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调查报告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

调查报告

近日,笔者就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从基本情况、经费保障、参与事务等方面进行了统筹分析,并采取座谈、翻阅案卷、查看庭室等方式对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了细致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我院自 年起,先后 次通过推荐和申请、审查、公示、上报审核、提请任命等程序,现在全区选任了 名人民陪审员,其中男性 名,占 %,女性 名,占 %;大专以上学历达 人,占 %,高中、中专学历 人,占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 名,占 %;党政机关干部 名,占 %,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名,占 %,村居委会干部 名,占 %。 多年来,我院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决定》精神,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在组织领导、制度保障、选任把关、教育培训、管理使用、陪审员作用发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发挥了陪审作用,为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严格选聘任用。 根据《决定》及上级有关规定,我院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选聘任用。成立人民陪审员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制

定选任工作计划。在选任过程中,按照要求,严格把关,从各乡镇(街道)和工青妇等有关部门推荐的人选以及自愿报名的人员中,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初步人选,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逐一进行考察,在统一培训后,经过新闻媒体公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规范日常管理。 我院由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考核工作,使用管理由立案庭和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由行装科负责。专门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由责任心较强的人民陪审员轮流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和联络。我院还为人民陪审员订阅了《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报刊杂志。积极向区财政争取专项经费,为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三)加强教育培训。我院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一是集中培训。选任的 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市中院组织的集中上岗培训,选用国家法官学院的统编教材,采取了法官教学模式进行培训。二是对口培训。除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外,我院根据审判实务,有计划地分刑事、民商事、行政进行业务培训,保证每年不少于2次业务培训,特别是通过资深法官结合案例讲授审判技巧,效果明显。

(四)陪审作用明显。 200 年 月至今,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计 件,平均每人陪审案件 件。今年我院共办理民商事案件 件,在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下,调解结案 件,调解结案率达 % 。刑庭审结案件 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件,占 % ,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件在人民陪审员参与下,民事赔偿部分调

解结案,赔偿金额达 多万元,当庭自动履行 多万元。部分人民陪审员除参与案件的审理外,还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参加非陪审案件的调解、执行工作,积极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我院还创新开设人民陪审员在少年庭庭审后的教育工作,由人民陪审员对少年犯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成效明显。

二、发挥作用

(一)增强了司法权威。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克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由于他们具备了审判人员缺乏的某些知识和经验,弥补了审判人员的不足,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提高。同时,实践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是一个相互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在群众中比较有威信,有威望的,通过推荐、选拔来参加审判,就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人民群众也通过陪审员看到法院内部的审判过程,增强对法院的信任,进而自觉地履行法律的义务。

(二)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就与法官形成了一个思维的互补。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消除了当事人认为法院官官相护的疑虑,有利于强化诉讼的调解,也有利于法院对一些判决的执行和调解的执行,说服当事人能够息事服判及时化解一些纠纷,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

(三)加大了监督力度。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参与审判对提高法院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及司法廉洁有重要的约束

作用。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所属人民法院院长提出意见或建议”,这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之一。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方面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四)弘扬了司法民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司法实际上也是国家事务里面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请人民群众来参与司法活动,这就是最直接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也是健全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

总之,通过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判过程,对法院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了解和接触,并通过他们向人民群众宣传,不仅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合理解释,也有利于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一些猜疑或者误解,从而达到进一步树立国家司法权威的目的。

三、存在问题

(一)使用不平衡。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次数不平衡,一年内,有的参加了几百次,有的只有一两次。二是各业务庭使用情况不平衡,刑事案件使用人民陪审员较多,由于机关民事审判庭、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均属疑难复杂案件,往往需要多次开庭,因此民事审判庭、行政庭相对使用人民陪审员更流于形式。

(二)认识还不够到位。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太了解,当事人对通过人

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个别法官认为陪审员可有可无,有怕麻烦、图省事的想法。

(三)“陪而不审”现象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大胆参与审理,发表个人意见,而仅把出庭作为一项义务。虽然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可以向当事人、证人等发问权,但由于人民陪审员有关法律知识和庭审驾驭能力的欠缺,实际庭审中很少发问。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利,可以就案件问题进行讨论,作出评议,但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时缺乏独立见解和审判,而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形成事实上的陪而不审。少数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没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四)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人民陪审员已调离本行政区域或长期外出经商,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参与案件审理,也没有及时予以免职、重新组织选任,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同时,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有待加强,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地考核管理机制。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

义,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为人民陪审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在明理释法、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特殊作用,架设一条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优化司法环境,减少司法阻力,促进司法和谐。

(二)进一步加强素质培训。 一是要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要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可每年向陪审员发放一定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吸收陪审员作为法院日常业务培训的对象,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等。三要注重庭前引导。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或起诉状、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四要加强行业规范教育。由于陪审员在行使职务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也负有法官的义务,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必须加强对陪审员队伍的执业纪律和行为规范教育,建立陪审员纪律惩戒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要想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职,就要做到:一是要科学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尽可能考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可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分类,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二是对庭审安排要提前告

知陪审员,使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三是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四是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进一步提高民商事、行政案件陪审率,促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和调处纠纷过程中审判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民主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要建立定期向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制度。要积极争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误工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对长期无法正常履职的陪审员,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重新组织选聘任用。要完善人民陪审员选聘任用机制,严格选任程序和条件,注重选任人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分布的合理性。

