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划(全)

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章) 总监理工程师 公司技术负责人 日 期

目 录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特点„„„„„„„„„„„„„„„„„„„„ 2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模式„„„„„„„„„„„„„„„„„„„„ 5 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任务与主要职责„„„„„„„„„„„„12 4、建设工程施工各阶段安全监理工作„„„„„„„„„„„„„„„15 5、安全监理工作目标„„„„„„„„„„„„„„„„„„„„„„23 6、安全监理工作依据„„„„„„„„„„„„„„„„„„„„„„24 7、项目监理机构种的安全监理工作分工„„„„„„„„„„„„„„25 8、安全监理工作程序„„„„„„„„„„„„„„„„„„„„„„27 9、项目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29 10、安全监理工作方法„„„„„„„„„„„„„„„„„„„„„34 11、安全监理工作制度„„„„„„„„„„„„„„„„„„„„„37

安全监理是指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特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项目特殊性、危险作业,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的施工生产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生产,它的不安全因素很多,安全管理工作难度较大,这就决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特点具有的特殊性。

1.1建设工程产品生产特点 1.1.1建设项目的特殊性 (1)一次性

考虑项目的规模、结构以及实施的时间、地点、参加者、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世界上没有绝对相同的一栋建筑,设计的单一性,施工的单件性,使得它不同于制造业的重复生产。不确定因素多,如政治、经济、自然和技术,它们存在于项目决策、设计、计划、实施、维修各个阶段。这决定了在建设的过程中,安全管理所要面对的环境十分复杂,并且需要不断地面对新的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创造性。

(2)流动性

首先是施工队伍的流动。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固定性,这决定了建筑工程项目的生产是随项目的不同而不断地流动的。施工队伍需要不断地从一个地方换到另一个地方进行建设施工,施工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作业环境复杂,可变因素多。其次是人员的流动。由于建设工程企业超过80%的工人是农民工,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再次是施工过程的流动。建设工程从基础、主体到装修各阶段,因分部、分项工程、工序的不同,施工方法的不同,现场作业环境、状况和不安全因素都在变化中,作业人员经常更换工作环境。特别是需要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其规则性往往较差。建设项目的流动性特点使危险存在不确定性,要求项目的组织管理对安全生产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3)密集性

首先是劳动密集。目前,我国建筑工业化程度较低,需要大量人力资源的投入,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首先是对人的管理。由于建设行业集中了大量的农民工,很多都是没有经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这样的劳动密集型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

其次是资金密集。建设项目的建设是以大量资金投入为前提的,资金投入大决定了项目受制约的因素多:一是受施工资源的约束;二是受社会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受社会政治的影响。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考虑外界环境的影响。

(4)协作性

首先是多个建设主体的协作。建设工程项目的参与主体涉及到业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施工等多个单位,它们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来进行规范。只有各建设主体之间共同努力,精诚合作,才能按预定目标顺利完成建设工程项目。

其次是多个专业的协作。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经过策划、设计、计划、实施和维修等各个阶段才能完成实现工程实体的功能。这个过程涉及工程项目管理、法律、经济、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暖通和电子等相关专业。在各个专业的工作过程中经常需要交叉作业。这就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专业工作队伍之间精诚协作、合理协调,需要完善的施工组织为保障。

1.1.2存在危险作业

(1)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许多作业都是在高处进行的,如脚手架、滑模及模板施工;基坑、管道施工以及建筑物内外装修施工作业等,两米以上即属高处作业,通常建筑物的高度从十几米到几百米,地下工程深度也从几米到几十米,并且存在多工种、多班组在一处或一个部位施工作业,施工的危险性较高。

(2)作业强度高

施工中,大多数工种仍是手工操作或借助于工具进行手工作业、现场安装等,湿作业多,如浇筑混凝土、抹灰作业等,劳动强度高,体力消耗大,容易发生疏忽造成事故。

(3)作业环境条件差

建筑施工作业大部分在室外进行,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夏天是高温、

冬天是低温影响,还有受风、雨、霜和雾等的影响,工作条件较差。在雨雪天气还会导致工作面湿滑,夜间照明不够。这些自然因素也都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4)施工作业非标准化

工人散布在工地上从事多个岗位和任务的工作,工程项目的类型、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作环境千变万化,难以一一规范所有操作行为,也难以做出标准作业技术规定。这就既增加了安全生产的难度,也增加了安全监督检查的难度。

1.1.3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特殊 (1)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离散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往往通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加以体现和落实,由于一个企业可能同时有多个项目,且项目往往远离公司总部,这种远离使得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或者说能够有效进行安全管理的角色,更多地由项目来承担。由于项目的临时性、特定环境和条件以及项目盈利能力的压力等,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往往难以在项目得到充分落实。

(2)多层次分包(专业化)制度

由于建筑工程存在分包或专业承包的体制,总承包企业与各分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现场的管理和协调等,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影响很大。包工头的存在,更是增加了现场安全管理的难度。

(3)施工管理的目标(结果)导向

项目具有明确的目标(质和量)和资源限制(时间、成本),这些往往对建设单位形成一定的压力。而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管理主要是一种目标导向的管理,只要结果(产量)不求过程(安全),而安全管理恰恰是在过程中的管理。

1.2建筑安全管理特点 1.2.1流动性

建设项目流动性特点要求:一方面,宏观层面(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安全管理对象是建设工程和工程项目,这必然要求宏观管理机构的注意力不断地随企业的转移而转移,不断地跟踪建设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生产过程;另一方面,微观层面(建设施工企业)的建设安全管理要适应不同项目施工过程的需要,以不断解决新产生的安全问题。

1.2.2复杂性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建筑企业数量众多,

其规模、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情况的复杂使得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也变得复杂起来。另外,工程建设有多个参与方,管理层次比较多,管理关系复杂。

1.2.3法规性

一般的企业管理可以在有关法律框架内执行管理,管理方法和手段也是不尽一样、灵活多变的。但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则不一样,它所面对的是整个建筑市场、众多的建筑企业,它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必须通过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

1.2.4渐进性

建设市场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宏观管理部门需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反应,包括各种政策和措施,以及法律法规出台等。这一过程相对企业管理来说是较为漫长的,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走渐进式的发展过程。渐进性的特点也要求我们在对待建设安全管理的问题上不能急于求成,而是要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个工作,扎扎实实地走好每一步。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模式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一定的管理模式来实现。建设安全管理模式如图1所示,这个模式构成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系统。

图1 建筑安全管理模式

2.1思想是动力。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安全管理思想问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国家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一项基本国策。只有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认识上取得统一,才有共同致力于改善安全与健康的动力。

在思想认识上,安全高于其他任何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安全权威大于其他组织或部门;在资金安排上,正常的安全投入重于其他工作所需的资金;在知识更新上,安全知识或规章制度学习先于其他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和学习;在检查考评上,安全的检查评比严于其他考核工作;当安全与生产、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优先。

2.2目标是指南。安全是企业的目标,也是政府的目标,它是企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基础。没有目标的行动是盲动的,建设工程安全与健康状况的改善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设定一个统一的目标,作为大家共同努力的指南。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目标包括政府安全管理目标和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目标两个方面,每个目标又分别包含最高目标和直接目标,各个目标之间构成一个相互促进的循环系统,一个目标的实现可以促进另一个目标的实现,以此促进不同层次安全管理目标。有了共同的目标作为指南,一方面,大家的思想动力就可以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大家共同致力于改善建设工程安全与健康的工作成效就有了检验的标杆。

2.3机构是中枢。安全管理思想和目标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来说是十分必要,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们付诸于行动。这些行动不仅需要一定的机构来贯彻执行,同时也要一定的机构来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也就是需要各种机构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思想和目标行动的中枢。

2.3.1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体系,见图2。

图2 中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2.3.2建设部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职能机构,见图3。

图3 建设部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职能机构

2.3.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层次及构成,见图4。

图4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层次及构成

2.3.4建设单位在项目中的地位,见图5。

图5 建设单位在项目中的地位

2.3.5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见图6。

建筑安全法律法规

图6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注:在这个体系中,建筑安全生产法律和社会公众舆论监督构成建筑安全生产的外

在的驱动力,政府、保险公司、中介组织、业主、设计以及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构成了建筑安全生产的内在保障,它们共同推动承包商积极主动关心安全生产。

2.3.6 政府、承包商、业主和工会组织四方协调机制,见图7。

图7 政府、承包商、业主和工公组织四方协调机制

注:在这个四方协调机制中,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出现,消除劳动者与其他各方的地位差距,能有效地做到平等对话,合理维权。

