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油执行标准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5-10公布 2006-07-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2)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5) 4 许可程序„„„„„„„„„„„„„„„„„„„„„„„„„„„„„„„(5)

4.1 申请和受理„„„„„„„„„„„„„„„„„„„„„„„„„„„„„(5)

4.2 企业实地核查„„„„„„„„„„„„„„„„„„„„„„„„„„„„(6)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7)

4.4 审定和发证„„„„„„„„„„„„„„„„„„„„„„„„„„„„„(7)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 5 审查要求„„„„„„„„„„„„„„„„„„„„„„„„„„„„„„„(8)

5.1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8)

5.2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3)

5.3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4)

5.4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14) 6 证书和标志 „„„„„„„„„„„„„„„„„„„„„„„„„„„„„(16)

6.1 证书„„„„„„„„„„„„„„„„„„„„„„„„„„„„„„„„(16)

6.2 标志„„„„„„„„„„„„„„„„„„„„„„„„„„„„„„„„(17)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 8 收费 „„„„„„„„„„„„„„„„„„„„„„„„„„„„„„„„(18) 9 工作人员守则 „„„„„„„„„„„„„„„„„„„„„„„„„„„„(19) 10 附则„„„„„„„„„„„„„„„„„„„„„„„„„„„„„„„„(19) 附件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0)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用香料香精产品。根据产品原料来源、生产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将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产品单元。又根据产品特征,每个产品单元划分为若干小类。

1.3.1 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4小类:

(1) 蒸馏类;

(2) 浸提类;

(3) 冷榨(磨) 类;

(4) 其他类。

1.3.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 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不分类。

1.3.3 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 ,不分类。

1.3.4 香精单元(应用香精) :分为3小类。

(1)液体类;

(2)浆(膏) 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体态(定义1);

(3)固体(粉末) 类:指以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1.3.5香料香精产品单元表: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组织起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香料香精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取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和(或)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报送的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333室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010-65593448

传 真:010-6525370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郭振艺、刘华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 编:200232

电 话:021-54483433;64824490

传 真:021-54483433

联系人:沈敏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 编:300384

电 话:022-23078959;23078953

传 真:022-23078959

联系人:王萍 赵伏生

国家轻工业香料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灰堆柳林东

邮 编:300222

电 话:022-28341619

传 真:022-28111532

联系人:王青 唐功玲

上海市洗涤剂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 编:200232

电 话:021-64824490

传 真:021-54483433

联系人:林燕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

邮 编:050031

电 话:0311-85677704;85687694

传 真:0311-85677704

联系人:张娟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7号

邮 编:110036

电 话:024-86872785

传 真:024-86872785

联系人:庞燕军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 编:210029

电 话:025-86515440;86666265;86517944

传 真:025-86666265

联系人:汪东华 邹洁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

地 址:杭州城头巷128号

邮 编:310009

电 话:0571-87830982;87830831

传 真:0571-87830825;87808281

联系人:许荣年

厦门精衡日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国家林木良种繁育基地

邮 编:361027

电 话:0592-6312499;6312498;6312478

传 真:0592-6312455

联系人:王艳 朱丽平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武汉站(湖北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武汉市汉口宝丰一路95号(武汉市一轻工业科学研究所内)

邮 编:430030

电 话:027-83640235

传 真:027-83640233

联系人:饶力、程立红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 编:510110

电 话:020-83398585

传 真:020-83398062

联系人:吴岳德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地 址:广州市环市东路水荫路17号之二

邮 编:510075

电 话:020-37607861

传 真:020-37607861

联系人:肖小妮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 编:610031

电 话:028-86690525

传 真:028-86244586

联系人:文永勤 陈燕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昆明市气象路103号

邮 编:650034

电 话:0871-4176025;4142911

传 真:0871-4174432

联系人:他德洪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香料香精产品;

3.2 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计量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7 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填写申证产品单元的“产品小类”和本小类的主导产品;不分类的产品单元填写本单元的主导产品;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加盖公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除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捡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对当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由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4.2.2 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接到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后,指派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中应有一名熟悉香料香精行业生产的审查员和/或技术专家),制定核查计划并以公文书面形式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进行企业实地核查, 应覆盖企业有关申证产品生产条件的全部内容,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 .3)的要求,逐项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实地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审查部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企业申证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属特殊情况例外,如遇生产天然香料产品因有季节性限制,受理后实地核查无生产现场时,需等企业生产状态下再安排实地核查)。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生产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 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4.3.2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原件各二份)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证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上述申证材料各一份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对于审查部组织审查组的,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上述申证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一)

表一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标准及相关标准

一、基础标准:

