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

《中外法 学》

年第

! 第总∀ 期

# 论院法的 审 判 职能 与行 政 管 理

苏 一

问 题

力 个一国 家 的 法 院〔 ‘ 系〕 统 的 职责 是完 成国 家 赋予 它的法 审判司 职 能这 点一 已 是 常

识,, , 。

是。这 常 只通 是 政从治 学 或 宪法 的 角度 法 院 对功 能所 作的规 性范分 析 和 定 规 是院法 念概的

述赘在 现 实 中各 国 法院 由人都!法 官 以 及其 辅 他助人 员 # 组 有财 政 成预算和 支 出 还 必 有 然其

,,

,

他 办 公 的室工 作 此因 总 会 是有法院 内部 的 政管行 理事 务 一般 来 说这些 务事性 作工 在 国各

,,

,

至 少

有 一部 是 由分或 须 必法由 院 己 承自担 尽 由管于 各 国 制 的度不 同 各国法院 所 担 的 承这类

,

,

工 的作 总量 有所会 不 同例如 与 国 中的 法 院 相比 由 于种种制度 设 置 由 国联美邦 最 高 法 承 院 担 的政行 管理 工 作相 对 较 美 国少 法官 的 工 比作较 纯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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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 是 使即 在 于关美 国 法司的 作

,著,

,中

当 被 作纯 粹 司法之 标 志 的美 国 联 邦首席 大法 官 和大 法 官 们 仍然 要也 履行 着某 种行政 管 理 职 能以 首席 大 法 官为 除例 了 要责 负最 高法 院 案 件 的 诉上状清 主 单持最 法高 院会议的讨 论

,

件 把握 时间 以及 当其 于 属多数 意见 之 派 际权分 配有 法 院意 见 的 写 撰 类 与 司 法 这有 但

,关

,,

有 显具然 行有政 的 事 务性之 外 他 要 还负责 最 高法院 的其 它 政 管行理 此 外 有还 过 ∃ 多超

,

。条

,

律法 规 定了 由 他 责 负的其 他理 工 管作 其他大 官法 更 高一

。 。

〔作

为 其 劳 多得多 的 报酬 首席 大 法 的官 年薪 也要 比,

, ,

,

而 每 个大 法官 手 下也 有都法 官助 手往 往 由 各个大 法官 本 人亲自挑 选

其“ 使用也 往 受 大 往法 官本人 的 遣调因 此 前 邦联 最 高法 院大 官 鲍 威 法尔称 最 高 法 院 的内位

九大法 及 其官法 律助 手秘 等构书 成了

个 、小 型 的 独 的立 师 事律所务,

〔% 〕

由于 现 实

的 法院总 是要 履 行与审判 相关 的某 些 行政管 理职 能 因 此 法院 部内的行 管 理政就 有 能 可 与法 院 的审 工 作判所有交 叉 混合甚 至 与 司 权 法行 发 生使 某 种 突冲 并 在 一定程度

上 影 响会 司 权 法 的 使行一 个 为 美国 邦联最 法院 高的研究者 们 所 周知 事的 实是 联 邦 最 高法 院

,

,

,

首的 席大 官法就 常 常 利 用其行政 理 职管 权来 求谋

并 际实获 得 对了司 法 定 的 决 响影

例。 当如

,、

本 文

是 由 本 作 者文主持 福 的 基特 金会 资 助《 中国农 村 基 层司 法 制 度 的运 作 》 研 究 项 目 一 的部 分 参 加 这一调 查 的 人 员先 后 有强 世 功

、赵、 、 、。

力 贺欣 晖朱任 煌 南 杨 陈柳 刚绪等 中 政南法学 院 齐 文远李 汉 昌刘 林茂等 教 授以 及 该院 主办的湖 省基 层北法 院 训培 班 法 官的 们 给 我予 们 调的查 以 很 多 支 持 和 协 助非 常感 谢 。

〔、〕 这 在 美 国一 般 称 之 为 法 部 司门即 拥 有 司法 权 的 府政 构机 在中 院 和国检察 院 分 的 享 此 本 因 避 免使 用文 司 法 而使 法用院“

,

。,

,

。,

司法 往 指 往 府 下政 属 一的个 行 政 机 构 而国 家的司 法 权 是 由

。法。

,

〔&

〕 例如 美 联国邦 法 院 有 政行管 理 局该 局 为 联邦 法院 行 使 基本的 管理 职 能它 收还 和集处 理联 邦法 院 活动的 资 料 ……另 外 管理 局 还是 邦联〔 法 院系 统〕 会议 立 法和 行 政机 构之 间 联 系纽 的带管 理 代 表 局议 会向 国 会 出 预提算 要 求 倡 议增 加 法官 席位 提 出关 改于变 法 活

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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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动 规 则及 他其 对 联 邦有 重 大影响 和 事 项 的 议 此 建 在外美 国 联 邦 院法系 统 内 还设 有 全美 法 司会 !议( ∋ +, −. 3 /21 4 5/ 260 − ! ∗ 0 )2 01 ”3 2( 48( , 2 ( / 2, 04 72 # “− # 以 及联邦 法司中心 3 !2 2)3 , ∋ −() ∗ 2∗ , 2 −20 423 # 法 各院 近 代 来以 还 设都 有一 个非 司 官 员 法 巡 回的 司 理法事 !会2 ∗ ∋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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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专 理管法 院 的 非 法 性 司 工 例 作如草 预 拟 招算 法 院 工 作 人 募员 以 管及 法理院 案 件 些 这 机构 和人 员 的 设置 都 承 了类担 似中 : ; 年 % 一 页%国 法院 的某 些 行政管 的理决 工策作 和 常日工作 伦斯 特 洛 〔姆 =编〕 美《国 律 法词典 》 贺 卫 方等 译 中校国 政 法大学 出 版

,社。

法 院

管理

&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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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Δ)Ε 了 ?∗ ∀ Η、 4 介∋ 州‘亡 9 血 Χ3 Φ )污 之3: 国 法 院 行的 政 事 务管 理在 案件 分配 的 上一个 非 常 简 的单介绍 请 看参傅 德 国德 的 司法 职业 与 司 法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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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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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 法 学 出大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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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多 数派 时 他 往 往考虑 各 种 因素运 用 各 种 技 巧通 过 分 配 司 意法见 的 撰写 来 影响 院 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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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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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 管法

院 部内 的 政行 管 对法理 院的 审判 产 会生某 种有 时 至甚是 重大的 影 响 但 长 期是以

传统在的规 范性法 学 研究中 这 个问 题 一 直 有 得没到 重 视 特 是别 在中 国

, , ,

,

。,

“ 〔

由〕于 中国 近

”代 以来 的 司 制法度 从是 西 方 植移过 来 的 并且 移植 以 司后法 制 一度 没直 形 有 成自 己 独 立实的

践传 统 而 更多是理 的念 植 法移学界 长期 来以 更注为重 的 是 象 的抽 法司独 立或 判审 独 的立司 法 理论 或对 司 原法则规 定 的 注释 不 很 了 解

运作 实际 。

因此

,

严格地 是说不 自 觉省 — — 中 国中 法学 界对 中 国司 制法度的 注释和 批评 往 往是 概从念 出 发 的批

评。

,

反不

国法 院

所 我 到 的 见有限 中 国 的学 者 系的统 论 述 中的两 个问 题》 是 一 个 例外

法行 政#理管 制 的体 题问

,

=年 贺 方 发卫 表的 《 中国司 法 管理 制

,

度=〕

〔 该文第一 次 比较 系 统 且 尖锐 地 提 了 当出代 中 国 法院 即! 贺 文 的

,司

指文 出了 我国 院法 系统具 有严 重的 政行色 彩 官 和僚色 彩 如例法

中 的 等 级 制审判 委 员 会 制度 及 以上下 级 法 院 之间 关 的系等 等 并具 指体 出 了 这 色 种彩 严重

响影 了 中国 法 充院分 履 行 其 审判职 能上 也以 可 出作 整

,

调。

在 但我看 来 文 的贺分 析还 可以深 并 且入 在分 析框架

,,

, 当说 应 文贺 分的 析 在某 种程 上 度仍然 留停 规 在 范性研 究 更 多即以 外 国 “

,

!主 的 要 美 是 的国# 所或 谓 国 的 标际 准的正 式 法司 度制 中 同 法国律 明文 规 定的正 式制度 行

进”

较因此 这可 能 影响 他对 国 中司法 制度 所 存 在的 问 题 作 出更 深 入 理解 和更 中肯的 批 评

,,

果如前 面 的 分 有道析 理 那么 响 中影国 法 院 的审 判功 能的 因 就素不 仅 包 括 了《 法院 织组

法 》 各

个 诉 讼法 以及 其他 关 相法 律 文明 定规 的 正 式的审 判

制 同度 时 势 还必包 括与审 有判

,

其的他 行政 管 以理及 其 他 非 正 式的度 如制 紧紧 或果过 注 分重 式正 制度 的 考察 分 在 析 上将审

判 制度 同行政 管 理制度 混 起 来淆这容 易 将一 本 来些可 能 是 由于法 院 内 行 政 部 理 制管 度非或正

式 制 引发 度的问 题 弊或 端归 因 法于 院 的某 些 审 制 度 或 判是 易容夸 法 院大 某 些的 审 制判度

,,

。,

问或题 端弊

〔“

而〕以 所 谓 的 际国 标 准作原 则 性 较 比固 然有警 醒 作 即 通 过 参用 系的改照

,

。”

,

,变而 唤 起人 对 间们题 认的 从 识而 促进 问 题解 决 但这的 原 种 性则比 较 身 本不能 帮 助人 如 何 着手 们决 解我 们面 临 的 问 题 一 说般来 强 调 原 则总 是 容 易的 原 则可 以且 而也总 是 比 较单 纯

、的

,

,

司法 独立和 审 判 立独 的 原 则可 以将现 实 法 中 必 然院面 临的 行政 理 问 管 题在 概念 层 面原 则 层 面完 全 除 排在外 但 如 果是任 现 实何 的法 院 不 得都不面 临 着 内部 的 行 管 理政 题问 那 我么们 8

, ,

,

就 会 发

现自 己 如 同 姆斯 在 分霍 析案件 审 理时指 出 一的般 原则 并 不 能 定 如何 处 决 理具 体案件

:。

文 试从图 国中 基 层法 院 的 实 运 作来际 进一 探 步 中讨 法国院 的行 政管 理制 是 度如 何影 响

司 法 其职能 的 我 将 要 主 从法院 系 统内 的 制 度 部 置 设考来 察 我的 基 本前 提是法 院不 可 免避地 要面临 一系 列 内部行 政 事 务因 此法 院 行政 理管 制 度设 的置 具 有其自身 的合 法 性

,

,、

,。

法是

, 院的 行 管政 理制 度 可能 侵入 侵 蚀审 判制 度造 成 正式 审 判度 的制 形 变 我分 析的将指 中 国出〔

〕 于 首关 席大 法 官在 法 院 意见 撰 之 写 分 配上的技 巧 和考 虑 素因可 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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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问 题 传 统 上属 子 行 为 主 政 治义学 研究的 问题 在法学 领域 中 尽管 从 事 法 律 实务的 师律 也都 知 道 这 一 事 实 并 往 往在 审 实 践判 运中 用 了 一这既 定 事 实但 是 在法 学 著作 这中

个 问题 往 往被 忽视 这一 方面是 因 为 师律关 心 的间 题 是 法 官能 作可 出 的决 定 他 们没8 有 能 力 变改 法院 运 作的制 度 框 架 此因他 们 一般 并 考不虑 这个问 题 另而 一方 面法 学 院 的 关 注 更 点多是 范规 的性 法律 研 究 因 这 此种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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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司 的法政 治 恰 恰 是传 统的 法 学 教授 力 求 排 的 除=年 ∀期后 收 人 贺 卫 方《 司 的法理 念 与 制 度》中 国 政法 大 学 版出 社; 年8 文 章 改为名《〔 = 〕 原载《中国 社会 科 学 论 司法》非 的》政 和 官 僚 行 非化化 〔; 〕 一 个典 型的 例 是子贺卫 方 我与 审对 判委 员会制 的度 同 不 法看 贺 的观 点除 见 了 前于 之 外文还 见于 于 审 关 委 员 判 的会几 点 评 ” 8 论《北大 法 评学 论》第 & 卷 法 律出 版 年社该 文 也 收 入了 贺 文 集 《司的 法 的 理念 与制 》度 该 文 对 集 是中 反映 的我看 法 的 文论基 层 ” 法 #院 判 委 员 会 审制度 的 察考及 思 考 《北大 !法 评学论 第 》 卷 &法律 出 版社 的 论 当 然我 论 的文 集中讨 论的 基是层 法 中院 的 判 审 年

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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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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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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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系 统 现在所 临 的面 一系 问题 列包 括 法 独 立 司或审判独 立 的 题问 可能 都与 这 个问 处 题

不 理或当重视 不 够 联 系相

, 、。

,

,

我 结 论 的 是 重 的要 不 是排 这 斥种政 行 理管 事 务 而是要 随 着 会社

。分

,

,

工的发 展注意 法院将的 政行 管 理 职 同能 法院的 司 职法 能逐 分步 开离 来

法二院 的 两 套制 及 度 结其

我 构首 将先 单简叙 述 一 下 中法 院国内 部 两 的 套 式制正度 这两 套制度 从 原 则 上 讲 是 为了

,

针 别对 院法 的 法宪 能职即 判 审工 作 法 和 内部院 的 行政 管理工 作首 先是 判制 审度

,。

正 式从制 层 度面 看上我 国各级的 院法 均由院 长 一人 副 院 长 庭 副

,长。

,

庭 长和审判 员若 干人 组 成,

〔 ”〕

对于 长院 副 长院庭 长副 庭 长 乃 至判审员 作 为 官 法在 审 判职

。、

责 、上的 别差法律 并没 有 出 作 分 区相 反依 据《官法法》 第

,

,

似 乎在条审 上 这判 些 长们同

,其

,

审 他 判员是 样 一的 首 先是 官 必法须 履 法行官 的职 责在法

院 部 尽 内管依 据 《 法 组 织院 》 法

立 设各 了个 业 庭务和 设 有庭 长但 是 并没 有 定规 在审判 上 这 些 业务 有庭什 么 具 体 能功 庭 有

,,, ,

什 特 么殊的 职 责

,

。对

业 务庭 庭 之 长职责 的 明 确法律 规 定 只有一 条 即 合议 庭 审的 判长 法由 院。

,

,∃

− 院长 或业务 庭 长庭指定 Ψ

〕,

但严这格 来 说并 是不对 其 审判职 责 的 规定 也 不 是对 审 判 权 的限

、 。

,

,分 配

而 只 是 对 审判 活 动 中 可不避 免 附 的属性 的 行 政管 理 职责 的一 分 种配 》法具 体 审理 案 件的 是 议 合庭 独 或任审 判 员

,,

据依《 法院 组 织

〔8 ‘“〕

〔 “

但〕 在实 践 中 只有基层 法 院 的 审一简 单案 件

、,

中适

用 任 独判审中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法 院以及 基层 院法审 理非 简案单 件 均适用 议合庭 制 ,

,

《法 院 织法 》组法院 内部 还 设 有 一 集体个 领导 审 判作工 专 门机 构 即的审 判 委员 会 对重

大ϑ 复− 疑 难 案杂件 行进讨 论 和 作 决出 定

! 。、

这 另是 个一真 正与审 判有 关的制 度

。但 是 不

清 楚的

8

,

是 由 合, 议庭或独 任 法官审 理 的案 件 审 理在 程过 中 究竟通 什 过么 程进序入 审判委员 会讨 论 无

论 是 《和 法 院 《织组法 》 《民 事 诉 法 》 讼行政 诉讼法 》 此对 没均有 具 体的 法律 定规 而仅 仅 定 了规、

,

各级

人 民 法 院 长 对院本 已院经发 生 律 效 法 的力 判决 裁 发定 确 有 现事 或 法 实 律错 认 误为需

要 审再的 当应提交 审 委 判员会讨 论 决 定或 讨 决 定 论是否 再审 Ψ % ,

,

,

〕只 有《以及 最 刑诉 事讼法 》

法 院 对 高 法 该的释 概解括 地规 定 独 任了 审 判或合议 庭 判审 之 案件 进入 审 委 判员 会讨论 决 的

定 序 程 由即 承 办案件 的 合议 庭或 任 独 法提官起 !

