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益分配中的产权主体分析

作者:唐智飞肖维平

财会月刊 2000年02期

  企业收益分配是企业财务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各参与主体所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分配权的角度来探讨理顺企业收益分配中各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产权与分配权

  产权首先是指财产所有权,即所有者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次,还有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在所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显然,它与所有权有着密切联系,但并不是所有权。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所有权权能裂变为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产权。后者不是一种所有权,而是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但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是,把企业法人产权称为企业法人所有权,认为出资人拥有的是原始所有权,而企业法人拥有的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之所以将企业法人产权称为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因为在现代企业中,尽管企业资产由出资者出资构成,但出资者一旦出资,便引起两大变化:一是任何股东(出资者)均不能说公司是属于他自己的,因为他只是出资者之一,而不能代表全部出资者,公司只能是出资者集团的;二是股东投资于企业后,他的所有权便表现为收益索取权、表决权、投票权以及交易出让权等,实际上它失去了原有意义上的所有权,既不能任意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从公司抽回资产,除非公司破产后再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同时,公司作为法人,享有公司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产权主要以企业财产经营权(简称经营权)的形式存在,对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分配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我们分析企业收益分配权,必须从出资者的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产权两项权能入手,以达到认识收益分配主体的目的。

  对分配权的分析,可从产权的两大权能入手,即所有权和与其他有关的财产权。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即为股东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表现为企业法人产权,主要体现在经营权上。首先,分配权成为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不管这种所有权形式上发生了何种变化,所有权总包含分配权;其次,当产权是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时,分配权可以包含在这种产权之中,也可以游离于这种产权之外,其关键是取决于所有权权能的分离程度。因而,企业所有者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都含有分配权权能。

  二、收益分配主体的产权分析

  对于企业收益而言,分配指收益分配主体对收益在各分配参与者之间的分配。分配主体是与分配权相联系的,即指拥有分配权的主体;而分配参与者的界定又涉及到企业收益或税后净利的产权问题。产权主要是分配权和剩余索取权,其中分配权与分配主体相联系,而剩余索取权主要与分配参与者相联系,因此,分析分配参与者必须从剩余索取权入手。

  1.收益分配主体的涵义

  收益分配主体是指企业收益分配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它决定着收益分配的范围、规模、方式及收益分配关系的性质。其中分配范围是指参与收益分配的利害关系人的数量;分配规模是指收益的多少;分配方式是指分配主体支付各分配参与者收益时采取的不同形式。

  分配主体即是由谁来分配,它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收益分配主体的独立性。收益分配主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或所有权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利益主体。

  第二、收益分配主体的经济性。收益分配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分配的范围、规模、方式,企业生产活动、消费活动、交换活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外环境,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经济效益的高低。分配活动的经济性决定了分配主体的经济性。无论分配主体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内含着经济功能,追求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第三、经济实体的主导性。现代企业收益分配主体包括对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集团或股东集团和企业法人本身两大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权权能日趋分离,企业作为收益分配的主体之一,其主导性将日趋明显。相比之下,所有者集团作为分配主体只具有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尤其是一般股东大众,所关注的焦点日益集中于股票的市场价格和股票收益率,而更加独立于公司的分配管理与决策之外。

  2.收益分配主体的构成

  收益分配主体是与分配权联系在一起的,而分配权又具体包括在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产权之中。因此,所有权主体即所有者与企业法人是两大收益分配主体。企业产权结构不同,其收益分配主体也存在着差异。在独资企业,企业产权和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是统一的,企业产权包含了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因此,独资企业的收益分配主体就是独资企业本身或业主。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主体也是合伙企业本身或合伙人集体。这两类企业的产权结构决定了其收益分配主体是一元化的。

  而在现代股份公司,由于股份公司作为一个能拥有资产并能处分资产的法人组织,企业产权主要是指相对于财产所有权而独立存在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由于企业股东成员日趋社会化,所有权权能的分离程度日渐彻底,企业法人产权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所有权的三项内容,即在企业法人产权构成中,不仅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也包括处分权,从而使公司成为收益分配主体。同时,不论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权能如何分离,所有者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即使所有者的权益已经集中地体现在公司剩余收益的索取上,但公司所有者仍然掌握着部分收益分配权。公司所有者集团或股东集团仍应为收益分配的另一主体。这就是股份公司财务主体的二元化。

  三、收益分配参与者的产权分析

  1.收益分配参与者的涵义

  企业收益分配参与者,必须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非利益主体不能也不可能成为企业收益分配的参与者。收益分配参与者具有下述权利:

  (1)剩余索取权。又称收益权,是指企业收益分配参与者通过收益分配,获得收益的一部分,并对所得有充分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2)分配建议权。即企业收益分配的参与者有权向收益分配主体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包括分配的规模和分配的方式等。