1. GB/T 14455.1-93 精油 命名原则 2. GB/T 14156 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 3. GB 2760 食品添加剂 使用卫生标准 二、方法标准:

1. GB/T 11538-89 精油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2. GB/T 11539-89 单离及合成香料 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3. GB/T 11540-89 单离及合成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4. GB/T 14454.1-93 香料 试样制备 5. GB/T 14454.2-93 香料 香气评定法 6. GB/T 14454.3-93 香料 色泽检定法 7. GB/T 14454.4-93 香料 折光指数的测定 8. GB/T 14454.5-93 香料 旋光度的测定

9. GB/T 14454.6-93 香料 蒸发后残留物含量的评估 10. GB/T 14454.7-93 香料 冻点的测定

11. GB/T 14454.8-93 香料 桉叶素含量的测定 邻甲酚冻点法 12. GB/T 14454.9-93 香料 黄樟油素含量的测定 冻点法 13. GB/T 14454.10-93 香料 闪点的测定 闭口杯法 14. GB/T 14454.11-93 香料 含酚量的测定 15. GB/T 14454.12-93 香料 微量氯测定法

16. GB/T 14454.13-93 香料 羰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 中性亚硫酸钠法 17. GB/T 14454.14-93 香料 标准溶液、试液和指示液的制备

18. GB/T 14454.15-93 黄樟油 黄樟素和异黄樟素含量的测定 填充柱气相色谱法 19. GB/T 14454.16-93 香料 羰值和羰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 盐酸羟胺法 20. GB/T 14454.17-93 香料 羰值和羰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 游离羟胺法 21. GB/T 14455.2-93 精油 取样方法

22. GB/T 14455.3-93 精油 乙醇中溶混度的评估 23. GB/T 14455.4-93 精油 相对密度的测定 24. GB/T 14455.5-93 精油 酸值的测定 25. GB/T 14455.6-93 精油 酯值的测定

26. GB/T 14455.7-93 精油 乙酰化后酯值的测定和游离醇与总醇含量的评估 27. GB/T 14455.8-93 精油(含叔醇) 乙酰化后酯值的测定和游离醇含量的评估

28. GB/T 14455.9-93 精油 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29. GB/T 14455.10-93 精油 含难以皂化的酯类精油的酯值的测定法 30. GB/T 14457.1-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乙醇中溶解度测定法 31. GB/T 14457.2-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沸程测定法 32. GB/T 14457.3-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熔点测定法

33. GB/T 14457.4-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酸值或含酸量的测定 34. GB/T 14457.5-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含酯量的测定

35. GB/T 14457.6-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伯醇或仲醇含量的测定 乙酰化法 36. GB/T 14457.7-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伯醇或仲醇含量的测定 乙酐吡啶法 37. GB/T 14457.8-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叔醇含量的测定 氯乙酰-二甲基苯胺法

38. GB/T 14458-93 香花浸膏检验方法 三、产品标准: 1. 国家标准:

(1) GB 3861-83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2) GB 3862-83 食品添加剂 天然薄荷脑 (3) GB 4349-93 食品添加剂 丁酸乙酯 (4) GB 6772-86 食品添加剂 冷磨柠檬油 (5) GB 6776-86 食品添加剂 乙酸异戊酯 (6) GB 6779-86 食品添加剂 茉莉浸膏 (7) GB 6780-86 食品添加剂 桂花浸膏 (8) GB 8315-87 食品添加剂 己酸乙酯 (9) GB 8317-87 食品添加剂 乳酸乙酯 (10) GB 8318-87 食品添加剂 生姜油

(11) GB 8319-2003 食品添加剂 亚洲薄荷素油 (12) GB 10348-89 食品添加剂 乙酸芳樟酯

(13) GB 10351-89 食品添加剂 桉叶素含量80%桉叶油 (14) GB 10354-89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醇 (15) GB 10355-89 食品添加剂 乳化香精 (16) GB 11958-89 食品添加剂 肉桂油 (17) GB 11959-89 食品添加剂 香叶油 (18) GB 11960-89 食品添加剂 留兰香油 (19) GB 11961-89 食品添加剂 广藿香油 (20) GB 11962-89 食品添加剂 丁酸

(21) GB 11963-89 食品添加剂 己酸

(22) GB 12487-2004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23) GB 15559-1995 食品添加剂 杭白菊浸膏 (24) GB/T 8793-88 中国贵州柏木油 (25) GB/T 11424-89 山苍子油 (26) GB/T 11425-89 肉桂油

