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维权案例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09-10-26 法律继承权分类: 岛城概况

近年来,各级部门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做着各种有益探索和努力,老年维权工作也唤起了老年群体的权益意识。然而记者从各级司法部门了解到,如今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居高不下,在房产、赡养、婚姻等方面老年人碰到很多困惑。重阳节期间,本报与青岛市老年维权中心、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联合,针对老年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较为集中案例进行梳理,总结出十大典型案例,为老年读者解疑释惑。

案例一:“托老”也需明确约定

73岁刘大爷日前将所住养老院诉至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人身伤害。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今年3月的一天,刘大爷酗酒归来,养老院嫌其扰乱环境,强行让其上床睡觉,结果导致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法官认为,养老院应采取妥善方式避免发生意外,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提醒:老年人或家属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这样,老年人出了意外或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责任。 案例二:立遗嘱别侵害弱者权益

郑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男孩郭某。今年1月,60岁的郭某车祸重伤立下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死亡。今年3月,已86岁高龄的郑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

院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 系,依靠郭某赡养。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遗产再按遗嘱继承。

律师提醒: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案例三: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黄先生老伴去世后请同样丧偶的李女士做保姆,时间长了,二人相互感觉不错,但要结为夫妻又有顾虑。年初,二人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黄先生死亡。事故责任方赔偿12万元,黄先生儿子要求李女士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女士却认为,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赔偿金应属于自己。

律师提醒:《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期间财产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李女士应返还赔偿款由黄先生儿女继承。

案例四: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

十年前,45岁杨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和58岁老李再婚。去年老李去世,留下住房。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生母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与杨女士无关。杨女士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至少应有一半房产,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遗产。

律师提醒:《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

老李前妻去世后,前妻所拥有的一半房屋由老李和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属于老李个人财产,且是婚前财产,而非与杨女士共同财产,杨女士只能和双方子女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老李遗产。 案例五: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

小时候父母将李小姐送他人抚养,在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身边照顾,住院费也由李小姐支付,并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安葬。两位老人身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妹妹居住,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妹妹说李小姐是别人养女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律师提醒: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妥善安葬,依法可分得遗产。

案例六:继承纠纷重在确定遗产

王大娘有俩儿子,大儿子早年身亡,老伴后病故留房屋两套。今年,小儿子私自将其中一套出租房出售,并办理过户,随后又将其暂居房过户自己名下。事后,王大娘要求小儿子返还所得价款。

律师提醒:首先,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为遗产。其次,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王大爷遗产继承人应是王大娘、小儿子和大儿子的孩子。

案例七:孙辈有无赡养义务

小王母亲早年去世,父亲老王将其兄妹四人抚养长大,小王的大哥已去世,有一成年儿子王某,父亲老王有没有权利要求孙子王某承担赡养义务?

律师提醒: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法定义务,而面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孙辈则并非理所当然就是法定赡养义务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子女无法履行应尽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辈才有赡养义务,只要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辈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案例八:放弃继承就可不赡养?

贺大爷夫妇有俩儿子,老两口跟大儿子生活。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协议:不要彩礼,不继承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后来大儿子收入低,无法承担老两口昂贵医疗费,贺大爷便要求小儿子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费用。法院认为,小儿子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应履行义务。

律师提醒: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附任何条件,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以父母早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等为由拒绝赡养。此外,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应对养父母和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案例九:儿女离婚房产怎么分

张某婚后向自己父母借了5万买房,如今张某要离婚,应如何处分财产?老隋的儿子隋某也碰到类似问题,隋某和王某婚前与父亲共同出资买下房产,产权人为老隋父子,婚后产权证添加了王某名字,离婚时王某提出分割房产。

律师提醒:第一个案例,房屋是张某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向父母借5万元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张某必须有充分证据来加以证明。一旦确定,财产分割时就应先偿还父母借款,再将剩余财产分割。第二个案例,隋某家人增加张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并办理手续,张某就对房产享有权利,虽未出资,但应视作老隋父子对她的赠予,可要求分割房产。

案例十:房屋买卖需慎重

某买房人看中张大爷的房屋,张大爷同意并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应予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事后张大爷觉得房价低了,想反悔,协商不成,买房人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张大爷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律师提醒:房屋是个人或家庭的重要财产,为增加回旋余地,不妨在合同中增加解除条款,同时最好请专业人士审核把关。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09-10-26 法律继承权分类: 岛城概况

