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余额账户

零余额账户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即拨款凭证,下同),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行国库划到上述各账户,当天轧账后,各账户的余额均为零。 目录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及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须填写《银行账户审批表》报省财政厅(基层预算单位填写《银行账户审批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还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连同基层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审批表》一并报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审批表》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预算单位持《开户许可证》,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内,自主选择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和印鉴预留手续。

预算单位在改革实施前已由财政拨付的资金,继续在原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使用和核算;原账户中相关用途的财政资金使用完毕后,从新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按规定支用有关款项。

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1.财政部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含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出。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含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授权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材料”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行政事业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4.年度终了,零余额用款额度必须清零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零余额账户的作用

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财政支付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财政集中支付的桥梁。首先,零余额账户是连接国库单一账户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的纽带,代理国库单一账户对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支付。财政支付的实质是预算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转移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在零余额账户模式下,这一资金转移是通过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与清算活动实现的,预算支出先由零余额账户向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支付,然后国库单一账户向零余额账户支付清算,完成整个支付过程。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零余额账户是实现对预算资金最终付款控制的必要的技术手段,是我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保证预算资金在实际支付时才

流出国库单一账户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零余额账户的零余额特性,使得所有预算资金得以集中控制在国库单一账户,从而克服传统的因分散、重复设置账户而导致的预算资金大量滞留于预算单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从这一意义上说,对零余额账户的有效管理是实现改革目标的关键。

[1]

此外,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原有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都将被取消,而零余额账户可以作为这些传统账户的替代,一方面兼顾预算单位的传统支付习惯,使预算单位可以依据预算管理权限向零余额账户发出支付命令,履行支付义务,保证为执行预算而采购商品或劳务时做出的支付承诺按时兑现;另一方面也能够体现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中,保持预算管理体制赋予预算单位的管理权限及其会计主体地位不变的改革要求。

零余额账户的国际经验 财政集中支付的目的是有效地管好财政支出的最后环节,从制度上保证支出按预算的要求进行支付,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本质,就是国库对预算资金最终付款实行集中控制。具体要求是只有在支付实际发生时,预算资金才流出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而不是在计划购买或计划支出时,预算资金就已流出国库,从而使国库单一账户能够真实反映财政实际支付情况,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资金活动的透明度。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国际经验可概括成两种模式:一是全部支付业务直接从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二是在国库单一账户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之间设置一个过渡性账户或零余额账户,采取由零余额账户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方式实现集中支付。采取设置零余额账户的模式是国际上较普遍的做法,但具体形式各有不同。

在英国和法国,是由负责公共支出的公共会计出纳署为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开设账户,所有公共支出均通过出纳署,公共部门之间的交易通过出纳署内部划转进行支付,与非公共部门的交易则通过与商业银行支票转账实现支付。日终,出纳署账户上的余额划转到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第二天清晨资金余额再返回出纳署。在意大利和挪威,大额支付业务由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小额或零售支付业务则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过渡账户或零余额账户,当财政向代理行发出支付命令,代理行垫款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日终账户余额与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其中意大利是在办理支付3天后向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挪威则是在当天清算。同时,零余额账户还贷记政府收入,因此,日终该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余额是借、贷方轧差余额。在巴西,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代理行在收到支付命令的第二

天将应付资金与中央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然后将资金划转入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什么科目?借贷方各登记什么发生额

1.财政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含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出。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含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授权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材料”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行政事业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度终了,零余额用款额度必须清零。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30日 泉财库„2006‟235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市府办印发的《泉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泉政办„2003‟191号)和《泉州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泉财库„2006‟

23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市级2003年以来改革试点实施情况,市财政局修订了《泉州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

泉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泉州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每日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划款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内)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预算外)

贷:国库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

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汇总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按部门分“类”、“款”汇总的预算支出划款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内)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预算外)

贷:国库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

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会计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暂定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账(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的资金清算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清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等于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及各项预算外支出之和。年终结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或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内)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预算外)

——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直接支付

三、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汇总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支出划款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直接支付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对于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授权支付日(旬、月)报表》及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部门分“类”、“款”列报预算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内)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预算外) ——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五、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内)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预算外)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六、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对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只登记备查账。

七、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按资金性质设置预算内、外资金账册,按预算部门、预算科目类款、支出目级、预算项目等设置相关明细账、辅助账,记录和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一)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二)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三)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经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03,行政单位编号107)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一)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二)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一)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二)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