(27) GB/T 12652-2002 亚洲薄荷素油 (28) GB/T 12653-90 中国薰衣草油 (29) GB/T 15068-1994 八角茴香油 2.行业标准:

(1) QB 1119-91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丙酸烯丙酯 (2) QB 1120-91 食品添加剂 八角茴香油 (3) QB 1121-91 食品添加剂 椰子醛(γ-壬内酯)

(4) QB 1122-91 食品添加剂 山楂核烟薰香味料Ⅰ号、Ⅱ号 (5) QB 1467-92 食品添加剂 羟基香茅醛 (6) QB 1509-92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 (7) QB 1953-1994 食品添加剂 枣子酊 (8) QB 1954-1994 食品添加剂 丙酸乙酯 (9) QB 1955-1994 食品添加剂 庚酸乙酯 (10) QB/T 1025-91 麝香草酚 (11) QB/T 1026-91 酮麝香 (12) QB/T 1027-91 合成檀香803 (13) QB/T 1028-91 乙位萘甲醚 (14) QB/T 1029-91 乙酸松油酯 (15) QB/T 1030-91 白樟油 (16) QB/T 1031-91 墨红花浸膏 (17) QB/T 1032-91 黄樟油 (18) QB/T 1033-91 香茅油 (19) QB/T 1430-92 素凝香 (20) QB/T 1431-92 甲基柏木酮 (21) QB/T 1505-92 食品用香精

(22) QB/T 1506-2004 烟用香精 或 YC/T 164-2003 烟用香精和料液 (23) QB/T 1507-92 日化香精 (24) QB/T 1508-92 二氢月桂烯醇 (25) QB/T 1631-92 檀香208

(26) QB/T 1632-92 复盆子酮 (27) QB/T 1769-93 乙酸苄酯 (28) QB/T 1770-93 乙酸异戊酯 (29) QB 1771-93 丙酸乙酯 (30) QB 1772-93 丙酸苄酯 (31) QB/T 1773-93 丁酸乙酯 (32) QB 1774-93 丁酸丁酯 (33) QB/T 1775-93 丁酸异戊酯 (34) QB 1776-93 异戊酸乙酯 (35) QB/T 1777-93 异戊酸异戊酯 (36) QB/T 1778-93 己酸乙酯 (37) QB/T 1779-93 苯甲酸乙酯 (38) QB/T 1780-93 苯甲酸苄酯 (39) QB 1781-93 邻氨基苯甲酸甲酯 (40) QB/T 1782-93 苯乙醇 (41) QB/T 1783-93 合成肉桂醇 (42) QB 1784-93 桃醛 (43) QB/T 1785-93 杨梅醛 (44) QB 1786-93 兔耳草醛 (45) QB/T 1787-93 羟基香茅醛 (46) QB 1788-93 洋茉莉醛 (47) QB/T 1789-93 97%柠檬醛 (48) QB/T 1790-93 结晶玫瑰 (49) QB 1791-93 乙基香兰素 (50) QB 1792-93 dl-合成薄荷脑 (51) QB/T 1793-93 天然薄荷脑 (52) QB/T 1794-93 茉莉浸膏 (53) QB/T 1795-93 大花茉莉浸膏 (54) QB/T 1796-93 白兰浸膏 (55) QB/T 1797-93 桂花浸膏 (56) QB/T 1798-93 赖百当浸膏 (57) QB/T 1799-93 冷磨柠檬油 (58) QB 1800-93 树兰花油 (59) QB/T 1801-93 白兰花油 (60) QB/T 2239-1996 白兰叶油 (61) QB/T 2240-1996 芳樟醇(单离)

(62) QB/T 2241-1996 甲位己基桂醛 (63) QB/T 2242-1996 檀香醚

(64) QB/T 2243-1996 1,8-桉叶素(单离)

(65) QB/T 2244-1996 乙酸乙酯 (66) QB/T 2640-2004 咸味食品香精

(67) QB/T 2641-2004 食品添加剂 甲基环戊烯醇酮 (68) QB/T 2642-2004 麦芽酚

(69) QB/T 2643-2004 食品添加剂 97%柠檬醛(原GB 6773-1986) (70) QB/T 2644-2004食品添加剂 苯乙醇(原GB 6774-1986) (71) QB/T 2645-2004食品添加剂 乙酸苄酯(原GB 6775-1986) (72) QB/T 2646-2004食品添加剂 丁酸异戊酯(原GB 6777-1986) (73) QB/T 2647-2004食品添加剂 异戊酸异戊酯 (原GB 6778-1986) (74) QB/T 2648-2004食品添加剂 己酸烯丙酯 (原GB 10349-1989) (75) QB/T 2649-2004食品添加剂 丁酸苄酯(原GB 10350-1989) (76) QB/T 2650-2004食品添加剂 α-戊基肉桂醛(原GB 10352-1989) (77) QB/T 2651-2004食品添加剂 松油醇(原GB 10353-1989) (78) QB/T 2542-2002苯甲醇(原GB 8794-1988)

