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日益突出,日益成为环境领域关注的焦点,随着治污力度的不断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得到一定的控制和改善。与城市环境污染有所不同的是,农村环境污染具有污染面较为广泛和污染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特点,那么造成农村的环境污染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农村的环境污染呢,作者就农村的环境污染原因以及相应的法律对策作一探讨。
关键词:环境保护;统筹兼顾;司法救济
一、农村经济建设中环境污染的原因。
之所以出现环境污染,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可分离的,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应从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其现实因素和历史因素去分析。
(一)、现实原因。
1、我国农村在发展过程中交织者各种困境和矛盾。
(1)、环境基础设施薄弱,缺乏资金来源。
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够完备,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同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村地区自身经济的发展,生活垃圾等环境污染源不断出现,
致使生活垃圾的日产生量和环境污染性增加,而与此相对应的处理方式却没有得到改进和提高。在资金来源上,农村地区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依靠农村地区集体资金以及农民自发筹集的资金,数量有限,而在环境基础设施投入上,国家财政投入也是有限的,导致了农村地区的环境基础设施长期不能得到有效的更新。据统计,所有农业和农村基本建设投资仅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的不到8%,而环境基础设施所占该比重更是微乎其微,近年来该投资比例还略有下降的趋势。就拿笔者小时候生活过的竹口镇,近年来经济发展异常迅猛,高速公路开通之后
(2)环境保护统筹规划治理相对困难。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大,人口分布很不均衡。从这一点来看,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人口居住的分散性,从而使环境污染的面也扩大化了,出现了环境污染的广泛性,治理过程中往往会顾此失彼,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而一些的偏远农村,特别是一部分偏远山区,单家独户甚多,交通又不十分方便,集中清运处理垃圾无从谈起。基于以上现实原因,环境保护统筹规划成为了一项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以城市的治理为中心,另一方面,又要着重考虑地广人多的农村地区,因此统筹城乡环境保护规划就显得力不从心。
(3)、农村基层政府面临的经济发展优先与保护环境的两难选择。
改革开放后期,脱贫致富成了农村发展经济的头号任务,而环境保护工作长期受到忽视,大量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企业作为农村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却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农村工业园环保基础设施几乎为空白。在农村,即使有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意识,当面对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两难选择时,首先选择的是发展经济;当面对资金短缺时,政府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集中投入工农业生产,农村商品流通等发展经济方面。
(二)、主观原因。
1、对环境污染后果估计不足。
相对于城市环境而言,农村的环境污染具有隐藏性、分散性、相对轻微性和影响的长期性。对于那些隐性的相对轻微的污染,出现了只污染不治理的局面,结果造成污染物的积压;而对
于那些关系农村经济发展的乡镇企业产生的工业污染等,则出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局面。只污染不治理,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局面的出现使得环境治理问题得不到重视和解决。在治理环境污染的问题上目标不明确,信息不畅通。
2、公民缺乏环境保护意识。
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环境的污染,在公民的印象中,似乎环境保护就是国家的事情,将环保定义为国家本位主义,与自身毫无联系,这种观念,在公民中有普遍的影响,从而造成了公民对于保护环境的权利重视不到位,既然没有环境保护的权利,就会使环保意识淡薄,环境教育在农村也难以顺利开展,未引起基层政府的重视,环境教育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有针对性的环境教育教材和环境教育资源,农民又未真正参与其中,环境教育往往是形式上的作用。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不力。
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涉及到农村产业发展导向、乡镇经济结构调整、乡镇工业污染治理、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整治、对农村生产要素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等宏观环保或者生态理念,环保部门在面对环境保护这一问题时,往往受政府牵制,对政府发展经济破坏环境的决策只能听之任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不是部门层面的而是政府性的,且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而且经费不足、手段落后,一定程度上给现场执法取证带来了困难;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不规范。
(三)、外部原因。
农村环境污染还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近年来,一些城市重点污染企业如纺织、造纸、冶炼等企业通常往郊区或偏远的农村乡镇转移,农村相应的环保政策、环保机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缺位,一定程度上使这些外来的企业成为了农村的污染大户。同时,随着农村旅游,农家乐,乡镇休闲等农村旅游市场的开拓,大量的城市人员涌入农村旅游,给农村环境带来的环境面源污染也日益增大。
二、农村经济建设中治理环境污染的对策。
显然,农村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是长期以来出现的现象,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除了以行政手段及民事处理的方式解决外,应多管齐下,采用多种方式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干预,使环境污染能够有效地得到治理。
(一)、加强对农村地区农民的环境保护教育。
要增强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首先应扩大环境法制宣传对象,将宣传教育扩展到农村和农民以及乡镇企业职工,基层乡镇干部。尤其应重视环保知识的教育,养成良好的环保行为习惯;其次要扩充宣传教育内容,至少包括环保知识、环保技术、环保行为、生态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再次,要采用多渠道开展教育,充分运用电视、广播和宣传资料等通讯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