:

〕。。

是 中 国法 对律 级法各 的审判 制院度 所作 出的正 式的 制 度安 排 这 种 度 安排 如果制仅 仅 从文 字 上 看 并 且 如 果 仅 就仅 履行 审判 职 能 言 虽然 与 而方 西法 院制 度 比 较完 善 国 的 相家 有

很比 多 同 不是 但 由 西于 方国 家 法院 的 判组审 织 也 并不相 因 同 此 我们很难 说 中 国 这的 法

种 ,, ,

,

,

,

,

院,审 的判 织组 制度就 一定 有毛 病 即使是颇 受 非 议 的审 判 委员 会 制度如 果 认真 考虑 中到 国 社会 的

一 系 列 制 约 因 素也 不 是全无 理 道! ∀

,−。

,

,

、 、、

果如依 这 据一制 安度 排 我们无法

说院 副长 院 庭 长长副 庭长 在 判审上 具有 比 一 般的

条 %&条 & ∀ 条和第 ϑ∃条 8 法院组织! 法》参见 《 ∃第 条《最 高 人民 法 院 关于 审理 刑事案 件 程 序的 体具规 # 定 我在们调 查的基 层 法 事 院实 上基 本 都 由业 务是庭 庭 长指 定 〔 〕 《法院 组 织法 》 ∃第 条〔 & 《〕刑 事 讼 法 诉》法 院 组织 法 条》第 %= 条 8 第

〔《 〕 法《院 织组法 》

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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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的%

8 条 《 事民诉 讼法 & 》第%

是但

Ζ ϑ。〕《 〔 法院组法》 第织

。〔% 〕 《 法院组 织 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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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 事 讼 法 》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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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讼 诉 》 第

ϑ 法

∀条

。过

程 中 合 议庭或 任法独官 的 判 决 应 当 就 是说 效生的 判 决除 非 发 生了 误错 并 由 院且 长提请 审 判 员委 会无 权 干 预

若是严 格 据依这 一 规 定 在 事民经 济 和 行 政 案件 的 审理 但 我 们是对 层 基法院 的

, 。, ,

调 查 发 并非 现如此 〔

。,

于 这关 点一 可 看 参 苏

力,

, “

基: 法院层审 判委员 会制 度 的 考察 及 考

,思

,

前同

共 国 刑 事诉 和 讼法# 若 十 问题的 解释 ! 试 行 #》− !” ∀ 其 # 条第规 对 疑 定难复 杂重 大 的 案件 议 庭合认 为有 必要 的 可以 提 院 长 请决定 提 交 审 委 判 员会讨 论 决定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案 件 有拟 判 处 死刑条

8

《〕 事刑 讼 诉法》 第 %

、又

请 参 见《最 高人 法民 院 关 执于 行 《中 华 民人

88

,

的 合 , 议 庭 员成 意见有 大重分 歧 人的 民 检 察 院抗 诉 的在 社会 有上 重大 影响 的 以 其 及 需要他由 判 审委员 讨 论会决 定 判的的 案件 开 庭 审理 后独 任审 判 员 认有为 要 的必 也可 以 建 院议长 提 交审 判 委员 会讨 论 决

定 ,

8

该 条

还 规 定独任审

,

: 〕有关 分 析的和 讨 论见 苏 力 基 层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制会度 的 察 及考思 考

”,

判 具员 有 更大的法 定的 法司权 威 不更 用 说具 司有 决法 定 的正确性 了 们

都只 是 官法 在 判审上 是 等 平

的,

,。

就司

法审 而 判言

〔,‘ =〕

当 然 依据 这 种 正式 的 制 度安排 院长 副 院 长 庭长 和

, ,

,

庭在长 法院审 判体 制内 还是会 拥 有 种 影某响 其 他 法官 乃至 影 响 案件 判 决的 能 力 例 如 过 通指 定 审 长 和判 定 合 确 庭议 的成组 来 影 响 决

,判,

一是 来由于在一 个有众 多 官 的 法法 院中 这

,

,

,

种附 于属审判 的管 理权 势 必 在存因 此 不 能 可 想理 主 义地指 望 在 增不 其加 他 费用 或 产生 弊端

8 情 况的下 完 消全除 种这影 响 二 来 假 定 美法 国 的 院 运作模式 是 可欲 的那 么 种这影 响力也 未

会 超 过 国 美 法院内 部 席首 官法 其对 法 官他 的 影响

里 必须讨 一 下论 院 法内 业部 务庭 的设 置 据依 《院 组 法 法织》 级 各法院都 要设 置或 可以

设 置基!层 法院 # 各 业 务个 庭“

,

,

民 庭 刑 庭行政 经 庭 济庭 等等 并 分设别 庭有 长庭副 长4; 、

、 、

,

尽 管这

一设置 为 国 法美 院没所 有 但 如前 所 是 法律 并 说 没 规 定有 这 设一 置 审判在 的 中功能

, , ,

,

,

,如

果 从 法 院 内专 业 分部工 的角 上度 看 别特 是考虑 到目前中 国法 官 普遍存 在的法 律 专 业 养素的 相对欠 缺 这 种 分工 或 许 可以 补 弥 业专化 不 足 的弱点 !至于 是 否 起 这到 作 用个则 需 要 证实 研究

#

当 然 如 果 从另 一度角 这 看分种 工 也会 不有 少 弊 端而且 同如我 将 在后 面 讨 论 也

。的

,

,

,

,

确,实 引 发了 一些 弊 端 事 实 上一些 陆 欧国家 法 院 内的部 也 有类 似的 分 工 或者分设 了各 种专门

,

的 法院 助 〕于由 分 庭 必了然 有一 也 庭 内行些 政管理 事 的 务设立 庭 长 不也无 道

理 ,

,

。。

,

,

,

。如 这果就 是 中国 的 审 判制度 虽 然 不能 说尽 善尽 美 至少也无 可非 议 是但仅 仅 从政 治 或学 宪理 论法 上 看法院 度制我 们就 法理 解 无任何现 实中法的 院内部 的制 度 设置 我 们 也 因 此完

全 有 理 由怀 疑 设 许 立副 职 多的必 要 显然 中国 法 院 内 的这部 种 度制设 置还 有 其 功能 !他∃ & 。

,

,

,

,

对 中 本于文 所 论 的讨 问 题 最 重 要 就的 是法 院 内 部的行 政 理 而管这 事类 在 中务国 法院 系 统

,内,

根 据

的我一 般 解 了至少 比 要 美 国法院 复杂 得 多 繁 也 重 得多 据依 律 法 院 长和副 院 长 不仅 要

承担 许 多 与审 判 关 有的行 管理政工 作 & 〕 4还 必 须承 担与法 院 判审 工作 并无 直 接 系联 的诸 监如

,

,

4

〕 此 外还 有 一些虽 无明文规 定但 由是 于 现 行 制度设 甚 至 是 察统 计这 样 的 政 管 行工理 作&

、。

,

,

势置 必 由或要 者 事 实 上一直 由 院 长 院副 长承担 大 量的 的行 政 管理工 作 例 如业各 务 庭庭 长

,、

,

长 基 庭层人 民 法 院 各 的人 民 法庭的 庭 长

副 长 以庭 及院 机 关 的 业非务 的 负责 的 任 免 人调配

官 法 称评职定 等等

,

,

8

至。 于 其他 正非式 的 行 性 政的事务 性 的 工作就更 了

,多

我据 基们层 法、

院 的调查 了就 解 到 法 系 院统内部 为 提高 法 官文 和 化业务 素 而 举质办 的 各 类业 教余 育 函!大

,

业大电 大# 法 系院统 的 改革 法 为院 决 解经 费 不 和 足提 供法 院作工 人员工 资 福利 行 的 各进

〔 = 种〕这 一 在 关点 于 审判 委 员 会制度 的法 律 规 定 中也 有 现体 参见 《 院法 织 法 组》第0

同 检 委察员 实 行 首会长 负 制责 数 半 上 以的 委员 同意 能 通方 长 过 都 一票

,

。 是

!又 请 看 最《 高 民 法人 院关 于审 刑 事理 案件 程 序 具的 体 规 定

,》 ,

,

审条 判委员 会实 行民 集主 中 而 制不 实 行是如 # 第; %=条 审 判 委员 的会决 定 必 须 获得,

,

,

,

“在

我 们 的 调 查中 发现这 一 条在 基 层 法 院是 普 遍 到得 贯彻 的 加 参审 委 员判 的 会无论 是 院 长 副院 长 还是 庭 然 当这 普 一遍 结 论 并 不 性排 除现 中实院 或长某 个 委 员对 其 他委 的 影员

,

、和 条 ϑ∃ 第 条条〔 〕例 如 法 国 的最 高法 院 就设 有 ∀ 个 审判 庭分 别受 理 私 法 经济 易贸劳 资关 以系及 社 会 保 和险 刑事 案件 由 见 !嵘主编 # 外《国 法 & 年 页%ϑ ∀ 德国 日和 本 法院 系统 中 也分别 设有 民庭 和 庭 刑见 广曾 !载 编 # 著《西方 家 国 法 和 宪政府》 湖 教 制史北 》北 京 学大出 版社条

,,、

、〔

; 〕 《法 院 组 法织》

第 ,,

%

&、

∀&

,

。。

,

,

,

出育版 社

:

读 本 美 与 德国国 的司法 制度 及 法司 程 序》 冰 宋编 中国政 法 大 出学版 年 页 社 &一;ϑ &。 〕〔 这就 意味 它着 还 有 他其 能功 对于 讨 其论 他 问题 可能 是 垠重 要 的例 如大量 职 的副设 置 创就 了许 多符 造 号性资 源 于 便进 行人 事安 排 与 之 相 伴 的 还 有 其他 政 治 力 和 物 质财 富 资源权 的分 配 此 这 种因 制设 置 度 起又到 了 资 源分 配功 的能但 是这 与 本 文 中集讨 论的 问

,题

,

, ,

;年

页,

;%

,

&。

此外德 国 还 设 联 有邦专 利 法 院 行政 法 院 劳 法 动院 社 法会 和院财 法 院 税 参等见

,,

,

的法 院国体系

,

,

,

,

,

没。有 太 大的 系

关 〕&〔

》第

如 果 有兴趣 其 学 他 倒是者 可以 从这 一 度角 进一

步 分析 外中的 院法 度 : 制 “ 条 8就 定规地 方 各 人 民级法 院审 判委 员会 委 员由院 长 请 本提 级人 代民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会 任 免《 例 《如 院 法组织 法 》 第法官 “ ” 8 “条规 定 人民 院法 的 助 理 审 员判由本 院院 长 任 第 % 免 条 = 定 法 规 官考 评 委 员会的 组 成 人员 为五 九至 人 法 官考评 委员 会主 任由 本, ’

,

。。

,

院院长 担

任” : “

& & 《〕 〔 最 人高 民法 院 关 于印 [发人 民法院 监 察工 作 行 暂规定 ! 人 民法 监院 察部门查 处 违 纪 件 案的 暂 行办 法 # 的 知 通》 第 ;条 定规

,,

,

、最高

人 法 民院设 监 立察 室 最在 高 人 法民 院 长院 领的导 下 责负 领 和导管 理 国 全 法院 系统的 监 察工作 并 对本 院 及 其工 作 人 高 级员人 民 法 院 及其

长 副长 进院 行监 察

人最 民法 院 关 于人 民法 院 的 司 统 计 工法作 若的干规 定》第

%

条 定规了 要 统将 计 工 作作为法 院 的 一项 重 要 作

院 长 或 一名 副 长 院 管

主”

事实 上 具有 创 收性 的质 作 工 种各 评比 检 查同时还必 须 参与 当 地政府 的扶 贫 灾 捐抗献

’ ,

,

,

、神 精 文 明 大等量 的非 专 性 的业 作工, ,

工些 作都 给 法院增 加了许 多 政管 行理事 务

、不 仅院这 级 有一大 量行 政工 作而 且 在业 庭务这 一 级也 不有少 具 行 有政性 质 的 作 法 工

,

的例 如 案 件 的 分 配议合 庭组 的成审 判 长指的定 这些 作工至 少在 我 们调 查的 层基法 中

基院 都 本是 庭由长 庭 长副操 作落 实 的而 不 是 由 院长 持 的操 务 于由往 往并且 须 必实落到 人 头

、,

,

,

此外上 一 节 提到的法 院 行的 政 事。

,

,

也 因

此给 各业务庭 增 加 了 许多 行 政 理管 工

,

正 中 国法 是院 部内 有此如之 多 的 行性政 务事使 得 该 系 统 从 内部 有就一 种对 政行 制度 的

需 求

置众 设 的多院 长 副 院 长 庭 长 副 长 成庭为 一种 理处 行政事务 的 必 要, ,

是 但 此 在必 须小 心 是的各 级法 及院 其部的内业 庭务 这有种 政 管 行 理 制 度 需求的乃 至 为

致导中 法国院 系 统 前目具 有那的 种 强烈满 足 这 一 求 而需相 设 应 了 行 立 管 政理 制度 并不 举牢,

,

行政 官 的 僚化 色彩 如同 在我 前 面提到 各的国 的 法系院统 如例美 国 法 院 系 统 内 部 同样也有法

行院政管 理的工 作 尽 管 少 多 很

但 美 国 法是 院并 具不有 强 烈的 行政 色彩 甚 至从理论 看上,

,

,

,

,

,

行政

管理 性 事 多 务未 必也一 定导 机 致 构行的 政色增 加彩

,

,

相反历 史 表 明西 方 家国的 力 权

分。

,

,

立宪

政 制 恰 度是 恰 近 在代 以 来 国 家管理 行 政事务急 剧增 多 历史的 背 景产下生 的

正是 事在

,务

增 加

的 况 下 产 生 情 了劳动 的 分工 产 生 了 解 为决 不 类同 问 型 题的专 门职 能部 门这 种分 工

提 高仅了 效率 而 促且 了成各个 职 能 部门 自身 的 运 作 逻辑形成

, , ,

,。

果 从这一 角 度来考 察 中 国 的 法 可院以 发 现 中国 法 行 院政化 的 问 题出 在 法院 统 系内部 这 的两 套 分 别用 来 理 处类两不 同 题问的 制度 即 为履 国 家 行 予赋的 审 判 能 职的审 判 制 度 从和 规 范 看应 上 是保为 和 支 证持法 院审判 职 之能 现 所 实不可 少 缺 法 院的内 部 行 政管 制理 度在 实践 中发 生 了 职 的能交 错 和混合 没 有 实 制现 度 置设的 或我 今们天 所 求欲 的 那种 分工

,, ,, 。

,

当说

,

套制两度 的设置 都具 有 其 自 合身 理 但性就 法 院在 社 中会基的本 职 能 言而其 部行内 管 理政

制度 从

度制逻 辑上 看应 是为当 支了 法 撑 实院 现 审 其判 职能 的 并此 因应当 是 辅 助 性的,

,

,,

,但

,

这两

制套 度既 然 附 着 同 一于 机 构 在 中 个 一互 相交叉 的 度空制间 运中作 么 其逻那辑 有就可 能混 淆

8事 实 上我 们 在 层 基 院法 的调 查 发 现 两 这体套 经 常 被 制全完混 同甚 至 其主 次 位 置 在 相

当大 程

上度 已 经被 颠倒 过来

了 ,

,

。法

院 组 法织所规 定 审的判 制 溶 入度了法 院 部 的内 行 政 管理体

制。 变成 院法行政 管 理制度 的一个 有机部

观 分 者 和察读者 视的角 和 立场 、

、 。

此因法 院 的 行 管政 体理 在制法院履 行其 审 判

职 ,

,

,

中 能起了 相 当大 作的用 其 中有 积极 但的 更多 的 也 许是 消极 的 作用 体 的具评 则 往 价 往决取于

并且 在这 一 度制 形变的 过 程 实中际 上 形成了 一 系 尽管是列非

,

,

正式的 而 实然 际上 很 有影 的审响 体 判制并 造 正成 式的 审 判 制 体 制的 度变形 和 功能失

效三

司 法 程 过实中 际 体 的 行现政化 审 判制度

要发 这现种 实 际作起 用 又 是 非 正但式 审的判 制 度Ψ ϑ&,

须 回过头 考来察法 院审 判决 定的,

ϑ 〕 & 所谓正 式 制 度 , 本 指 文是的由成 文 法 律 规

定 的法院 的 组 织 结构运 作程序 8 非 而 式正制 度是 上 述 法 律 并 明无文 规定 但是法 院 内 工 〔

人 员 通 会常自觉 不 自 觉 遵守 或 必 须 遵 的 守 惯习 或 惯例 以 及与 这 种习 惯惯 例 相伴随 的 观 这 念 习些惯 或 念观之 所 以称 其 制为 度是因 为 它 们 同 正式 的 文明法 律规 定 一 样在制 约 着 个 人 行 为成 一为种 人们不 不得 循遵 的社 会 规 范 这 关 一 制 度 于的定 与 义 我通 常们所说 的 度 !制即正 的 组 式 织 构 或 机规则 # 不一 样 但是越 来 多越的 人 接 受了制 度实 上就 际 个 人是或 社 对 会 关 有 某 的 关 系或 些某些 作 用 一的般 思想 习惯 …

,…,

,

。。

,

,

,“

凡!勃 伦 《有 闲阶级论 》商 务 印书馆 页 ϑ # 必 须 出指有 时有些 制度 虽 然是 正 式 的 但 今 天的 制 度 也 就 是前当 认 公的 生活 方式; %一

,”

:

,

,。

,

,

,

,

,

,

认 们定 为制 因度 此非正 式 制 度 般说 一来应 当都 是 际 实产 生 影 响的 度 制一 个重 要 的子 例就是 ; ∃年 制代定 的 《 产 破 法》还 必 须 出指在 研 当究代 中 法国 之 院际什 么是 正 式制 度 或 非 正 式 制度 往 往 不并那 么 明 确 并 取 于决研 究 的者 研究视 角 和 界定例 如 法 院 党组 或 党 管 部 是干

,中,

。 。

,

,

,

这一从 角来度 说党 在 法 院内部的影 响 和 运 应 作当是正说 制度 但 式是如 果 仅仅从 人 民法 院组 织 法 或各 个诉 法讼条文 上 看党 在 法 院 内 的 实部 影际 响 和 运 作 是 没 法 律 明有 文 定 规的其 具 体的 运 作 式方和 影 响是 中 国 代当 历 史发展 而约 定俗 成 的因 就 法此 院 的制度 来 党 组说是法 院 运 作 一的个 正 式非 制 度当 然 究竟党 组 在法 院 中是一 正个式 制度 还 是非 正

,

,国 的一 个 现实 持 中国坚 产共党 的领 是 导 宪 规法定 的基 本 原 则 ,

,

,

。。

,

,。

式, 制度 这 一 区 分 并不 重 重 要要 是的 如同我将 在后 文 中 讨所论 的 们我 应当 在考 察 法 院制 度 之 际 不 要仅仅 关注 律 法明文 规 定的 制 度 而忘 记 了 许 实多际 生发 影响 的 也 是许非 式 的正制 度

, ,

8

,

,

∃%

实 际过

,

当 一个 件进 入 法院案 并确 定 来 为 由民庭 庭 长 定指承 办 官法

,8

,

— 将他依 据 案 件 复 杂 或容易 程度 。

如例

民事案件 之 后 就 转 交民 来 庭审 理,

,

般 一说

定确由 法 官独 任 判还审是 由

议庭 审 判 如果是 合 议 庭 判 庭 审长还 有 权 指定 审 判 长 ,

。,

庭 长的这 些权职 都 由法是 律 明 文 定

,规

即的使具 某有 行 些管政理 色的 但 彩如 果 现实的 虑 考也 是 判审 活动 不中 避可免 的 附 带 行

,

的政

性 活 动 但 是 就 在这 法里 院 行 政的 理管 体制 开 始 介 了入并 审把判决 定 的 程 拉入 和纳 入

过 行了政 管理 体 制

、。

,

,

期以 来 法 在院内部 没 有 行政 职 务 法 官的 都习 惯 于认为 自 己 是 在法院 院

,

长副 院 长 业 庭 的庭 务长副 庭长的 领 下导 工作 一 些在 较 重比要 的 间 题 无上 论 审是 判的

或、

,

,

非审是判 的 务事 习都 性惯地要 向领 导 请 汇 示 报 这是 种 一虽无 法 明律文 规 定但实 际 上 经 成已

‘,

为各 级 法 院 的 审 判 惯例因 此即 是 独使任 审 判 无 并 疑难 或合 议庭 意 见 一 致已 作出初 步 决 判的,

案件 都 会 逐级 上 民报庭 庭 长主 副 管院 审长 批 而有 疑难或 争议 且经 业务 庭 长 管 主副院 的

长,

干 预 仍后没 有 解 决 争 议 的 案 件 会最后上 院报长 进 入 判审委 员 会讨 论,

,

,。

甚 至院长 可以 接 依直

“% &据 有 关法 律或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依 据 行 其 政管理 职 的直权 接 干预 案件 理审Ψ 。