(79) QB/T 2519-2001 己酸烯丙酯(原GB 8795-1988、QB/T 3758-1999) (80) QB/T 2543-2002 丁酸苄酯(原GB 8796-1988)

(81) QB/T 2520-2001 乙酸芳樟酯(原GB 8797-1988、QB/T 3760-1999) (82) QB/T 2544-2002 香豆素(原GB 8798-1988)

(83) QB/T 2614-2003 α-戊基肉桂醛(原GB 8799-1988) (84) QB/T 2615-2003 2-乙酰基吡嗪

(85) QB/T 2545-2002 桉叶素含量80%桉叶油 (原GB 8800-1988) (86) QB/T 2616-2003香叶油 (原GB 11426-1989) (87) QB/T 2617-2003松油醇 (原GB 11427-1989)

(88) QB/T 2521-2001 留兰香油 (原GB 11534-1989、QB/T 3766-1999) (89) QB/T 2522-2001 广藿香油(原GB 11535-1989、QB/T 3767-1999) (90) QB/T 2546-2002 二甲苯麝香 (原GB 11537-1989)

(91) QB/T 2547-2002 葵子麝香 (原GB 11536-1989) 3. 企业标准:

因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品种繁多,凡无以上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用香料香精产品,企业必须有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相关标准:

(1) GB 4789.1-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2) GB 4789.2-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3)GB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4) GB/T 5009.1-2003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5)GB/T 5009.3-200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6)GB/T 5009.4-2003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7)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8)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9) GB/T 5009.37-2003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10)GB/T 5009.74-2003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11)GB/T 5009。75-2003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方法 (12)GB/T5009 .76-2003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13)GB 6283-1986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14)GB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15)GB 7531-1987 有机化工产品 灰分的测定

5.2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 (见表二)

表二 企业生产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

注:因为应用香料香精产品的品种非常多,生产工艺和所需的设备、检测仪器有共性也有个性,所以在企业实地核查时,应视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实际情况结合工艺文件和产品标准进行核查.要具备与本企业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相对应的检测仪器,仪器的精度必须符合产品的要求.

5.3 应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应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见表三)

5.4.1.1 审查组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时,同时进行抽封样工作。样品和封样登记表由审查组统一签封后,交生产企业并在7日内送达或寄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企业自主选择的一个检验机构。

5.4.1.2 抽样地点:在企业成品库中抽样。 5.4.1.3 在保质期内的产品均属抽样范围。 5.4.1.4 每一产品单元分为若干小类:

(1) 天然香料单元:蒸馏类、浸提类、冷榨(磨) 类、其他类。 (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不分类。 (3) 合成香料单元:不分类。

(4) 香精单元(应用香精):液体类、浆(膏) 状类、固体(粉末) 类。

每一小类抽一个品种,每一品种的抽样数量一般为200mL(g)【其中100 mL(g)供外观、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用,100 mL(g)用作复检样】;对香精产品企业应提供同一型号的标样100 mL(g)。另外对于有沸程指标的产品,抽样数量为1000mL 。

5.4.2 应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内容及判定标准 (见表四)

表三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表四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内容及判定标准

5.4.3 检验程序

5.4.3.1 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外观、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5.4.3.2 检验机构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盖公章后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各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5.4.4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

5.4.4.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5.4.4.2 外观指标为轻缺陷指标,不作为该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

5.4.4.3 同一产品单元中的不同小类产品有一个不合格,则判该小类产品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香料香精)、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申证产品单元及产品小类。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小类时,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4.2、4.3、4.4等规定的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 ,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等。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 ××-×××-×××××。其中,XK 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香料香精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香料香精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全许办【2004】39号文《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规定的“香

料香精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见表五)向检验机构交付。

表五 香料香精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附件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实地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6条39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否决项目不合格属于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不合格”;对上述三种实地核查标准评定依据见“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非否决项目共34款。

(3)“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无严重不合格,非否决项目中不合格项不超过8款(含8款)(两项“一般不合格”视为一项“不合格”),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实地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一)。

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22

三、人力资源要求 23

四、技术文件管理 24

25

五、过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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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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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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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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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5-10公布 2006-07-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2)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5) 4 许可程序„„„„„„„„„„„„„„„„„„„„„„„„„„„„„„„(5)