四、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一)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二)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五、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只核算预算单位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的银行存款结余和往来款项等。

六、年终用款计划额度结余处理另行制定。

七、年终会计决算报表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年终汇总报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将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建设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预算内、预算外基建拨款等 ——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应按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预算内或预算外基建拨款等 ——财政授权支付

三、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四、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五、年终用款计划额度结余处理另行制定。

对账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及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核对账务。

1、与人民银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支出、结存数。

2、与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核对预算支出(分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的支出数。

二、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代理银行、一级预算单位、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核对账务。

1、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核对按部门分“类”、“款”的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预算外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分“类”、“款”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按预算单位分“类”、“款”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的预算内、外支出总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供。

4、与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的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划转的金额与时间。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代理银行、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核对账务。

1、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2、与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对账,对账内容为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数、用款计划余额数等。

四、年终,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之间和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管理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泉州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泉财库„2003‟49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2-19 16:02:40 浏览量:241

市级各试点单位:

为了保证沈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

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沈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支付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在资产类会计科目下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总预算会计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借方登记财政国库当日发生直接支付的资金数额;贷方登记当日国库单一账户划入冲销数;

当日资金结算后本科目余额为零。

(二)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对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办理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和每日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中的直接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清算后的划款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汇

总清算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同时,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国库存款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于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中的授权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清算后的划款凭证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

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贷:国库存款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在资产类会计科目下增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和“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08、事业单位编号104)。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

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都应同时登记固定

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

通知书》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表》核对后记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资金时,根据支付结算凭证记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三、年终财政与预算单位会计

(一)年度终了,财政业务部门对年度预算文本和追加(减)指标应及时录入系统并办理指标计划的审批、下达。财政国库部门、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

直接支付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财政直接支付部分,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已下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根据有关核定

结余资金的凭证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应返还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部分,代理银行对财政已下达计划,银行未下达额度通知书的,应及时下达额度通知书,预算单位对银行下达额度通知书未记账的,应及时记账。以确保财政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和余额情况一致。

(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结余资金,下年度实际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直接支付,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应返还额度

授权支付,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直接支付,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应返还额度

授权支付,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财政部门核定年终预算结余后,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有关核定

结余资金的凭证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贷:暂存款

下年度实际支出时,冲抵“暂存款”科目:

财政直接支付,借:暂存款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同时,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国库存款

财政授权支付, 借:暂存款

贷:国库存款

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减)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结余等,以及

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

四、对账

财政国库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

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市财政局国库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库

部门核对账务。

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对账单由中国人民

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库部门提供。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与代理银行核对账务。

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支用数;同时,核对预算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三)市财政局国库处与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对账内容为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额度结余。

(四)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对“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支出数、“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五)年终,市财政局国库处、预算单位、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

一致,不应有未达账项。

五、执行

(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的“银行存款”资金账户,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具体会计处理按原制度执行。

严禁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存款。

(二)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而引起的会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沈财库[2006]221号)和《转发财政

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沈财库[2006]377号)执

行。 浅谈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

2009-7-13 10:32:14 来源: 互联网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已逐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为了加强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部门或系统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控制

1、单位应当建立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审核人等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经办人是单位的出纳人员的,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全过程。

2、单位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单位应当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审核人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审批人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审核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5、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付业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其中工资支出指由财政直接供给经费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工程采购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和管理费用等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是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服务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单件物品、服务支出超过规定金额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二)、需要支付时,行政事业单位填写或通过网络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向财政国库支付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按照该项支出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支付申请经财政国库支付局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送银行,由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和用款单位,并按日或实时办理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一)、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算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等。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金额在财政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其中现金支付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详细填写《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各项内容,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到指定银行通过行政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支付或提取现金。

6、单位对于重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金等行为。

7、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金业务。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管理控制

1、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2、编制工程、物品、服务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工程进度、质量。

3、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4、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5、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保证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6、往来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代理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严禁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

7、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与财政、银行核对零余额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零余额账户调节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余额与财政调节相符,授权支付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控制

1、 单位应当加强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财政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四、 监督检查控制

1、单位应当建立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支付等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零余额账户

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即拨款凭证,下同),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行国库划到上述各账户,当天轧账后,各账户的余额均为零。 目录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及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须填写《银行账户审批表》报省财政厅(基层预算单位填写《银行账户审批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还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连同基层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审批表》一并报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审批表》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预算单位持《开户许可证》,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内,自主选择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和印鉴预留手续。