而 然 合 庭 议和 独审 法官 也并 非 同 如目 法 前学 界 法或 律 界所批 评 的 那样真 的是 者 不

审 或判只 审不 判

,

”“

事 实 在 把 上案 送 交庭件长院 长审 判 之前 一 说 般 合来 庭都议提 出 必或

。须

,、

,

,

出 一提个 论 结性的意 见

〔,

# &

务 庭 长庭在 接 合到议 庭拟制 对的某 一 体具案 件 法 律的意 见

,之

。,

进 行 核审 如他 果同意 合 庭 的议 意见 则会 案将 送件交 上 司即 院 或 主长 副 院管长 审批 如8果

他 不意同 议合 庭 意的 见 则 写会出 他 己自 的意 见 要 求合 议 庭重新 议

,评, ,,

件 案到 了院 长 或 主管,

8副院 那长里 大 致则会 碰 到下 面三种 情 况 第 一院 长同 合意议 庭 见 意签发 决判第 二 同 不

意飞

8

合议庭 意见 同 务业 庭 庭长 一 他样 要 求合 会议庭 复 议第 如 果 三 认 为 他案 情重大 杂 就 复

,会

,

,

,

要 将求案 件 移 审到判 委员 会 进 讨行 论但 是 一 般说 来庭 长院 长个人 也并 不都 有具 完全 的

决后定 案 件 的 权力 他 们的 意见 于对 议 庭来合 也说仅 仅 是 一种 参 考尽 份 管很重

,

、量。

,

,

,

,

。,

议庭

完合 全可 能 然坚 仍他持们 的最初 意 见 并 再次 要求庭 院长长 审批签 发 是这因 为案件 的 决 判

,

名是 合 庭 的 成议 员而 不是 庭长 院 也长可 能 接 受 庭长院 长 的批 示

,, ,、

,

Φ

因此 议合 庭 是 案对件后 果 负 责 的 主 体 当 合议 庭然∀ & ,

,

重 新 议合案件 但是 一般 说 来 庭长 院 对 案长 的件 批 示也

。8

,,

不 十分 明 确 相 批 反示 意的见 往 往是 意有 比 模 较

,这

一 方 面 便 于是 推 脱责 任如 果 案 件

,错 ,

,

可 左 右缝以 的源解 释 自 己的 意图 而8 另一 方 毕面 有竟 法律 的 正 制 度式 的制约 他们并非 法定 的作 出 案件 决 的定人 或 组

织, ,。

Φ

据 依 法律审 判 委 会 员 法 是院内 部设 立 的 最高审 机判 它构 &

=,, , ,

不直 接 听 案 审件不 直 接 作 裁判 8出 但是 一旦 案件 进 入 审判委员 会审判委 员 会有 权 对具 体案 ; 〕 并 以且合 庭 的议 名 义 发布 法律 书文& 作件 出 处理决 定 合 庭 必议须 执 行4

‘,,

于 是 们我看到 律 所 规法 定 的审 制判度 在实 际审 判 程过中 生发 重了 大变 形 形成了 中国

〔 & 〕

∀ϑ% %& ∀ ϑ =条 8 《 法官 》 法有 关 法 律的 规 定 参 《见法 组 院 法织》 第∃第 ∀ 条8 《民事 诉 讼 法 》 第∃ % = &∃《 &− Ε 条最高人 民 法 院 于 审 理关刑 事案 程 件序的 具体 规 定 》 &∀

,第 , ,, ,

,

%&

,,

%

=,

,

=

条=

8

政 行 讼 诉法 》第 =%

,

条% 条 而在 事民诉讼 和 行政 诉 讼 中 查调 现 发 这 已也经 成 为 例惯 “ ” ∀&〕 民 事 诉 讼 法《 》 # ∀ ∀ 第%规 定 : “ 判决 书 应〔 ; 规条定 判 决 书 由 审 人判员 记书 员署 名加 盖 人民 法院 印 章 《第 刑 事诉ϑ 讼 法》 !” 由合当议 庭 的 组 人 成和员 书 记 员署名 并 且 写明上 诉 的 期 限 和 上 诉的法 院 &= 〕 我 们 不仅 在同 官法 的 访谈 感 受中到 这 点 而一且 在 一些 正 文 式 上 也件 可 以看 到承 办案件 的法 官 试 曾 图 利 用有 关法 规 定律抵 抗 法 〔

& 〕 参《刑见事 诉讼 法》 〔 第。

8

《刑

事 诉 讼 》 第法

,

,

,

,

,

&∃

& ;ϑ

,,

、,

,

,

;− ! 院 内 政行权 对审 判权 的 侵蚀 《最 高 人 法 院 关民于 人民 法 院 判审严 重 刑 事犯 罪 案件 具中 应体用 法律 的 若 干 题问 的

答 复 》 年ϑ 月 & 。# 的日第 % 条 就 留下了 这 种 抵 抗 的痕 迹 一个 来 自 江 浙 的省 问 题是 目 对 严 前打 击厉和 迅速 审 的判严 重刑 事 犯罪 案 在件 院 的法 法律 文 书 上 可

。。

,

,

不 签 署 审 判员 和 书 记员 姓名只 加 盖 人民 院 的法印 章∴ 此 最 对 法院高的 答 复是

,

,

”:

刑 诉 事 讼法第 &

,

&

条 规

:定‘

判决 书应 当 由合 庭议的 组成

。人 员和书 记 员署 名目 前 仍 应按 此 执 行&; 〕 《 最〔 高 人 法民院 关审 理 刑 于 案 事件程 序 的 具体 定 规 》 条 =定 规第;

,

:“

审 判委员 的会 决定合 议 庭应 当 执行 如 果仍 不 同有意 见 可以,

建议 长院提 交 审判 委 会员复 议

法院 审判 的实 际 的 非正 式制 度首 先 是 审 判 制 和度行 管政 理 制 度 混同 业了 庭 务的庭 长在 一定程 度上

成为在 独 任 审 判的法 官 或合议 庭 之 上 一的个 级 而 在上法 定的 审判机 合 构 议庭 独或8

,

任 审

判 的法官 与审 判 委会 之 间员 不仅 庭有 长 往 还往有 分 管业 务 庭 的副 院 长 以 院 及长

,,

, ,,

,

此 一 个件案的 理 实审 上际并 不 是承 办案 的件法 官 或合议 作庭出 后 决 定 往往最要 逐 级 上

报 ” 或 示请业务 庭 庭 主管长副 院 长 乃 至 院 长一旦这 制 度 成种 为 例惯这 些 行 政 性 领导 有 时就

、“

,

,

会且 能

够 接插直手 过 案问 件并 对 案 件 产 重生 大影 响

,,

因此 果 不如 从 是 字 而 是 文 从决 定案

,、

,

,

件的 权 力 度角来 看就会 发 现我 的审 们 制度判 不 是 独 任审 判 并三或人 议 庭合制 而 四 人是

,五

人甚 至 更 多 人 的 议 制 其合 次 法 在机 构 中院不 审仅职判 能 和行管政 理职 能 混同了 更 重 的要是 审 判 制度 成 了 院法行政 制度 附属 的 独任 法官 议 合 和庭 审 会都委只 是 法 院内部实 现 审判 职 能 的 一 种 织形组式 而 是 不独 的行立 审使 判 的 权机 构 个 或

人且 则上原也 必 须 庭在长 院长 领的 导 下进行 审 判活 动

,。

,

,

,

,

独任法 官 和合议 庭 实事 上 是

而,

第 三在 个 法 一 院内 部也 出现 了事 实 上

的、 审级制 度 特别 是 一在些 疑 复 杂 和 重难 大 案 的件理 上

, ,审

级一 法 院审 的判 决定 实际上 成 为

一个逐 级审判 过程 产的物不 仅 官法 的审判 权 被 割 了分而 且 律规 法 的 这一定 级 院 法审的判 权

被 度 分高散

,

了。

然 影响法 定 审判 制 的度还 有 其 他因 素 一个 强 化 了这一非 正 式的 审 判 度 的 制 度制是 法

,

官 任免 体制 据依《 法 院组织 法 法 》 院内 院的 长副 院 长 庭 长庭 副 长 审和 判员 审判就职能 上看 是 平 等 的8 但 是实 际上 法 官 都 是由 院决 法定 的 尽管按照 我 国 的 法 规 定律法 院 只 任 能免 本,

,。

,

,

8 Ψ院法 的 助理审 判 员本 人 大级 委 常会 才 任能 命 审判 员

,&

,

但 是

人 任大命 到目前 为 止 实 上 只际。

,

是 一

种 序性 程审查的 法官 任的命 实事 由 各个上法 院 自 决 定 法己官的 命任首 先得 由其 所 在的业

务庭 的 领导 和院领 导 加 推荐 再 由 以人 事 部 门 考 然 察后 院 由党 组

,,

组成

院 部 的 内另外 一 法 些 官 定决的 他 会 倾向 于 揣 摩 导领 意图

,

最,终 决定 此因 一个 法 官能 成否 为或能 否 继续 成 法 官为在 相 当程 度 上 由其所 是在法“

,

往 往 由—院 副长 院 长,

”因

此 官法 案在 审 件理 过程 中 势 必也 受到 这些因 素 的 影响,

8

庭而 长 院 长 时有也会 利 这用种权 力 格 局对案 件处理施 加 影 响

正 是 由

于 这 种权 力结 构有 行政 务 职 法 官的和 没 行政 职有 务的 法对官案 件 处 理的影 响 是 力不

同 的

一 级 法 院 的 法 官 有了 三 六 等九

四 行政 化中 的 集体 策

、决

但 是千万 不 要 以 为 中 国 院 内法 的部 这 制 种度 安仅 仅排使 得审 判活 动 有 强具烈 的 行 色政

彩或 者 是 认 为中 国 法 院内部 的 案 件 决 定 式 方都是 行 政 化

的、

,

,

,

事 实 上 法

审 判院决 定 的政 化行

,

,

仅 是院法 的 两套制度 职 交能错 混 合 显现 的 且并是 外 显 特色的之 一 果 如仅 以仅此 来 概 括 中国

法 院 不 那是么 公平 的 果 深如 入到 法 院 内 们我 还 以 看 到可两 制 套度职 的能交 错 混 还 合 体现 出其 他 特 色一 重 要个 的点 特 是就民 主 化的 体决 集 策 式模 一 程过的 人都 对 终最决策 有 某 种 影 响 一 个 悖

。论。

,

,

必 须 注意 民主化 集体或 策决 在 本

,,

文 中

不 并自然 具 有其 在目 流 行前意 识形 态所 具 有 的 下褒 义8 仅仅 它 指决策 是 权分散 的 参与这

这一 特 点 在原则 上 与前 述 的审判 行政 化 的色特几 乎 是

但是

这 种 论悖 现 实 在确中 存实在

,

为 因果 是 纯如粹 的法院 的 政行 化那 么 应 出理

,

现 的是 严 的格首长 责制 但 是负 中国法 院制

度 结的果 非 如并此 而是 同时 具 有 审 行 政 判 化

,特点

和决 策散 分化 特点的 是两 者 混的 是合两 者的 相 互 化 和 强支

持 已文 有 述 不 再论 述赘

。,

,,

判审委员 就 是会 院行 法 化 政判审 的中 一 民 个 主化集体 策决 一 个的 组 对织 此 我 其在 他

论而前 面对审 判过 的描 程 述也 从另一个 角度展 现 出 了这一 点 作 为 一

,

〔 ,& 〕《人 民 法院组织 法 》第

ϑ条

。%&

正 式 的制度从起 诉 到 作 出 决判 在这 一审判 决 定过 程中 审判 决 权定的行 被使分割 了审

和理 判 决 般一说 都来并 非 集 在 任 何 一中 个 织组 或个 人 手 中 ∃ ϑΨ,

、。

,,

,

,

〕 而是 与 这一 过 程 联 系的 任有何

。一

个个 都人可 发以言 预干这 种 决定 权散 化分在一 定意 义 上 一 个 是民主 的集 体 化的决 策 过 程,

,

而种 审这 判民 主 的化方 带式来 的 果 常 常 后 没是 有哪一 个 人 对案 件结 果 最 负 终的 责任 而 且

也难

要以 求 个人 责负

,

由此 我 们

也 就 难 理不 解 另一 种从未 见 于 任 何法律 规 定 但却在 各 个 法 院都 遍普 运作 的

正非 式 制度

,

件 拿 庭到务 上会 研 究要 并全求 体 业 务庭 的 官法 参 都 进 加行讨论

,, ,

—务庭会

调 查 在中我 发们现 业各务 庭 庭的 往 往会 把长某 个 合议 庭正在 审 的理

,

。,

,

, 论 讨的案件 有可 能 业

是,

务庭

庭 长 与 合议 意庭 分 歧 较大 见 的件案 因此要 求 更多法 参官 进加来 以利 于 了解 庭 内 数

8多法 官 意 见 也 的 可 是能 于由合 议庭 法 拿无 出一 个 完 整的 结论 性意 因见 此希 望取 听其他 的人看

。这种 司

法 民 化主 做 的 法 与也前述 的 院 法的 行 化 形政成 了强 烈反

。差

尽 管

这种 民主 的化

,

集体

决策方 未式必 能 获得 我 的们 同认,

,

这 种 民 化主 的集 体 决 定 式方 在 合 议 内庭 部也 有 现 体据我 们 调的查 一个 合议 一 般 由庭三名

法 官 成组 但是 在 每 一 个 具体 案 件的实 际办 理 过 程 中总有一 位法 是官 此 案的 具 承 体 人办他

对 该 案 件 的 实 和事 法 负 主 要 责律任

, , ,

,一

个 案 件从接 受 到庭前 准 备 活动 的 安排 证 据调查

和。

,

件 最初 处 理意 见 撰之写 都 基 本 上 由该承 法官办独 完 成 合自 议 的庭其 他 成 员 只是在 庭 开前简 单

看 一 下卷 然后 就参 加 审 合理议 时凭 着看卷 和 法庭 审 理 中 获 的 取印象 再加 上 听 承取

法 官的 报汇 他 合其 议 成 员 会庭提 一出 自 下己 的 看 法于由 一般 情 况 下合 议 庭的成 员 是 对相稳 的定这 决就定 了 合 庭议 内 各 位的法 官 会比 较 期长地维 持 一种协作 型 的 系 格 关 局 由于合 议

,庭

,

,

。实 行是的少 数 服从 多数 原的

则,

,

〔 ϑ

〕因

此承办 官法一 般 希都 自望 己意的 见获 得 另 两 位外 几或,

,

, 法位官 的 认 可 因 一为 法个 尤官其 是 件案承 办 法官的意 见如 果 在合议时 总 是 于 少处数这 就

味 意 他 着不称 职 而作 为 一 种礼尚 来 希往望 己自 意 见 获得 人 认他 可的法 官 般 一也会对 其 他法

承官办 案件 可 能 尽的予 协以调 认 可

,性。

但 #是 这种交 并 不换 意味着 合议 的庭 意见 将 总是 致一& ϑ

, ,,

的 ,只是说 法在 律允 许的 自 由 裁 的范量围 之 内 合议 的 庭法 官们 相会 互协 作 尽 可 能 取 一得

致见意

影响。

就是 这里在 我们仍 然可以 发 现议合 庭 决策 方 式 程 度和受 目前 法院到 政 管行理 度制

。的

,

,

2 与 外国 有 关法 院决策的 小 研群究 ! Β∗

。3

3Ω、

/

Ι(

0

,

−,

?7

7∗ # 研究 相 比

,

一 国 外个 究 中研

不曾 出现然而 在 中 法 国院 的合议 庭中 最重 要 的 成促合 庭议 法 相官互 合 的作 因素 是就他 的们

政 行 领导 如果 议 庭合的 意见 总是 不 一 致那 就意 味 这 一 案着 的件 理 决审 将 进 入策法 院内部 上述

具 有行政 管 性理质 的 判审体 系 这会 增 加 务业 庭 庭 长主 管副 院长 院 长 乃至 审 判 员委会 的 工 作 量而就 总 体来说 这 些 领导或 机构 也并不 欢迎 自身 工 作量的增 加上

的 内 分 部歧 外在 化其实 合对 议 庭的各位 法官 都 没好 有处

,,

、、

,

因此 合 议庭 审 判案件 ,

,

相反

果如有太 的 多 见意分 可歧

,

ϑ 〕 。甚至 审对 判 员委会 的 决 定 合议 也 庭 可以 建议 提交 审 判 委员会 复 〔

议,

见《

高 人最 民 法院关于 理 审 刑事件程 案的 序体具 规定》第 即。

条定规

审判 员 委会 的 定 决 …… 如果 合Ψ议庭 〕 仍有 不 同意见 可 以议 建院 长提 交 审 判 委 会 员 议复ϑ 〕 !刑 事 诉 讼法》 〔 第 % 条“

,。

,

,

但 是必 须指出 种这观 点 实 际 记 了忘 一群 体的合 作 必 是 要的应 当 的 为 因 们 我也谁 不 知道那 个 法官 的个 人观 点是 确 正的或 是 否 总 是 确 因此 法正官 的某 种 度 的程 合 相作 互 协妥实际 是上有

功 效的 至少 可 以 免避 走 端极事 上 实 为 多 许 国 学 中者 慕羡的 美 国联邦 最高 法 院决 策模式 中 产生 的 要 的 重司 判法 意决见 ! 多即数 惫见# 多大是 多 数派 法 的 官甚 或 是全 体 法 官 妥 协 的产

,

ϑ &〕 对 于 这 一 如点 果从 理 念 层面 上 看 也许 仍 然不 符 合法 官 独 立 或 所谓的 官 内法部 独 立〔,

,“

个司 法 决 判从来 都 是 个 法一院

,

个一机 构

,

决 的 而定 是不 法官 个人 的 判

决、

,

,

,。

,

。ϑ

ϑ 例〕 如在 美国的 司 研法究 现发, 当 三人 审 判 庭 生分发歧 的 概率 明显 低于由 七 位 或 九 位法官 组 成 的 判审 庭, 审 判 群 体越 , 小 异议 率越 〔 , 2 3, ,2 3 /7 2,0 02 4+, , , ,, 。,, 乙 ∗4 4。 , 9 5召Π Γ 0∗2 7 介 。 几介‘ −己 ∀用户 = ∃ , Ε&1&8 有关 的 解释 请 见 看 ∗ ] 5 ∋ ) ∗]5 ) 0 0 ) ⊥ 凡硕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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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使 法院的各 级 政行领 导对 他们有 一 个 业务水 平 低 办能案力差 的印 象并 因 此可能 影响 他