4.1 申请和受理„„„„„„„„„„„„„„„„„„„„„„„„„„„„„(5)

4.2 企业实地核查„„„„„„„„„„„„„„„„„„„„„„„„„„„„(6)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7)

4.4 审定和发证„„„„„„„„„„„„„„„„„„„„„„„„„„„„„(7)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 5 审查要求„„„„„„„„„„„„„„„„„„„„„„„„„„„„„„„(8)

5.1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8)

5.2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3)

5.3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4)

5.4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14) 6 证书和标志 „„„„„„„„„„„„„„„„„„„„„„„„„„„„„(16)

6.1 证书„„„„„„„„„„„„„„„„„„„„„„„„„„„„„„„„(16)

6.2 标志„„„„„„„„„„„„„„„„„„„„„„„„„„„„„„„„(17)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 8 收费 „„„„„„„„„„„„„„„„„„„„„„„„„„„„„„„„(18) 9 工作人员守则 „„„„„„„„„„„„„„„„„„„„„„„„„„„„(19) 10 附则„„„„„„„„„„„„„„„„„„„„„„„„„„„„„„„„(19) 附件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0)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用香料香精产品。根据产品原料来源、生产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将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产品单元。又根据产品特征,每个产品单元划分为若干小类。

1.3.1 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4小类:

(1) 蒸馏类;

(2) 浸提类;

(3) 冷榨(磨) 类;

(4) 其他类。

1.3.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 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不分类。

1.3.3 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 ,不分类。

1.3.4 香精单元(应用香精) :分为3小类。

(1)液体类;

(2)浆(膏) 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体态(定义1);

(3)固体(粉末) 类:指以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1.3.5香料香精产品单元表: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组织起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香料香精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取证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组和(或)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报送的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333室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010-65593448

传 真:010-6525370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郭振艺、刘华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 编:200232

电 话:021-54483433;64824490

传 真:021-54483433

联系人:沈敏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 编:300384

电 话:022-23078959;23078953

传 真:022-23078959

联系人:王萍 赵伏生

国家轻工业香料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灰堆柳林东

邮 编:300222

电 话:022-28341619

传 真:022-28111532

联系人:王青 唐功玲

上海市洗涤剂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上海市龙吴路137号

邮 编:200232

电 话:021-64824490

传 真:021-54483433

联系人:林燕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

邮 编:050031

电 话:0311-85677704;85687694

传 真:0311-85677704

联系人:张娟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沈阳站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7号

邮 编:110036

电 话:024-86872785

传 真:024-86872785

联系人:庞燕军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 编:210029

电 话:025-86515440;86666265;86517944

传 真:025-86666265

联系人:汪东华 邹洁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

地 址:杭州城头巷128号

邮 编:310009

电 话:0571-87830982;87830831

传 真:0571-87830825;87808281

联系人:许荣年

厦门精衡日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国家林木良种繁育基地

邮 编:361027

电 话:0592-6312499;6312498;6312478

传 真:0592-6312455

联系人:王艳 朱丽平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武汉站(湖北省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武汉市汉口宝丰一路95号(武汉市一轻工业科学研究所内)

邮 编:430030

电 话:027-83640235

传 真:027-83640233

联系人:饶力、程立红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 编:510110

电 话:020-83398585

传 真:020-83398062

联系人:吴岳德

国家轻工业香料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

地 址:广州市环市东路水荫路17号之二

邮 编:510075

电 话:020-37607861

传 真:020-37607861

联系人:肖小妮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 编:610031

电 话:028-86690525

传 真:028-86244586

联系人:文永勤 陈燕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昆明市气象路103号

邮 编:650034

电 话:0871-4176025;4142911

传 真:0871-4174432

联系人:他德洪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香料香精产品;

3.2 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计量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7 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内容,填写申证产品单元的“产品小类”和本小类的主导产品;不分类的产品单元填写本单元的主导产品;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加盖公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除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捡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对当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由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4.2.2 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接到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后,指派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中应有一名熟悉香料香精行业生产的审查员和/或技术专家),制定核查计划并以公文书面形式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3 审查组进行企业实地核查, 应覆盖企业有关申证产品生产条件的全部内容,按《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 .3)的要求,逐项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实地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审查部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企业申证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属特殊情况例外,如遇生产天然香料产品因有季节性限制,受理后实地核查无生产现场时,需等企业生产状态下再安排实地核查)。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生产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 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4.3.2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原件各二份)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证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应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上述申证材料各一份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对于审查部组织审查组的,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和抽样单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上述申证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一)

表一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标准及相关标准

一、基础标准:

