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湘潭市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 职务:院长
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300号
异议请求:
1、撤销雨湖区法院(2000)雨执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
2、将扣划得29500元银行存款执行回转给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
雨湖区法院(2000)雨执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依据不合法,扣划异议人29500元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一、(2000)雨执复字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依据不合法。 该《民事裁定书》据以执行的(1996)雨城法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00年2月21日由建行湘潭市大湖支行申请执行,雨湖区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以(2000)雨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1996)雨城法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异议人已签收该裁定书,该终结裁定已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1991)第235条关于终
结执行的规定,终结执行时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没有必要时,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的制度。根据2002年12月12日(2000)雨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1996)雨城 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据执行终结,现雨湖区法院再次执行缺乏合法生效债权的执行依据,再次执行不合法。
二、雨湖区法院遗失案卷,给违法执行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导致异议人财产被违法扣划。
2002年12月12日雨湖区法院以(2000)雨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后,该终结执行裁定案卷莫名遗失,让违法执行行为有机可乘:2008年8月19日雨湖区法院(2000)雨执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将“终结执行”篡改为“终止执行”,为所谓恢复执行建立文字依据,异议人随即提出异议,当时执行员经核对事实,马上解除了对异议人帐户的查封。2010年5月5日雨湖区法院再次查封并扣划了异议人银行存款295000元。
异议人认为:雨湖区法院遗失案卷,歪曲事实、篡改裁定书,多次查封并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的行为属严重的执行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异议人财产损失和生产不便,更严重损害了生效裁定书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为依法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示依法、公正、及时纠正错误,将扣划的银行存款执行回转给异议人。
异议人:
年 月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法院 日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湘潭市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 职务:院长
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300号
异议请求:
1、撤销雨湖区法院(2000)雨执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
2、将扣划得29500元银行存款执行回转给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
雨湖区法院(2000)雨执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依据不合法,扣划异议人29500元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一、(2000)雨执复字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依据不合法。 该《民事裁定书》据以执行的(1996)雨城法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00年2月21日由建行湘潭市大湖支行申请执行,雨湖区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以(2000)雨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1996)雨城法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异议人已签收该裁定书,该终结裁定已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1991)第235条关于终
结执行的规定,终结执行时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没有必要时,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的制度。根据2002年12月12日(2000)雨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1996)雨城 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据执行终结,现雨湖区法院再次执行缺乏合法生效债权的执行依据,再次执行不合法。
二、雨湖区法院遗失案卷,给违法执行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导致异议人财产被违法扣划。
2002年12月12日雨湖区法院以(2000)雨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后,该终结执行裁定案卷莫名遗失,让违法执行行为有机可乘:2008年8月19日雨湖区法院(2000)雨执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将“终结执行”篡改为“终止执行”,为所谓恢复执行建立文字依据,异议人随即提出异议,当时执行员经核对事实,马上解除了对异议人帐户的查封。2010年5月5日雨湖区法院再次查封并扣划了异议人银行存款295000元。
异议人认为:雨湖区法院遗失案卷,歪曲事实、篡改裁定书,多次查封并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的行为属严重的执行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异议人财产损失和生产不便,更严重损害了生效裁定书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为依法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示依法、公正、及时纠正错误,将扣划的银行存款执行回转给异议人。
异议人:
年 月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法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