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噪声污染与相邻关系的法律冲突

  摘 要 依据通说,相邻权是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物权得到正常的行使,而对相邻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是对他人权利的最低限制。因此,相邻权是己方权利内容的有限扩展,但并不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噪声污染,达到污染程度即说明已经严重影响到周围人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安定和谐的环境,由此也激发了新的社会矛盾。基于此背景,本文将围绕噪声污染的相关危害和相邻关系立法概况,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现状展开分析,并将上述理论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了因噪声污染而引起相邻关系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期丰富相关方面的研究,并为之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 相邻权 侵权责任 噪声 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王璞,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70-02   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律震动时发出的声音,其通过物体震动产生,并借助空气、水或其他物体作为介质进行传播。所有产生过高频率的声音都被称之为噪声,当噪声形成一段时间就成为了噪声污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谈及的噪声污染主要是指由人为因素造成,这种人为噪音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日常生活休息,还不同程度上扰乱了工作效率,故也可称之为“生活中不需要的声音”。下文将就其与相邻权的法律冲突展开论述。   一、噪声污染的危害   在日常生活之中,噪声对于人的危害极其严重,噪声的危害程度往往由其强度、频率、时间而决定。   其一,将对人类听力造成损伤。如人类长时间暴露在噪声环境之中,耳膜会产生痛感,甚至进而影响到头痛等症状。如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生活,人类听力会逐渐下降,甚至产生耳聋现象,这种耳聋症状医学上称之为“噪声性耳聋”。此外,还存在更为严重的情况,即在极短的时间内产生超强的噪声,而此噪声产生的一瞬间能引起其噪声辐射区域内的人类耳膜出血,甚至完全丧失听力。   其二,噪声还可能引发多种疾病,如消化功能紊乱,导致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现象的产生,并逐渐造成身体较弱,从而引发一些慢性疾病。长期在噪声污染下的人类,多出现头痛、头胀、耳鸣、全身无力以及记忆力减退等症状。据权威数据显示,长时间在噪声污染严重的环境下高血压、动脉硬化等发病率是普通人的三倍左右。   二、相邻关系立法概况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这一法律关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加之又是生活和工作最基础性的关系构成,因此,诸多法律针对相邻关系都给予了足够的保护,防止这种关系遭受到破坏。   如,《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认为:相邻关系人应该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方式行使自身权利,应该本着团结合作、互助共赢的态度处理相邻关系,尤其针对排水、通风、采光等关系应该充分考虑对方利益,一旦给相邻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及时停止并给予相应赔偿。   又如,《物权法》第七章也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具有相邻关系的自然人应该秉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在行使某种权利之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尚未存在法律规定的应该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恰当处理,并针对排水、通风、采光、土地利用等容易产生矛盾的相邻关系给予明确规定,方便相邻关系人依据相关条款进行权利行使。   三、噪声污染与相邻关系的冲突现状   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民法通过扩张或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方法来调整相邻关系,目的在于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民法相邻权制度的意义集中表现于此。正由于相邻关系与人类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故而经常会遇到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矛盾,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一种新型的相邻关系矛盾逐渐形成,并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种新型的相邻关系就是由噪声污染导致的相邻关系矛盾。以时下引发社会热议的噪声污染案例――广场舞噪声污染导致的相邻关系矛盾最为典型。广场舞本是广大群众享乐、充实生活的一种行为方式,不仅有利于身体健康,且为群众带来了诸多欢乐。同时,其本身并没有引起相邻关系的矛盾冲突,只是因其行为主体在不适当的时间、不合宜的地点进行,因而导致相邻关系恶劣,且有悖于法律对于相邻关系权利与义务行使的原则规定。   抛开社会各种舆论暂不提,以法理而论,现行法律对于侵犯相邻关系的处罚主要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种方式。但对于噪声污染侵权,上述三类处罚形式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首先,关于停止侵害的处罚;矛盾的产生正在于广场舞长期存在、参与广场舞的人群拒绝停止广场舞活动等人为干预才导致矛盾加剧,再加上参与人数众多,采取强制性停止侵害措施的执行难度可想而知。   其次,关于排除妨碍的处罚;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噪声污染的认定,就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且导致上述侵权的主要原因在于噪声污染,而排除噪声污染唯一途径即停止广场舞活动,但停止广场舞即对舞蹈参与人权利又会造成一定损害,由此陷入两难之境。   最后,关于赔偿损失的处罚;赔偿损失的执行在于有所损失,而因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失,就目前现状来看是暂无认定标准,且参与广场舞人数较多。   综上,基于侵权主体人数庞大,且缺乏可行的处罚标准,导致广场舞引发的噪声污染与相邻关系愈演愈烈,本着“法不责众”的心理,侵权主体的侥幸心理亦不容忽视,如不及时对两者关系进一步明确,恐将引发更多的恶性事件。   四、 噪声污染引起相邻关系侵权的法律救济   (一) 建立健全的噪音举报机制,全面保障受害人权益   通过群众的高效监督,可以在大范围内打击、消灭由噪声污染问题。