2.4方法是保障。建筑安全管理机构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持续、协调、高效,必须针对不同的机构,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就目前来说,做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就是要遵循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采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外部监督)和建筑企业自我安全管理(内部管理)两者相结合的方法。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是属于政府的安全管理,是以规范企业行为、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律机制为宗旨的。建筑企业自我安全管理是作为建筑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建筑企业对自身的安全生产活动负责的一种行为,旨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技术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这种被动地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技术标准的做法已经远远不够。在第三方标准体系的论证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的形势下,建筑企业应该实施标准化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论证,变被动的安全管理为主动的安全管理,这将是建筑安全管理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2.5手段是利器。建筑安全管理机构还通过各种手段来约束、刺激和促进建筑安全与健康的持续改进。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科技手段和文化手段四个方面,他们在促进建筑安全与健康的持续改进方面各有优势。在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不同手段的综合使用,发挥它们的互补优势,这将是安全管理的一把利器。

法律手段:法律之于安全,是权利的稳定器,失控权利的抵制器,国家通过法律的各种制度规范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对其健康、生命、财产的稳定性享有,实现人们的安全需求。人的生命、财产保护是安全的核心。

经济手段:经济手段就是各类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为自己编制一个安全网,维护自身利益,同时运用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一个手段。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在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

科技手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要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学技术,以改造传统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从而全建筑业的安全生产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

文化手段:“文化”常被视为文学上一种抽象的概念,它代表一组人特有的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安全文化”首要基本概念是国际劳工大会所指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所谓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是使享有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在所有级别受到尊重的文化,政府、雇主和工人可通过一种界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制度积极地参与确保一种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而且预防原则被赋予了最高的优先权。建立并保持一种预防性安全与健康文化要求利用所有可能的手段,以提高对危害和危险概念的普遍认识、知识和理解以及如何才能对它们加以预防或控制。这种安全文化因此具有若干部分,而预防是关键。安全文化是人类安全活动所创造的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的精神、观念、行为与物态的总和。此外,还有一些有关安全文化的其他定义,这些定义基本上都强调了一个企业或整个社会的态度、信念、感性

认识和行为。

2.6建筑安全手段综合系统,见图8。

图8建筑安全管理手段综合系统

经验是法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内外在安全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安全状况已经实现了持续改善。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一方面要根据自己的实践情况,不断地总结改进;另一方面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减少探索的摸索的时间,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任务与主要职责

3.1安全监理的任务

3.1.1安全监理的任务

(1)对建设工程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预测、评价、监控和督察。

(2)通过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促使其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制止建设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行为。

(3)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之内,以确保安全

性。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申报及预案处理。

3.1.2主要职责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并进行确认。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审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进入现场的主要施工机电设备安全状况;

4)考核结论意见与有关规定相对照,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能力与业绩进行确认的核准。

(2)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对于《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报审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批手续齐备,包括按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等,同时应附计算书、安全验算结果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按规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同时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对其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负责。

2)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报审资料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按规定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等。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工程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应当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现场用表B2表)的形式发出;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以“工程暂停令”(监理现场用表B1表)的形式发出。

4)施工单位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被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必须等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才能以“工程复工报审表”( 监理现场用表A6表)的形式提出复工申请,待工程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施工单位擅自复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4)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或拒不按监理单位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将报告抄送建设单位。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工程监理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5)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理,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

3)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监督施工总承包与分包单位之间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签订与实施。进行监督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签订,与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生效。对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履行,监理人员要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举例见附件。

(7)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

对配置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关键工序、特殊部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现场设施搭设的自检、记录和挂牌施工进行监督。

(8)监督施工过程中的人、机、环境的安全状态。

对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状态、机械设备的安全缺陷、人的违章操作、指挥的不安全行为,实施动态的跟踪监理、整改、复查验证。

(9)检查工程施工安全状况,并签署安全评价意见。

审查提交的工序交接检查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自检报告,以及是否履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签字手续,并验证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规程操作,签署监理人员对安全技术交底和签字手续,并验证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规程操作,签署监理人员对安全性的评价意见。

(10)参与工程伤亡事故调查。

监理人员要参与调查、处理人身伤亡事故,并监督现场的保护、记录。同时参与分析、查找原因,确定纠正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4、建设工程施工各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4.1招标阶段安全监理

实施安全资质审查,协助拟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及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签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4.1.1营业执照及施工许可证;

4.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网络;

4.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规程;

4.1.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4.1.5主要施工设备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4.1.6安全生产奖惩状况及有关单位评价。

4.2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2.1熟悉合同文本及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工艺和标准,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召开第一次安全监理现场会议。本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为: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组织措施,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查。

(2)参与接管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进场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接管,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均在场,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现场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3)协助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1) 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应明确安全责任,作为处理事故及考核的依据,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把该工作落实。

2) 应通过分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包括: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安全指标,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的批准要求,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3) 分包合同签订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应对分包单位施工活动实行控制,并形成记录。

4) 控制的内容与方法包括: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 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6) 确认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对班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业绩评价,处理发现的问题,并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

4.2.2安全交底

(1) 安全交底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分级向施工人员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安全交底。

(2) 介绍合同文本及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介绍与安全有关的设施和构筑物等。

(3) 介绍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工艺和标准。

(4) 制定安全监理大纲和程序,并召开第一次安全监理现场会议。

(5) 施工单位进场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接管,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均在场。

(6) 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7) 介绍施工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确认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8)介绍有关安全的规范和规定及奖惩制度。

(9)安全员、施工人员、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流和交换意见。

4.2.3安全抵押金制度的协助执行

安全抵押金制度是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关系,使安全责任与经济措施密切挂钩;一般在工程预付款中按安全管理协议中规定的比例扣除安全抵押金,并以安全专项资金的科目存入银行。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安全生产奖惩条例,在安全活动或安全事故处理中进行奖优罚劣,当工程竣工后对无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全额退还安全抵押金。安全活动经费及安全单位的奖励可在事故单位罚款中支付。监理在执行安全抵押金制度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安全抵押金提取比例及工程合同中的总造价提出扣款金额;

(2)对安全生产的奖惩单位提出奖惩意见,供建设单位决定;

(3)参与安全活动,并提出活动经费的初步意见。

4.2.4安全组织系统的审查和安全设施检验

(1)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要有安全管理网络,监理要审查落实情况,尤其是专职安全员的资质及到位与否,必须认真核实。对操作工人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监理应检查教育的内容及相关的内业资料。

(2)检查主要岗位人员到位情况:主要岗位人员中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是否到位,名单与投标书、证书是否一致。

(3)检验安全设施:

1)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详细了解施工单位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

2)对已使用过的安全设施是否经过检修和鉴定。

3)对新购置的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提供生产厂商及出厂合格证书等检验资料,必要时,监理可去生产厂作进一步考察。

4.2.5进场施工机械的检查

(1)核对机械的数量、型号、规格、完好程度与投标书或施工组织设计是否一致,如有重大出入时,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更换。

(2)检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设备的操作工人到位情况。

当以上检查均符合要求时,监理人员可向总监汇报,在安全生产方面已具备正式开工条件,由总监综合各方面因素后确定开工日期,签署开工令。

4.3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主要是根据安全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实行全面的动态监督,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监控:

4.3.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内部(资料)的安全监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和施工现场各级各部门,包括各大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是否填写了现场责任人会签表,责任落实到人;工程项目中的各项经济承包责任制中的安全指标和奖惩办法以及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工程项目总分包之间是否签订具有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安全生产协议书;现场是否制订了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配

备专(兼)职安全员,并持有“双证”(行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颁发)。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即是否制定了工地安全管理目标(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工地创建目标);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和责任目标考核规定,并按分月、季度考核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审核(有审批、审核单)。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全面,具有针对性。施工现场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尤其是对特殊项目及安全风险是否单独编制了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具备审批、审核资料。如:

1) 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2) 特殊类脚手架、高于20m 以上的脚手架、承重支架的专项方案。

3) 基坑支护(≥5m 深度的基坑、沟槽)专项方案。

4) 模板施工专项方案。

5) 塔吊施工专项方案。

6) 现场吊装专项方案。

7) 公用管线及相邻构筑物的支护方案。

(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5)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 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 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 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者,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6)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即是否实施进场后总分包安全生产交底。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是否书面进行,并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应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为主进行,交底方和被交底方应履行签字手续。

(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1) 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

① 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

② 是安全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工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③ 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定期进行。

2) 制订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① 每周一次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② 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做到了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解决。

③ 对整改通告书所列的项目整改,并有书面整改消项报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验收记录。

3) 安全检查的类型

① 日常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1~4次,工程项目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的日常检查应有计划的针对重点部位进行。