预算单位在改革实施前已由财政拨付的资金,继续在原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使用和核算;原账户中相关用途的财政资金使用完毕后,从新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按规定支用有关款项。

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1.财政部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含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出。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含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授权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材料”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行政事业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4.年度终了,零余额用款额度必须清零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零余额账户的作用

零余额账户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财政支付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实现财政集中支付的桥梁。首先,零余额账户是连接国库单一账户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的纽带,代理国库单一账户对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支付。财政支付的实质是预算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转移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在零余额账户模式下,这一资金转移是通过零余额账户的支付与清算活动实现的,预算支出先由零余额账户向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支付,然后国库单一账户向零余额账户支付清算,完成整个支付过程。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零余额账户是实现对预算资金最终付款控制的必要的技术手段,是我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保证预算资金在实际支付时才

流出国库单一账户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零余额账户的零余额特性,使得所有预算资金得以集中控制在国库单一账户,从而克服传统的因分散、重复设置账户而导致的预算资金大量滞留于预算单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弊端。从这一意义上说,对零余额账户的有效管理是实现改革目标的关键。

[1]

此外,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原有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都将被取消,而零余额账户可以作为这些传统账户的替代,一方面兼顾预算单位的传统支付习惯,使预算单位可以依据预算管理权限向零余额账户发出支付命令,履行支付义务,保证为执行预算而采购商品或劳务时做出的支付承诺按时兑现;另一方面也能够体现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中,保持预算管理体制赋予预算单位的管理权限及其会计主体地位不变的改革要求。

零余额账户的国际经验 财政集中支付的目的是有效地管好财政支出的最后环节,从制度上保证支出按预算的要求进行支付,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本质,就是国库对预算资金最终付款实行集中控制。具体要求是只有在支付实际发生时,预算资金才流出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而不是在计划购买或计划支出时,预算资金就已流出国库,从而使国库单一账户能够真实反映财政实际支付情况,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资金活动的透明度。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国际经验可概括成两种模式:一是全部支付业务直接从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二是在国库单一账户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之间设置一个过渡性账户或零余额账户,采取由零余额账户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方式实现集中支付。采取设置零余额账户的模式是国际上较普遍的做法,但具体形式各有不同。

在英国和法国,是由负责公共支出的公共会计出纳署为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开设账户,所有公共支出均通过出纳署,公共部门之间的交易通过出纳署内部划转进行支付,与非公共部门的交易则通过与商业银行支票转账实现支付。日终,出纳署账户上的余额划转到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第二天清晨资金余额再返回出纳署。在意大利和挪威,大额支付业务由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小额或零售支付业务则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过渡账户或零余额账户,当财政向代理行发出支付命令,代理行垫款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日终账户余额与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其中意大利是在办理支付3天后向中央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清算,挪威则是在当天清算。同时,零余额账户还贷记政府收入,因此,日终该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余额是借、贷方轧差余额。在巴西,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代理行在收到支付命令的第二

天将应付资金与中央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然后将资金划转入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什么科目?借贷方各登记什么发生额

1.财政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含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出。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含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授权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行政事业单位购买物品、服务等支用额度时,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材料”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属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行政事业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度终了,零余额用款额度必须清零。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如果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根据两者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30日 泉财库„2006‟235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市府办印发的《泉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泉政办„2003‟191号)和《泉州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泉财库„2006‟

23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市级2003年以来改革试点实施情况,市财政局修订了《泉州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

泉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泉州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每日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划款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内)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预算外)

贷:国库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

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汇总划款凭证及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按部门分“类”、“款”汇总的预算支出划款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内)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预算外)

贷:国库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

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会计

一、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会计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暂定103)、“已结报支出”(编号213)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类”、“款”、“项”及预算单位记账(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登记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登记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的资金清算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清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等于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及各项预算外支出之和。年终结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或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银行支付凭证回执联,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内)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预算外)

——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直接支付

三、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汇总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支出划款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直接支付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对于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授权支付日(旬、月)报表》及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部门分“类”、“款”列报预算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内)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预算外) ——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五、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内)

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 (预算外)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六、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对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只登记备查账。

七、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按资金性质设置预算内、外资金账册,按预算部门、预算科目类款、支出目级、预算项目等设置相关明细账、辅助账,记录和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一)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二)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三)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与经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并在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03,行政单位编号107)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一)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二)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为: (一)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二)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

四、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一)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二)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五、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只核算预算单位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的银行存款结余和往来款项等。