  (3)分配监督权。在收益分配过程中,企业收益分配参与者有权审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收益计量的准确性,并有权约束分配决定者的过分利己行为,监督分配是否按分配方案真正实施。

  2.收益分配参与者的构成

  收益分配参与者的构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收益分配参与者指收益分配活动中各参与主体,它包括起决定性作用的收益分配主体和非收益分配主体;狭义上的收益分配参与者仅指收益分配活动中的非收益分配主体。通常,我们认为收益分配参与者是广义上的。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的所有者既是收益分配主体,也是收益分配参与者。企业是所有者出资形成的,任何企业都只能是所有者的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在两权分离条件下,剩余索取权(收益权)是所有权权能的核心权能,因此,企业所有者必然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

  (2)企业是收益分配的直接参与者。在所有权发生分离时,企业法人产权表现为企业经营权,经营权是指对企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处置权。企业作为理财主体当然也是收益分配的主体,并且在分配活动中渐趋主导地位;同时,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扩大自己的规模,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因此,企业参与收益分配是客观环境使然。

  (3)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国家不是企业收益分配的参与者。首先,企业收益是指企业的税后净利,在此之前,企业已向国家上交了所得税,国家如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便无权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其次,尽管国家为企业收益形成做出了贡献,但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不具有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当然,如国家作为全民社会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比如在国有企业中,国家便有权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

  (4)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是企业收益分配的参与者。一般认为,经营者和劳动者对企业收益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企业收益正是他们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是必然的趋势。这样,经营者和劳动者按其劳动力价值获得工资就成为劳动力产权中收益权的实现形式,即劳动者分享的是工资而不是企业收益。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之后,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本,而掌握大量专业知识的劳动者(特别是经营者),将不再是简单的劳动力所有者,而成为与物质资本所有者相应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对企业收益的贡献大于物质资本,这将改变人力资本所有者在收益分配参与过程中的现状,即人力资本所有者将凭人力资本所有权获得剩余索取权,成为企业收益分配参与者。在知识经济尚不完善的今天,人力资本的优势受到限制,但在很多方面已显示其参与收益分配的迹象,比如很多企业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就是在肯定经营者劳动力价值的同时,也肯定了经营者可凭人力资本所有权而获得剩余索取权。

作者:唐智飞肖维平

财会月刊 2000年02期

  企业收益分配是企业财务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各参与主体所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分配权的角度来探讨理顺企业收益分配中各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产权与分配权

  产权首先是指财产所有权,即所有者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次,还有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在所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显然,它与所有权有着密切联系,但并不是所有权。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所有权权能裂变为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产权。后者不是一种所有权,而是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但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是,把企业法人产权称为企业法人所有权,认为出资人拥有的是原始所有权,而企业法人拥有的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之所以将企业法人产权称为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因为在现代企业中,尽管企业资产由出资者出资构成,但出资者一旦出资,便引起两大变化:一是任何股东(出资者)均不能说公司是属于他自己的,因为他只是出资者之一,而不能代表全部出资者,公司只能是出资者集团的;二是股东投资于企业后,他的所有权便表现为收益索取权、表决权、投票权以及交易出让权等,实际上它失去了原有意义上的所有权,既不能任意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从公司抽回资产,除非公司破产后再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同时,公司作为法人,享有公司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产权主要以企业财产经营权(简称经营权)的形式存在,对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分配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我们分析企业收益分配权,必须从出资者的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产权两项权能入手,以达到认识收益分配主体的目的。

  对分配权的分析,可从产权的两大权能入手,即所有权和与其他有关的财产权。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即为股东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表现为企业法人产权,主要体现在经营权上。首先,分配权成为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不管这种所有权形式上发生了何种变化,所有权总包含分配权;其次,当产权是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时,分配权可以包含在这种产权之中,也可以游离于这种产权之外,其关键是取决于所有权权能的分离程度。因而,企业所有者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都含有分配权权能。

  二、收益分配主体的产权分析

  对于企业收益而言,分配指收益分配主体对收益在各分配参与者之间的分配。分配主体是与分配权相联系的,即指拥有分配权的主体;而分配参与者的界定又涉及到企业收益或税后净利的产权问题。产权主要是分配权和剩余索取权,其中分配权与分配主体相联系,而剩余索取权主要与分配参与者相联系,因此,分析分配参与者必须从剩余索取权入手。

  1.收益分配主体的涵义

  收益分配主体是指企业收益分配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它决定着收益分配的范围、规模、方式及收益分配关系的性质。其中分配范围是指参与收益分配的利害关系人的数量;分配规模是指收益的多少;分配方式是指分配主体支付各分配参与者收益时采取的不同形式。