② 专业性检查。针对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水下工程、沉井等特种作业、设备、场所进行的检查。

③ 季节性检查;春季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

④ 节假日检查。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4) 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

① 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组织要检查工作,建立检查的组织领导机构,配备适当的检查力量,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② 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检查设备、资金的准备。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严格要求,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③ 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检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间相互检查。

④ 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为及时清除隐患提供数据。

⑤ 安全检查表,设计用安全检查表、厂级安全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和专业安全检查表等。制定安全检查表要在安全技术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职工来进行,反复试行、修订,最后由安全技术部门审订后方可正式实行。

5) 安全检查的重点是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安全检查后应编制安全检查报告,说明已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

6) 项目经理安全检查的主要规定:

① 定期对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评价和考核,对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签发安全整改通知,由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整改后应予复查。

② 根据施工过程的特点和安全目标的要求确定安全检查的内容。

③ 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设备或器具,确定检查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并明确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④ 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和实地检测的方法,并记录检查结果,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⑤ 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隐患,确定危险程度,编写安全检查报告并上报。

(8)安全生产教育。现场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有完整的施工管理工作人员三级教育记录卡,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有各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计划。

(9)施工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建立施工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前安全活动认真进行,并记录齐全。

(1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及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名册表齐全,其中安全员、电工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和建委颁发的上岗证。所有原始证件的复印件应装订成册。

(11)伤亡事故报表、档案。建立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月报表,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调查处理,并建立伤亡事故档案。

(12)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现场绘制的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清晰标明各安全标志的所在位置,并不断修正,做到图标和实际相符。

4.3.2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1)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

1)遵循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规定的规范、规程进行,并根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确保工程安全,也确保了人身安全以及相邻构筑物及管线的安全。

2)这些安全技术措施既作为安排施工、安全交底的依据,也作为监理检查、督促的依据。

(2)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队阶段的安全监理

1)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主要采用抽检、巡视、旁站和全面检查等形式,对工程实施全面的、动态的安全监控。

2)采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计划系统表”、“安全监理月报表”、“安全监理指令书”、“工程事故报告单”等方式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以实现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4.3.3竣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1)在工程竣工或分项竣工以后,对尚未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理,对工程缺陷的修复及重建过程进行安全监理。

(2)在本阶段拟写安全监理总结报告,这是对安全监理人员所作全部工作的概括和总结。

(3)安全监理总结报告应包括:合同执行情况、伤亡事故情况、解决主要

事故隐患情况以及对本工程项目及承包商的综合安全评价等内容。

5安全监理目标

5.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和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和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又分别包含最高目标和直接目标两方面。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的最高目标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安全与健康,直接目标是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的最高目标是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直接目标是零事故。在这里,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的直接目标责任制就是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的最高目标,因此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目标与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有了循环互动的桥梁,通过不同目标间的相互作用,螺旋式地实现不同的目标。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目标与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关系如图9所示。

图9 政府建筑安全管理目标与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关系

5. 2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对不同管理层有不同的要求。就建设企业来说,它是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建设安全管理最高目标和直接目标的具体实施者,是保护每个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直接责任者。与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目标相

对应,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同样可以分为最高目标和直接目标(如图9所示)两个方面:最高目标是建筑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直接目标是“零事故”。建设企业只有完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才能使生产过程规范化、透明化,才能有效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承包商要实现“零事故”目标主要有三大原则:

一是零的原则。将“零”定为直接目标,不断改进。“零事故”强调人的生命是不可替代的,因此要把建设施工事故降低到零为止,这也和政府的“保护每一个人的安全和健康”目标相吻合。

二是预期的原则。这就是要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作业前将工作场地的潜在危险找出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制定详细的安全与健康计划,从源头上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是参与的原则。参与是指全员参与,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业主、监理等单位及其员工的参与,充分地将每一个人的创造力运用到解决安全难题的行动上。

5.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5.3.1项目监理机构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目标与建设企业在项目上的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5.3.2为了实现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目标,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相应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6.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6.1.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

6.1.2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

(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

(6)《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

(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75号)

6.1.3部门规章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5日建设部令第15号)

6.1.4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

(2)《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2004年12月29日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 [2004]458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法[2004]89号))

(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法[2004]90号))

6.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6.3经建设单位审核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6.4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方案等文件。

6.5本工程执行的其他规定及特殊的文件、技术规程、质量标准。

7、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分工。

以安全生产作为标准化管理重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各项措施,依据《条例》和已经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纪律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施工现场防火规定》、《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执行力度。

7.1总监理工程师及代表的有关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整个监理组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首位责任人,其职责有:

7.1.1组织安全工作形势评估,制定有关安全工作的监理措施;

7.1.2定期组织阶段性的安全形势分析,确定应监控的重大危险源;

7.1.3最终审查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要求;

7.1.4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与报告;

7.1.5参与对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7.2安全工作的专职监理工程师职责

7.2.1负责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日常工作;

7.2.2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安全方面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7.2.3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7.2.4提出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建议与要求,尤其要提出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议;

7.2.5负责一般性安全隐患的处理;

7.2.6定期向项目监理机构汇报有关本工程的安全情况;

7.2.7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知识学习;

7.2.8负责有关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资料记录与整理工作。

7.3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

7.3.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分部分项施工方案时, 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查, 并在审查涉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时与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查;

7.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现场巡视时,应运用其所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注重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处理。

8、安全监理程序

8.1具体工作开展程序

8.1.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管理环境

进入施工现场之后, 总监理工程师与全体监理人员首先了解项目所处的自然环境、技术环境与管理环境。

自然环境包括气候情况、地质情况等。如东南沿海的某项目对当地的台风所造成的损害未能充分地全面了解,当台风来临时没有真正有效的预防措施,结果造成人员伤害与施工设备损坏。

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和施工难度是否易引发安全隐患 ,施工企业的技术能力是否足以解决本工程的所有技术上问题,等等。

管理环境是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安全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

在了解上述情况之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法。

8.1.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与安全有关的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和现场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要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验收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

8.1.3明确安全岗位的工作职责

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

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一般情况下安全岗位的监理人员职责有:

(1)定期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总体分析与评价,向项目总监提出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建议。

(2)提出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议,报总监理工程师确定,以便监理机构进行重点监控。

(3)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4)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工作检查:对高危作业实施日检查、月讲评制度,监理对高危作业,每天巡视不少于1次,并将每月最后一次例会日,定为工地安全检查日。

(5)收集汇总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

8.1.4开展安全生产有关的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应该进行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审查有关方案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二是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其中的第三条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的需要,监理人员的所有行为都应遵守强制性标准。

除了监理人员应该进行三项工作之外,其他的工作还可包括: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检查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各项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等等。

8.1.5实施阶段性验收

当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条件时,应向区建筑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申报±0.000阶段施工安全达标验收备案。

(1)±0.000阶段施工安全达标验收备案的形象进度条件。

高层建筑施工至二层结平和三层主体结构高度,多层建筑工程施工至二层结平,单层建筑和构筑物施工至自然地坪以上2m ,地下室工程和地下构筑物施工至自然地坪以下2m 。

(2)施工单位在自查达标并经监理复核的情况下,向建管中心申请±0.000阶段施工安全达标验收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0.000阶段施工安全达标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和该表中涉及

的有关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场布图。

②塔式起重机、桩工机械、物料提升机等大型设备的检测报告和使用许可证。

③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8.1.6定期总结安全状况、改进工作方法

为了使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周期性的总结与评价是非常必要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会议讨论,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形势,安全管理形势可包括:安全作业环境方面、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与安全技能方面、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方面、安全检查方面、现场安全防护方面、安全隐患的消除方面等,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8.2安全监理实施程序

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程序,归纳起来可以分成七个步骤:

8.2.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安全监理的项目监理机构;

8.2.2编制安全监理规划;

8.2.3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8.2.4实施安全监理;

8.2.5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8.2.6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档案资料;

8.2.7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9、项目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9.1监理人员必须要对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查”。

对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审查方案的编制过程与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

9.1.1“程序性审查”的程序是:

(1)先强调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用电方案等,批准后才能实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方案要有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当施工单位未编制时,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按规定先进行内部审查,否则不同意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专项施工方案一定要有施工单位(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3)深基坑、高大模板等高危险性的施工方案要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监理机构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签认,交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执行。

监理人员要对照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方案中涉及安全的核心内容进行审查。可以认定一个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符合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工程建设最关键的安全要求和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它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内容包括房屋建设、城市建设、铁路公路等若干个行业。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和领会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要求,并严格执行。

