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条例

无锡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

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的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办发〔201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拟聘岗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且有试用期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试用期人员除外,新聘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以聘用合同和拟聘岗位职责为考核依据,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参考,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是指履行拟聘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勤:主要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是指履行拟聘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试用期考核标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定为合格等次: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三)能够履行拟聘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按时参加业务培训,成效较好,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四)廉洁从业。

第七条 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差;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三)被发现与招聘岗位条件不符,弄虚作假;

(四)未能履行拟聘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拟聘岗位要求;

(五)经常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六)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

(七)存在不廉洁问题,违反职业纪律,违背社会职业道德且情形较为严重,在基层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八)民主综合测评较差,经所在单位调查核实,认定为不合格的;

(九)因其他问题不适合聘用。

第八条 新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应当按聘用合同约定在聘用岗位工作,一般不得调整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在考核时, 所在单位应当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人员、职工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单位在编人数小于5人的单位,可以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

第十条 试用期考核一般按个人总结、单位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步骤进行。由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并提交个人申请,填写《无锡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三)考核小组依据其平时表现、个人申请和民主评议情况,根据考核办法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本单位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本人。如无异议,须在《无锡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审批表》中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有异议,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申诉规定》执行。

(六)考核工作结束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将《无锡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审批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未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试用期考核民主测评一般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明确分值和权重。参加考核测评人

数一般应占单位职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在其所在的部门内进行考核测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岗手续,转正定岗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转正定岗、晋升职务。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聘用人员解聘的时间,从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计算。聘用单位应当在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决定通知被解聘人员。新聘用人员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解聘的执行。新聘用人员被解聘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新聘用人员解聘后,档案按照流动人员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非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核规定,不得借考核工作打击报复,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试用期考核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

试用期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的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办发〔201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拟聘岗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且有试用期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试用期人员除外,新聘任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以聘用合同和拟聘岗位职责为考核依据,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重要参考,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主要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是指履行拟聘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勤:主要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是指履行拟聘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试用期考核标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定为合格等次: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三)能够履行拟聘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按时参加业务培训,成效较好,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四)廉洁从业。

第七条 被考核人员在试用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差;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三)被发现与招聘岗位条件不符,弄虚作假;

(四)未能履行拟聘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拟聘岗位要求;

(五)经常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六)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等行为;

(七)存在不廉洁问题,违反职业纪律,违背社会职业道德且情形较为严重,在基层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八)民主综合测评较差,经所在单位调查核实,认定为不合格的;

(九)因其他问题不适合聘用。

第八条 新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新聘用人员应当按聘用合同约定在聘用岗位工作,一般不得调整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在考核时, 所在单位应当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人员、职工代表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单位在编人数小于5人的单位,可以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

第十条 试用期考核一般按个人总结、单位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步骤进行。由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并提交个人申请,填写《无锡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三)考核小组依据其平时表现、个人申请和民主评议情况,根据考核办法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本单位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本人。如无异议,须在《无锡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审批表》中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有异议,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申诉规定》执行。

(六)考核工作结束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将《无锡市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登记审批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未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试用期考核民主测评一般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明确分值和权重。参加考核测评人

数一般应占单位职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在其所在的部门内进行考核测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定岗手续,转正定岗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转正定岗、晋升职务。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聘用人员解聘的时间,从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计算。聘用单位应当在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决定通知被解聘人员。新聘用人员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解聘的执行。新聘用人员被解聘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新聘用人员解聘后,档案按照流动人员档案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非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核规定,不得借考核工作打击报复,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试用期考核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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