  分配主体即是由谁来分配,它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收益分配主体的独立性。收益分配主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或所有权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利益主体。

  第二、收益分配主体的经济性。收益分配作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分配的范围、规模、方式,企业生产活动、消费活动、交换活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外环境,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经济效益的高低。分配活动的经济性决定了分配主体的经济性。无论分配主体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内含着经济功能,追求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第三、经济实体的主导性。现代企业收益分配主体包括对企业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集团或股东集团和企业法人本身两大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权权能日趋分离,企业作为收益分配的主体之一,其主导性将日趋明显。相比之下,所有者集团作为分配主体只具有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尤其是一般股东大众,所关注的焦点日益集中于股票的市场价格和股票收益率,而更加独立于公司的分配管理与决策之外。

  2.收益分配主体的构成

  收益分配主体是与分配权联系在一起的,而分配权又具体包括在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产权之中。因此,所有权主体即所有者与企业法人是两大收益分配主体。企业产权结构不同,其收益分配主体也存在着差异。在独资企业,企业产权和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是统一的,企业产权包含了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因此,独资企业的收益分配主体就是独资企业本身或业主。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主体也是合伙企业本身或合伙人集体。这两类企业的产权结构决定了其收益分配主体是一元化的。

  而在现代股份公司,由于股份公司作为一个能拥有资产并能处分资产的法人组织,企业产权主要是指相对于财产所有权而独立存在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由于企业股东成员日趋社会化,所有权权能的分离程度日渐彻底,企业法人产权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所有权的三项内容,即在企业法人产权构成中,不仅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也包括处分权,从而使公司成为收益分配主体。同时,不论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权能如何分离,所有者的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即使所有者的权益已经集中地体现在公司剩余收益的索取上,但公司所有者仍然掌握着部分收益分配权。公司所有者集团或股东集团仍应为收益分配的另一主体。这就是股份公司财务主体的二元化。

  三、收益分配参与者的产权分析

  1.收益分配参与者的涵义

  企业收益分配参与者,必须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非利益主体不能也不可能成为企业收益分配的参与者。收益分配参与者具有下述权利:

  (1)剩余索取权。又称收益权,是指企业收益分配参与者通过收益分配,获得收益的一部分,并对所得有充分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2)分配建议权。即企业收益分配的参与者有权向收益分配主体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包括分配的规模和分配的方式等。

  (3)分配监督权。在收益分配过程中,企业收益分配参与者有权审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收益计量的准确性,并有权约束分配决定者的过分利己行为,监督分配是否按分配方案真正实施。

  2.收益分配参与者的构成

  收益分配参与者的构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收益分配参与者指收益分配活动中各参与主体,它包括起决定性作用的收益分配主体和非收益分配主体;狭义上的收益分配参与者仅指收益分配活动中的非收益分配主体。通常,我们认为收益分配参与者是广义上的。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的所有者既是收益分配主体,也是收益分配参与者。企业是所有者出资形成的,任何企业都只能是所有者的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在两权分离条件下,剩余索取权(收益权)是所有权权能的核心权能,因此,企业所有者必然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参与者。

  (2)企业是收益分配的直接参与者。在所有权发生分离时,企业法人产权表现为企业经营权,经营权是指对企业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处置权。企业作为理财主体当然也是收益分配的主体,并且在分配活动中渐趋主导地位;同时,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扩大自己的规模,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因此,企业参与收益分配是客观环境使然。

  (3)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国家不是企业收益分配的参与者。首先,企业收益是指企业的税后净利,在此之前,企业已向国家上交了所得税,国家如不是企业的所有者,便无权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其次,尽管国家为企业收益形成做出了贡献,但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不具有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当然,如国家作为全民社会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比如在国有企业中,国家便有权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

  (4)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是企业收益分配的参与者。一般认为,经营者和劳动者对企业收益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企业收益正是他们的剩余劳动创造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化是必然的趋势。这样,经营者和劳动者按其劳动力价值获得工资就成为劳动力产权中收益权的实现形式,即劳动者分享的是工资而不是企业收益。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之后,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本,而掌握大量专业知识的劳动者(特别是经营者),将不再是简单的劳动力所有者,而成为与物质资本所有者相应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对企业收益的贡献大于物质资本,这将改变人力资本所有者在收益分配参与过程中的现状,即人力资本所有者将凭人力资本所有权获得剩余索取权,成为企业收益分配参与者。在知识经济尚不完善的今天,人力资本的优势受到限制,但在很多方面已显示其参与收益分配的迹象,比如很多企业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就是在肯定经营者劳动力价值的同时,也肯定了经营者可凭人力资本所有权而获得剩余索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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