牌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挂牌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挂牌人与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挂牌过程应当制作挂牌笔录。

(十)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公布出让结果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

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十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十二)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三)资料归档

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挂牌、拍卖、招标的区别:

选项   挂牌交易 拍卖 招标

低价是否公开  公开 不公开 不公开

低价由谁确定 委托人 拍卖委员会 招标委员会

是否设定独立于委托人

的集体决策组织  不需要 设立拍卖委员会  设立招标委员会

报价方式 交易中心 电脑报价终端报价   现场举牌            填写投标书

报价次数 可多次报价   可多次报价 一次报价机会

竞买(投)人数  大于或等于1人 大于或等于2人  大于或等于2人

竞价规则  规定的截至时间内价高者得 价高者得    价高者得

公告发布地点 一般在交易中心和互联网发布 交易中心和互联网,交易中心和互联网, 并在                                                         指定报刊刊登 并在指定报刊刊登

公告期限 不少于30日 公告发布方   由委托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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