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从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入手,了解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提出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 问题 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范围较宽、频率较高,同时农民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又较差,这都直接影响了农民增收与和谐新农村建设。因此,创新农业风险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就成为建设和谐三农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1982年我国现代农业保险开始起步,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23万元。在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只赔不赚,农业保险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02年前,农业保险经营呈现经营者少(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农业保险项目种类少(只是简单的种养两业),保险人才匮乏等特点。   2004年中国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先后批准设立安信、安达和阳光等三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分阶段推进以中央财政、省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比如2004年将江苏、四川、新疆三省区列为开展以省级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2007年又将内蒙、新疆、湖南、四川、吉林、江苏等六省区列为中央财政专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从此开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正式开始进入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政策性”保障为目的的新的发展阶段。   以上种种措施使得我国农业保险短时间内得到迅猛发展,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比增长93.4%,达到7.29亿元。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更是实现保费收入135.68亿元,为2005年的18.6倍。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恢复20多年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各项试点的逐步推进,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服务的领域也不断拓宽,对广大农民防范和抵御农业风险、维护农村稳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仍面临许多难题,难以完全发挥在农业防灾减损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一套系统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法律规章,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非常笼统,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不论从发达国家经验上来看,还是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作为一种农业发展的保护制度的农业保险,其对专门法律的依赖性均相当强。   2.尚未形成完整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负责对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为中国保监会,并明确规定其他政府部门不得对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干预。然而由于农业风险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这给农业保险经营与监管技术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传统农业保险经营与监管技术就是简单套用财产保险的方式。这很难实现对农业风险的有效判断、准确识别、精确计量和损失控制,严重抑制了农业保险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3.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正外部性准公共产品,他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可交易性很差。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除了免征经营机构营业税外,尚缺乏其他政策优惠。而如果没有更多政策支持,单纯商业保险很难得到很大发展,同时根据国际经验,农保的纯商业化经营也不符合公共物品经营规律。另外我国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只针对种植业与养殖业,对其它相关农业生产经营补贴基本没有。同时作为解决农业自然风险措施的灾害救济,也没有发挥出最大效果   4. 缺乏健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风险往往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这严重影响着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发展意愿和经营效果。同时由于农业保险中的洪水、冰雹等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对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而言,均无法单独承担,如何处理巨灾风险在我国目前还属于空白。   5.农民保险意识薄弱,保险费率高农民难以承受   农民作为农业保险的直接投保人,由于存在侥幸心理和长期靠天吃饭思想的影响,再加上保险意识较为欠缺,在缺乏保险宣传的背景下,对于收入较低且增收缓慢的农民而言,他们宁愿将风险自留,而不是自愿投保。同时我国农业保险费率高是导致目前投保率低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费率是其他财产保险费率的十几倍,如此高的保险费率,农民是难以承受的。   三、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目前仍存在较大不足,但也面临很大的发展机遇。应立足我国国情,采取积极对策,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1.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运营轨道   一要依法明确农业保险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尽快制订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管理规定,依法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保护和约束,维护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同时要依法明确合作制、相互制等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地位,推动农业相互保险制度的运行实施。   二要依法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职能与作用。比如经济支持方面,政府应在可能范围内应给予投保农户适度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公司适度费用补贴或税收优惠等;行政支持方面,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协调好各方关系。   三要依法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和实施范围。对实行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规范不同险种保费补贴比例,对投保人给予信贷优惠等政策支持;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农保项目,要强制或半强制推进农业保险。要争取逐步增加农业保险补贴的比重,在试点省份基础上进一步稳步扩大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   四要依法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中央、地方财政联合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农保业务的再保险比例;建立由中央、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设立专门机构对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使用进行监管。   2.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要加大监管服务质量力度。