、,

们 未的 来的各种利 益正 是 这一 因 素的制 约 使 得合庭议 法的 官们一 都 会努般力 取争 获得一 致

见意

,

此即使 合在议 庭 民的主 集体 决策模 中式法 目院 前的行政 管 理 度制 也 以他 方其式打 ,

,

,下

了它 的 印记 起 到 了 一定 的 响

五 最影后 的评 论、

合议竟庭是 在嵌法院 内 部的一 个制

,。

面我 描述 了 中国法 院 部 内 审判 决的 定过 程以 及由此发 生 的 复杂特点

,

,

然这 一 是

,”

8 基 现 于实的抽象 是 种一理 想型 描述 的 实现中 每个 法院甚 至 个 案件每 的决 定过 都程不 尽“

,

相同

是 它但基 本 上概括 了 中 法国 特 院是别 基层 法院 的案件审 理过程 基 的本特 征,

,

,

。,

种概

既 同不 于法 律 规定 法的 院的 正 的审式 判制 度 不也 等同 于 法 院 的 政 管行 理制 度而是 对 这 两

制度 在 实 中实现际 运 作 混 的合,

,

% ϑ 为集中 论 本题文 想不 深 入探 讨 种这 度制的 理 合性和 局 限 性 4 。 。

不也想 追 溯 其历 史 源起

,

或变 迁 不 考 察 想起引 院审 法判制度行 化 政其 他的 部制 外 或度社 会 素 尽管因

这 些外 部因素 也 是 许成 法 院促需 要 和 一有强个有 力的行 管政理制 的度 先决条 件 此外 这 些 外 条 件 部 也已 经

得到 了法 学 界 士人和 法 官 比较 的多 关

文 本 仅 想 仅就上 述 的 述 描 和析 开分掘 出 些 某对策性 和

,

法理学 研 究上的 意

前就 一方 面而 言 尽 管 文 本 出 中 国指法 院审 判制度 为法院 内部行政 管理 制 度 支所配 在一定 程

度 上 成为法 院 部内行 政 管 理制 体的 附属 因此 并隐含 本了 文作 者 对 的 此 评 但批 事实

上 ,, , ,

,

并不 试 图 以 舵 鸟战术 来 回 避 或排 法斥院 行 管政理 问的题 以 一 种逻 辑 的 生 活 替 代生活 的 逻

反 相 文本 分的析 指 出 并 强调 尽 管 设 法立院 要 其是履 行 审判 能 职但 是 院法设 立的 就 不

,,

,

,

可 免地避 会带来法院 的行 管政理 的 事 务此 必 须因认真 对待 这 在 中 一 法 学 家国眼 中长 失 期落 或 被有 遗忘 意 问的题,

,

事 上 至实少 从美 国 联邦最 高 法 院 的经验 来 看法 院 要能 够 效有履行其 ,

, ,,

,

功 判能首 席 大 法官的 行政 理 能管 而 不力是 他 司的法 审判 经 或验法 律 识 是 一个知非 常重 要

因素 心 〕因此 今当 中 国讨要论 院法改 革或 司法 改革 就 不 能 仅 限于 所 谓的审 方 式判 革

,改

不 能 法将院 内部 的行政管 理 体制 的改 革排除 在 外 这 一 点在当 代 中国甚 至 为 重更要

,,

。。

因 由

为,

种种原 于 中 因国法 院 面 临 行的政 事性务 更 多 更繁 尽 重管 作为努 的 目标 力来看 我们 应当 在 国家 治 政体 改制革 的 总 体框 架 内 可尽能减 少 由 于体 制不 给顺各 级 法 院 带来 的具 有 行 政性 事 ”

务 如诸 皇吃 粮 问的 但是 这 题 目种标不 大 能可 在 期 短内实 现法 的院行 政事务 不 可 能 短在

,

,

,

,

期, 内剧 急削 减 更 可不 能 完全 除

消,

。,

因 此 法

院 内部 的行 政管 理 将始终 是 中 法国院 必须 面 临一 ,

,

个 实现 的 长 且 期的问 题 法 学 家可 以在 三权分 立 或 司法 立独的 法 理学 框 架中消 除 这 些 事 务但 ϑ

% 〕 管尽 本 文 对 中国目 前 院 内 法 的 行 政部管 制 度理 以及其 对 审判制 度 的 蚀侵 提 出了 批评 但 是我 并 全 盘 否不 定 它在 国中 今 的当社 会 〔 ,

环 境

中 起是到 某 些 积 极 作 用的 例如 由 我 于法国官 专 的业素 质 遍 不 高 因 此普 层 汇 层 审报 批使 得 更 的 多 参人 加 到案 件 审理 过 程 这 一

在定 8 程度 上可 能 利 于有 发挥 集 体 的智 从慧 而防 止 错 案也 可 以在 某 种 度程上 限 制 了 个别 法 官 舞 的弊和 止 司 法腐防败 但 是 这 制种度 用 履 来 审

,行,

,

,。

,

职判能 从 长 来远看 其 合性理 和 经 性济 都 值 得是 怀 疑的 要 支撑这 样 一 审个 机判 制 会付 出 巨 大 的 成本 ,层 层 审批 疑无 会 加当 事 人增的 讼 诉费用 并和 造诉 讼 成诞误 而 目前 之所 以 进 行司 法改革 很 重 的大 个 原一 就因 希是望 提 诉 高 效讼

率,。

。 〕ϑ 自马 歇尔就 美 国任联 邦 最 法高院 因 此 高 最 法院的 度制 要重 得性 以真 正确立 以 来 的 &近 年∃里 最 高 院法共 有&位 首 席 大 法 官〔 马歇 尔之 前 的 席 首 法 官大 排 除在外 是 因 这 之为 间 联 最 高邦法 并院 没 有 确立其 权 威 # 有位 席首 大法 官 任 就 此 前职没 有任 何 司法 审 判 经的验 有三 位 首席 法 官大 在 任 最职 高法 之院 前没 有 任何 法 司审判经 验 一 位首 席大 法官 有 年 半 的州法 的院 经 而 著名验 的 马歇尔 首 席 法大官 也 是 只三年 大致 相 当 于当 中 今 荃层国 派 出法庭 的司 法 经 历 而 美 国为 法律 界公 认 的 具最能 力四 首 位席 法大官 马歇 尔 塔 夫特休斯 和 沃 伦,

!将

,

,

,

,,

都具 有 很强的 行政管 理 能才在 担任 首 席大 法 官 前之他 都 担们过 非 常重要 的行 政 导领 职务 或 现 表出出 色的管理 才能马 歇 尔 是 国 务 塔卿

,夫 ,,

4∗ − 尸Χ咖。 2 如盆 没果有 马歇 尔 法 大 ,5 () 是 总统 特休斯 当 过 副 总 并 统 且曾是 统 候总 选 人沃 伦 是加 州 州长参 见≅Ω Α 3, Β ∋ − Η ∀ Α一;, 以官他 出 色 的 政治 家 的而 不是 律 家法的 才能 天今 的 美国 联 邦 高最 法 甚院 至 美 国 宪 都 是 不法 可思 议 的 多佐卡曾指 出 歇马 大尔 法 在 官美国 宪 制 打上 了下 他 自己心 灵 的印 记8我 们 的 宪法性 法 律 刑 的 今式天 之所 以 如 就此 因 是为马 尔在歇 它 仍 还然具 弹有性 和 可 塑性之 际 以 自 己 的 ”; 年 ∃页= 强 烈 信的念 之 焰烈 锻 了铸 它 《司见法 过程 性的质 》 苏 力 译 商 务书印 馆 卡多 佐 的 评论 是客 观 的同时在 法 条主 义 者看来 、

,

:,

,

,

,

:。“

,

,

,

,

,,

又 是

不 思 议可的 一 个 个 体法 官 其 首 的要 规 性范 职贵 就是 遵循 宪 法 和 法 的 律 个 体法 官竟 然 锻 了 美铸国 的 部 这 称号 是最具 刚

的 宪

法, ,,

然而

就这 是历 史历 史是 不必 且 须往往是 不 合 范规和 不 遵 循 逻辑 的,

。,

%%

是 无

法从 生活 中的 院 法消 除

,它

。,

此 本文 分 所析 隐 的 含一 另要点 是 中 国 法 院的 问 题 许 并也 不在 它 于大有 的 量 政 事行务 处要理 !当然 是这 一 因个 素 #在 于 而法院 的 行政 管 理 度制 和 判 制审度 在职 上能 混的 没淆 有

,实

现职 能 工分 没有 以 法 对院其 所 在社 会 的 基本功 能或 宪 法 职 能 中 心 实 现 为法院 多功 诸能 分工 和剥 离 果 如要 说 提高 法院 专 业 职化 业化 水平 其 实这 种 能 职分 离可 能 更 是 当 关 应 的注问 题, ,

。、

,

,

也正 是在 这 一 思想 指导下 我 并 不 赞同一些 学 者的点观 为 认问 题 在于法院 部内 的 审判 员委 会 这 样的 制度

,。

实其审判 委 员 是 我 会 国法 院内 部 的 少 正 式数审 判度 之制一 并 且 作 为 审 判制

,。

,

来说 目前在 中 国基 层 法 院 其功能 至 少 具是有 相当 的理 性 的合如 果 将 其 废除 那 在 目么 前法的,

制度 下我 预 测 是 只的 会更 进 一步 强化法院 的 前目的行政 化 色彩 !在 有现的法 院内的 行政

理 制

度 配支下 以 在及 如诸 错 案追 究 制 大 人 督监司 法舆论 督监 种 种 的 压 下力独 任 审 判 的 法 官和 议 庭 合 法的官 如 何 可 能一步 到

、,

,“

,

又 可能会 如何一 步到庭 ”∴ # “

,,

我并 不 否是 现认在 各

,

级法 院 审委 员判 会的 运 都作 在 存不 少 题 但 间 这些问 题 恰 恰 反 映 的 是 审 判 委 员 会 制度是嵌 在

目前 的法 院 行政体 之 中制 行政 理管 逻的辑 限 制 其了成员 构 限成 了 其 在 制 中国法 院 内部的 作 用 弱 削了其司 法 的逻辑 和 功 能

,

,

。如 真 正果 强化了 这一 制 度审的 作 用 使 之判 完 从 全法院 的现

,

行政管 理体 制 中 剥 离 来 出 之 真使 成正 法 定为的 作 为 法 院 内部最 高 审 决 策判 机 的 构功 能,

,

尽管 它 许也不 全 符 完合法官 个 人 立 审独 判 的理念 但是 至 可少 以 大 大削 弱法院 前目实 际上

的“

首长 负责 制行的政性 特

,

色。

果这 一分析 成 立 么 那第三 法院 的 审判方 式改革 体或制 改革 就 可 以 首先 从制度 功

,能

,

,分 离这 一点入 手 甚 至 在看我 必 来须抓住 这 一 才点 能可 现 中实国 法 院 职 的 能的转 换 才 能 建

起立法院 为作审 机 判关 的 制度 逻

辑 ,

,

,,

,

这一 研究

问题的 进 路 应 当 说与 目前 法院 系统 流 的行

。解

,

,

决 问题 进 路的 所有 交 叉也 有 所 不

同目前 法院 系 统内部 以 及 学 法界 流行 的 观 点是要 强 化 中

,

国 , 司 法 的审或 判 独立一 是 审 判搞方 的 改式革 8 另 一 个 主 要是 解 决法院 的 财 和 人权事 权 即

财政上 吃

皇 粮

,

,

人事 题上 法 问院 有 人 用权,

两个 方 确 实面都 常 非 要 但重从 我的分 析框架 中

,

,

看是很 不 够 的 至甚 没 有是抓住 要 害 其的实 现在的 所 谓 的审 判 方 式 革 也 许 更改应 看 是 作或应 侧

重 于法 院 的 行 管 理政制 度 的改 革 实它际 是 要 将 前目 混在杂 审判制 中度的 具 有 行政 管理

” 性 的质 程序 从 审判过 分程离 去出 !例 如 所谓 的 一 步到 #庭

,,

我 在上是一 节最后 一 段 关 于

,,,

, 议合 庭内求同 势趋的 析分已 经 明表即 使 在是 目 法学 界 前几乎 是一 致 看好的 合 议庭 审 判 实

也 际已通 过 其 他 渠 道 受 到 前 目法 行院 政管理 体制的 影 响 ,

,

因 此 们 我须 必 识 意 到如果 不注 意

,

院法 部 内 这 两类 度 制的职 能 分 离和调 整 使有即 了 皇粮 和 用 权人 目前中 法 国院 所 有 具 的行

色 政彩 也 难以 化 相 弱反 法 院 系可 统能 得 更变 具有 行政 加 色彩,

,

结 是果 法 院会 对行政 部门 具

。,

了 更 的 大独立 但性 是审 判 立独 的间 题可 能 不会有 太 多改善 8 为因在 一 高度 行个 政化且 独 立 于

政部 的 门法院 中 法的官未 必比当 下的 法 官 在司 专业 法题 问 上具有 更 大 的 决 定权 而且 本 文的 研 究 也 还 明表简 单地 谈 论 司 法民 主 化民 主参 与和 主民 督 实监际 是 不 着 边际 的 用 流 行的意 ,

,

识 形

态 开 药 是方 试图用 万 金 油治 百病 中 法国院 的 政行化过 程 际实上 伴随 了种 决一策 的 民 主

尽化管 这 种 主 化民 产的 品并 非 们 之我所 欲, ,

,

必 须

指 中出 国法 院 须必 职 能在 分 工 基 础 的 逐 上渐 形成其 身自 制的度 逻辑 和现代 的 司 法 ∀ϑ 职传业 统!

国 在 历 史 上 法官 和行 政 官 一员直 没 有 分 近 区代 的法院 是 大 致按照 三 权 分立“

,

,的理 念 人为地 从 衙 门 中 分离 出 来的 因 此 很容 易被 视为 另 一 解 个 纠决纷 的机构 而 不 是 司法

ϑ ∀〕〔

,

,

: “力

法律活 动 的专 化门

,

法治及其本土《

资源》 中 国政 法 学 出大版 社

,

∀,

审判机 构 缺 少 职能 分工 也 就难 培 养以 出 一批专 业 化 的 官

,法

。而

由 于 这种 缺 因乏 此 往 往不

不 ,借 助行 政 管理 体制和 逻 辑来保 证法 院 职 能的履 行 而这 种制 度 逻和 辑 的 借 助最终 又改 变了

法院自 身 当应具 有 的 逻辑 条 件 的 集 的产合 物。

此 此从可 以 看 司 法出 立或独审 独判 立 形 的 不成 仅 是仅 甚至主

,

,

要, 不是 在 律 上 法 如规何 定 否 是移植了 坚 或某 个信 理念或原 则的 问 题而是 一系 列 合 综社 会的

,就法 学 研 究 的 意 蕴 而言 首 本 文先的 研究 展现 了 附着当 于 一 同机 构的 本来是 针 解 对决

不同 问 的题 不制 同 如何 可 度能 互相侵 从蚀 而 生 发 制 度 路径的 转 换、

。,

,

个机 构中 的 政行管 理

度重严侵 蚀 化 了同 该机 构 的他 其 度的 逻制 辑这 现 种 象在 代 当 中国并 不 少

,见

,

例 如

大学 里 的

行 政

管 理 辑逻 压 倒 大 了 学作为 学 教科研 部 门 的 辑逻 企 的业 行 政管理逻 压辑 倒了 业 企的 市 经营场 逻

辑。

此 本 文 因的 这 一分析进 路或许 对 于 当 今中 国 会社 中的 许 机多 构的制 度 题 问研的。

,

,

究 可 能

会 有 发 同启 时 为作 产 品副 它 也对流 的 在行 种 程 度上 已某 成经为 一 种意识 形 态的 严格 三 的分权立 理念 也 提 出了 某 种挑 战 现 实 的 中任 机构何 都不可 能是只 履 行 具 一有种 职 能 这

一 已点 经为 许 多西 方国 家的 宪 政 发 展 证 明史了 Ψ= ϑ

,,

、:

,

此 外这 一 研 究还 在 研 究进路 上助有于

理。

,

解 一 特某 机 定构的 度功 能制! 即职 能 # 是 如 何变迁 包括 其 蜕 变 的

,, ,

二第就 司法度 的 研 究制而 言 本 文 采用的 证实研 究 方法 消除 了以 传 法统理 学进路 论讨法

的 院 能职或 功能 来 带 的盲点 将 它 法院 必 具 有的须 内部 政 行管 理纳入 法了学 研 究 的 者 视 野 因此 它能可 使 我们 对 中 法国院 统系 际实运 的 作 制度 一有 个 为 公 道 更 更 为 全 的理面解 因此也 就 有 可 能 对中国 法院 统 系目 存 在前 问的 题 以及 法院 度改 革 制 可的能 和 性 进路 提 一供种 新 的

且 较比现 实 的 能 可性而 不 限于 简 地单 参 照法司 则原或 国 际 准标进 一行 种 实际 上 意 识是 形

, 态 ,

、,。

,

的 化批评

第 对三于 法理 学来 说 期 长 以 中来国 的 法理学 和 法理 学界 都 注 关法律 条文的 研究看 不

到 正非 式 制 度不 重视

非 正 式 度 特别制 是 正在 式制 度 之 形中成 的非正 式制 度 尽 管 们普 遍

人,, ,

,

,

,

,

感受 到 这种 非 正 式 制 的度量力而 文本 的 究 研 分从 析 中 法国院 内 部的 两 套正 制 式度 入 手指 出了

这 两 套正 式 度制交错 混 合 之 后 形 成 的显 而 见易却 往往 为 人视 们 不而 见的 非 正式 制

,

。度

,

,

种无论 称其 为 惯 还例是 惯 习非的正 制式度 是大 量 的 在中 国 当代 社 会 中的 各个 方 面 都 着 起实 际 作的 用

,。

此本文 的 研究不 仅 证明 有 必 要重 新 对大 量 的体具 制度 行进 实 证 究研和 分 析 发

现,

,

!并 不 于等认

发 现 可同能是 为 改 了 #造实际 影响社会 生活 的 各种 非 式 正 的制 度

,。

。并

且 它还 表

并 如 同 许不 多学 法所 设 想家 的那 样 非 式 的正 制度 包 括 !习惯 或 惯 例#仅 存 仅 在 那于些,

。尚等

待着 被 代 化现的 中 农国 它村 就们 在 们的身 边我 在就我 们 以自 为 全 完为正 式 制度 控制和 发 挥 作 用

!