如《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第3.3.6条是一条强制性条文, 它规定: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的相应标准要求;

2) 锚杆杆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当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施工方案涉及边坡内容时,项目监理部应审查其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这一条的规定。

9.2审查方案的范围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建设部根据《条例》发布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下列范围与规模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9.2.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

9.2.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9.2.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9.2.4起重吊装工程

9.2.5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 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9.2.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9.2.7其他危险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 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上述工程范围是针对技术水平与安全管理水平一般的施工企业而言的。 然而,对于一些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或经验不足、或项目的安全环境较差时,除了上述范围以外,可以适当扩大审查的范围。也就是经过监理机构的安全分析,认为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机构也应要求施工企业承包的项目经理部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字,而不可以刻板地拘泥于该文件所规定的范围。

9.3审查的程序

9.3.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9.3.2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

9.3.3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再进行审查,通过安全审查合格,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

9.3.4当施工企业的经验不足时,或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难度很大的工程,施工企业应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与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时应邀请项目监理机构列席审查会议。当专家认为通过其方案能够保证其安全时,由专家签字及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进行审查。

9.3.5监理机构接到经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求证相关技术数据。当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保证安全时,签字同意施工,交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监督现场施工。

9.3.6当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无法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时,可向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报告,由监理企业组织企业内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仍然不能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报告,由施工单位或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当参加审查的专家认可方案能够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能够保证安全施工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专家的签字认

可的审查意见签字同意施工,交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监督现场施工。如专家中有不同意见时应由施工企业修改施工方案直到通过。

9.4审查方案的形式

监理机构审查技术方案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单独审查,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主管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所有审查人员对方案的安全性均无异议时采用;二是分散审阅集中讨论,监理机构内部对方案的安全性有不同意见时采用;三是组织监理机构外专家进行审查,主要针对一些易发生事故的工程,如高大模板工程时采用等。

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了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有:

9.4.1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 )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 (含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9.4.2 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9.4.3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 ,或跨度超过18m ,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

9.4.4 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9.4.5 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9.4.6 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

监理机构有权参加施工企业或其他有关方面组织的专家审查会,如施工企业拒绝让监理人员参加,监理机构也可以拒签。

建设部还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方可实施。

(3)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值得提出的是,除了上述建设部规定的六类工程外,如果施工企业技术力量不足或经验不足,其技术负责人难以确定其方案的安全性时,或者企业内部针对方案的安全性有较大分歧时,施工单位也应组织专家审查其方案的安全性,监理人员出席会议。

9.5审查方案的内容

施工企业编制与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核心内容是确保安全及便于组织施工,尤其是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施工企业还是方案的实施者。因此,它要对方案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工期等负全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标准是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它是一种通过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审查来审查方案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就如政府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一样。

保证满足强制性标准并不能绝对保证方案的安全性,监理人员发现尽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方案的安全性仍难以保证时,应要求施工企业修改;当项目监理机构内部有不同意见时应交由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内部专家进行审查,因为安全需要全方位地管理。

10安全监理工作方法

10.1安全监理的工作原则

10.1.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监理人员应提醒施工企业把“安全”始终放在“第一”的位置,同时在审查施工方法或有关安全措施时,要突出“安全第一”的方针,不要以发生事故的概率小而去冒险。

10.1.2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首先要尽最大努力保护所有施工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不受伤害;二是要在安全生产中要特别发挥人的力量来提高安全度;三是要消除不安全行为。

10.1.3在“质量、进度、成本”中落实安全

工程质量是监理工作永恒的主题,应该注意没有安全的项目根本没有质量可言,监理人员在进行方案审查、质量检查、工序验收等工作中,要首先注意安全状态,然后才是质量水平。

进度是监理工作的控制目标之一,进度的快慢与项目效益直接相关。但是只有解决了安全问题之后,质量才有保障,不返工才有进度。同时应该注意安全费用应该纳入项目的成本之中。没有安全,更没有经济效益。

10.2安全监理工作方法

安全监理通过巡视、旁站、检查与验收、试验检测等手段应注重发现事故隐患。

10.2.1监理人员要在正常的工作场所发现事故隐患

(1)在永久工程的比较重要的施工现场和吊装作业现场,监理人员要努力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在没有验收要求的永久工程的施工现场,如外脚手架搭设、粉刷作业现场,每3~4天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在施工作业现场永久工程之外的加工场内,如模板制作、钢筋加工现场,每5天左右巡视一遍,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在作业区内的一些重要的易引发安全隐患的临时施工现场,如用电设施、仓库等,安全监理员应一个月之内巡视一遍,并记录安全情况。

(5)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作业区分离,并对生活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10.2.2监理人员要在正常的工作内容中注重发现事故隐患

监理人员要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检查和发现事故隐患:

(1) 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范、标准施工;。

(2) 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 对照有关文件要求及工程特点,施工单位无方案施工或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要点进行施工。

(4)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规程施工或违章作业;

(5) 根据经验,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先兆,如基坑漏水量加大、边坡塌方 、脚手架晃动、配电箱漏电,龙门架、支撑架、脚手架等变形过大,吊装

过程中出现异常响声等等;

(6) 根据监理经验,施工现场出现不该发生的施工操作、或状况、或现象隐患;如发现脚手架结点被工人擅自拆除了一部分、支撑架支撑在软弱的地基上,塔吊未经安检投入使用,基坑边堆载超过规定的高度等。

监理人员在正常的工作内容和在正常的工作场所注重发现事故隐患,还要将这些过程记录下来,并将工作进行单独记录,而不与监理日记混在一起进行记录。

10.3事故隐患治理原则与处理方法

10.3.1事故隐患治理原则

(1)冗余安全度原则 例如:道路上有一个坑,既要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又要设照明及夜间警示红灯。

(2)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 人的隐患,既要治人也要治机具及生产环境。一件单项隐患问题的整改需综合(多角度)治理。

(3)事故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并治原则 对人、机、环境系统进行安全治理,同时还需治理安全管理措施。

(4)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 治理事故隐患时,需尽可能减少肇发事故的可能性,如果不能完全控制事故的发生,也要设法将事故等级减低。但是不论预防措施如何完善,都不能保证事故绝对不会发生,还必须对事故减灾做充分准备,研究应急技术操作规范。如应急时切断供料及切断能源的操作方法;应急时降压、降温、降速以及停止运行的方法;应及时排放毒物的方法;应及时疏散及抢救的方法;应及时请求救援的方法等。还应定期组织训练和演习,使该生产环境中每名干部及工人都真正掌握这些减灾技术。

(5)重点治理原则 按对隐患的分析评价结果实行危险点分级治理,也可以用安全检查表打分对隐患危险程度分级。

(6)动态治理原则 动态治理就是对生产过程进行动态随机安全化治理,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治理,既可以及时消除隐患,又可以避免小的隐患发展成大的隐患 。

10.3.2监理人员对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方法

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有三种处理方法:

(1)发现一般的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对安全隐患的治理要求,应标本兼治,治标要急,治本要彻底。

(2)安全隐患紧急或情况严重,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安全隐患情况紧急或情况严重,其特征是随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此时有必要停工以隔离作业人员,并消除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的停工指令。如果安全隐患的影响范围是局部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停工指令应要求局部停工,如果安全隐患的范围是全局的,停工指令要求全面停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指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3)如果施工拒绝整改或停工,监理机构应该向行政部门报告。

监理人员发出安全隐患治理要求以后,如果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则表明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较差或安全管理机制出现了问题,此时的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监理机构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

当情况不紧急时可再次通过某种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签发停工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直接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向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当情况紧急,施工单位又拒绝整改或停工,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直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电话报告,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干预,以达到消除事故的目的,事后再通过书面形式报告。

11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本处略,另详。)

11.1.1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11.1.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1.1.3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11.1.4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11.1.5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附件: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施工总承包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立协单位:发包单位: (甲方)以下简称 甲方 承包单位: (乙方)以下简称 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1) 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2)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 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3)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并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

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规定,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应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了书面记录。借入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用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本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未尽事宜:

21)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议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共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代 表(签字) 代 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划

监理单位(章) 总监理工程师 公司技术负责人 日 期

目 录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特点„„„„„„„„„„„„„„„„„„„„ 2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模式„„„„„„„„„„„„„„„„„„„„ 5 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任务与主要职责„„„„„„„„„„„„12 4、建设工程施工各阶段安全监理工作„„„„„„„„„„„„„„„15 5、安全监理工作目标„„„„„„„„„„„„„„„„„„„„„„23 6、安全监理工作依据„„„„„„„„„„„„„„„„„„„„„„24 7、项目监理机构种的安全监理工作分工„„„„„„„„„„„„„„25 8、安全监理工作程序„„„„„„„„„„„„„„„„„„„„„„27 9、项目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29 10、安全监理工作方法„„„„„„„„„„„„„„„„„„„„„34 11、安全监理工作制度„„„„„„„„„„„„„„„„„„„„„37