在承保上,由于农民保险知识相对匮乏,要做好保险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工作,严禁强迫或者误导农户投保,严禁以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打恶性价格战;在理赔过程中,建立农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严厉打击保险公司在理赔中的无理拒赔、拖赔、少赔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编造虚假赔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理赔资料的完整有效;要加强农保营销业务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培训时间要充分保证,不定期对保险公司为营销员进行培训的考核开展检查,下大力气监管农村营销员展业行为,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二是加强监管保费补贴资金力度。要从严检查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专项补贴落实情况,杜绝贪污挪用现象,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对地方、用出效果;组织开展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专项检查,防止个别试点省份或试点公司以各种方式通过虚假赔案等套取资金;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与检查力度。   3.加快经营管理创新,全面满足农业保险需求   一是加大产品创新。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要充分考虑南方与北方、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农村的巨大差异;要在全面分析不用农户群体的不同消费理念、购买力、购买偏好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市场研究和细分工作,开发出能满足不同群体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农险产品。既要开发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农民需要的保费较低、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又要开发满足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需要的兼具较高保障与投资理财职能的新型保险产品。   二是加强销售创新。要充分利用各级基层政府、农合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机构的中介资源,广泛开展规模营销;积极与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在广大农村建立起较为完善、覆盖面宽的多渠道农村保险销售服务网络。   三是加快服务创新。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畜牧、农机、农经等部门的力量,为投保农户提供购、产、销全程业务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要进一步简化承保、理赔程序,提高标准化服务程度;要针对逐步富裕起来的农民需求,引导农村居民消费行为理性化,为农户提供科普知识和健康咨询等方面的增值服务。   4.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各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配合,广泛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举办社会咨询会等多种渠道,扩大保险知识宣传面,积极做好引导,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使广大农户了解农业保险,引导农民认识到农业保险是保农、促农、转移分散风险的重要途径,从而达到鼓励农户热情参与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最大可能降低农户经济损失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定富.积极推动发展“三农”保险[J].中国金融.2009,(5).   [2]张宁静,张祖荣.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J].农村经济,2009,(12).      作者简介:王蓓(1984-),女,宁夏银川人,助教,保险职业学院,研究方向:保险。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从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入手,了解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提出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 问题 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范围较宽、频率较高,同时农民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又较差,这都直接影响了农民增收与和谐新农村建设。因此,创新农业风险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就成为建设和谐三农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1982年我国现代农业保险开始起步,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23万元。在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只赔不赚,农业保险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02年前,农业保险经营呈现经营者少(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农业保险项目种类少(只是简单的种养两业),保险人才匮乏等特点。   2004年中国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先后批准设立安信、安达和阳光等三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分阶段推进以中央财政、省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比如2004年将江苏、四川、新疆三省区列为开展以省级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2007年又将内蒙、新疆、湖南、四川、吉林、江苏等六省区列为中央财政专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从此开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正式开始进入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政策性”保障为目的的新的发展阶段。   以上种种措施使得我国农业保险短时间内得到迅猛发展,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比增长93.4%,达到7.29亿元。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更是实现保费收入135.68亿元,为2005年的18.6倍。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恢复20多年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各项试点的逐步推进,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服务的领域也不断拓宽,对广大农民防范和抵御农业风险、维护农村稳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仍面临许多难题,难以完全发挥在农业防灾减损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一套系统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法律规章,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非常笼统,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不论从发达国家经验上来看,还是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作为一种农业发展的保护制度的农业保险,其对专门法律的依赖性均相当强。   2.尚未形成完整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负责对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为中国保监会,并明确规定其他政府部门不得对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干预。然而由于农业风险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这给农业保险经营与监管技术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传统农业保险经营与监管技术就是简单套用财产保险的方式。这很难实现对农业风险的有效判断、准确识别、精确计量和损失控制,严重抑制了农业保险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3.