1. GB/T 14455.1-93 精油 命名原则 2. GB/T 14156 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 3. GB 2760 食品添加剂 使用卫生标准 二、方法标准:

1. GB/T 11538-89 精油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2. GB/T 11539-89 单离及合成香料 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3. GB/T 11540-89 单离及合成香料 相对密度的测定 4. GB/T 14454.1-93 香料 试样制备 5. GB/T 14454.2-93 香料 香气评定法 6. GB/T 14454.3-93 香料 色泽检定法 7. GB/T 14454.4-93 香料 折光指数的测定 8. GB/T 14454.5-93 香料 旋光度的测定

9. GB/T 14454.6-93 香料 蒸发后残留物含量的评估 10. GB/T 14454.7-93 香料 冻点的测定

11. GB/T 14454.8-93 香料 桉叶素含量的测定 邻甲酚冻点法 12. GB/T 14454.9-93 香料 黄樟油素含量的测定 冻点法 13. GB/T 14454.10-93 香料 闪点的测定 闭口杯法 14. GB/T 14454.11-93 香料 含酚量的测定 15. GB/T 14454.12-93 香料 微量氯测定法

16. GB/T 14454.13-93 香料 羰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 中性亚硫酸钠法 17. GB/T 14454.14-93 香料 标准溶液、试液和指示液的制备

18. GB/T 14454.15-93 黄樟油 黄樟素和异黄樟素含量的测定 填充柱气相色谱法 19. GB/T 14454.16-93 香料 羰值和羰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 盐酸羟胺法 20. GB/T 14454.17-93 香料 羰值和羰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 游离羟胺法 21. GB/T 14455.2-93 精油 取样方法

22. GB/T 14455.3-93 精油 乙醇中溶混度的评估 23. GB/T 14455.4-93 精油 相对密度的测定 24. GB/T 14455.5-93 精油 酸值的测定 25. GB/T 14455.6-93 精油 酯值的测定

26. GB/T 14455.7-93 精油 乙酰化后酯值的测定和游离醇与总醇含量的评估 27. GB/T 14455.8-93 精油(含叔醇) 乙酰化后酯值的测定和游离醇含量的评估

28. GB/T 14455.9-93 精油 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

29. GB/T 14455.10-93 精油 含难以皂化的酯类精油的酯值的测定法 30. GB/T 14457.1-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乙醇中溶解度测定法 31. GB/T 14457.2-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沸程测定法 32. GB/T 14457.3-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熔点测定法

33. GB/T 14457.4-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酸值或含酸量的测定 34. GB/T 14457.5-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含酯量的测定

35. GB/T 14457.6-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伯醇或仲醇含量的测定 乙酰化法 36. GB/T 14457.7-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伯醇或仲醇含量的测定 乙酐吡啶法 37. GB/T 14457.8-93 单离及合成香料 叔醇含量的测定 氯乙酰-二甲基苯胺法

38. GB/T 14458-93 香花浸膏检验方法 三、产品标准: 1. 国家标准:

(1) GB 3861-83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2) GB 3862-83 食品添加剂 天然薄荷脑 (3) GB 4349-93 食品添加剂 丁酸乙酯 (4) GB 6772-86 食品添加剂 冷磨柠檬油 (5) GB 6776-86 食品添加剂 乙酸异戊酯 (6) GB 6779-86 食品添加剂 茉莉浸膏 (7) GB 6780-86 食品添加剂 桂花浸膏 (8) GB 8315-87 食品添加剂 己酸乙酯 (9) GB 8317-87 食品添加剂 乳酸乙酯 (10) GB 8318-87 食品添加剂 生姜油

(11) GB 8319-2003 食品添加剂 亚洲薄荷素油 (12) GB 10348-89 食品添加剂 乙酸芳樟酯

(13) GB 10351-89 食品添加剂 桉叶素含量80%桉叶油 (14) GB 10354-89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醇 (15) GB 10355-89 食品添加剂 乳化香精 (16) GB 11958-89 食品添加剂 肉桂油 (17) GB 11959-89 食品添加剂 香叶油 (18) GB 11960-89 食品添加剂 留兰香油 (19) GB 11961-89 食品添加剂 广藿香油 (20) GB 11962-89 食品添加剂 丁酸

(21) GB 11963-89 食品添加剂 己酸

(22) GB 12487-2004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23) GB 15559-1995 食品添加剂 杭白菊浸膏 (24) GB/T 8793-88 中国贵州柏木油 (25) GB/T 11424-89 山苍子油 (26) GB/T 11425-89 肉桂油