作 单 位 者 北⎯京 大 学 法学院

编任 ⎯辑张

骥#

ϑ=

〕 参见 维 : 《尔 〔宪 政与 分 析 》 苏 力译 联三 店书,

,

,

=

。%∀

《中外法 学》

年第

! 第总∀ 期

# 论院法的 审 判 职能 与行 政 管 理

苏 一

问 题

力 个一国 家 的 法 院〔 ‘ 系〕 统 的 职责 是完 成国 家 赋予 它的法 审判司 职 能这 点一 已 是 常

识,, , 。

是。这 常 只通 是 政从治 学 或 宪法 的 角度 法 院 对功 能所 作的规 性范分 析 和 定 规 是院法 念概的

述赘在 现 实 中各 国 法院 由人都!法 官 以 及其 辅 他助人 员 # 组 有财 政 成预算和 支 出 还 必 有 然其

,,

,

他 办 公 的室工 作 此因 总 会 是有法院 内部 的 政管行 理事 务 一般 来 说这些 务事性 作工 在 国各

,,

,

至 少

有 一部 是 由分或 须 必法由 院 己 承自担 尽 由管于 各 国 制 的度不 同 各国法院 所 担 的 承这类

,

,

工 的作 总量 有所会 不 同例如 与 国 中的 法 院 相比 由 于种种制度 设 置 由 国联美邦 最 高 法 承 院 担 的政行 管理 工 作相 对 较 美 国少 法官 的 工 比作较 纯单

,

,,

,。

“〔

但〕 是 使即 在 于关美 国 法司的 作

,著,

,中

当 被 作纯 粹 司法之 标 志 的美 国 联 邦首席 大法 官 和大 法 官 们 仍然 要也 履行 着某 种行政 管 理 职 能以 首席 大 法 官为 除例 了 要责 负最 高法 院 案 件 的 诉上状清 主 单持最 法高 院会议的讨 论

,

件 把握 时间 以及 当其 于 属多数 意见 之 派 际权分 配有 法 院意 见 的 写 撰 类 与 司 法 这有 但

,关

,,

有 显具然 行有政 的 事 务性之 外 他 要 还负责 最 高法院 的其 它 政 管行理 此 外 有还 过 ∃ 多超

,

。条

,

律法 规 定了 由 他 责 负的其 他理 工 管作 其他大 官法 更 高一

。 。

〔作

为 其 劳 多得多 的 报酬 首席 大 法 的官 年薪 也要 比,

, ,

,

而 每 个大 法官 手 下也 有都法 官助 手往 往 由 各个大 法官 本 人亲自挑 选

其“ 使用也 往 受 大 往法 官本人 的 遣调因 此 前 邦联 最 高法 院大 官 鲍 威 法尔称 最 高 法 院 的内位

九大法 及 其官法 律助 手秘 等构书 成了

个 、小 型 的 独 的立 师 事律所务,

〔% 〕

由于 现 实

的 法院总 是要 履 行与审判 相关 的某 些 行政管 理职 能 因 此 法院 部内的行 管 理政就 有 能 可 与法 院 的审 工 作判所有交 叉 混合甚 至 与 司 权 法行 发 生使 某 种 突冲 并 在 一定程度

上 影 响会 司 权 法 的 使行一 个 为 美国 邦联最 法院 高的研究者 们 所 周知 事的 实是 联 邦 最 高法 院

,

,

,

首的 席大 官法就 常 常 利 用其行政 理 职管 权来 求谋

并 际实获 得 对了司 法 定 的 决 响影

例。 当如

,、

本 文

是 由 本 作 者文主持 福 的 基特 金会 资 助《 中国农 村 基 层司 法 制 度 的运 作 》 研 究 项 目 一 的部 分 参 加 这一调 查 的 人 员先 后 有强 世 功

、赵、 、 、。

力 贺欣 晖朱任 煌 南 杨 陈柳 刚绪等 中 政南法学 院 齐 文远李 汉 昌刘 林茂等 教 授以 及 该院 主办的湖 省基 层北法 院 训培 班 法 官的 们 给 我予 们 调的查 以 很 多 支 持 和 协 助非 常感 谢 。

〔、〕 这 在 美 国一 般 称 之 为 法 部 司门即 拥 有 司法 权 的 府政 构机 在中 院 和国检察 院 分 的 享 此 本 因 避 免使 用文 司 法 而使 法用院“

,

。,

,

。,

司法 往 指 往 府 下政 属 一的个 行 政 机 构 而国 家的司 法 权 是 由

。法。

,

〔&

〕 例如 美 联国邦 法 院 有 政行管 理 局该 局 为 联邦 法院 行 使 基本的 管理 职 能它 收还 和集处 理联 邦法 院 活动的 资 料 ……另 外 管理 局 还是 邦联〔 法 院系 统〕 会议 立 法和 行 政机 构之 间 联 系纽 的带管 理 代 表 局议 会向 国 会 出 预提算 要 求 倡 议增 加 法官 席位 提 出关 改于变 法 活

院 ,,

,

。,

,

7 4

,∗42 动 规 则及 他其 对 联 邦有 重 大影响 和 事 项 的 议 此 建 在外美 国 联 邦 院法系 统 内 还设 有 全美 法 司会 !议( ∋ +, −. 3 /21 4 5/ 260 − ! ∗ 0 )2 01 ”3 2( 48( , 2 ( / 2, 04 72 # “− # 以 及联邦 法司中心 3 !2 2)3 , ∋ −() ∗ 2∗ , 2 −20 423 # 法 各院 近 代 来以 还 设都 有一 个非 司 官 员 法 巡 回的 司 理法事 !会2 ∗ ∋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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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专 理管法 院 的 非 法 性 司 工 例 作如草 预 拟 招算 法 院 工 作 人 募员 以 管及 法理院 案 件 些 这 机构 和人 员 的 设置 都 承 了类担 似中 : ; 年 % 一 页%国 法院 的某 些 行政管 的理决 工策作 和 常日工作 伦斯 特 洛 〔姆 =编〕 美《国 律 法词典 》 贺 卫 方等 译 中校国 政 法大学 出 版

,社。

法 院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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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Δ)Ε 了 ?∗ ∀ Η、 4 介∋ 州‘亡 9 血 Χ3 Φ )污 之3: 国 法 院 行的 政 事 务管 理在 案件 分配 的 上一个 非 常 简 的单介绍 请 看参傅 德 国德 的 司法 职业 与 司 法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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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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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多 数派 时 他 往 往考虑 各 种 因素运 用 各 种 技 巧通 过 分 配 司 意法见 的 撰写 来 影响 院 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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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

尽 管法

院 部内 的 政行 管 对法理 院的 审判 产 会生某 种有 时 至甚是 重大的 影 响 但 长 期是以

传统在的规 范性法 学 研究中 这 个问 题 一 直 有 得没到 重 视 特 是别 在中 国

, , ,

,

。,

“ 〔

由〕于 中国 近

”代 以来 的 司 制法度 从是 西 方 植移过 来 的 并且 移植 以 司后法 制 一度 没直 形 有 成自 己 独 立实的

践传 统 而 更多是理 的念 植 法移学界 长期 来以 更注为重 的 是 象 的抽 法司独 立或 判审 独 的立司 法 理论 或对 司 原法则规 定 的 注释 不 很 了 解

运作 实际 。

因此

,

严格地 是说不 自 觉省 — — 中 国中 法学 界对 中 国司 制法度的 注释和 批评 往 往是 概从念 出 发 的批

评。

,

反不

国法 院

所 我 到 的 见有限 中 国 的学 者 系的统 论 述 中的两 个问 题》 是 一 个 例外

法行 政#理管 制 的体 题问

,

=年 贺 方 发卫 表的 《 中国司 法 管理 制

,

度=〕

〔 该文第一 次 比较 系 统 且 尖锐 地 提 了 当出代 中 国 法院 即! 贺 文 的

,司

指文 出了 我国 院法 系统具 有严 重的 政行色 彩 官 和僚色 彩 如例法

中 的 等 级 制审判 委 员 会 制度 及 以上下 级 法 院 之间 关 的系等 等 并具 指体 出 了 这 色 种彩 严重

响影 了 中国 法 充院分 履 行 其 审判职 能上 也以 可 出作 整

,

调。

在 但我看 来 文 的贺分 析还 可以深 并 且入 在分 析框架

,,

, 当说 应 文贺 分的 析 在某 种程 上 度仍然 留停 规 在 范性研 究 更 多即以 外 国 “

,

!主 的 要 美 是 的国# 所或 谓 国 的 标际 准的正 式 法司 度制 中 同 法国律 明文 规 定的正 式制度 行

进”

较因此 这可 能 影响 他对 国 中司法 制度 所 存 在的 问 题 作 出更 深 入 理解 和更 中肯的 批 评

,,

果如前 面 的 分 有道析 理 那么 响 中影国 法 院 的审 判功 能的 因 就素不 仅 包 括 了《 法院 织组

法 》 各

个 诉 讼法 以及 其他 关 相法 律 文明 定规 的 正 式的审 判

制 同度 时 势 还必包 括与审 有判

,

其的他 行政 管 以理及 其 他 非 正 式的度 如制 紧紧 或果过 注 分重 式正 制度 的 考察 分 在 析 上将审

判 制度 同行政 管 理制度 混 起 来淆这容 易 将一 本 来些可 能 是 由于法 院 内 行 政 部 理 制管 度非或正

式 制 引发 度的问 题 弊或 端归 因 法于 院 的某 些 审 制 度 或 判是 易容夸 法 院大 某 些的 审 制判度

,,

。,

问或题 端弊

〔“

而〕以 所 谓 的 际国 标 准作原 则 性 较 比固 然有警 醒 作 即 通 过 参用 系的改照

,

。”

,

,变而 唤 起人 对 间们题 认的 从 识而 促进 问 题解 决 但这的 原 种 性则比 较 身 本不能 帮 助人 如 何 着手 们决 解我 们面 临 的 问 题 一 说般来 强 调 原 则总 是 容 易的 原 则可 以且 而也总 是 比 较单 纯

、的

,

,

司法 独立和 审 判 立独 的 原 则可 以将现 实 法 中 必 然院面 临的 行政 理 问 管 题在 概念 层 面原 则 层 面完 全 除 排在外 但 如 果是任 现 实何 的法 院 不 得都不面 临 着 内部 的 行 管 理政 题问 那 我么们 8

, ,

,

就 会 发

现自 己 如 同 姆斯 在 分霍 析案件 审 理时指 出 一的般 原则 并 不 能 定 如何 处 决 理具 体案件

:。

文 试从图 国中 基 层法 院 的 实 运 作来际 进一 探 步 中讨 法国院 的行 政管 理制 是 度如 何影 响

司 法 其职能 的 我 将 要 主 从法院 系 统内 的 制 度 部 置 设考来 察 我的 基 本前 提是法 院不 可 免避地 要面临 一系 列 内部行 政 事 务因 此法 院 行政 理管 制 度设 的置 具 有其自身 的合 法 性

,

,、

,。

法是

, 院的 行 管政 理制 度 可能 侵入 侵 蚀审 判制 度造 成 正式 审 判度 的制 形 变 我分 析的将指 中 国出〔

〕 于 首关 席大 法 官在 法 院 意见 撰 之 写 分 配上的技 巧 和考 虑 素因可 参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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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这

个问 题 传 统 上属 子 行 为 主 政 治义学 研究的 问题 在法学 领域 中 尽管 从 事 法 律 实务的 师律 也都 知 道 这 一 事 实 并 往 往在 审 实 践判 运中 用 了 一这既 定 事 实但 是 在法 学 著作 这中

个 问题 往 往被 忽视 这一 方面是 因 为 师律关 心 的间 题 是 法 官能 作可 出 的决 定 他 们没8 有 能 力 变改 法院 运 作的制 度 框 架 此因他 们 一般 并 考不虑 这个问 题 另而 一方 面法 学 院 的 关 注 更 点多是 范规 的性 法律 研 究 因 这 此种 不

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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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净 司 的法政 治 恰 恰 是传 统的 法 学 教授 力 求 排 的 除=年 ∀期后 收 人 贺 卫 方《 司 的法理 念 与 制 度》中 国 政法 大 学 版出 社; 年8 文 章 改为名《〔 = 〕 原载《中国 社会 科 学 论 司法》非 的》政 和 官 僚 行 非化化 〔; 〕 一 个典 型的 例 是子贺卫 方 我与 审对 判委 员会制 的度 同 不 法看 贺 的观 点除 见 了 前于 之 外文还 见于 于 审 关 委 员 判 的会几 点 评 ” 8 论《北大 法 评学 论》第 & 卷 法 律出 版 年社该 文 也 收 入了 贺 文 集 《司的 法 的 理念 与制 》度 该 文 对 集 是中 反映 的我看 法 的 文论基 层 ” 法 #院 判 委 员 会 审制度 的 察考及 思 考 《北大 !法 评学论 第 》 卷 &法律 出 版社 的 论 当 然我 论 的文 集中讨 论的 基是层 法 中院 的 判 审 年

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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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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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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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系 统 现在所 临 的面 一系 问题 列包 括 法 独 立 司或审判独 立 的 题问 可能 都与 这 个问 处 题

不 理或当重视 不 够 联 系相

, 、。

,

,

我 结 论 的 是 重 的要 不 是排 这 斥种政 行 理管 事 务 而是要 随 着 会社

。分

,

,

工的发 展注意 法院将的 政行 管 理 职 同能 法院的 司 职法 能逐 分步 开离 来

法二院 的 两 套制 及 度 结其

我 构首 将先 单简叙 述 一 下 中法 院国内 部 两 的 套 式制正度 这两 套制度 从 原 则 上 讲 是 为了

,

针 别对 院法 的 法宪 能职即 判 审工 作 法 和 内部院 的 行政 管理工 作首 先是 判制 审度

,。

正 式从制 层 度面 看上我 国各级的 院法 均由院 长 一人 副 院 长 庭 副

,长。

,

庭 长和审判 员若 干人 组 成,

〔 ”〕

对于 长院 副 长院庭 长副 庭 长 乃 至判审员 作 为 官 法在 审 判职

。、

责 、上的 别差法律 并没 有 出 作 分 区相 反依 据《官法法》 第

,

,

似 乎在条审 上 这判 些 长们同

,其

,

审 他 判员是 样 一的 首 先是 官 必法须 履 法行官 的职 责在法

院 部 尽 内管依 据 《 法 组 织院 》 法

立 设各 了个 业 庭务和 设 有庭 长但 是 并没 有 定规 在审判 上 这 些 业务 有庭什 么 具 体 能功 庭 有

,,, ,

什 特 么殊的 职 责

,

。对

业 务庭 庭 之 长职责 的 明 确法律 规 定 只有一 条 即 合议 庭 审的 判长 法由 院。

,

,∃

− 院长 或业务 庭 长庭指定 Ψ

〕,

但严这格 来 说并 是不对 其 审判职 责 的 规定 也 不 是对 审 判 权 的限

、 。

,

,分 配

而 只 是 对 审判 活 动 中 可不避 免 附 的属性 的 行 政管 理 职责 的一 分 种配 》法具 体 审理 案 件的 是 议 合庭 独 或任审 判 员

,,

据依《 法院 组 织

〔8 ‘“〕

〔 “

但〕 在实 践 中 只有基层 法 院 的 审一简 单案 件

、,

中适

用 任 独判审中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法 院以及 基层 院法审 理非 简案单 件 均适用 议合庭 制 ,

,

《法 院 织法 》组法院 内部 还 设 有 一 集体个 领导 审 判作工 专 门机 构 即的审 判 委员 会 对重

大ϑ 复− 疑 难 案杂件 行进讨 论 和 作 决出 定

! 。、

这 另是 个一真 正与审 判有 关的制 度

。但 是 不

清 楚的

8

,

是 由 合, 议庭或独 任 法官审 理 的案 件 审 理在 程过 中 究竟通 什 过么 程进序入 审判委员 会讨 论 无

论 是 《和 法 院 《织组法 》 《民 事 诉 法 》 讼行政 诉讼法 》 此对 没均有 具 体的 法律 定规 而仅 仅 定 了规、

,

各级

人 民 法 院 长 对院本 已院经发 生 律 效 法 的力 判决 裁 发定 确 有 现事 或 法 实 律错 认 误为需

要 审再的 当应提交 审 委 判员会讨 论 决 定或 讨 决 定 论是否 再审 Ψ % ,

,

,

〕只 有《以及 最 刑诉 事讼法 》

法 院 对 高 法 该的释 概解括 地规 定 独 任了 审 判或合议 庭 判审 之 案件 进入 审 委 判员 会讨论 决 的

定 序 程 由即 承 办案件 的 合议 庭或 任 独 法提官起 !