利用群众举报噪声污染,是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直接体现之一,而通过鼓励群众对噪声污染举报,也能够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率。但鼓励举报,首先要完善举报机制。目前,关于噪声污染的问题,举报机构相对复杂,类如广场舞噪声污染主要是由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管理,但城市综合执法局在执法方面有所局限,且人民群众对于城市综合执法局的认识程度不足,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举报广场舞噪声污染都是向公安机关举报,但公安机关也没有明确相对应的处置权利,导致权责之间推诿现象严重,加重了噪声污染侵权事件的程度。对此,笔者认为必须先行明确管理主体,让群众知道到当遭遇噪声污染问题应该向谁举报,应该通过什么方式举报,举报成功后何时才能收到相关处理的反馈意见。此外,还应将针对噪声污染所缴收的罚款,适当划拨部分用于赔偿因噪声污染而权力受到侵害的周围群众,如可用于周围公共服务建设之中,同时明确具体罚金去处,让群众遭受的利益损失能得到有效弥补。   (二) 具体化法律监督相关主体,制定可行的监管规定   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导致噪声污染危害一旦产生,各个部门之间“踢皮球”现象不绝于耳。基于前文可知,当前管制如广场舞一类噪音污染行为的主体仍以城市综合执法局为主,同时结合公安机关进行约束,但这种管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效力,且属于临时性的管制,并无法长期进行,同时,针对这种管制行为也缺乏一定的监督。据笔者从相关资料中了解到,目前针对噪声污染的监督主体呈现一副混乱格局,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建筑工地噪音分别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其中环保局负责工业噪声的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生活噪音和建筑施工噪音,交通部门则负责交通噪音。又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广场舞噪声污染应该由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因此,亟待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最大限度避免因噪声污染而引发各类矛盾。   (三) 提高声污染法律处罚标准,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实践情况来看,目前针对噪声污染问题主要参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违法相关规定导致噪声污染产生主要应该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视情节并处罚款。但对于具体的罚款数额、罚款情节显然缺乏切实可行、且清晰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无法可依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之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噪声污染有所规定:制造噪声干扰其他人生活的应该给予相应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上述两部法律即时下针对噪声污染的主要问责法规,但均对于噪声污染的处罚标准、具体情节认定和处罚标准规定模糊,处罚力度也如“隔靴搔痒”,难以发挥出法律的震慑作用。正由于处罚不严厉,执行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的成本较低,继而导致了噪声污染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更有效、更彻底的解决。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针对噪声污染而引发的相邻权侵权问题的解决,必须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噪声污染的处罚标准,只有在严格、刚性的法律体制之下,噪声污染问题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人们的生活环境才能更加安静和谐。仍以广场舞噪声污染为例,在对这类侵权的处罚赔偿,建议对屡教不改制造噪声污染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金;对于长期制造噪声污染的团体,对于首要、带头者予以行政拘留,让广场舞参与者意识到自己的污染行为已触碰法律底线,意识到由于自己的行为已严重干扰、影响到周围其他群众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他人的基本生活休息权。   五、结语   综上所述,相关部门应该普及噪音知识,让大众认识到其危害性,提高社会整体的文明素质。此外,对于可以认定的噪音污染行为,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拉起一道噪音“警戒线”。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文明建设,让群众形成一种公德意识,端正对于噪声污染的认知,明白其中存在严重破坏相邻关系的潜在威胁。只有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下,才能从本质上解决噪声污染而引发的侵权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惩处标准进一步严苛的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必须坚持标准化对待,根据噪声污染的级别、噪声污染的影响范围对噪声污染制造者给予不同的刑罚标准,并予严格执行。   参考文献:   [1]焦富民.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之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法学.2013(11).   [2]蔡彦敏.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法律救济之思考.法学评论.2014(2).   [3]龚峋.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缺陷及其修订建议――国际与区际比较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   [4]鲁来顺.扼住无形杀手的咽喉――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市人大代表陆国市关注群众受噪声污染困扰记事.中国人大.2002(9).   [5]王艳丽.我国噪声污染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山东科技大学.2009.   [6]汪丽娟.论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重庆大学.2014.   [7]闫明.论噪声污染的法律防治和救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8]陈春磊.噪声污染侵权的案例分析.兰州大学.2013.   [9]尤珊妮.城市公共设施和设备噪声污染特征.浙江大学.2003.