(27) GB/T 12652-2002 亚洲薄荷素油 (28) GB/T 12653-90 中国薰衣草油 (29) GB/T 15068-1994 八角茴香油 2.行业标准:

(1) QB 1119-91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丙酸烯丙酯 (2) QB 1120-91 食品添加剂 八角茴香油 (3) QB 1121-91 食品添加剂 椰子醛(γ-壬内酯)

(4) QB 1122-91 食品添加剂 山楂核烟薰香味料Ⅰ号、Ⅱ号 (5) QB 1467-92 食品添加剂 羟基香茅醛 (6) QB 1509-92 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 (7) QB 1953-1994 食品添加剂 枣子酊 (8) QB 1954-1994 食品添加剂 丙酸乙酯 (9) QB 1955-1994 食品添加剂 庚酸乙酯 (10) QB/T 1025-91 麝香草酚 (11) QB/T 1026-91 酮麝香 (12) QB/T 1027-91 合成檀香803 (13) QB/T 1028-91 乙位萘甲醚 (14) QB/T 1029-91 乙酸松油酯 (15) QB/T 1030-91 白樟油 (16) QB/T 1031-91 墨红花浸膏 (17) QB/T 1032-91 黄樟油 (18) QB/T 1033-91 香茅油 (19) QB/T 1430-92 素凝香 (20) QB/T 1431-92 甲基柏木酮 (21) QB/T 1505-92 食品用香精

(22) QB/T 1506-2004 烟用香精 或 YC/T 164-2003 烟用香精和料液 (23) QB/T 1507-92 日化香精 (24) QB/T 1508-92 二氢月桂烯醇 (25) QB/T 1631-92 檀香208

(26) QB/T 1632-92 复盆子酮 (27) QB/T 1769-93 乙酸苄酯 (28) QB/T 1770-93 乙酸异戊酯 (29) QB 1771-93 丙酸乙酯 (30) QB 1772-93 丙酸苄酯 (31) QB/T 1773-93 丁酸乙酯 (32) QB 1774-93 丁酸丁酯 (33) QB/T 1775-93 丁酸异戊酯 (34) QB 1776-93 异戊酸乙酯 (35) QB/T 1777-93 异戊酸异戊酯 (36) QB/T 1778-93 己酸乙酯 (37) QB/T 1779-93 苯甲酸乙酯 (38) QB/T 1780-93 苯甲酸苄酯 (39) QB 1781-93 邻氨基苯甲酸甲酯 (40) QB/T 1782-93 苯乙醇 (41) QB/T 1783-93 合成肉桂醇 (42) QB 1784-93 桃醛 (43) QB/T 1785-93 杨梅醛 (44) QB 1786-93 兔耳草醛 (45) QB/T 1787-93 羟基香茅醛 (46) QB 1788-93 洋茉莉醛 (47) QB/T 1789-93 97%柠檬醛 (48) QB/T 1790-93 结晶玫瑰 (49) QB 1791-93 乙基香兰素 (50) QB 1792-93 dl-合成薄荷脑 (51) QB/T 1793-93 天然薄荷脑 (52) QB/T 1794-93 茉莉浸膏 (53) QB/T 1795-93 大花茉莉浸膏 (54) QB/T 1796-93 白兰浸膏 (55) QB/T 1797-93 桂花浸膏 (56) QB/T 1798-93 赖百当浸膏 (57) QB/T 1799-93 冷磨柠檬油 (58) QB 1800-93 树兰花油 (59) QB/T 1801-93 白兰花油 (60) QB/T 2239-1996 白兰叶油 (61) QB/T 2240-1996 芳樟醇(单离)

(62) QB/T 2241-1996 甲位己基桂醛 (63) QB/T 2242-1996 檀香醚

(64) QB/T 2243-1996 1,8-桉叶素(单离)

(65) QB/T 2244-1996 乙酸乙酯 (66) QB/T 2640-2004 咸味食品香精

(67) QB/T 2641-2004 食品添加剂 甲基环戊烯醇酮 (68) QB/T 2642-2004 麦芽酚

(69) QB/T 2643-2004 食品添加剂 97%柠檬醛(原GB 6773-1986) (70) QB/T 2644-2004食品添加剂 苯乙醇(原GB 6774-1986) (71) QB/T 2645-2004食品添加剂 乙酸苄酯(原GB 6775-1986) (72) QB/T 2646-2004食品添加剂 丁酸异戊酯(原GB 6777-1986) (73) QB/T 2647-2004食品添加剂 异戊酸异戊酯 (原GB 6778-1986) (74) QB/T 2648-2004食品添加剂 己酸烯丙酯 (原GB 10349-1989) (75) QB/T 2649-2004食品添加剂 丁酸苄酯(原GB 10350-1989) (76) QB/T 2650-2004食品添加剂 α-戊基肉桂醛(原GB 10352-1989) (77) QB/T 2651-2004食品添加剂 松油醇(原GB 10353-1989) (78) QB/T 2542-2002苯甲醇(原GB 8794-1988)