:

〕。。

是 中 国法 对律 级法各 的审判 制院度 所作 出的正 式的 制 度安 排 这 种 度 安排 如果制仅 仅 从文 字 上 看 并 且 如 果 仅 就仅 履行 审判 职 能 言 虽然 与 而方 西法 院制 度 比 较完 善 国 的 相家 有

很比 多 同 不是 但 由 西于 方国 家 法院 的 判组审 织 也 并不相 因 同 此 我们很难 说 中 国 这的 法

种 ,, ,

,

,

,

,

院,审 的判 织组 制度就 一定 有毛 病 即使是颇 受 非 议 的审 判 委员 会 制度如 果 认真 考虑 中到 国 社会 的

一 系 列 制 约 因 素也 不 是全无 理 道! ∀

,−。

,

,

、 、、

果如依 这 据一制 安度 排 我们无法

说院 副长 院 庭 长长副 庭长 在 判审上 具有 比 一 般的

条 %&条 & ∀ 条和第 ϑ∃条 8 法院组织! 法》参见 《 ∃第 条《最 高 人民 法 院 关于 审理 刑事案 件 程 序的 体具规 # 定 我在们调 查的基 层 法 事 院实 上基 本 都 由业 务是庭 庭 长指 定 〔 〕 《法院 组 织法 》 ∃第 条〔 & 《〕刑 事 讼 法 诉》法 院 组织 法 条》第 %= 条 8 第

〔《 〕 法《院 织组法 》

第〔∃

,、

、,

#

第 %的%

8 条 《 事民诉 讼法 & 》第%

是但

Ζ ϑ。〕《 〔 法院组法》 第织

。〔% 〕 《 法院组 织 法》第

,%

8

民 事 讼 法 》诉

=第

=

,,

行 政讼 诉 》 第

ϑ 法

∀条

。过

程 中 合 议庭或 任法独官 的 判 决 应 当 就 是说 效生的 判 决除 非 发 生了 误错 并 由 院且 长提请 审 判 员委 会无 权 干 预

若是严 格 据依这 一 规 定 在 事民经 济 和 行 政 案件 的 审理 但 我 们是对 层 基法院 的

, 。, ,

调 查 发 并非 现如此 〔

。,

于 这关 点一 可 看 参 苏

力,

, “

基: 法院层审 判委员 会制 度 的 考察 及 考

,思

,

前同

共 国 刑 事诉 和 讼法# 若 十 问题的 解释 ! 试 行 #》− !” ∀ 其 # 条第规 对 疑 定难复 杂重 大 的 案件 议 庭合认 为有 必要 的 可以 提 院 长 请决定 提 交 审 委 判 员会讨 论 决定 该 条 所 列 举 的 案 件 有拟 判 处 死刑条

8

《〕 事刑 讼 诉法》 第 %

、又

请 参 见《最 高人 法民 院 关 执于 行 《中 华 民人

88

,

的 合 , 议 庭 员成 意见有 大重分 歧 人的 民 检 察 院抗 诉 的在 社会 有上 重大 影响 的 以 其 及 需要他由 判 审委员 讨 论会决 定 判的的 案件 开 庭 审理 后独 任审 判 员 认有为 要 的必 也可 以 建 院议长 提 交审 判 委员 会讨 论 决

定 ,

8

该 条

还 规 定独任审

,

: 〕有关 分 析的和 讨 论见 苏 力 基 层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制会度 的 察 及考思 考

”,

判 具员 有 更大的法 定的 法司权 威 不更 用 说具 司有 决法 定 的正确性 了 们

都只 是 官法 在 判审上 是 等 平

的,

,。

就司

法审 而 判言

〔,‘ =〕

当 然 依据 这 种 正式 的 制 度安排 院长 副 院 长 庭长 和

, ,

,

庭在长 法院审 判体 制内 还是会 拥 有 种 影某响 其 他 法官 乃至 影 响 案件 判 决的 能 力 例 如 过 通指 定 审 长 和判 定 合 确 庭议 的成组 来 影 响 决

,判,

一是 来由于在一 个有众 多 官 的 法法 院中 这

,

,

,

种附 于属审判 的管 理权 势 必 在存因 此 不 能 可 想理 主 义地指 望 在 增不 其加 他 费用 或 产生 弊端

8 情 况的下 完 消全除 种这影 响 二 来 假 定 美法 国 的 院 运作模式 是 可欲 的那 么 种这影 响力也 未

会 超 过 国 美 法院内 部 席首 官法 其对 法 官他 的 影响

里 必须讨 一 下论 院 法内 业部 务庭 的设 置 据依 《院 组 法 法织》 级 各法院都 要设 置或 可以

设 置基!层 法院 # 各 业 务个 庭“

,

,

民 庭 刑 庭行政 经 庭 济庭 等等 并 分设别 庭有 长庭副 长4; 、

、 、

,

尽 管这

一设置 为 国 法美 院没所 有 但 如前 所 是 法律 并 说 没 规 定有 这 设一 置 审判在 的 中功能

, , ,

,

,

,如

果 从 法 院 内专 业 分部工 的角 上度 看 别特 是考虑 到目前中 国法 官 普遍存 在的法 律 专 业 养素的 相对欠 缺 这 种 分工 或 许 可以 补 弥 业专化 不 足 的弱点 !至于 是 否 起 这到 作 用个则 需 要 证实 研究

#

当 然 如 果 从另 一度角 这 看分种 工 也会 不有 少 弊 端而且 同如我 将 在后 面 讨 论 也

。的

,

,

,

,

确,实 引 发了 一些 弊 端 事 实 上一些 陆 欧国家 法 院 内的部 也 有类 似的 分 工 或者分设 了各 种专门

,

的 法院 助 〕于由 分 庭 必了然 有一 也 庭 内行些 政管理 事 的 务设立 庭 长 不也无 道

理 ,

,

。。

,

,

,

。如 这果就 是 中国 的 审 判制度 虽 然 不能 说尽 善尽 美 至少也无 可非 议 是但仅 仅 从政 治 或学 宪理 论法 上 看法院 度制我 们就 法理 解 无任何现 实中法的 院内部 的制 度 设置 我 们 也 因 此完

全 有 理 由怀 疑 设 许 立副 职 多的必 要 显然 中国 法 院 内 的这部 种 度制设 置还 有 其 功能 !他∃ & 。

,

,

,

,

对 中 本于文 所 论 的讨 问 题 最 重 要 就的 是法 院 内 部的行 政 理 而管这 事类 在 中务国 法院 系 统

,内,

根 据

的我一 般 解 了至少 比 要 美 国法院 复杂 得 多 繁 也 重 得多 据依 律 法 院 长和副 院 长 不仅 要

承担 许 多 与审 判 关 有的行 管理政工 作 & 〕 4还 必 须承 担与法 院 判审 工作 并无 直 接 系联 的诸 监如

,

,

4

〕 此 外还 有 一些虽 无明文规 定但 由是 于 现 行 制度设 甚 至 是 察统 计这 样 的 政 管 行工理 作&

、。

,

,

势置 必 由或要 者 事 实 上一直 由 院 长 院副 长承担 大 量的 的行 政 管理工 作 例 如业各 务 庭庭 长

,、

,

长 基 庭层人 民 法 院 各 的人 民 法庭的 庭 长

副 长 以庭 及院 机 关 的 业非务 的 负责 的 任 免 人调配

官 法 称评职定 等等

,

,

8

至。 于 其他 正非式 的 行 性 政的事务 性 的 工作就更 了

,多

我据 基们层 法、

院 的调查 了就 解 到 法 系 院统内部 为 提高 法 官文 和 化业务 素 而 举质办 的 各 类业 教余 育 函!大

,

业大电 大# 法 系院统 的 改革 法 为院 决 解经 费 不 和 足提 供法 院作工 人员工 资 福利 行 的 各进

〔 = 种〕这 一 在 关点 于 审判 委 员 会制度 的法 律 规 定 中也 有 现体 参见 《 院法 织 法 组》第0

同 检 委察员 实 行 首会长 负 制责 数 半 上 以的 委员 同意 能 通方 长 过 都 一票

,

。 是

!又 请 看 最《 高 民 法人 院关 于审 刑 事理 案件 程 序 具的 体 规 定

,》 ,

,

审条 判委员 会实 行民 集主 中 而 制不 实 行是如 # 第; %=条 审 判 委员 的会决 定 必 须 获得,

,

,

,

“在

我 们 的 调 查中 发现这 一 条在 基 层 法 院是 普 遍 到得 贯彻 的 加 参审 委 员判 的 会无论 是 院 长 副院 长 还是 庭 然 当这 普 一遍 结 论 并 不 性排 除现 中实院 或长某 个 委 员对 其 他委 的 影员

,

、和 条 ϑ∃ 第 条条〔 〕例 如 法 国 的最 高法 院 就设 有 ∀ 个 审判 庭分 别受 理 私 法 经济 易贸劳 资关 以系及 社 会 保 和险 刑事 案件 由 见 !嵘主编 # 外《国 法 & 年 页%ϑ ∀ 德国 日和 本 法院 系统 中 也分别 设有 民庭 和 庭 刑见 广曾 !载 编 # 著《西方 家 国 法 和 宪政府》 湖 教 制史北 》北 京 学大出 版社条

,,、

、〔

; 〕 《法 院 组 法织》

第 ,,

%

&、

∀&

,

。。

,

,

,

出育版 社

:

读 本 美 与 德国国 的司法 制度 及 法司 程 序》 冰 宋编 中国政 法 大 出学版 年 页 社 &一;ϑ &。 〕〔 这就 意味 它着 还 有 他其 能功 对于 讨 其论 他 问题 可能 是 垠重 要 的例 如大量 职 的副设 置 创就 了许 多符 造 号性资 源 于 便进 行人 事安 排 与 之 相 伴 的 还 有 其他 政 治 力 和 物 质财 富 资源权 的分 配 此 这 种因 制设 置 度 起又到 了 资 源分 配功 的能但 是这 与 本 文 中集讨 论的 问

,题

,

, ,

;年

页,

;%

,

&。

此外德 国 还 设 联 有邦专 利 法 院 行政 法 院 劳 法 动院 社 法会 和院财 法 院 税 参等见

,,

,

的法 院国体系

,

,

,

,

,

没。有 太 大的 系

关 〕&〔

》第

如 果 有兴趣 其 学 他 倒是者 可以 从这 一 度角 进一

步 分析 外中的 院法 度 : 制 “ 条 8就 定规地 方 各 人 民级法 院审 判委 员会 委 员由院 长 请 本提 级人 代民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会 任 免《 例 《如 院 法组织 法 》 第法官 “ ” 8 “条规 定 人民 院法 的 助 理 审 员判由本 院院 长 任 第 % 免 条 = 定 法 规 官考 评 委 员会的 组 成 人员 为五 九至 人 法 官考评 委员 会主 任由 本, ’

,

。。

,

院院长 担

任” : “

& & 《〕 〔 最 人高 民法 院 关 于印 [发人 民法院 监 察工 作 行 暂规定 ! 人 民法 监院 察部门查 处 违 纪 件 案的 暂 行办 法 # 的 知 通》 第 ;条 定规

,,

,

、最高

人 法 民院设 监 立察 室 最在 高 人 法民 院 长院 领的导 下 责负 领 和导管 理 国 全 法院 系统的 监 察工作 并 对本 院 及 其工 作 人 高 级员人 民 法 院 及其

长 副长 进院 行监 察

人最 民法 院 关 于人 民法 院 的 司 统 计 工法作 若的干规 定》第

%

条 定规了 要 统将 计 工 作作为法 院 的 一项 重 要 作

院 长 或 一名 副 长 院 管

主”

事实 上 具有 创 收性 的质 作 工 种各 评比 检 查同时还必 须 参与 当 地政府 的扶 贫 灾 捐抗献

’ ,

,

,

、神 精 文 明 大等量 的非 专 性 的业 作工, ,

工些 作都 给 法院增 加了许 多 政管 行理事 务

、不 仅院这 级 有一大 量行 政工 作而 且 在业 庭务这 一 级也 不有少 具 行 有政性 质 的 作 法 工

,

的例 如 案 件 的 分 配议合 庭组 的成审 判 长指的定 这些 作工至 少在 我 们调 查的 层基法 中

基院 都 本是 庭由长 庭 长副操 作落 实 的而 不 是 由 院长 持 的操 务 于由往 往并且 须 必实落到 人 头

、,

,

,

此外上 一 节 提到的法 院 行的 政 事。

,

,

也 因

此给 各业务庭 增 加 了 许多 行 政 理管 工

,

正 中 国法 是院 部内 有此如之 多 的 行性政 务事使 得 该 系 统 从 内部 有就一 种对 政行 制度 的

需 求

置众 设 的多院 长 副 院 长 庭 长 副 长 成庭为 一种 理处 行政事务 的 必 要, ,

是 但 此 在必 须小 心 是的各 级法 及院 其部的内业 庭务 这有种 政 管 行 理 制 度 需求的乃 至 为

致导中 法国院 系 统 前目具 有那的 种 强烈满 足 这 一 求 而需相 设 应 了 行 立 管 政理 制度 并不 举牢,

,

行政 官 的 僚化 色彩 如同 在我 前 面提到 各的国 的 法系院统 如例美 国 法 院 系 统 内 部 同样也有法

行院政管 理的工 作 尽 管 少 多 很

但 美 国 法是 院并 具不有 强 烈的 行政 色彩 甚 至从理论 看上,

,

,

,

,

,

行政

管理 性 事 多 务未 必也一 定导 机 致 构行的 政色增 加彩

,

,

相反历 史 表 明西 方 家国的 力 权

分。

,

,

立宪

政 制 恰 度是 恰 近 在代 以 来 国 家管理 行 政事务急 剧增 多 历史的 背 景产下生 的

正是 事在

,务

增 加

的 况 下 产 生 情 了劳动 的 分工 产 生 了 解 为决 不 类同 问 型 题的专 门职 能部 门这 种分 工

提 高仅了 效率 而 促且 了成各个 职 能 部门 自身 的 运 作 逻辑形成

, , ,

,。

果 从这一 角 度来考 察 中 国 的 法 可院以 发 现 中国 法 行 院政化 的 问 题出 在 法院 统 系内部 这 的两 套 分 别用 来 理 处类两不 同 题问的 制度 即 为履 国 家 行 予赋的 审 判 能 职的审 判 制 度 从和 规 范 看应 上 是保为 和 支 证持法 院审判 职 之能 现 所 实不可 少 缺 法 院的内 部 行 政管 制理 度在 实践 中发 生 了 职 的能交 错 和混合 没 有 实 制现 度 置设的 或我 今们天 所 求欲 的 那种 分工

,, ,, 。

,

当说

,

套制两度 的设置 都具 有 其 自 合身 理 但性就 法 院在 社 中会基的本 职 能 言而其 部行内 管 理政

制度 从

度制逻 辑上 看应 是为当 支了 法 撑 实院 现 审 其判 职能 的 并此 因应当 是 辅 助 性的,

,

,,

,但

,

这两

制套 度既 然 附 着 同 一于 机 构 在 中 个 一互 相交叉 的 度空制间 运中作 么 其逻那辑 有就可 能混 淆

8事 实 上我 们 在 层 基 院法 的调 查 发 现 两 这体套 经 常 被 制全完混 同甚 至 其主 次 位 置 在 相

当大 程

上度 已 经被 颠倒 过来

了 ,

,

。法

院 组 法织所规 定 审的判 制 溶 入度了法 院 部 的内 行 政 管理体

制。 变成 院法行政 管 理制度 的一个 有机部

观 分 者 和察读者 视的角 和 立场 、

、 。

此因法 院 的 行 管政 体理 在制法院履 行其 审 判

职 ,

,

,

中 能起了 相 当大 作的用 其 中有 积极 但的 更多 的 也 许是 消极 的 作用 体 的具评 则 往 价 往决取于

并且 在这 一 度制 形变的 过 程 实中际 上 形成了 一 系 尽管是列非

,

,

正式的 而 实然 际上 很 有影 的审响 体 判制并 造 正成 式的 审 判 制 体 制的 度变形 和 功能失

效三

司 法 程 过实中 际 体 的 行现政化 审 判制度

要发 这现种 实 际作起 用 又 是 非 正但式 审的判 制 度Ψ ϑ&,

须 回过头 考来察法 院审 判决 定的,

ϑ 〕 & 所谓正 式 制 度 , 本 指 文是的由成 文 法 律 规

定 的法院 的 组 织 结构运 作程序 8 非 而 式正制 度是 上 述 法 律 并 明无文 规定 但是法 院 内 工 〔

人 员 通 会常自觉 不 自 觉 遵守 或 必 须 遵 的 守 惯习 或 惯例 以 及与 这 种习 惯惯 例 相伴随 的 观 这 念 习些惯 或 念观之 所 以称 其 制为 度是因 为 它 们 同 正式 的 文明法 律规 定 一 样在制 约 着 个 人 行 为成 一为种 人们不 不得 循遵 的社 会 规 范 这 关 一 制 度 于的定 与 义 我通 常们所说 的 度 !制即正 的 组 式 织 构 或 机规则 # 不一 样 但是越 来 多越的 人 接 受了制 度实 上就 际 个 人是或 社 对 会 关 有 某 的 关 系或 些某些 作 用 一的般 思想 习惯 …

,…,

,

。。

,

,

,“

凡!勃 伦 《有 闲阶级论 》商 务 印书馆 页 ϑ # 必 须 出指有 时有些 制度 虽 然是 正 式 的 但 今 天的 制 度 也 就 是前当 认 公的 生活 方式; %一

,”

:

,

,。

,

,

,

,

,

,

认 们定 为制 因度 此非正 式 制 度 般说 一来应 当都 是 际 实产 生 影 响的 度 制一 个重 要 的子 例就是 ; ∃年 制代定 的 《 产 破 法》还 必 须 出指在 研 当究代 中 法国 之 院际什 么是 正 式制 度 或 非 正 式 制度 往 往 不并那 么 明 确 并 取 于决研 究 的者 研究视 角 和 界定例 如 法 院 党组 或 党 管 部 是干

,中,

。 。

,

,

,

这一从 角来度 说党 在 法 院内部的影 响 和 运 应 作当是正说 制度 但 式是如 果 仅仅从 人 民法 院组 织 法 或各 个诉 法讼条文 上 看党 在 法 院 内 的 实部 影际 响 和 运 作 是 没 法 律 明有 文 定 规的其 具 体的 运 作 式方和 影 响是 中 国 代当 历 史发展 而约 定俗 成 的因 就 法此 院 的制度 来 党 组说是法 院 运 作 一的个 正 式非 制 度当 然 究竟党 组 在法 院 中是一 正个式 制度 还 是非 正

,

,国 的一 个 现实 持 中国坚 产共党 的领 是 导 宪 规法定 的基 本 原 则 ,

,

,

。。

,

,。

式, 制度 这 一 区 分 并不 重 重 要要 是的 如同我将 在后 文 中 讨所论 的 们我 应当 在考 察 法 院制 度 之 际 不 要仅仅 关注 律 法明文 规 定的 制 度 而忘 记 了 许 实多际 生发 影响 的 也 是许非 式 的正制 度

, ,

8

,

,

∃%

实 际过

,

当 一个 件进 入 法院案 并确 定 来 为 由民庭 庭 长 定指承 办 官法

,8

,

— 将他依 据 案 件 复 杂 或容易 程度 。

如例

民事案件 之 后 就 转 交民 来 庭审 理,

,

般 一说

定确由 法 官独 任 判还审是 由

议庭 审 判 如果是 合 议 庭 判 庭 审长还 有 权 指定 审 判 长 ,

。,

庭 长的这 些权职 都 由法是 律 明 文 定

,规

即的使具 某有 行 些管政理 色的 但 彩如 果 现实的 虑 考也 是 判审 活动 不中 避可免 的 附 带 行

,

的政

性 活 动 但 是 就 在这 法里 院 行 政的 理管 体制 开 始 介 了入并 审把判决 定 的 程 拉入 和纳 入

过 行了政 管理 体 制

、。

,

,

期以 来 法 在院内部 没 有 行政 职 务 法 官的 都习 惯 于认为 自 己 是 在法院 院

,

长副 院 长 业 庭 的庭 务长副 庭长的 领 下导 工作 一 些在 较 重比要 的 间 题 无上 论 审是 判的

或、

,

,

非审是判 的 务事 习都 性惯地要 向领 导 请 汇 示 报 这是 种 一虽无 法 明律文 规 定但实 际 上 经 成已

‘,

为各 级 法 院 的 审 判 惯例因 此即 是 独使任 审 判 无 并 疑难 或合 议庭 意 见 一 致已 作出初 步 决 判的,

案件 都 会 逐级 上 民报庭 庭 长主 副 管院 审长 批 而有 疑难或 争议 且经 业务 庭 长 管 主副院 的

长,

干 预 仍后没 有 解 决 争 议 的 案 件 会最后上 院报长 进 入 判审委 员 会讨 论,

,

,。

甚 至院长 可以 接 依直

“% &据 有 关法 律或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依 据 行 其 政管理 职 的直权 接 干预 案件 理审Ψ 。