(二)、切实增强农民保护环境的主体意识。
增强环境保护的主体意识,首先应从宪法高度确立公民环境权。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宪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因此,在在宪法中增加公民环境权有利于增加环境保护主题意识。其次,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环境权的权利内容,采取列举式规定公民应该享有的环境知情权等权利,使公民能参加到管理环境的工作中来,公民有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等。最后,在操作层面上,还应规定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程序,便于更好地实现法律赋予的环境权利。 #p#分页标题#e#
(三)、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在环境立法内容中的比重。
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我国现有的环境法重视对经济发展的保护作用,而放弃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所以,在环境立法中,我们要改变原有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旧观念,而奉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观念,统筹兼顾农村的分散性环境污染,以实现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全国环境的保护。另外,我国应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建立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绩效考核体系和司法救济。
首先,要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健全农村环保责任制。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将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到农村基层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考核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政绩。
其次,建立适合农村的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应着重提升基层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为农民提供可行的农村环境侵害纠纷解决机制。
(五)、建立农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对于农村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资源受到破坏、得不到有效管理的的实际情况,应明晰农村公共环境要素的权责,通过明确责任来弥补。另外,实施补偿机制,对于有利于资源的行为给予补偿并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护其利益。
环境污染不仅是新农村建设中单一的环境问题,更是地方发展的经济问题,也是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和谐的问题。环境保护事关农村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事关实现农村现代化。因此,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势在必行。
摘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日益突出,日益成为环境领域关注的焦点,随着治污力度的不断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得到一定的控制和改善。与城市环境污染有所不同的是,农村环境污染具有污染面较为广泛和污染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特点,那么造成农村的环境污染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农村的环境污染呢,作者就农村的环境污染原因以及相应的法律对策作一探讨。
关键词:环境保护;统筹兼顾;司法救济
一、农村经济建设中环境污染的原因。
之所以出现环境污染,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可分离的,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应从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其现实因素和历史因素去分析。
(一)、现实原因。
1、我国农村在发展过程中交织者各种困境和矛盾。
(1)、环境基础设施薄弱,缺乏资金来源。
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够完备,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同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村地区自身经济的发展,生活垃圾等环境污染源不断出现,
致使生活垃圾的日产生量和环境污染性增加,而与此相对应的处理方式却没有得到改进和提高。在资金来源上,农村地区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依靠农村地区集体资金以及农民自发筹集的资金,数量有限,而在环境基础设施投入上,国家财政投入也是有限的,导致了农村地区的环境基础设施长期不能得到有效的更新。据统计,所有农业和农村基本建设投资仅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的不到8%,而环境基础设施所占该比重更是微乎其微,近年来该投资比例还略有下降的趋势。就拿笔者小时候生活过的竹口镇,近年来经济发展异常迅猛,高速公路开通之后
(2)环境保护统筹规划治理相对困难。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大,人口分布很不均衡。从这一点来看,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人口居住的分散性,从而使环境污染的面也扩大化了,出现了环境污染的广泛性,治理过程中往往会顾此失彼,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而一些的偏远农村,特别是一部分偏远山区,单家独户甚多,交通又不十分方便,集中清运处理垃圾无从谈起。基于以上现实原因,环境保护统筹规划成为了一项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以城市的治理为中心,另一方面,又要着重考虑地广人多的农村地区,因此统筹城乡环境保护规划就显得力不从心。
(3)、农村基层政府面临的经济发展优先与保护环境的两难选择。
改革开放后期,脱贫致富成了农村发展经济的头号任务,而环境保护工作长期受到忽视,大量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企业作为农村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却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农村工业园环保基础设施几乎为空白。在农村,即使有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意识,当面对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两难选择时,首先选择的是发展经济;当面对资金短缺时,政府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集中投入工农业生产,农村商品流通等发展经济方面。