  摘 要 依据通说,相邻权是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物权得到正常的行使,而对相邻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是对他人权利的最低限制。因此,相邻权是己方权利内容的有限扩展,但并不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噪声污染,达到污染程度即说明已经严重影响到周围人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安定和谐的环境,由此也激发了新的社会矛盾。基于此背景,本文将围绕噪声污染的相关危害和相邻关系立法概况,以及两者之间的冲突现状展开分析,并将上述理论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了因噪声污染而引起相邻关系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期丰富相关方面的研究,并为之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 相邻权 侵权责任 噪声 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王璞,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70-02   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律震动时发出的声音,其通过物体震动产生,并借助空气、水或其他物体作为介质进行传播。所有产生过高频率的声音都被称之为噪声,当噪声形成一段时间就成为了噪声污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谈及的噪声污染主要是指由人为因素造成,这种人为噪音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日常生活休息,还不同程度上扰乱了工作效率,故也可称之为“生活中不需要的声音”。下文将就其与相邻权的法律冲突展开论述。   一、噪声污染的危害   在日常生活之中,噪声对于人的危害极其严重,噪声的危害程度往往由其强度、频率、时间而决定。   其一,将对人类听力造成损伤。如人类长时间暴露在噪声环境之中,耳膜会产生痛感,甚至进而影响到头痛等症状。如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生活,人类听力会逐渐下降,甚至产生耳聋现象,这种耳聋症状医学上称之为“噪声性耳聋”。此外,还存在更为严重的情况,即在极短的时间内产生超强的噪声,而此噪声产生的一瞬间能引起其噪声辐射区域内的人类耳膜出血,甚至完全丧失听力。   其二,噪声还可能引发多种疾病,如消化功能紊乱,导致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现象的产生,并逐渐造成身体较弱,从而引发一些慢性疾病。长期在噪声污染下的人类,多出现头痛、头胀、耳鸣、全身无力以及记忆力减退等症状。据权威数据显示,长时间在噪声污染严重的环境下高血压、动脉硬化等发病率是普通人的三倍左右。   二、相邻关系立法概况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这一法律关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加之又是生活和工作最基础性的关系构成,因此,诸多法律针对相邻关系都给予了足够的保护,防止这种关系遭受到破坏。   如,《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认为:相邻关系人应该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方式行使自身权利,应该本着团结合作、互助共赢的态度处理相邻关系,尤其针对排水、通风、采光等关系应该充分考虑对方利益,一旦给相邻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及时停止并给予相应赔偿。   又如,《物权法》第七章也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具有相邻关系的自然人应该秉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在行使某种权利之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尚未存在法律规定的应该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恰当处理,并针对排水、通风、采光、土地利用等容易产生矛盾的相邻关系给予明确规定,方便相邻关系人依据相关条款进行权利行使。   三、噪声污染与相邻关系的冲突现状   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民法通过扩张或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方法来调整相邻关系,目的在于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民法相邻权制度的意义集中表现于此。正由于相邻关系与人类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故而经常会遇到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矛盾,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一种新型的相邻关系矛盾逐渐形成,并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种新型的相邻关系就是由噪声污染导致的相邻关系矛盾。以时下引发社会热议的噪声污染案例――广场舞噪声污染导致的相邻关系矛盾最为典型。广场舞本是广大群众享乐、充实生活的一种行为方式,不仅有利于身体健康,且为群众带来了诸多欢乐。同时,其本身并没有引起相邻关系的矛盾冲突,只是因其行为主体在不适当的时间、不合宜的地点进行,因而导致相邻关系恶劣,且有悖于法律对于相邻关系权利与义务行使的原则规定。   抛开社会各种舆论暂不提,以法理而论,现行法律对于侵犯相邻关系的处罚主要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种方式。但对于噪声污染侵权,上述三类处罚形式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首先,关于停止侵害的处罚;矛盾的产生正在于广场舞长期存在、参与广场舞的人群拒绝停止广场舞活动等人为干预才导致矛盾加剧,再加上参与人数众多,采取强制性停止侵害措施的执行难度可想而知。   其次,关于排除妨碍的处罚;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噪声污染的认定,就是摆在执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且导致上述侵权的主要原因在于噪声污染,而排除噪声污染唯一途径即停止广场舞活动,但停止广场舞即对舞蹈参与人权利又会造成一定损害,由此陷入两难之境。   最后,关于赔偿损失的处罚;赔偿损失的执行在于有所损失,而因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失,就目前现状来看是暂无认定标准,且参与广场舞人数较多。   综上,基于侵权主体人数庞大,且缺乏可行的处罚标准,导致广场舞引发的噪声污染与相邻关系愈演愈烈,本着“法不责众”的心理,侵权主体的侥幸心理亦不容忽视,如不及时对两者关系进一步明确,恐将引发更多的恶性事件。   四、 噪声污染引起相邻关系侵权的法律救济   (一) 建立健全的噪音举报机制,全面保障受害人权益   通过群众的高效监督,可以在大范围内打击、消灭由噪声污染问题。