而 然 合 庭 议和 独审 法官 也并 非 同 如目 法 前学 界 法或 律 界所批 评 的 那样真 的是 者 不

审 或判只 审不 判

,

”“

事 实 在 把 上案 送 交庭件长院 长审 判 之前 一 说 般 合来 庭都议提 出 必或

。须

,、

,

,

出 一提个 论 结性的意 见

〔,

# &

务 庭 长庭在 接 合到议 庭拟制 对的某 一 体具案 件 法 律的意 见

,之

。,

进 行 核审 如他 果同意 合 庭 的议 意见 则会 案将 送件交 上 司即 院 或 主长 副 院管长 审批 如8果

他 不意同 议合 庭 意的 见 则 写会出 他 己自 的意 见 要 求合 议 庭重新 议

,评, ,,

件 案到 了院 长 或 主管,

8副院 那长里 大 致则会 碰 到下 面三种 情 况 第 一院 长同 合意议 庭 见 意签发 决判第 二 同 不

意飞

8

合议庭 意见 同 务业 庭 庭长 一 他样 要 求合 会议庭 复 议第 如 果 三 认 为 他案 情重大 杂 就 复

,会

,

,

,

要 将求案 件 移 审到判 委员 会 进 讨行 论但 是 一 般说 来庭 长院 长个人 也并 不都 有具 完全 的

决后定 案 件 的 权力 他 们的 意见 于对 议 庭来合 也说仅 仅 是 一种 参 考尽 份 管很重

,

、量。

,

,

,

,

。,

议庭

完合 全可 能 然坚 仍他持们 的最初 意 见 并 再次 要求庭 院长长 审批签 发 是这因 为案件 的 决 判

,

名是 合 庭 的 成议 员而 不是 庭长 院 也长可 能 接 受 庭长院 长 的批 示

,, ,、

,

Φ

因此 议合 庭 是 案对件后 果 负 责 的 主 体 当 合议 庭然∀ & ,

,

重 新 议合案件 但是 一般 说 来 庭长 院 对 案长 的件 批 示也

。8

,,

不 十分 明 确 相 批 反示 意的见 往 往是 意有 比 模 较

,这

一 方 面 便 于是 推 脱责 任如 果 案 件

,错 ,

,

可 左 右缝以 的源解 释 自 己的 意图 而8 另一 方 毕面 有竟 法律 的 正 制 度式 的制约 他们并非 法定 的作 出 案件 决 的定人 或 组

织, ,。

Φ

据 依 法律审 判 委 会 员 法 是院内 部设 立 的 最高审 机判 它构 &

=,, , ,

不直 接 听 案 审件不 直 接 作 裁判 8出 但是 一旦 案件 进 入 审判委员 会审判委 员 会有 权 对具 体案 ; 〕 并 以且合 庭 的议 名 义 发布 法律 书文& 作件 出 处理决 定 合 庭 必议须 执 行4

‘,,

于 是 们我看到 律 所 规法 定 的审 制判度 在实 际审 判 程过中 生发 重了 大变 形 形成了 中国

〔 & 〕

∀ϑ% %& ∀ ϑ =条 8 《 法官 》 法有 关 法 律的 规 定 参 《见法 组 院 法织》 第∃第 ∀ 条8 《民事 诉 讼 法 》 第∃ % = &∃《 &− Ε 条最高人 民 法 院 于 审 理关刑 事案 程 件序的 具体 规 定 》 &∀

,第 , ,, ,

,

%&

,,

%

=,

,

=

条=

8

政 行 讼 诉法 》第 =%

,

条% 条 而在 事民诉讼 和 行政 诉 讼 中 查调 现 发 这 已也经 成 为 例惯 “ ” ∀&〕 民 事 诉 讼 法《 》 # ∀ ∀ 第%规 定 : “ 判决 书 应〔 ; 规条定 判 决 书 由 审 人判员 记书 员署 名加 盖 人民 法院 印 章 《第 刑 事诉ϑ 讼 法》 !” 由合当议 庭 的 组 人 成和员 书 记 员署名 并 且 写明上 诉 的 期 限 和 上 诉的法 院 &= 〕 我 们 不仅 在同 官法 的 访谈 感 受中到 这 点 而一且 在 一些 正 文 式 上 也件 可 以看 到承 办案件 的法 官 试 曾 图 利 用有 关法 规 定律抵 抗 法 〔

& 〕 参《刑见事 诉讼 法》 〔 第。

8

《刑

事 诉 讼 》 第法

,

,

,

,

,

&∃

& ;ϑ

,,

、,

,

,

;− ! 院 内 政行权 对审 判权 的 侵蚀 《最 高 人 法 院 关民于 人民 法 院 判审严 重 刑 事犯 罪 案件 具中 应体用 法律 的 若 干 题问 的

答 复 》 年ϑ 月 & 。# 的日第 % 条 就 留下了 这 种 抵 抗 的痕 迹 一个 来 自 江 浙 的省 问 题是 目 对 严 前打 击厉和 迅速 审 的判严 重刑 事 犯罪 案 在件 院 的法 法律 文 书 上 可

。。

,

,

不 签 署 审 判员 和 书 记员 姓名只 加 盖 人民 院 的法印 章∴ 此 最 对 法院高的 答 复是

,

,

”:

刑 诉 事 讼法第 &

,

&

条 规

:定‘

判决 书应 当 由合 庭议的 组成

。人 员和书 记 员署 名目 前 仍 应按 此 执 行&; 〕 《 最〔 高 人 法民院 关审 理 刑 于 案 事件程 序 的 具体 定 规 》 条 =定 规第;

,

:“

审 判委员 的会 决定合 议 庭应 当 执行 如 果仍 不 同有意 见 可以,

建议 长院提 交 审判 委 会员复 议

法院 审判 的实 际 的 非正 式制 度首 先 是 审 判 制 和度行 管政 理 制 度 混同 业了 庭 务的庭 长在 一定程 度上

成为在 独 任 审 判的法 官 或合议 庭 之 上 一的个 级 而 在上法 定的 审判机 合 构 议庭 独或8

,

任 审

判 的法官 与审 判 委会 之 间员 不仅 庭有 长 往 还往有 分 管业 务 庭 的副 院 长 以 院 及长

,,

, ,,

,

此 一 个件案的 理 实审 上际并 不 是承 办案 的件法 官 或合议 作庭出 后 决 定 往往最要 逐 级 上

报 ” 或 示请业务 庭 庭 主管长副 院 长 乃 至 院 长一旦这 制 度 成种 为 例惯这 些 行 政 性 领导 有 时就

、“

,

,

会且 能

够 接插直手 过 案问 件并 对 案 件 产 重生 大影 响

,,

因此 果 不如 从 是 字 而 是 文 从决 定案

,、

,

,

件的 权 力 度角来 看就会 发 现我 的审 们 制度判 不 是 独 任审 判 并三或人 议 庭合制 而 四 人是

,五

人甚 至 更 多 人 的 议 制 其合 次 法 在机 构 中院不 审仅职判 能 和行管政 理职 能 混同了 更 重 的要是 审 判 制度 成 了 院法行政 制度 附属 的 独任 法官 议 合 和庭 审 会都委只 是 法 院内部实 现 审判 职 能 的 一 种 织形组式 而 是 不独 的行立 审使 判 的 权机 构 个 或

人且 则上原也 必 须 庭在长 院长 领的 导 下进行 审 判活 动

,。

,

,

,

,

独任法 官 和合议 庭 实事 上 是

而,

第 三在 个 法 一 院内 部也 出现 了事 实 上

的、 审级制 度 特别 是 一在些 疑 复 杂 和 重难 大 案 的件理 上

, ,审

级一 法 院审 的判 决定 实际上 成 为

一个逐 级审判 过程 产的物不 仅 官法 的审判 权 被 割 了分而 且 律规 法 的 这一定 级 院 法审的判 权

被 度 分高散

,

了。

然 影响法 定 审判 制 的度还 有 其 他因 素 一个 强 化 了这一非 正 式的 审 判 度 的 制 度制是 法

,

官 任免 体制 据依《 法 院组织 法 法 》 院内 院的 长副 院 长 庭 长庭 副 长 审和 判员 审判就职能 上看 是 平 等 的8 但 是实 际上 法 官 都 是由 院决 法定 的 尽管按照 我 国 的 法 规 定律法 院 只 任 能免 本,

,。

,

,

8 Ψ院法 的 助理审 判 员本 人 大级 委 常会 才 任能 命 审判 员

,&

,

但 是

人 任大命 到目前 为 止 实 上 只际。

,

是 一

种 序性 程审查的 法官 任的命 实事 由 各个上法 院 自 决 定 法己官的 命任首 先得 由其 所 在的业

务庭 的 领导 和院领 导 加 推荐 再 由 以人 事 部 门 考 然 察后 院 由党 组

,,

组成

院 部 的 内另外 一 法 些 官 定决的 他 会 倾向 于 揣 摩 导领 意图

,

最,终 决定 此因 一个 法 官能 成否 为或能 否 继续 成 法 官为在 相 当程 度 上 由其所 是在法“

,

往 往 由—院 副长 院 长,

”因

此 官法 案在 审 件理 过程 中 势 必也 受到 这些因 素 的 影响,

8

庭而 长 院 长 时有也会 利 这用种权 力 格 局对案 件处理施 加 影 响

正 是 由

于 这 种权 力结 构有 行政 务 职 法 官的和 没 行政 职有 务的 法对官案 件 处 理的影 响 是 力不

同 的

一 级 法 院 的 法 官 有了 三 六 等九

四 行政 化中 的 集体 策

、决

但 是千万 不 要 以 为 中 国 院 内法 的部 这 制 种度 安仅 仅排使 得审 判活 动 有 强具烈 的 行 色政

彩或 者 是 认 为中 国 法 院内部 的 案 件 决 定 式 方都是 行 政 化

的、

,

,

,

事 实 上 法

审 判院决 定 的政 化行

,

,

仅 是院法 的 两套制度 职 交能错 混 合 显现 的 且并是 外 显 特色的之 一 果 如仅 以仅此 来 概 括 中国

法 院 不 那是么 公平 的 果 深如 入到 法 院 内 们我 还 以 看 到可两 制 套度职 的能交 错 混 还 合 体现 出其 他 特 色一 重 要个 的点 特 是就民 主 化的 体决 集 策 式模 一 程过的 人都 对 终最决策 有 某 种 影 响 一 个 悖

。论。

,

,

必 须 注意 民主化 集体或 策决 在 本

,,

文 中

不 并自然 具 有其 在目 流 行前意 识形 态所 具 有 的 下褒 义8 仅仅 它 指决策 是 权分散 的 参与这

这一 特 点 在原则 上 与前 述 的审判 行政 化 的色特几 乎 是

但是

这 种 论悖 现 实 在确中 存实在

,

为 因果 是 纯如粹 的法院 的 政行 化那 么 应 出理

,

现 的是 严 的格首长 责制 但 是负 中国法 院制

度 结的果 非 如并此 而是 同时 具 有 审 行 政 判 化

,特点

和决 策散 分化 特点的 是两 者 混的 是合两 者的 相 互 化 和 强支

持 已文 有 述 不 再论 述赘

。,

,,

判审委员 就 是会 院行 法 化 政判审 的中 一 民 个 主化集体 策决 一 个的 组 对织 此 我 其在 他

论而前 面对审 判过 的描 程 述也 从另一个 角度展 现 出 了这一 点 作 为 一

,

〔 ,& 〕《人 民 法院组织 法 》第

ϑ条

。%&

正 式 的制度从起 诉 到 作 出 决判 在这 一审判 决 定过 程中 审判 决 权定的行 被使分割 了审

和理 判 决 般一说 都来并 非 集 在 任 何 一中 个 织组 或个 人 手 中 ∃ ϑΨ,

、。

,,

,

,

〕 而是 与 这一 过 程 联 系的 任有何

。一

个个 都人可 发以言 预干这 种 决定 权散 化分在一 定意 义 上 一 个 是民主 的集 体 化的决 策 过 程,

,

而种 审这 判民 主 的化方 带式来 的 果 常 常 后 没是 有哪一 个 人 对案 件结 果 最 负 终的 责任 而 且

也难

要以 求 个人 责负

,

由此 我 们

也 就 难 理不 解 另一 种从未 见 于 任 何法律 规 定 但却在 各 个 法 院都 遍普 运作 的

正非 式 制度

,

件 拿 庭到务 上会 研 究要 并全求 体 业 务庭 的 官法 参 都 进 加行讨论

,, ,

—务庭会

调 查 在中我 发们现 业各务 庭 庭的 往 往会 把长某 个 合议 庭正在 审 的理

,

。,

,

, 论 讨的案件 有可 能 业

是,

务庭

庭 长 与 合议 意庭 分 歧 较大 见 的件案 因此要 求 更多法 参官 进加来 以利 于 了解 庭 内 数

8多法 官 意 见 也 的 可 是能 于由合 议庭 法 拿无 出一 个 完 整的 结论 性意 因见 此希 望取 听其他 的人看

。这种 司

法 民 化主 做 的 法 与也前述 的 院 法的 行 化 形政成 了强 烈反

。差

尽 管

这种 民主 的化

,

集体

决策方 未式必 能 获得 我 的们 同认,

,

这 种 民 化主 的集 体 决 定 式方 在 合 议 内庭 部也 有 现 体据我 们 调的查 一个 合议 一 般 由庭三名

法 官 成组 但是 在 每 一 个 具体 案 件的实 际办 理 过 程 中总有一 位法 是官 此 案的 具 承 体 人办他

对 该 案 件 的 实 和事 法 负 主 要 责律任

, , ,

,一

个 案 件从接 受 到庭前 准 备 活动 的 安排 证 据调查

和。

,

件 最初 处 理意 见 撰之写 都 基 本 上 由该承 法官办独 完 成 合自 议 的庭其 他 成 员 只是在 庭 开前简 单

看 一 下卷 然后 就参 加 审 合理议 时凭 着看卷 和 法庭 审 理 中 获 的 取印象 再加 上 听 承取

法 官的 报汇 他 合其 议 成 员 会庭提 一出 自 下己 的 看 法于由 一般 情 况 下合 议 庭的成 员 是 对相稳 的定这 决就定 了 合 庭议 内 各 位的法 官 会比 较 期长地维 持 一种协作 型 的 系 格 关 局 由于合 议

,庭

,

,

。实 行是的少 数 服从 多数 原的

则,

,

〔 ϑ

〕因

此承办 官法一 般 希都 自望 己意的 见获 得 另 两 位外 几或,

,

, 法位官 的 认 可 因 一为 法个 尤官其 是 件案承 办 法官的意 见如 果 在合议时 总 是 于 少处数这 就

味 意 他 着不称 职 而作 为 一 种礼尚 来 希往望 己自 意 见 获得 人 认他 可的法 官 般 一也会对 其 他法

承官办 案件 可 能 尽的予 协以调 认 可

,性。

但 #是 这种交 并 不换 意味着 合议 的庭 意见 将 总是 致一& ϑ

, ,,

的 ,只是说 法在 律允 许的 自 由 裁 的范量围 之 内 合议 的 庭法 官们 相会 互协 作 尽 可 能 取 一得

致见意

影响。

就是 这里在 我们仍 然可以 发 现议合 庭 决策 方 式 程 度和受 目前 法院到 政 管行理 度制

。的

,

,

2 与 外国 有 关法 院决策的 小 研群究 ! Β∗

。3

3Ω、

/

Ι(

0

,

−,

?7

7∗ # 研究 相 比

,

一 国 外个 究 中研

不曾 出现然而 在 中 法 国院 的合议 庭中 最重 要 的 成促合 庭议 法 相官互 合 的作 因素 是就他 的们

政 行 领导 如果 议 庭合的 意见 总是 不 一 致那 就意 味 这 一 案着 的件 理 决审 将 进 入策法 院内部 上述

具 有行政 管 性理质 的 判审体 系 这会 增 加 务业 庭 庭 长主 管副 院长 院 长 乃至 审 判 员委会 的 工 作 量而就 总 体来说 这 些 领导或 机构 也并不 欢迎 自身 工 作量的增 加上

的 内 分 部歧 外在 化其实 合对 议 庭的各位 法官 都 没好 有处

,,

、、

,

因此 合 议庭 审 判案件 ,

,

相反

果如有太 的 多 见意分 可歧

,

ϑ 〕 。甚至 审对 判 员委会 的 决 定 合议 也 庭 可以 建议 提交 审 判 委员会 复 〔

议,

见《

高 人最 民 法院关于 理 审 刑事件程 案的 序体具 规定》第 即。

条定规

审判 员 委会 的 定 决 …… 如果 合Ψ议庭 〕 仍有 不 同意见 可 以议 建院 长提 交 审 判 委 会 员 议复ϑ 〕 !刑 事 诉 讼法》 〔 第 % 条“

,。

,

,

但 是必 须指出 种这观 点 实 际 记 了忘 一群 体的合 作 必 是 要的应 当 的 为 因 们 我也谁 不 知道那 个 法官 的个 人观 点是 确 正的或 是 否 总 是 确 因此 法正官 的某 种 度 的程 合 相作 互 协妥实际 是上有

功 效的 至少 可 以 免避 走 端极事 上 实 为 多 许 国 学 中者 慕羡的 美 国联邦 最高 法 院决 策模式 中 产生 的 要 的 重司 判法 意决见 ! 多即数 惫见# 多大是 多 数派 法 的 官甚 或 是全 体 法 官 妥 协 的产

,

ϑ &〕 对 于 这 一 如点 果从 理 念 层面 上 看 也许 仍 然不 符 合法 官 独 立 或 所谓的 官 内法部 独 立〔,

,“

个司 法 决 判从来 都 是 个 法一院

,

个一机 构

,

决 的 而定 是不 法官 个人 的 判

决、

,

,

,。

,

。ϑ

ϑ 例〕 如在 美国的 司 研法究 现发, 当 三人 审 判 庭 生分发歧 的 概率 明显 低于由 七 位 或 九 位法官 组 成 的 判审 庭, 审 判 群 体越 , 小 异议 率越 〔 , 2 3, ,2 3 /7 2,0 02 4+, , , ,, 。,, 乙 ∗4 4。 , 9 5召Π Γ 0∗2 7 介 。 几介‘ −己 ∀用户 = ∃ , Ε&1&8 有关 的 解释 请 见 看 ∗ ] 5 ∋ ) ∗]5 ) 0 0 ) ⊥ 凡硕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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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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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使 法院的各 级 政行领 导对 他们有 一 个 业务水 平 低 办能案力差 的印 象并 因 此可能 影响 他