安全监理是指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范围以内,以确保安全性。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特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项目特殊性、危险作业,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工程建设的施工生产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生产,它的不安全因素很多,安全管理工作难度较大,这就决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特点具有的特殊性。

1.1建设工程产品生产特点 1.1.1建设项目的特殊性 (1)一次性

考虑项目的规模、结构以及实施的时间、地点、参加者、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世界上没有绝对相同的一栋建筑,设计的单一性,施工的单件性,使得它不同于制造业的重复生产。不确定因素多,如政治、经济、自然和技术,它们存在于项目决策、设计、计划、实施、维修各个阶段。这决定了在建设的过程中,安全管理所要面对的环境十分复杂,并且需要不断地面对新的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创造性。

(2)流动性

首先是施工队伍的流动。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固定性,这决定了建筑工程项目的生产是随项目的不同而不断地流动的。施工队伍需要不断地从一个地方换到另一个地方进行建设施工,施工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作业环境复杂,可变因素多。其次是人员的流动。由于建设工程企业超过80%的工人是农民工,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再次是施工过程的流动。建设工程从基础、主体到装修各阶段,因分部、分项工程、工序的不同,施工方法的不同,现场作业环境、状况和不安全因素都在变化中,作业人员经常更换工作环境。特别是需要采取临时性的措施,其规则性往往较差。建设项目的流动性特点使危险存在不确定性,要求项目的组织管理对安全生产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3)密集性

首先是劳动密集。目前,我国建筑工业化程度较低,需要大量人力资源的投入,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首先是对人的管理。由于建设行业集中了大量的农民工,很多都是没有经过专业技能的培训,这样的劳动密集型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

其次是资金密集。建设项目的建设是以大量资金投入为前提的,资金投入大决定了项目受制约的因素多:一是受施工资源的约束;二是受社会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受社会政治的影响。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考虑外界环境的影响。

(4)协作性

首先是多个建设主体的协作。建设工程项目的参与主体涉及到业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施工等多个单位,它们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关系,需要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来进行规范。只有各建设主体之间共同努力,精诚合作,才能按预定目标顺利完成建设工程项目。

其次是多个专业的协作。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经过策划、设计、计划、实施和维修等各个阶段才能完成实现工程实体的功能。这个过程涉及工程项目管理、法律、经济、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暖通和电子等相关专业。在各个专业的工作过程中经常需要交叉作业。这就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专业工作队伍之间精诚协作、合理协调,需要完善的施工组织为保障。

1.1.2存在危险作业

(1)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许多作业都是在高处进行的,如脚手架、滑模及模板施工;基坑、管道施工以及建筑物内外装修施工作业等,两米以上即属高处作业,通常建筑物的高度从十几米到几百米,地下工程深度也从几米到几十米,并且存在多工种、多班组在一处或一个部位施工作业,施工的危险性较高。

(2)作业强度高

施工中,大多数工种仍是手工操作或借助于工具进行手工作业、现场安装等,湿作业多,如浇筑混凝土、抹灰作业等,劳动强度高,体力消耗大,容易发生疏忽造成事故。

(3)作业环境条件差

建筑施工作业大部分在室外进行,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夏天是高温、

冬天是低温影响,还有受风、雨、霜和雾等的影响,工作条件较差。在雨雪天气还会导致工作面湿滑,夜间照明不够。这些自然因素也都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4)施工作业非标准化

工人散布在工地上从事多个岗位和任务的工作,工程项目的类型、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作环境千变万化,难以一一规范所有操作行为,也难以做出标准作业技术规定。这就既增加了安全生产的难度,也增加了安全监督检查的难度。

1.1.3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特殊 (1)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离散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往往通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加以体现和落实,由于一个企业可能同时有多个项目,且项目往往远离公司总部,这种远离使得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或者说能够有效进行安全管理的角色,更多地由项目来承担。由于项目的临时性、特定环境和条件以及项目盈利能力的压力等,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往往难以在项目得到充分落实。

(2)多层次分包(专业化)制度

由于建筑工程存在分包或专业承包的体制,总承包企业与各分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现场的管理和协调等,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影响很大。包工头的存在,更是增加了现场安全管理的难度。

(3)施工管理的目标(结果)导向

项目具有明确的目标(质和量)和资源限制(时间、成本),这些往往对建设单位形成一定的压力。而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管理主要是一种目标导向的管理,只要结果(产量)不求过程(安全),而安全管理恰恰是在过程中的管理。

1.2建筑安全管理特点 1.2.1流动性

建设项目流动性特点要求:一方面,宏观层面(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安全管理对象是建设工程和工程项目,这必然要求宏观管理机构的注意力不断地随企业的转移而转移,不断地跟踪建设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生产过程;另一方面,微观层面(建设施工企业)的建设安全管理要适应不同项目施工过程的需要,以不断解决新产生的安全问题。

1.2.2复杂性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建筑企业数量众多,

其规模、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情况的复杂使得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也变得复杂起来。另外,工程建设有多个参与方,管理层次比较多,管理关系复杂。

1.2.3法规性

一般的企业管理可以在有关法律框架内执行管理,管理方法和手段也是不尽一样、灵活多变的。但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则不一样,它所面对的是整个建筑市场、众多的建筑企业,它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必须通过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

1.2.4渐进性

建设市场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宏观管理部门需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反应,包括各种政策和措施,以及法律法规出台等。这一过程相对企业管理来说是较为漫长的,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走渐进式的发展过程。渐进性的特点也要求我们在对待建设安全管理的问题上不能急于求成,而是要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个工作,扎扎实实地走好每一步。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模式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一定的管理模式来实现。建设安全管理模式如图1所示,这个模式构成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系统。

图1 建筑安全管理模式

2.1思想是动力。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安全管理思想问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国家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一项基本国策。只有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认识上取得统一,才有共同致力于改善安全与健康的动力。

在思想认识上,安全高于其他任何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安全权威大于其他组织或部门;在资金安排上,正常的安全投入重于其他工作所需的资金;在知识更新上,安全知识或规章制度学习先于其他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和学习;在检查考评上,安全的检查评比严于其他考核工作;当安全与生产、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优先。

2.2目标是指南。安全是企业的目标,也是政府的目标,它是企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基础。没有目标的行动是盲动的,建设工程安全与健康状况的改善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设定一个统一的目标,作为大家共同努力的指南。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目标包括政府安全管理目标和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目标两个方面,每个目标又分别包含最高目标和直接目标,各个目标之间构成一个相互促进的循环系统,一个目标的实现可以促进另一个目标的实现,以此促进不同层次安全管理目标。有了共同的目标作为指南,一方面,大家的思想动力就可以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大家共同致力于改善建设工程安全与健康的工作成效就有了检验的标杆。

2.3机构是中枢。安全管理思想和目标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来说是十分必要,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把它们付诸于行动。这些行动不仅需要一定的机构来贯彻执行,同时也要一定的机构来对行动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也就是需要各种机构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思想和目标行动的中枢。

2.3.1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体系,见图2。

图2 中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2.3.2建设部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职能机构,见图3。

图3 建设部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职能机构

2.3.3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层次及构成,见图4。

图4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层次及构成

2.3.4建设单位在项目中的地位,见图5。

图5 建设单位在项目中的地位

2.3.5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见图6。

建筑安全法律法规

图6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注:在这个体系中,建筑安全生产法律和社会公众舆论监督构成建筑安全生产的外

在的驱动力,政府、保险公司、中介组织、业主、设计以及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构成了建筑安全生产的内在保障,它们共同推动承包商积极主动关心安全生产。

2.3.6 政府、承包商、业主和工会组织四方协调机制,见图7。

图7 政府、承包商、业主和工公组织四方协调机制

注:在这个四方协调机制中,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出现,消除劳动者与其他各方的地位差距,能有效地做到平等对话,合理维权。

2.4方法是保障。建筑安全管理机构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持续、协调、高效,必须针对不同的机构,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监督管理。就目前来说,做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就是要遵循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采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外部监督)和建筑企业自我安全管理(内部管理)两者相结合的方法。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是属于政府的安全管理,是以规范企业行为、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律机制为宗旨的。建筑企业自我安全管理是作为建筑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建筑企业对自身的安全生产活动负责的一种行为,旨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技术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这种被动地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技术标准的做法已经远远不够。在第三方标准体系的论证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的形势下,建筑企业应该实施标准化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论证,变被动的安全管理为主动的安全管理,这将是建筑安全管理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2.5手段是利器。建筑安全管理机构还通过各种手段来约束、刺激和促进建筑安全与健康的持续改进。手段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科技手段和文化手段四个方面,他们在促进建筑安全与健康的持续改进方面各有优势。在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不同手段的综合使用,发挥它们的互补优势,这将是安全管理的一把利器。