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正外部性准公共产品,他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可交易性很差。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除了免征经营机构营业税外,尚缺乏其他政策优惠。而如果没有更多政策支持,单纯商业保险很难得到很大发展,同时根据国际经验,农保的纯商业化经营也不符合公共物品经营规律。另外我国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只针对种植业与养殖业,对其它相关农业生产经营补贴基本没有。同时作为解决农业自然风险措施的灾害救济,也没有发挥出最大效果   4. 缺乏健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风险往往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这严重影响着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发展意愿和经营效果。同时由于农业保险中的洪水、冰雹等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对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而言,均无法单独承担,如何处理巨灾风险在我国目前还属于空白。   5.农民保险意识薄弱,保险费率高农民难以承受   农民作为农业保险的直接投保人,由于存在侥幸心理和长期靠天吃饭思想的影响,再加上保险意识较为欠缺,在缺乏保险宣传的背景下,对于收入较低且增收缓慢的农民而言,他们宁愿将风险自留,而不是自愿投保。同时我国农业保险费率高是导致目前投保率低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费率是其他财产保险费率的十几倍,如此高的保险费率,农民是难以承受的。   三、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目前仍存在较大不足,但也面临很大的发展机遇。应立足我国国情,采取积极对策,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1.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运营轨道   一要依法明确农业保险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尽快制订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管理规定,依法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保护和约束,维护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同时要依法明确合作制、相互制等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地位,推动农业相互保险制度的运行实施。   二要依法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职能与作用。比如经济支持方面,政府应在可能范围内应给予投保农户适度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公司适度费用补贴或税收优惠等;行政支持方面,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协调好各方关系。   三要依法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和实施范围。对实行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规范不同险种保费补贴比例,对投保人给予信贷优惠等政策支持;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农保项目,要强制或半强制推进农业保险。要争取逐步增加农业保险补贴的比重,在试点省份基础上进一步稳步扩大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   四要依法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中央、地方财政联合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农保业务的再保险比例;建立由中央、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设立专门机构对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使用进行监管。   2.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要加大监管服务质量力度。在承保上,由于农民保险知识相对匮乏,要做好保险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工作,严禁强迫或者误导农户投保,严禁以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打恶性价格战;在理赔过程中,建立农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严厉打击保险公司在理赔中的无理拒赔、拖赔、少赔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编造虚假赔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理赔资料的完整有效;要加强农保营销业务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培训时间要充分保证,不定期对保险公司为营销员进行培训的考核开展检查,下大力气监管农村营销员展业行为,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二是加强监管保费补贴资金力度。要从严检查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专项补贴落实情况,杜绝贪污挪用现象,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对地方、用出效果;组织开展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专项检查,防止个别试点省份或试点公司以各种方式通过虚假赔案等套取资金;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与检查力度。   3.加快经营管理创新,全面满足农业保险需求   一是加大产品创新。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要充分考虑南方与北方、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农村的巨大差异;要在全面分析不用农户群体的不同消费理念、购买力、购买偏好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市场研究和细分工作,开发出能满足不同群体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农险产品。既要开发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农民需要的保费较低、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又要开发满足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需要的兼具较高保障与投资理财职能的新型保险产品。   二是加强销售创新。要充分利用各级基层政府、农合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机构的中介资源,广泛开展规模营销;积极与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在广大农村建立起较为完善、覆盖面宽的多渠道农村保险销售服务网络。   三是加快服务创新。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畜牧、农机、农经等部门的力量,为投保农户提供购、产、销全程业务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要进一步简化承保、理赔程序,提高标准化服务程度;要针对逐步富裕起来的农民需求,引导农村居民消费行为理性化,为农户提供科普知识和健康咨询等方面的增值服务。   4.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各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配合,广泛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举办社会咨询会等多种渠道,扩大保险知识宣传面,积极做好引导,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使广大农户了解农业保险,引导农民认识到农业保险是保农、促农、转移分散风险的重要途径,从而达到鼓励农户热情参与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最大可能降低农户经济损失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定富.积极推动发展“三农”保险[J].中国金融.2009,(5).   [2]张宁静,张祖荣.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J].农村经济,2009,(12).      作者简介:王蓓(1984-),女,宁夏银川人,助教,保险职业学院,研究方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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