、,

们 未的 来的各种利 益正 是 这一 因 素的制 约 使 得合庭议 法的 官们一 都 会努般力 取争 获得一 致

见意

,

此即使 合在议 庭 民的主 集体 决策模 中式法 目院 前的行政 管 理 度制 也 以他 方其式打 ,

,

,下

了它 的 印记 起 到 了 一定 的 响

五 最影后 的评 论、

合议竟庭是 在嵌法院 内 部的一 个制

,。

面我 描述 了 中国法 院 部 内 审判 决的 定过 程以 及由此发 生 的 复杂特点

,

,

然这 一 是

,”

8 基 现 于实的抽象 是 种一理 想型 描述 的 实现中 每个 法院甚 至 个 案件每 的决 定过 都程不 尽“

,

相同

是 它但基 本 上概括 了 中 法国 特 院是别 基层 法院 的案件审 理过程 基 的本特 征,

,

,

。,

种概

既 同不 于法 律 规定 法的 院的 正 的审式 判制 度 不也 等同 于 法 院 的 政 管行 理制 度而是 对 这 两

制度 在 实 中实现际 运 作 混 的合,

,

% ϑ 为集中 论 本题文 想不 深 入探 讨 种这 度制的 理 合性和 局 限 性 4 。 。

不也想 追 溯 其历 史 源起

,

或变 迁 不 考 察 想起引 院审 法判制度行 化 政其 他的 部制 外 或度社 会 素 尽管因

这 些外 部因素 也 是 许成 法 院促需 要 和 一有强个有 力的行 管政理制 的度 先决条 件 此外 这 些 外 条 件 部 也已 经

得到 了法 学 界 士人和 法 官 比较 的多 关

文 本 仅 想 仅就上 述 的 述 描 和析 开分掘 出 些 某对策性 和

,

法理学 研 究上的 意

前就 一方 面而 言 尽 管 文 本 出 中 国指法 院审 判制度 为法院 内部行政 管理 制 度 支所配 在一定 程

度 上 成为法 院 部内行 政 管 理制 体的 附属 因此 并隐含 本了 文作 者 对 的 此 评 但批 事实

上 ,, , ,

,

并不 试 图 以 舵 鸟战术 来 回 避 或排 法斥院 行 管政理 问的题 以 一 种逻 辑 的 生 活 替 代生活 的 逻

反 相 文本 分的析 指 出 并 强调 尽 管 设 法立院 要 其是履 行 审判 能 职但 是 院法设 立的 就 不

,,

,

,

可 免地避 会带来法院 的行 管政理 的 事 务此 必 须因认真 对待 这 在 中 一 法 学 家国眼 中长 失 期落 或 被有 遗忘 意 问的题,

,

事 上 至实少 从美 国 联邦最 高 法 院 的经验 来 看法 院 要能 够 效有履行其 ,

, ,,

,

功 判能首 席 大 法官的 行政 理 能管 而 不力是 他 司的法 审判 经 或验法 律 识 是 一个知非 常重 要

因素 心 〕因此 今当 中 国讨要论 院法改 革或 司法 改革 就 不 能 仅 限于 所 谓的审 方 式判 革

,改

不 能 法将院 内部 的行政管 理 体制 的改 革排除 在 外 这 一 点在当 代 中国甚 至 为 重更要

,,

。。

因 由

为,

种种原 于 中 因国法 院 面 临 行的政 事性务 更 多 更繁 尽 重管 作为努 的 目标 力来看 我们 应当 在 国家 治 政体 改制革 的 总 体框 架 内 可尽能减 少 由 于体 制不 给顺各 级 法 院 带来 的具 有 行 政性 事 ”

务 如诸 皇吃 粮 问的 但是 这 题 目种标不 大 能可 在 期 短内实 现法 的院行 政事务 不 可 能 短在

,

,

,

,

期, 内剧 急削 减 更 可不 能 完全 除

消,

。,

因 此 法

院 内部 的行 政管 理 将始终 是 中 法国院 必须 面 临一 ,

,

个 实现 的 长 且 期的问 题 法 学 家可 以在 三权分 立 或 司法 立独的 法 理学 框 架中消 除 这 些 事 务但 ϑ

% 〕 管尽 本 文 对 中国目 前 院 内 法 的 行 政部管 制 度理 以及其 对 审判制 度 的 蚀侵 提 出了 批评 但 是我 并 全 盘 否不 定 它在 国中 今 的当社 会 〔 ,

环 境

中 起是到 某 些 积 极 作 用的 例如 由 我 于法国官 专 的业素 质 遍 不 高 因 此普 层 汇 层 审报 批使 得 更 的 多 参人 加 到案 件 审理 过 程 这 一

在定 8 程度 上可 能 利 于有 发挥 集 体 的智 从慧 而防 止 错 案也 可 以在 某 种 度程上 限 制 了 个别 法 官 舞 的弊和 止 司 法腐防败 但 是 这 制种度 用 履 来 审

,行,

,

,。

,

职判能 从 长 来远看 其 合性理 和 经 性济 都 值 得是 怀 疑的 要 支撑这 样 一 审个 机判 制 会付 出 巨 大 的 成本 ,层 层 审批 疑无 会 加当 事 人增的 讼 诉费用 并和 造诉 讼 成诞误 而 目前 之所 以 进 行司 法改革 很 重 的大 个 原一 就因 希是望 提 诉 高 效讼

率,。

。 〕ϑ 自马 歇尔就 美 国任联 邦 最 法高院 因 此 高 最 法院的 度制 要重 得性 以真 正确立 以 来 的 &近 年∃里 最 高 院法共 有&位 首 席 大 法 官〔 马歇 尔之 前 的 席 首 法 官大 排 除在外 是 因 这 之为 间 联 最 高邦法 并院 没 有 确立其 权 威 # 有位 席首 大法 官 任 就 此 前职没 有任 何 司法 审 判 经的验 有三 位 首席 法 官大 在 任 最职 高法 之院 前没 有 任何 法 司审判经 验 一 位首 席大 法官 有 年 半 的州法 的院 经 而 著名验 的 马歇尔 首 席 法大官 也 是 只三年 大致 相 当 于当 中 今 荃层国 派 出法庭 的司 法 经 历 而 美 国为 法律 界公 认 的 具最能 力四 首 位席 法大官 马歇 尔 塔 夫特休斯 和 沃 伦,

!将

,

,

,

,,

都具 有 很强的 行政管 理 能才在 担任 首 席大 法 官 前之他 都 担们过 非 常重要 的行 政 导领 职务 或 现 表出出 色的管理 才能马 歇 尔 是 国 务 塔卿

,夫 ,,

4∗ − 尸Χ咖。 2 如盆 没果有 马歇 尔 法 大 ,5 () 是 总统 特休斯 当 过 副 总 并 统 且曾是 统 候总 选 人沃 伦 是加 州 州长参 见≅Ω Α 3, Β ∋ − Η ∀ Α一;, 以官他 出 色 的 政治 家 的而 不是 律 家法的 才能 天今 的 美国 联 邦 高最 法 甚院 至 美 国 宪 都 是 不法 可思 议 的 多佐卡曾指 出 歇马 大尔 法 在 官美国 宪 制 打上 了下 他 自己心 灵 的印 记8我 们 的 宪法性 法 律 刑 的 今式天 之所 以 如 就此 因 是为马 尔在歇 它 仍 还然具 弹有性 和 可 塑性之 际 以 自 己 的 ”; 年 ∃页= 强 烈 信的念 之 焰烈 锻 了铸 它 《司见法 过程 性的质 》 苏 力 译 商 务书印 馆 卡多 佐 的 评论 是客 观 的同时在 法 条主 义 者看来 、

,

:,

,

,

,

:。“

,

,

,

,

,,

又 是

不 思 议可的 一 个 个 体法 官 其 首 的要 规 性范 职贵 就是 遵循 宪 法 和 法 的 律 个 体法 官竟 然 锻 了 美铸国 的 部 这 称号 是最具 刚

的 宪

法, ,,

然而

就这 是历 史历 史是 不必 且 须往往是 不 合 范规和 不 遵 循 逻辑 的,

。,

%%

是 无

法从 生活 中的 院 法消 除

,它

。,

此 本文 分 所析 隐 的 含一 另要点 是 中 国 法 院的 问 题 许 并也 不在 它 于大有 的 量 政 事行务 处要理 !当然 是这 一 因个 素 #在 于 而法院 的 行政 管 理 度制 和 判 制审度 在职 上能 混的 没淆 有

,实

现职 能 工分 没有 以 法 对院其 所 在社 会 的 基本功 能或 宪 法 职 能 中 心 实 现 为法院 多功 诸能 分工 和剥 离 果 如要 说 提高 法院 专 业 职化 业化 水平 其 实这 种 能 职分 离可 能 更 是 当 关 应 的注问 题, ,

。、

,

,

也正 是在 这 一 思想 指导下 我 并 不 赞同一些 学 者的点观 为 认问 题 在于法院 部内 的 审判 员委 会 这 样的 制度

,。

实其审判 委 员 是 我 会 国法 院内 部 的 少 正 式数审 判度 之制一 并 且 作 为 审 判制

,。

,

来说 目前在 中 国基 层 法 院 其功能 至 少 具是有 相当 的理 性 的合如 果 将 其 废除 那 在 目么 前法的,

制度 下我 预 测 是 只的 会更 进 一步 强化法院 的 前目的行政 化 色彩 !在 有现的法 院内的 行政

理 制

度 配支下 以 在及 如诸 错 案追 究 制 大 人 督监司 法舆论 督监 种 种 的 压 下力独 任 审 判 的 法 官和 议 庭 合 法的官 如 何 可 能一步 到

、,

,“

,

又 可能会 如何一 步到庭 ”∴ # “

,,

我并 不 否是 现认在 各

,

级法 院 审委 员判 会的 运 都作 在 存不 少 题 但 间 这些问 题 恰 恰 反 映 的 是 审 判 委 员 会 制度是嵌 在

目前 的法 院 行政体 之 中制 行政 理管 逻的辑 限 制 其了成员 构 限成 了 其 在 制 中国法 院 内部的 作 用 弱 削了其司 法 的逻辑 和 功 能

,

,

。如 真 正果 强化了 这一 制 度审的 作 用 使 之判 完 从 全法院 的现

,

行政管 理体 制 中 剥 离 来 出 之 真使 成正 法 定为的 作 为 法 院 内部最 高 审 决 策判 机 的 构功 能,

,

尽管 它 许也不 全 符 完合法官 个 人 立 审独 判 的理念 但是 至 可少 以 大 大削 弱法院 前目实 际上

的“

首长 负责 制行的政性 特

,

色。

果这 一分析 成 立 么 那第三 法院 的 审判方 式改革 体或制 改革 就 可 以 首先 从制度 功

,能

,

,分 离这 一点入 手 甚 至 在看我 必 来须抓住 这 一 才点 能可 现 中实国 法 院 职 的 能的转 换 才 能 建

起立法院 为作审 机 判关 的 制度 逻

辑 ,

,

,,

,

这一 研究

问题的 进 路 应 当 说与 目前 法院 系统 流 的行

。解

,

,

决 问题 进 路的 所有 交 叉也 有 所 不

同目前 法院 系 统内部 以 及 学 法界 流行 的 观 点是要 强 化 中

,

国 , 司 法 的审或 判 独立一 是 审 判搞方 的 改式革 8 另 一 个 主 要是 解 决法院 的 财 和 人权事 权 即

财政上 吃

皇 粮

,

,

人事 题上 法 问院 有 人 用权,

两个 方 确 实面都 常 非 要 但重从 我的分 析框架 中

,

,

看是很 不 够 的 至甚 没 有是抓住 要 害 其的实 现在的 所 谓 的审 判 方 式 革 也 许 更改应 看 是 作或应 侧

重 于法 院 的 行 管 理政制 度 的改 革 实它际 是 要 将 前目 混在杂 审判制 中度的 具 有 行政 管理

” 性 的质 程序 从 审判过 分程离 去出 !例 如 所谓 的 一 步到 #庭

,,

我 在上是一 节最后 一 段 关 于

,,,

, 议合 庭内求同 势趋的 析分已 经 明表即 使 在是 目 法学 界 前几乎 是一 致 看好的 合 议庭 审 判 实

也 际已通 过 其 他 渠 道 受 到 前 目法 行院 政管理 体制的 影 响 ,

,

因 此 们 我须 必 识 意 到如果 不注 意

,

院法 部 内 这 两类 度 制的职 能 分 离和调 整 使有即 了 皇粮 和 用 权人 目前中 法 国院 所 有 具 的行

色 政彩 也 难以 化 相 弱反 法 院 系可 统能 得 更变 具有 行政 加 色彩,

,

结 是果 法 院会 对行政 部门 具

。,

了 更 的 大独立 但性 是审 判 立独 的间 题可 能 不会有 太 多改善 8 为因在 一 高度 行个 政化且 独 立 于

政部 的 门法院 中 法的官未 必比当 下的 法 官 在司 专业 法题 问 上具有 更 大 的 决 定权 而且 本 文的 研 究 也 还 明表简 单地 谈 论 司 法民 主 化民 主参 与和 主民 督 实监际 是 不 着 边际 的 用 流 行的意 ,

,

识 形

态 开 药 是方 试图用 万 金 油治 百病 中 法国院 的 政行化过 程 际实上 伴随 了种 决一策 的 民 主

尽化管 这 种 主 化民 产的 品并 非 们 之我所 欲, ,

,

必 须

指 中出 国法 院 须必 职 能在 分 工 基 础 的 逐 上渐 形成其 身自 制的度 逻辑 和现代 的 司 法 ∀ϑ 职传业 统!

国 在 历 史 上 法官 和行 政 官 一员直 没 有 分 近 区代 的法院 是 大 致按照 三 权 分立“

,

,的理 念 人为地 从 衙 门 中 分离 出 来的 因 此 很容 易被 视为 另 一 解 个 纠决纷 的机构 而 不 是 司法

ϑ ∀〕〔

,

,

: “力

法律活 动 的专 化门

,

法治及其本土《

资源》 中 国政 法 学 出大版 社

,

∀,

审判机 构 缺 少 职能 分工 也 就难 培 养以 出 一批专 业 化 的 官

,法

。而

由 于 这种 缺 因乏 此 往 往不

不 ,借 助行 政 管理 体制和 逻 辑来保 证法 院 职 能的履 行 而这 种制 度 逻和 辑 的 借 助最终 又改 变了

法院自 身 当应具 有 的 逻辑 条 件 的 集 的产合 物。

此 此从可 以 看 司 法出 立或独审 独判 立 形 的 不成 仅 是仅 甚至主

,

,

要, 不是 在 律 上 法 如规何 定 否 是移植了 坚 或某 个信 理念或原 则的 问 题而是 一系 列 合 综社 会的

,就法 学 研 究 的 意 蕴 而言 首 本 文先的 研究 展现 了 附着当 于 一 同机 构的 本来是 针 解 对决

不同 问 的题 不制 同 如何 可 度能 互相侵 从蚀 而 生 发 制 度 路径的 转 换、

。,

,

个机 构中 的 政行管 理

度重严侵 蚀 化 了同 该机 构 的他 其 度的 逻制 辑这 现 种 象在 代 当 中国并 不 少

,见

,

例 如

大学 里 的

行 政

管 理 辑逻 压 倒 大 了 学作为 学 教科研 部 门 的 辑逻 企 的业 行 政管理逻 压辑 倒了 业 企的 市 经营场 逻

辑。

此 本 文 因的 这 一分析进 路或许 对 于 当 今中 国 会社 中的 许 机多 构的制 度 题 问研的。

,

,

究 可 能

会 有 发 同启 时 为作 产 品副 它 也对流 的 在行 种 程 度上 已某 成经为 一 种意识 形 态的 严格 三 的分权立 理念 也 提 出了 某 种挑 战 现 实 的 中任 机构何 都不可 能是只 履 行 具 一有种 职 能 这

一 已点 经为 许 多西 方国 家的 宪 政 发 展 证 明史了 Ψ= ϑ

,,

、:

,

此 外这 一 研 究还 在 研 究进路 上助有于

理。

,

解 一 特某 机 定构的 度功 能制! 即职 能 # 是 如 何变迁 包括 其 蜕 变 的

,, ,

二第就 司法度 的 研 究制而 言 本 文 采用的 证实研 究 方法 消除 了以 传 法统理 学进路 论讨法

的 院 能职或 功能 来 带 的盲点 将 它 法院 必 具 有的须 内部 政 行管 理纳入 法了学 研 究 的 者 视 野 因此 它能可 使 我们 对 中 法国院 统系 际实运 的 作 制度 一有 个 为 公 道 更 更 为 全 的理面解 因此也 就 有 可 能 对中国 法院 统 系目 存 在前 问的 题 以及 法院 度改 革 制 可的能 和 性 进路 提 一供种 新 的

且 较比现 实 的 能 可性而 不 限于 简 地单 参 照法司 则原或 国 际 准标进 一行 种 实际 上 意 识是 形

, 态 ,

、,。

,

的 化批评

第 对三于 法理 学来 说 期 长 以 中来国 的 法理学 和 法理 学界 都 注 关法律 条文的 研究看 不

到 正非 式 制 度不 重视

非 正 式 度 特别制 是 正在 式制 度 之 形中成 的非正 式制 度 尽 管 们普 遍

人,, ,

,

,

,

,

感受 到 这种 非 正 式 制 的度量力而 文本 的 究 研 分从 析 中 法国院 内 部的 两 套正 制 式度 入 手指 出了

这 两 套正 式 度制交错 混 合 之 后 形 成 的显 而 见易却 往往 为 人视 们 不而 见的 非 正式 制

,

。度

,

,

种无论 称其 为 惯 还例是 惯 习非的正 制式度 是大 量 的 在中 国 当代 社 会 中的 各个 方 面 都 着 起实 际 作的 用

,。

此本文 的 研究不 仅 证明 有 必 要重 新 对大 量 的体具 制度 行进 实 证 究研和 分 析 发

现,

,

!并 不 于等认

发 现 可同能是 为 改 了 #造实际 影响社会 生活 的 各种 非 式 正 的制 度

,。

。并

且 它还 表

并 如 同 许不 多学 法所 设 想家 的那 样 非 式 的正 制度 包 括 !习惯 或 惯 例#仅 存 仅 在 那于些,

。尚等

待着 被 代 化现的 中 农国 它村 就们 在 们的身 边我 在就我 们 以自 为 全 完为正 式 制度 控制和 发 挥 作 用

!

作 单 位 者 北⎯京 大 学 法学院

编任 ⎯辑张

骥#

ϑ=

〕 参见 维 : 《尔 〔宪 政与 分 析 》 苏 力译 联三 店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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