法律手段:法律之于安全,是权利的稳定器,失控权利的抵制器,国家通过法律的各种制度规范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对其健康、生命、财产的稳定性享有,实现人们的安全需求。人的生命、财产保护是安全的核心。

经济手段:经济手段就是各类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为自己编制一个安全网,维护自身利益,同时运用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一个手段。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在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

科技手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要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学技术,以改造传统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从而全建筑业的安全生产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

文化手段:“文化”常被视为文学上一种抽象的概念,它代表一组人特有的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安全文化”首要基本概念是国际劳工大会所指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所谓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是使享有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在所有级别受到尊重的文化,政府、雇主和工人可通过一种界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制度积极地参与确保一种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而且预防原则被赋予了最高的优先权。建立并保持一种预防性安全与健康文化要求利用所有可能的手段,以提高对危害和危险概念的普遍认识、知识和理解以及如何才能对它们加以预防或控制。这种安全文化因此具有若干部分,而预防是关键。安全文化是人类安全活动所创造的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的精神、观念、行为与物态的总和。此外,还有一些有关安全文化的其他定义,这些定义基本上都强调了一个企业或整个社会的态度、信念、感性

认识和行为。

2.6建筑安全手段综合系统,见图8。

图8建筑安全管理手段综合系统

经验是法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内外在安全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安全状况已经实现了持续改善。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一方面要根据自己的实践情况,不断地总结改进;另一方面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减少探索的摸索的时间,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的任务与主要职责

3.1安全监理的任务

3.1.1安全监理的任务

(1)对建设工程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预测、评价、监控和督察。

(2)通过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促使其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制止建设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行为。

(3)有效地把建设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之内,以确保安全

性。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申报及预案处理。

3.1.2主要职责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并进行确认。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审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进入现场的主要施工机电设备安全状况;

4)考核结论意见与有关规定相对照,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能力与业绩进行确认的核准。

(2)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对于《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报审的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批手续齐备,包括按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等,同时应附计算书、安全验算结果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按规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同时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对其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负责。

2)工程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报审资料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按规定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等。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单位共同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工程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应当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现场用表B2表)的形式发出;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以“工程暂停令”(监理现场用表B1表)的形式发出。

4)施工单位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被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必须等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才能以“工程复工报审表”( 监理现场用表A6表)的形式提出复工申请,待工程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施工单位擅自复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4)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或拒不按监理单位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将报告抄送建设单位。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工程监理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5)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理,依法履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

3)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监督施工总承包与分包单位之间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签订与实施。进行监督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签订,与工程承包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生效。对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实际履行,监理人员要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举例见附件。

(7)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配置安全设施。

对配置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查,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关键工序、特殊部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现场设施搭设的自检、记录和挂牌施工进行监督。

(8)监督施工过程中的人、机、环境的安全状态。

对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状态、机械设备的安全缺陷、人的违章操作、指挥的不安全行为,实施动态的跟踪监理、整改、复查验证。

(9)检查工程施工安全状况,并签署安全评价意见。

审查提交的工序交接检查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自检报告,以及是否履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签字手续,并验证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规程操作,签署监理人员对安全技术交底和签字手续,并验证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规程操作,签署监理人员对安全性的评价意见。

(10)参与工程伤亡事故调查。

监理人员要参与调查、处理人身伤亡事故,并监督现场的保护、记录。同时参与分析、查找原因,确定纠正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4、建设工程施工各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4.1招标阶段安全监理

实施安全资质审查,协助拟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及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签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4.1.1营业执照及施工许可证;

4.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网络;

4.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规程;

4.1.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4.1.5主要施工设备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4.1.6安全生产奖惩状况及有关单位评价。

4.2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2.1熟悉合同文本及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工艺和标准,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召开第一次安全监理现场会议。本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为: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组织措施,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查。

(2)参与接管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进场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接管,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均在场,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现场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3)协助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1) 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应明确安全责任,作为处理事故及考核的依据,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把该工作落实。

2) 应通过分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包括: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安全指标,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的批准要求,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3) 分包合同签订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应对分包单位施工活动实行控制,并形成记录。

4) 控制的内容与方法包括:审核批准分包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 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6) 确认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对班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业绩评价,处理发现的问题,并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

4.2.2安全交底

(1) 安全交底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分级向施工人员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安全交底。

(2) 介绍合同文本及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介绍与安全有关的设施和构筑物等。

(3) 介绍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工艺和标准。

(4) 制定安全监理大纲和程序,并召开第一次安全监理现场会议。

(5) 施工单位进场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接管,三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人员均在场。

(6) 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7) 介绍施工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确认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8)介绍有关安全的规范和规定及奖惩制度。

(9)安全员、施工人员、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流和交换意见。

4.2.3安全抵押金制度的协助执行

安全抵押金制度是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关系,使安全责任与经济措施密切挂钩;一般在工程预付款中按安全管理协议中规定的比例扣除安全抵押金,并以安全专项资金的科目存入银行。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安全生产奖惩条例,在安全活动或安全事故处理中进行奖优罚劣,当工程竣工后对无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全额退还安全抵押金。安全活动经费及安全单位的奖励可在事故单位罚款中支付。监理在执行安全抵押金制度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安全抵押金提取比例及工程合同中的总造价提出扣款金额;

(2)对安全生产的奖惩单位提出奖惩意见,供建设单位决定;

(3)参与安全活动,并提出活动经费的初步意见。

4.2.4安全组织系统的审查和安全设施检验

(1)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要有安全管理网络,监理要审查落实情况,尤其是专职安全员的资质及到位与否,必须认真核实。对操作工人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监理应检查教育的内容及相关的内业资料。

(2)检查主要岗位人员到位情况:主要岗位人员中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是否到位,名单与投标书、证书是否一致。

(3)检验安全设施:

1)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详细了解施工单位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

2)对已使用过的安全设施是否经过检修和鉴定。

3)对新购置的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提供生产厂商及出厂合格证书等检验资料,必要时,监理可去生产厂作进一步考察。

4.2.5进场施工机械的检查

(1)核对机械的数量、型号、规格、完好程度与投标书或施工组织设计是否一致,如有重大出入时,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更换。

(2)检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查设备的操作工人到位情况。

当以上检查均符合要求时,监理人员可向总监汇报,在安全生产方面已具备正式开工条件,由总监综合各方面因素后确定开工日期,签署开工令。

4.3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主要是根据安全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实行全面的动态监督,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监控:

4.3.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内部(资料)的安全监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和施工现场各级各部门,包括各大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是否填写了现场责任人会签表,责任落实到人;工程项目中的各项经济承包责任制中的安全指标和奖惩办法以及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工程项目总分包之间是否签订具有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安全生产协议书;现场是否制订了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否按规定配

备专(兼)职安全员,并持有“双证”(行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颁发)。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即是否制定了工地安全管理目标(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工地创建目标);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和责任目标考核规定,并按分月、季度考核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审核(有审批、审核单)。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全面,具有针对性。施工现场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尤其是对特殊项目及安全风险是否单独编制了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具备审批、审核资料。如:

1) 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2) 特殊类脚手架、高于20m 以上的脚手架、承重支架的专项方案。

3) 基坑支护(≥5m 深度的基坑、沟槽)专项方案。

4) 模板施工专项方案。

5) 塔吊施工专项方案。

6) 现场吊装专项方案。

7) 公用管线及相邻构筑物的支护方案。

(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5)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 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 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 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者,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6)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即是否实施进场后总分包安全生产交底。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是否书面进行,并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应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为主进行,交底方和被交底方应履行签字手续。

(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1) 项目安全检查的目的:

① 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

② 是安全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工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③ 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定期进行。

2) 制订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① 每周一次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② 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做到了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解决。

③ 对整改通告书所列的项目整改,并有书面整改消项报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验收记录。

3) 安全检查的类型

① 日常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1~4次,工程项目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每周、每班次都应进行检查。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的日常检查应有计划的针对重点部位进行。

② 专业性检查。针对电焊、气焊、起重设备、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水下工程、沉井等特种作业、设备、场所进行的检查。

③ 季节性检查;春季要着重防火、防爆,夏季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冬季着重防寒、防冻等。