六、年终用款计划额度结余处理另行制定。

七、年终会计决算报表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年终汇总报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将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建设单位会计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预算内、预算外基建拨款等 ——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应按财政下达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记账,并在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预算内或预算外基建拨款等 ——财政授权支付

三、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四、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五、年终用款计划额度结余处理另行制定。

对账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及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核对账务。

1、与人民银行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入、支出、结存数。

2、与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核对预算支出(分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的支出数。

二、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总预算会计、代理银行、一级预算单位、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核对账务。

1、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核对按部门分“类”、“款”的支出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预算外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分“类”、“款”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按预算单位分“类”、“款”的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出数、额度结余数。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汇总的分“类”、“款”的预算内、外支出总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供。

4、与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的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划转的金额与时间。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代理银行、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核对账务。

1、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支出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2、与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对账,对账内容为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数、用款计划余额数等。

四、年终,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之间和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管理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泉州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泉财库„2003‟496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2-19 16:02:40 浏览量:241

市级各试点单位:

为了保证沈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

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沈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支付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

(一)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在资产类会计科目下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编号103)。“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总预算会计在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借方登记财政国库当日发生直接支付的资金数额;贷方登记当日国库单一账户划入冲销数;

当日资金结算后本科目余额为零。

(二)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对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办理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和每日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中的直接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清算后的划款凭证及《财政直接支付汇

总清算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同时,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国库存款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于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按预算单位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中的授权支付数,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清算后的划款凭证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

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贷:国库存款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分别在资产类会计科目下增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07、事业单位编号103)和“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08、事业单位编号104)。

(一)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

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都应同时登记固定

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

通知书》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表》核对后记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三)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资金时,根据支付结算凭证记账,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三、年终财政与预算单位会计

(一)年度终了,财政业务部门对年度预算文本和追加(减)指标应及时录入系统并办理指标计划的审批、下达。财政国库部门、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财政

直接支付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财政直接支付部分,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已下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根据有关核定

结余资金的凭证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应返还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部分,代理银行对财政已下达计划,银行未下达额度通知书的,应及时下达额度通知书,预算单位对银行下达额度通知书未记账的,应及时记账。以确保财政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和余额情况一致。

(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结余资金,下年度实际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直接支付,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应返还额度

授权支付,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直接支付,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应返还额度

授权支付,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财政部门核定年终预算结余后,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有关核定

结余资金的凭证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

贷:暂存款

下年度实际支出时,冲抵“暂存款”科目:

财政直接支付,借:暂存款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同时,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国库存款

财政授权支付, 借:暂存款

贷:国库存款

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减)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结余等,以及

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

四、对账

财政国库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

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市财政局国库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库

部门核对账务。

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对账单由中国人民

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库部门提供。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与代理银行核对账务。

核对“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支用数;同时,核对预算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支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三)市财政局国库处与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对账内容为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额度结余。

(四)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对“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支出数、“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结余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

(五)年终,市财政局国库处、预算单位、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

一致,不应有未达账项。

五、执行

(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的“银行存款”资金账户,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具体会计处理按原制度执行。

严禁预算单位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存款。

(二)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而引起的会计核算改变的核算内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沈财库[2006]221号)和《转发财政

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沈财库[2006]377号)执

行。 浅谈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

2009-7-13 10:32:14 来源: 互联网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已逐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为了加强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部门或系统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控制

1、单位应当建立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经办人、审核人等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经办人是单位的出纳人员的,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全过程。

2、单位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单位应当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审核人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审批人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审核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5、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付业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其中工资支出指由财政直接供给经费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工程采购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和管理费用等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是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服务支出或虽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单件物品、服务支出超过规定金额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二)、需要支付时,行政事业单位填写或通过网络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向财政国库支付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按照该项支出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支付申请经财政国库支付局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送银行,由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和用款单位,并按日或实时办理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一)、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算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等。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金额在财政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其中现金支付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详细填写《财政资金授权支付凭证》各项内容,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到指定银行通过行政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支付或提取现金。

6、单位对于重要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金等行为。

7、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资金业务。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管理控制

1、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2、编制工程、物品、服务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工程进度、质量。

3、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4、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5、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保证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6、往来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代理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严禁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

7、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与财政、银行核对零余额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零余额账户调节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直接支付余额与财政调节相符,授权支付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控制

1、 单位应当加强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财政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四、 监督检查控制

1、单位应当建立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支付等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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