(二)、主观原因。
1、对环境污染后果估计不足。
相对于城市环境而言,农村的环境污染具有隐藏性、分散性、相对轻微性和影响的长期性。对于那些隐性的相对轻微的污染,出现了只污染不治理的局面,结果造成污染物的积压;而对
于那些关系农村经济发展的乡镇企业产生的工业污染等,则出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局面。只污染不治理,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局面的出现使得环境治理问题得不到重视和解决。在治理环境污染的问题上目标不明确,信息不畅通。
2、公民缺乏环境保护意识。
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环境的污染,在公民的印象中,似乎环境保护就是国家的事情,将环保定义为国家本位主义,与自身毫无联系,这种观念,在公民中有普遍的影响,从而造成了公民对于保护环境的权利重视不到位,既然没有环境保护的权利,就会使环保意识淡薄,环境教育在农村也难以顺利开展,未引起基层政府的重视,环境教育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有针对性的环境教育教材和环境教育资源,农民又未真正参与其中,环境教育往往是形式上的作用。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不力。
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涉及到农村产业发展导向、乡镇经济结构调整、乡镇工业污染治理、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整治、对农村生产要素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等宏观环保或者生态理念,环保部门在面对环境保护这一问题时,往往受政府牵制,对政府发展经济破坏环境的决策只能听之任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不是部门层面的而是政府性的,且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而且经费不足、手段落后,一定程度上给现场执法取证带来了困难;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不规范。
(三)、外部原因。
农村环境污染还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近年来,一些城市重点污染企业如纺织、造纸、冶炼等企业通常往郊区或偏远的农村乡镇转移,农村相应的环保政策、环保机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缺位,一定程度上使这些外来的企业成为了农村的污染大户。同时,随着农村旅游,农家乐,乡镇休闲等农村旅游市场的开拓,大量的城市人员涌入农村旅游,给农村环境带来的环境面源污染也日益增大。
二、农村经济建设中治理环境污染的对策。
显然,农村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是长期以来出现的现象,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除了以行政手段及民事处理的方式解决外,应多管齐下,采用多种方式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干预,使环境污染能够有效地得到治理。
(一)、加强对农村地区农民的环境保护教育。
要增强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首先应扩大环境法制宣传对象,将宣传教育扩展到农村和农民以及乡镇企业职工,基层乡镇干部。尤其应重视环保知识的教育,养成良好的环保行为习惯;其次要扩充宣传教育内容,至少包括环保知识、环保技术、环保行为、生态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再次,要采用多渠道开展教育,充分运用电视、广播和宣传资料等通讯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
(二)、切实增强农民保护环境的主体意识。
增强环境保护的主体意识,首先应从宪法高度确立公民环境权。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宪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因此,在在宪法中增加公民环境权有利于增加环境保护主题意识。其次,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环境权的权利内容,采取列举式规定公民应该享有的环境知情权等权利,使公民能参加到管理环境的工作中来,公民有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等。最后,在操作层面上,还应规定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程序,便于更好地实现法律赋予的环境权利。 #p#分页标题#e#
(三)、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在环境立法内容中的比重。
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我国现有的环境法重视对经济发展的保护作用,而放弃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所以,在环境立法中,我们要改变原有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旧观念,而奉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观念,统筹兼顾农村的分散性环境污染,以实现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全国环境的保护。另外,我国应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建立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绩效考核体系和司法救济。
首先,要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健全农村环保责任制。建立各级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将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到农村基层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考核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政绩。
其次,建立适合农村的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应着重提升基层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为农民提供可行的农村环境侵害纠纷解决机制。
(五)、建立农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对于农村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资源受到破坏、得不到有效管理的的实际情况,应明晰农村公共环境要素的权责,通过明确责任来弥补。另外,实施补偿机制,对于有利于资源的行为给予补偿并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护其利益。
环境污染不仅是新农村建设中单一的环境问题,更是地方发展的经济问题,也是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和谐的问题。环境保护事关农村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事关实现农村现代化。因此,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