④ 节假日检查。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4) 安全检查的注意事项:

① 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组织要检查工作,建立检查的组织领导机构,配备适当的检查力量,挑选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参加。

② 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思想、业务知识、法规政策和检查设备、资金的准备。明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严格要求,从实际出发,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实效。

③ 把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检为主,企业内相应部门间相互检查。

④ 建立检查档案。结合安全检查表的实施,收集基本的数据,掌握基本安全状况,为及时清除隐患提供数据。

⑤ 安全检查表,设计用安全检查表、厂级安全检查表、车间安全检查表、班组及岗位安全检查表和专业安全检查表等。制定安全检查表要在安全技术部门的指导下,充分依靠职工来进行,反复试行、修订,最后由安全技术部门审订后方可正式实行。

5) 安全检查的重点是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安全检查后应编制安全检查报告,说明已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

6) 项目经理安全检查的主要规定:

① 定期对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评价和考核,对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签发安全整改通知,由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整改后应予复查。

② 根据施工过程的特点和安全目标的要求确定安全检查的内容。

③ 安全检查应配备必要的设备或器具,确定检查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并明确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④ 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和实地检测的方法,并记录检查结果,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⑤ 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安全隐患,确定危险程度,编写安全检查报告并上报。

(8)安全生产教育。现场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有完整的施工管理工作人员三级教育记录卡,有针对性的教育内容,有各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计划。

(9)施工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建立施工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前安全活动认真进行,并记录齐全。

(1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及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名册表齐全,其中安全员、电工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和建委颁发的上岗证。所有原始证件的复印件应装订成册。

(11)伤亡事故报表、档案。建立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月报表,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调查处理,并建立伤亡事故档案。

(12)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现场绘制的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清晰标明各安全标志的所在位置,并不断修正,做到图标和实际相符。

4.3.2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1)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

1)遵循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规定的规范、规程进行,并根据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确保工程安全,也确保了人身安全以及相邻构筑物及管线的安全。

2)这些安全技术措施既作为安排施工、安全交底的依据,也作为监理检查、督促的依据。

(2)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队阶段的安全监理

1)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主要采用抽检、巡视、旁站和全面检查等形式,对工程实施全面的、动态的安全监控。

2)采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计划系统表”、“安全监理月报表”、“安全监理指令书”、“工程事故报告单”等方式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以实现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4.3.3竣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1)在工程竣工或分项竣工以后,对尚未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理,对工程缺陷的修复及重建过程进行安全监理。

(2)在本阶段拟写安全监理总结报告,这是对安全监理人员所作全部工作的概括和总结。

(3)安全监理总结报告应包括:合同执行情况、伤亡事故情况、解决主要

事故隐患情况以及对本工程项目及承包商的综合安全评价等内容。

5安全监理目标

5.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和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和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又分别包含最高目标和直接目标两方面。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的最高目标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安全与健康,直接目标是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的最高目标是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直接目标是零事故。在这里,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的直接目标责任制就是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的最高目标,因此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目标与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有了循环互动的桥梁,通过不同目标间的相互作用,螺旋式地实现不同的目标。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目标与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关系如图9所示。

图9 政府建筑安全管理目标与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关系

5. 2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对不同管理层有不同的要求。就建设企业来说,它是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建设安全管理最高目标和直接目标的具体实施者,是保护每个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直接责任者。与政府建设安全管理目标相

对应,建设企业安全管理目标同样可以分为最高目标和直接目标(如图9所示)两个方面:最高目标是建筑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直接目标是“零事故”。建设企业只有完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才能使生产过程规范化、透明化,才能有效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承包商要实现“零事故”目标主要有三大原则:

一是零的原则。将“零”定为直接目标,不断改进。“零事故”强调人的生命是不可替代的,因此要把建设施工事故降低到零为止,这也和政府的“保护每一个人的安全和健康”目标相吻合。

二是预期的原则。这就是要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作业前将工作场地的潜在危险找出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制定详细的安全与健康计划,从源头上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是参与的原则。参与是指全员参与,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业主、监理等单位及其员工的参与,充分地将每一个人的创造力运用到解决安全难题的行动上。

5.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5.3.1项目监理机构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目标与建设企业在项目上的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5.3.2为了实现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目标,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相应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6、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6.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6.1.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

6.1.2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

(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

(6)《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

(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令第75号)

6.1.3部门规章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5日建设部令第15号)

6.1.4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

(2)《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2004年12月29日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 [2004]458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法[2004]89号))

(4)《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厅(苏建法[2004]90号))

6.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6.3经建设单位审核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6.4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方案等文件。

6.5本工程执行的其他规定及特殊的文件、技术规程、质量标准。

7、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分工。

以安全生产作为标准化管理重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各项措施,依据《条例》和已经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纪律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施工现场防火规定》、《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执行力度。

7.1总监理工程师及代表的有关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整个监理组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首位责任人,其职责有:

7.1.1组织安全工作形势评估,制定有关安全工作的监理措施;

7.1.2定期组织阶段性的安全形势分析,确定应监控的重大危险源;

7.1.3最终审查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要求;

7.1.4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与报告;

7.1.5参与对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7.2安全工作的专职监理工程师职责

7.2.1负责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日常工作;

7.2.2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安全方面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7.2.3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7.2.4提出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建议与要求,尤其要提出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议;

7.2.5负责一般性安全隐患的处理;

7.2.6定期向项目监理机构汇报有关本工程的安全情况;

7.2.7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知识学习;

7.2.8负责有关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资料记录与整理工作。

7.3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

7.3.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分部分项施工方案时, 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查, 并在审查涉及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时与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查;

7.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现场巡视时,应运用其所掌握的安全技术知识,注重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处理。

8、安全监理程序

8.1具体工作开展程序

8.1.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管理环境

进入施工现场之后, 总监理工程师与全体监理人员首先了解项目所处的自然环境、技术环境与管理环境。

自然环境包括气候情况、地质情况等。如东南沿海的某项目对当地的台风所造成的损害未能充分地全面了解,当台风来临时没有真正有效的预防措施,结果造成人员伤害与施工设备损坏。

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和施工难度是否易引发安全隐患 ,施工企业的技术能力是否足以解决本工程的所有技术上问题,等等。

管理环境是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安全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

在了解上述情况之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法。

8.1.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与安全有关的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和现场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要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验收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

8.1.3明确安全岗位的工作职责

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

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一般情况下安全岗位的监理人员职责有:

(1)定期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总体分析与评价,向项目总监提出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建议。

(2)提出重大危险源监控建议,报总监理工程师确定,以便监理机构进行重点监控。

(3)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4)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理工作检查:对高危作业实施日检查、月讲评制度,监理对高危作业,每天巡视不少于1次,并将每月最后一次例会日,定为工地安全检查日。

(5)收集汇总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

8.1.4开展安全生产有关的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应该进行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审查有关方案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二是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其中的第三条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的需要,监理人员的所有行为都应遵守强制性标准。

除了监理人员应该进行三项工作之外,其他的工作还可包括: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检查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各项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等等。

8.1.5实施阶段性验收

当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条件时,应向区建筑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申报±0.000阶段施工安全达标验收备案。

(1)±0.000阶段施工安全达标验收备案的形象进度条件。

高层建筑施工至二层结平和三层主体结构高度,多层建筑工程施工至二层结平,单层建筑和构筑物施工至自然地坪以上2m ,地下室工程和地下构筑物施工至自然地坪以下2m 。

(2)施工单位在自查达标并经监理复核的情况下,向建管中心申请±0.000阶段施工安全达标验收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0.000阶段施工安全达标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和该表中涉及

的有关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场布图。

②塔式起重机、桩工机械、物料提升机等大型设备的检测报告和使用许可证。

③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8.1.6定期总结安全状况、改进工作方法

为了使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周期性的总结与评价是非常必要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与会议讨论,评价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形势,安全管理形势可包括:安全作业环境方面、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与安全技能方面、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方面、安全检查方面、现场安全防护方面、安全隐患的消除方面等,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8.2安全监理实施程序

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程序,归纳起来可以分成七个步骤:

8.2.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安全监理的项目监理机构;

8.2.2编制安全监理规划;

8.2.3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8.2.4实施安全监理;

8.2.5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8.2.6向建设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档案资料;

8.2.7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9、项目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9.1监理人员必须要对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查”。

对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审查方案的编制过程与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

9.1.1“程序性审查”的程序是:

(1)先强调施工单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用电方案等,批准后才能实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方案要有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当施工单位未编制时,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按规定先进行内部审查,否则不同意施工。