利用群众举报噪声污染,是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直接体现之一,而通过鼓励群众对噪声污染举报,也能够有效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率。但鼓励举报,首先要完善举报机制。目前,关于噪声污染的问题,举报机构相对复杂,类如广场舞噪声污染主要是由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管理,但城市综合执法局在执法方面有所局限,且人民群众对于城市综合执法局的认识程度不足,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举报广场舞噪声污染都是向公安机关举报,但公安机关也没有明确相对应的处置权利,导致权责之间推诿现象严重,加重了噪声污染侵权事件的程度。对此,笔者认为必须先行明确管理主体,让群众知道到当遭遇噪声污染问题应该向谁举报,应该通过什么方式举报,举报成功后何时才能收到相关处理的反馈意见。此外,还应将针对噪声污染所缴收的罚款,适当划拨部分用于赔偿因噪声污染而权力受到侵害的周围群众,如可用于周围公共服务建设之中,同时明确具体罚金去处,让群众遭受的利益损失能得到有效弥补。   (二) 具体化法律监督相关主体,制定可行的监管规定   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导致噪声污染危害一旦产生,各个部门之间“踢皮球”现象不绝于耳。基于前文可知,当前管制如广场舞一类噪音污染行为的主体仍以城市综合执法局为主,同时结合公安机关进行约束,但这种管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效力,且属于临时性的管制,并无法长期进行,同时,针对这种管制行为也缺乏一定的监督。据笔者从相关资料中了解到,目前针对噪声污染的监督主体呈现一副混乱格局,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建筑工地噪音分别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其中环保局负责工业噪声的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生活噪音和建筑施工噪音,交通部门则负责交通噪音。又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广场舞噪声污染应该由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因此,亟待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体制,最大限度避免因噪声污染而引发各类矛盾。   (三) 提高声污染法律处罚标准,捍卫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实践情况来看,目前针对噪声污染问题主要参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违法相关规定导致噪声污染产生主要应该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视情节并处罚款。但对于具体的罚款数额、罚款情节显然缺乏切实可行、且清晰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无法可依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之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噪声污染有所规定:制造噪声干扰其他人生活的应该给予相应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上述两部法律即时下针对噪声污染的主要问责法规,但均对于噪声污染的处罚标准、具体情节认定和处罚标准规定模糊,处罚力度也如“隔靴搔痒”,难以发挥出法律的震慑作用。正由于处罚不严厉,执行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的成本较低,继而导致了噪声污染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更有效、更彻底的解决。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针对噪声污染而引发的相邻权侵权问题的解决,必须加大惩处力度,提高噪声污染的处罚标准,只有在严格、刚性的法律体制之下,噪声污染问题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人们的生活环境才能更加安静和谐。仍以广场舞噪声污染为例,在对这类侵权的处罚赔偿,建议对屡教不改制造噪声污染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金;对于长期制造噪声污染的团体,对于首要、带头者予以行政拘留,让广场舞参与者意识到自己的污染行为已触碰法律底线,意识到由于自己的行为已严重干扰、影响到周围其他群众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他人的基本生活休息权。   五、结语   综上所述,相关部门应该普及噪音知识,让大众认识到其危害性,提高社会整体的文明素质。此外,对于可以认定的噪音污染行为,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法,拉起一道噪音“警戒线”。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文明建设,让群众形成一种公德意识,端正对于噪声污染的认知,明白其中存在严重破坏相邻关系的潜在威胁。只有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下,才能从本质上解决噪声污染而引发的侵权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惩处标准进一步严苛的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必须坚持标准化对待,根据噪声污染的级别、噪声污染的影响范围对噪声污染制造者给予不同的刑罚标准,并予严格执行。   参考文献:   [1]焦富民.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之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法学.2013(11).   [2]蔡彦敏.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法律救济之思考.法学评论.2014(2).   [3]龚峋.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缺陷及其修订建议――国际与区际比较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   [4]鲁来顺.扼住无形杀手的咽喉――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市人大代表陆国市关注群众受噪声污染困扰记事.中国人大.2002(9).   [5]王艳丽.我国噪声污染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山东科技大学.2009.   [6]汪丽娟.论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重庆大学.2014.   [7]闫明.论噪声污染的法律防治和救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8]陈春磊.噪声污染侵权的案例分析.兰州大学.2013.   [9]尤珊妮.城市公共设施和设备噪声污染特征.浙江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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