近年来,各级部门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做着各种有益探索和努力,老年维权工作也唤起了老年群体的权益意识。然而记者从各级司法部门了解到,如今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居高不下,在房产、赡养、婚姻等方面老年人碰到很多困惑。重阳节期间,本报与青岛市老年维权中心、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联合,针对老年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较为集中案例进行梳理,总结出十大典型案例,为老年读者解疑释惑。

案例一:“托老”也需明确约定

73岁刘大爷日前将所住养老院诉至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人身伤害。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今年3月的一天,刘大爷酗酒归来,养老院嫌其扰乱环境,强行让其上床睡觉,结果导致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法官认为,养老院应采取妥善方式避免发生意外,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提醒:老年人或家属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这样,老年人出了意外或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责任。 案例二:立遗嘱别侵害弱者权益

郑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男孩郭某。今年1月,60岁的郭某车祸重伤立下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死亡。今年3月,已86岁高龄的郑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

院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 系,依靠郭某赡养。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遗产再按遗嘱继承。

律师提醒: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案例三: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黄先生老伴去世后请同样丧偶的李女士做保姆,时间长了,二人相互感觉不错,但要结为夫妻又有顾虑。年初,二人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黄先生死亡。事故责任方赔偿12万元,黄先生儿子要求李女士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女士却认为,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赔偿金应属于自己。

律师提醒:《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期间财产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李女士应返还赔偿款由黄先生儿女继承。

案例四: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

十年前,45岁杨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和58岁老李再婚。去年老李去世,留下住房。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生母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与杨女士无关。杨女士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至少应有一半房产,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遗产。

律师提醒:《继承法》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

老李前妻去世后,前妻所拥有的一半房屋由老李和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属于老李个人财产,且是婚前财产,而非与杨女士共同财产,杨女士只能和双方子女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老李遗产。 案例五: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

小时候父母将李小姐送他人抚养,在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身边照顾,住院费也由李小姐支付,并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安葬。两位老人身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妹妹居住,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妹妹说李小姐是别人养女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律师提醒: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妥善安葬,依法可分得遗产。

案例六:继承纠纷重在确定遗产

王大娘有俩儿子,大儿子早年身亡,老伴后病故留房屋两套。今年,小儿子私自将其中一套出租房出售,并办理过户,随后又将其暂居房过户自己名下。事后,王大娘要求小儿子返还所得价款。

律师提醒:首先,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来为配偶所有,其余为遗产。其次,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王大爷遗产继承人应是王大娘、小儿子和大儿子的孩子。

案例七:孙辈有无赡养义务

小王母亲早年去世,父亲老王将其兄妹四人抚养长大,小王的大哥已去世,有一成年儿子王某,父亲老王有没有权利要求孙子王某承担赡养义务?

律师提醒:子女赡养父母是应尽法定义务,而面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言,孙辈则并非理所当然就是法定赡养义务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子女无法履行应尽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辈才有赡养义务,只要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辈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案例八:放弃继承就可不赡养?

贺大爷夫妇有俩儿子,老两口跟大儿子生活。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协议:不要彩礼,不继承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后来大儿子收入低,无法承担老两口昂贵医疗费,贺大爷便要求小儿子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费用。法院认为,小儿子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应履行义务。

律师提醒: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附任何条件,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以父母早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等为由拒绝赡养。此外,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应对养父母和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案例九:儿女离婚房产怎么分

张某婚后向自己父母借了5万买房,如今张某要离婚,应如何处分财产?老隋的儿子隋某也碰到类似问题,隋某和王某婚前与父亲共同出资买下房产,产权人为老隋父子,婚后产权证添加了王某名字,离婚时王某提出分割房产。

律师提醒:第一个案例,房屋是张某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向父母借5万元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张某必须有充分证据来加以证明。一旦确定,财产分割时就应先偿还父母借款,再将剩余财产分割。第二个案例,隋某家人增加张某为房屋产权共有人并办理手续,张某就对房产享有权利,虽未出资,但应视作老隋父子对她的赠予,可要求分割房产。

案例十:房屋买卖需慎重

某买房人看中张大爷的房屋,张大爷同意并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违约无权收回定金,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应予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事后张大爷觉得房价低了,想反悔,协商不成,买房人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未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张大爷也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律师提醒:房屋是个人或家庭的重要财产,为增加回旋余地,不妨在合同中增加解除条款,同时最好请专业人士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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