(2)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专项施工方案一定要有施工单位(法人)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3)深基坑、高大模板等高危险性的施工方案要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监理机构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签认,交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执行。

监理人员要对照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方案中涉及安全的核心内容进行审查。可以认定一个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符合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工程建设最关键的安全要求和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它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内容包括房屋建设、城市建设、铁路公路等若干个行业。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和领会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要求,并严格执行。

如《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第3.3.6条是一条强制性条文, 它规定: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的相应标准要求;

2) 锚杆杆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当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施工方案涉及边坡内容时,项目监理部应审查其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这一条的规定。

9.2审查方案的范围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建设部根据《条例》发布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下列范围与规模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9.2.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

9.2.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9.2.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9.2.4起重吊装工程

9.2.5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 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9.2.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9.2.7其他危险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 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上述工程范围是针对技术水平与安全管理水平一般的施工企业而言的。 然而,对于一些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部、或经验不足、或项目的安全环境较差时,除了上述范围以外,可以适当扩大审查的范围。也就是经过监理机构的安全分析,认为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机构也应要求施工企业承包的项目经理部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字,而不可以刻板地拘泥于该文件所规定的范围。

9.3审查的程序

9.3.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9.3.2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

9.3.3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再进行审查,通过安全审查合格,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

9.3.4当施工企业的经验不足时,或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难度很大的工程,施工企业应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与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时应邀请项目监理机构列席审查会议。当专家认为通过其方案能够保证其安全时,由专家签字及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机构进行审查。

9.3.5监理机构接到经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求证相关技术数据。当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保证安全时,签字同意施工,交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监督现场施工。

9.3.6当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无法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时,可向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报告,由监理企业组织企业内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仍然不能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报告,由施工单位或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当参加审查的专家认可方案能够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能够保证安全施工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专家的签字认

可的审查意见签字同意施工,交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监督现场施工。如专家中有不同意见时应由施工企业修改施工方案直到通过。

9.4审查方案的形式

监理机构审查技术方案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单独审查,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主管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所有审查人员对方案的安全性均无异议时采用;二是分散审阅集中讨论,监理机构内部对方案的安全性有不同意见时采用;三是组织监理机构外专家进行审查,主要针对一些易发生事故的工程,如高大模板工程时采用等。

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了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有:

9.4.1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 (含5m )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 (含5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9.4.2 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9.4.3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 ,或跨度超过18m ,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

9.4.4 30m 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9.4.5 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9.4.6 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

监理机构有权参加施工企业或其他有关方面组织的专家审查会,如施工企业拒绝让监理人员参加,监理机构也可以拒签。

建设部还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方可实施。

(3) 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值得提出的是,除了上述建设部规定的六类工程外,如果施工企业技术力量不足或经验不足,其技术负责人难以确定其方案的安全性时,或者企业内部针对方案的安全性有较大分歧时,施工单位也应组织专家审查其方案的安全性,监理人员出席会议。

9.5审查方案的内容

施工企业编制与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核心内容是确保安全及便于组织施工,尤其是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施工企业还是方案的实施者。因此,它要对方案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工期等负全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标准是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它是一种通过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审查来审查方案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就如政府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一样。

保证满足强制性标准并不能绝对保证方案的安全性,监理人员发现尽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方案的安全性仍难以保证时,应要求施工企业修改;当项目监理机构内部有不同意见时应交由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内部专家进行审查,因为安全需要全方位地管理。

10安全监理工作方法

10.1安全监理的工作原则

10.1.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监理人员应提醒施工企业把“安全”始终放在“第一”的位置,同时在审查施工方法或有关安全措施时,要突出“安全第一”的方针,不要以发生事故的概率小而去冒险。

10.1.2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三层含义:一是首先要尽最大努力保护所有施工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不受伤害;二是要在安全生产中要特别发挥人的力量来提高安全度;三是要消除不安全行为。

10.1.3在“质量、进度、成本”中落实安全

工程质量是监理工作永恒的主题,应该注意没有安全的项目根本没有质量可言,监理人员在进行方案审查、质量检查、工序验收等工作中,要首先注意安全状态,然后才是质量水平。

进度是监理工作的控制目标之一,进度的快慢与项目效益直接相关。但是只有解决了安全问题之后,质量才有保障,不返工才有进度。同时应该注意安全费用应该纳入项目的成本之中。没有安全,更没有经济效益。

10.2安全监理工作方法

安全监理通过巡视、旁站、检查与验收、试验检测等手段应注重发现事故隐患。

10.2.1监理人员要在正常的工作场所发现事故隐患

(1)在永久工程的比较重要的施工现场和吊装作业现场,监理人员要努力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在没有验收要求的永久工程的施工现场,如外脚手架搭设、粉刷作业现场,每3~4天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在施工作业现场永久工程之外的加工场内,如模板制作、钢筋加工现场,每5天左右巡视一遍,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在作业区内的一些重要的易引发安全隐患的临时施工现场,如用电设施、仓库等,安全监理员应一个月之内巡视一遍,并记录安全情况。

(5)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作业区分离,并对生活区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10.2.2监理人员要在正常的工作内容中注重发现事故隐患

监理人员要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检查和发现事故隐患:

(1) 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范、标准施工;。

(2) 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 对照有关文件要求及工程特点,施工单位无方案施工或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要点进行施工。

(4)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规程施工或违章作业;

(5) 根据经验,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先兆,如基坑漏水量加大、边坡塌方 、脚手架晃动、配电箱漏电,龙门架、支撑架、脚手架等变形过大,吊装

过程中出现异常响声等等;

(6) 根据监理经验,施工现场出现不该发生的施工操作、或状况、或现象隐患;如发现脚手架结点被工人擅自拆除了一部分、支撑架支撑在软弱的地基上,塔吊未经安检投入使用,基坑边堆载超过规定的高度等。

监理人员在正常的工作内容和在正常的工作场所注重发现事故隐患,还要将这些过程记录下来,并将工作进行单独记录,而不与监理日记混在一起进行记录。

10.3事故隐患治理原则与处理方法

10.3.1事故隐患治理原则

(1)冗余安全度原则 例如:道路上有一个坑,既要设防护栏及警示牌,又要设照明及夜间警示红灯。

(2)单项隐患综合治理原则 人的隐患,既要治人也要治机具及生产环境。一件单项隐患问题的整改需综合(多角度)治理。

(3)事故直接隐患与间接隐患并治原则 对人、机、环境系统进行安全治理,同时还需治理安全管理措施。

(4)预防与减灾并重治理原则 治理事故隐患时,需尽可能减少肇发事故的可能性,如果不能完全控制事故的发生,也要设法将事故等级减低。但是不论预防措施如何完善,都不能保证事故绝对不会发生,还必须对事故减灾做充分准备,研究应急技术操作规范。如应急时切断供料及切断能源的操作方法;应急时降压、降温、降速以及停止运行的方法;应及时排放毒物的方法;应及时疏散及抢救的方法;应及时请求救援的方法等。还应定期组织训练和演习,使该生产环境中每名干部及工人都真正掌握这些减灾技术。

(5)重点治理原则 按对隐患的分析评价结果实行危险点分级治理,也可以用安全检查表打分对隐患危险程度分级。

(6)动态治理原则 动态治理就是对生产过程进行动态随机安全化治理,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治理,既可以及时消除隐患,又可以避免小的隐患发展成大的隐患 。

10.3.2监理人员对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方法

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有三种处理方法:

(1)发现一般的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对安全隐患的治理要求,应标本兼治,治标要急,治本要彻底。

(2)安全隐患紧急或情况严重,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安全隐患情况紧急或情况严重,其特征是随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此时有必要停工以隔离作业人员,并消除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的停工指令。如果安全隐患的影响范围是局部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停工指令应要求局部停工,如果安全隐患的范围是全局的,停工指令要求全面停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指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3)如果施工拒绝整改或停工,监理机构应该向行政部门报告。

监理人员发出安全隐患治理要求以后,如果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则表明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较差或安全管理机制出现了问题,此时的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监理机构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

当情况不紧急时可再次通过某种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签发停工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以消除安全隐患,也可以直接通过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向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当情况紧急,施工单位又拒绝整改或停工,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直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电话报告,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出面干预,以达到消除事故的目的,事后再通过书面形式报告。

11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本处略,另详。)

11.1.1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11.1.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1.1.3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11.1.4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11.1.5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附件: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施工总承包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立协单位:发包单位: (甲方)以下简称 甲方 承包单位: (乙方)以下简称 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1) 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2)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 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3)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并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

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规定,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应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了书面记录。借入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用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本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未尽事宜:

21)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议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共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代 表(签字) 代 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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