(79) QB/T 2519-2001 己酸烯丙酯(原GB 8795-1988、QB/T 3758-1999) (80) QB/T 2543-2002 丁酸苄酯(原GB 8796-1988)

(81) QB/T 2520-2001 乙酸芳樟酯(原GB 8797-1988、QB/T 3760-1999) (82) QB/T 2544-2002 香豆素(原GB 8798-1988)

(83) QB/T 2614-2003 α-戊基肉桂醛(原GB 8799-1988) (84) QB/T 2615-2003 2-乙酰基吡嗪

(85) QB/T 2545-2002 桉叶素含量80%桉叶油 (原GB 8800-1988) (86) QB/T 2616-2003香叶油 (原GB 11426-1989) (87) QB/T 2617-2003松油醇 (原GB 11427-1989)

(88) QB/T 2521-2001 留兰香油 (原GB 11534-1989、QB/T 3766-1999) (89) QB/T 2522-2001 广藿香油(原GB 11535-1989、QB/T 3767-1999) (90) QB/T 2546-2002 二甲苯麝香 (原GB 11537-1989)

(91) QB/T 2547-2002 葵子麝香 (原GB 11536-1989) 3. 企业标准:

因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品种繁多,凡无以上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用香料香精产品,企业必须有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四、相关标准:

(1) GB 4789.1-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2) GB 4789.2-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3)GB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4) GB/T 5009.1-2003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5)GB/T 5009.3-200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6)GB/T 5009.4-2003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7)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 (8)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9) GB/T 5009.37-2003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10)GB/T 5009.74-2003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11)GB/T 5009。75-2003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方法 (12)GB/T5009 .76-2003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13)GB 6283-1986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14)GB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15)GB 7531-1987 有机化工产品 灰分的测定

5.2 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 (见表二)

表二 企业生产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

注:因为应用香料香精产品的品种非常多,生产工艺和所需的设备、检测仪器有共性也有个性,所以在企业实地核查时,应视企业生产香料香精产品的实际情况结合工艺文件和产品标准进行核查.要具备与本企业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相对应的检测仪器,仪器的精度必须符合产品的要求.

5.3 应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应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见表三)

5.4.1.1 审查组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时,同时进行抽封样工作。样品和封样登记表由审查组统一签封后,交生产企业并在7日内送达或寄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企业自主选择的一个检验机构。

5.4.1.2 抽样地点:在企业成品库中抽样。 5.4.1.3 在保质期内的产品均属抽样范围。 5.4.1.4 每一产品单元分为若干小类:

(1) 天然香料单元:蒸馏类、浸提类、冷榨(磨) 类、其他类。 (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不分类。 (3) 合成香料单元:不分类。

(4) 香精单元(应用香精):液体类、浆(膏) 状类、固体(粉末) 类。

每一小类抽一个品种,每一品种的抽样数量一般为200mL(g)【其中100 mL(g)供外观、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用,100 mL(g)用作复检样】;对香精产品企业应提供同一型号的标样100 mL(g)。另外对于有沸程指标的产品,抽样数量为1000mL 。

5.4.2 应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内容及判定标准 (见表四)

表三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表四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内容及判定标准

5.4.3 检验程序

5.4.3.1 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外观、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的检验。

5.4.3.2 检验机构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盖公章后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各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5.4.4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

5.4.4.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5.4.4.2 外观指标为轻缺陷指标,不作为该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

5.4.4.3 同一产品单元中的不同小类产品有一个不合格,则判该小类产品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香料香精)、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申证产品单元及产品小类。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小类时,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4.2、4.3、4.4等规定的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 ,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等。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 ××-×××-×××××。其中,XK 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香料香精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香料香精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全许办【2004】39号文《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规定的“香

料香精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见表五)向检验机构交付。

表五 香料香精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7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附件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实地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6条39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否决项目不合格属于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不合格”;对上述三种实地核查标准评定依据见“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作业指导书”。非否决项目共34款。

(3)“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实地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无严重不合格,非否决项目中不合格项不超过8款(含8款)(两项“一般不合格”视为一项“不合格”),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实地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一)。

一、质量管理职责

二、生产资源提供 22

三、人力资源要求 23

四、技术文件管理 24

25

五、过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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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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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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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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