关于××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

调查报告

近日,笔者就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从基本情况、经费保障、参与事务等方面进行了统筹分析,并采取座谈、翻阅案卷、查看庭室等方式对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了细致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我院自 年起,先后 次通过推荐和申请、审查、公示、上报审核、提请任命等程序,现在全区选任了 名人民陪审员,其中男性 名,占 %,女性 名,占 %;大专以上学历达 人,占 %,高中、中专学历 人,占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 名,占 %;党政机关干部 名,占 %,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名,占 %,村居委会干部 名,占 %。 多年来,我院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决定》精神,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在组织领导、制度保障、选任把关、教育培训、管理使用、陪审员作用发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发挥了陪审作用,为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严格选聘任用。 根据《决定》及上级有关规定,我院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选聘任用。成立人民陪审员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制

定选任工作计划。在选任过程中,按照要求,严格把关,从各乡镇(街道)和工青妇等有关部门推荐的人选以及自愿报名的人员中,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初步人选,会同司法行政机关逐一进行考察,在统一培训后,经过新闻媒体公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规范日常管理。 我院由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考核工作,使用管理由立案庭和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由行装科负责。专门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由责任心较强的人民陪审员轮流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和联络。我院还为人民陪审员订阅了《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报刊杂志。积极向区财政争取专项经费,为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三)加强教育培训。我院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一是集中培训。选任的 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市中院组织的集中上岗培训,选用国家法官学院的统编教材,采取了法官教学模式进行培训。二是对口培训。除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外,我院根据审判实务,有计划地分刑事、民商事、行政进行业务培训,保证每年不少于2次业务培训,特别是通过资深法官结合案例讲授审判技巧,效果明显。

(四)陪审作用明显。 200 年 月至今,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计 件,平均每人陪审案件 件。今年我院共办理民商事案件 件,在 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下,调解结案 件,调解结案率达 % 。刑庭审结案件 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件,占 % ,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件在人民陪审员参与下,民事赔偿部分调

解结案,赔偿金额达 多万元,当庭自动履行 多万元。部分人民陪审员除参与案件的审理外,还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参加非陪审案件的调解、执行工作,积极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我院还创新开设人民陪审员在少年庭庭审后的教育工作,由人民陪审员对少年犯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成效明显。

二、发挥作用

(一)增强了司法权威。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克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由于他们具备了审判人员缺乏的某些知识和经验,弥补了审判人员的不足,促进了审判工作的提高。同时,实践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是一个相互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在群众中比较有威信,有威望的,通过推荐、选拔来参加审判,就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人民群众也通过陪审员看到法院内部的审判过程,增强对法院的信任,进而自觉地履行法律的义务。

(二)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就与法官形成了一个思维的互补。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消除了当事人认为法院官官相护的疑虑,有利于强化诉讼的调解,也有利于法院对一些判决的执行和调解的执行,说服当事人能够息事服判及时化解一些纠纷,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

(三)加大了监督力度。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参与审判对提高法院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及司法廉洁有重要的约束

作用。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可以直接向所属人民法院院长提出意见或建议”,这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之一。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方面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四)弘扬了司法民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司法实际上也是国家事务里面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请人民群众来参与司法活动,这就是最直接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也是健全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

总之,通过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审判过程,对法院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了解和接触,并通过他们向人民群众宣传,不仅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合理解释,也有利于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一些猜疑或者误解,从而达到进一步树立国家司法权威的目的。

三、存在问题

(一)使用不平衡。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次数不平衡,一年内,有的参加了几百次,有的只有一两次。二是各业务庭使用情况不平衡,刑事案件使用人民陪审员较多,由于机关民事审判庭、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均属疑难复杂案件,往往需要多次开庭,因此民事审判庭、行政庭相对使用人民陪审员更流于形式。

(二)认识还不够到位。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太了解,当事人对通过人

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个别法官认为陪审员可有可无,有怕麻烦、图省事的想法。

(三)“陪而不审”现象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大胆参与审理,发表个人意见,而仅把出庭作为一项义务。虽然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可以向当事人、证人等发问权,但由于人民陪审员有关法律知识和庭审驾驭能力的欠缺,实际庭审中很少发问。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利,可以就案件问题进行讨论,作出评议,但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时缺乏独立见解和审判,而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形成事实上的陪而不审。少数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没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四)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人民陪审员已调离本行政区域或长期外出经商,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参与案件审理,也没有及时予以免职、重新组织选任,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同时,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有待加强,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地考核管理机制。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

义,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为人民陪审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在明理释法、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特殊作用,架设一条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优化司法环境,减少司法阻力,促进司法和谐。

(二)进一步加强素质培训。 一是要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要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可每年向陪审员发放一定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吸收陪审员作为法院日常业务培训的对象,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等。三要注重庭前引导。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或起诉状、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四要加强行业规范教育。由于陪审员在行使职务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也负有法官的义务,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必须加强对陪审员队伍的执业纪律和行为规范教育,建立陪审员纪律惩戒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要想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职,就要做到:一是要科学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尽可能考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可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分类,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二是对庭审安排要提前告

知陪审员,使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三是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四是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进一步提高民商事、行政案件陪审率,促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和调处纠纷过程中审判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民主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要建立定期向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制度。要积极争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误工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对长期无法正常履职的陪审员,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重新组织选聘任用。要完善人民陪审员选聘任用机制,严格选任程序和条件,注重选任人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分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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