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实施方案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闽教体„2009‟12号

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

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卫生局,省属幼儿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40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健康体检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的要求,为切实依法做好我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联合制订了《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预防接种 工作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妇联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7月17日印发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健康体检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精神,切实依法做好我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所有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查验对象为所有新报名入托(入园)和入学的儿童、学生(含在学期中间新接收的转园和转学学生)。

二、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 1.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开展检查。

2.托幼机构和学校

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入托入学儿童、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学生入学报名程序;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儿童免疫信息、督促儿童及时完成补种(补证)及相关报表上报工作;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和补种证

明书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向学生及家长开展多种形式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卫生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对漏种儿童补种(补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查验接种证工作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补种(补证)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会同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收集统计上报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3.各级预防接种单位

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照要求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程序

1.每年托幼机构和学校办理招生入托入学手续时,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

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入托、入学报名时指定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包括对学期中间转学新接收的儿童和学生),要求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出示预防接种证,查验该年龄前应接种的所有第一类疫苗情况。

2.如实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表1),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补种/补证通知单》,通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或补证。并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查验及补种/补证情况于当年12月30日前汇总并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预防接种单位开展补证、补种工作程序

1.收集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上报的《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制定补证、补种计划,合理制定疫苗使用计划。

2.对遗失预防接种证并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经核实无误后给予补证。

3.对漏种的儿童,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原则进行补种,有多种疫苗或针次需补种者,应给予接种预约单。

4.补种后应将接种信息填写入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和《福建省入托、入学

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并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补种反馈单》,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

5.预防接种单位应将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汇总统计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其他要求

1.每年9月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证在校(园、所)学生健康,保障正常教育秩序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以确保儿童入托入学查验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

3.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的作用,及时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共同做好我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附件:

1.表1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

2.表2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通用)

3.表3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抽查表 4.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补证/补种通知单 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附1 表1 :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办)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班

单位负责人签字: 登记查验人签字: 登记验证时间: 年 月 日 复验人签字: 复验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此表由托幼机构和学校填写,复印一份上报当地接种单位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接种记录:用“√”表示有、是,“×”表示无、否。

3、1.5-2周岁接种麻疹疫苗第2针、百白破疫苗第4针、乙脑疫苗第2针;3周岁接种流脑疫苗第3针;4周岁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第4剂;6周岁接种白破疫苗、乙脑疫苗第3针、

流脑疫苗第4针,未达到接种年龄记“○”。

4、需通知补证/补种栏填写“需补证”、“需补种”、“需补证、补种”。

5、复验情况栏根据“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反馈单”填写“已补”、“未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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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表2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通用)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为通用汇总表,此表由托幼机构、学校填写,一式二份,一份留底,一份报当地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卫生院将辖区托幼机构、学校的上报的汇总表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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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表3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抽查表

被调查单位:

调查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调查单位负责填写,一式两份,留存一份;另一份反馈给各学校、托幼机构。 2、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接种记录:用“√”表示有、是,“×”表示无、否。

3、1.5-2周岁接种麻疹疫苗第2针、百白破疫苗第4针、乙脑疫苗第2针;3周岁接种流脑疫苗第3针;4周岁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第4剂;6周岁接种白破疫苗、乙脑疫苗第3针、流脑疫苗第4针,未达到接种年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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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通知单(存根)

儿童姓名: 班级: 需补办接种证/补种疫苗。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家长签字: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通知单

新生家长: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完成国家免疫程序所规定的疫苗针次。凡入学新生必须凭预防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最近,我们对您孩子的预防接种情况进行了检查,您的孩子缺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不全,特通

知您:持本通知于 年 月 日前带您的孩子到 预防接种门诊(点)补办接种证或补种疫苗,并将接种证和反馈单一同上交学校。

谢谢您的配合!

学校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反馈单

儿童姓名:

该儿童已于 年 月 日在我单位补办接种证/补种 疫苗,其接种记录均符合国家免疫程序,特此证明!

注:此单盖章有效,请家长妥善保存,报名时将反馈单上交给儿童所在的幼儿园、学校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5: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四、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五、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

六、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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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闽教体„2009‟12号

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

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卫生局,省属幼儿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40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健康体检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的要求,为切实依法做好我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联合制订了《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预防接种 工作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妇联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7月17日印发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健康体检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精神,切实依法做好我省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控制,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所有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查验对象为所有新报名入托(入园)和入学的儿童、学生(含在学期中间新接收的转园和转学学生)。

二、职责分工 (一)教育部门 1.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开展检查。

2.托幼机构和学校

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入托入学儿童、学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具体实施;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学生入学报名程序;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登记儿童免疫信息、督促儿童及时完成补种(补证)及相关报表上报工作;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和补种证

明书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向学生及家长开展多种形式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卫生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对漏种儿童补种(补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漏种儿童补种工作列入常规工作计划,加强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查验接种证工作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补种(补证)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会同教育部门对预防接种单位开展补种和补证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收集统计上报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3.各级预防接种单位

预防接种单位负责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按照要求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程序

1.每年托幼机构和学校办理招生入托入学手续时,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

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入托、入学报名时指定专人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包括对学期中间转学新接收的儿童和学生),要求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出示预防接种证,查验该年龄前应接种的所有第一类疫苗情况。

2.如实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附表1),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补种/补证通知单》,通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或补证。并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查验及补种/补证情况于当年12月30日前汇总并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预防接种单位开展补证、补种工作程序

1.收集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上报的《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制定补证、补种计划,合理制定疫苗使用计划。

2.对遗失预防接种证并完成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儿童,经核实无误后给予补证。

3.对漏种的儿童,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原则进行补种,有多种疫苗或针次需补种者,应给予接种预约单。

4.补种后应将接种信息填写入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和《福建省入托、入学

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并填写《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补种反馈单》,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

5.预防接种单位应将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汇总统计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其他要求

1.每年9月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证在校(园、所)学生健康,保障正常教育秩序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以确保儿童入托入学查验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

3.各级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学校公共卫生联络员制度的作用,及时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共同做好我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附件:

1.表1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

2.表2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通用)

3.表3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抽查表 4.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补证/补种通知单 5.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附1 表1 :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表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办)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班

单位负责人签字: 登记查验人签字: 登记验证时间: 年 月 日 复验人签字: 复验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此表由托幼机构和学校填写,复印一份上报当地接种单位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接种记录:用“√”表示有、是,“×”表示无、否。

3、1.5-2周岁接种麻疹疫苗第2针、百白破疫苗第4针、乙脑疫苗第2针;3周岁接种流脑疫苗第3针;4周岁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第4剂;6周岁接种白破疫苗、乙脑疫苗第3针、

流脑疫苗第4针,未达到接种年龄记“○”。

4、需通知补证/补种栏填写“需补证”、“需补种”、“需补证、补种”。

5、复验情况栏根据“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反馈单”填写“已补”、“未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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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表2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补种情况汇总表(通用)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为通用汇总表,此表由托幼机构、学校填写,一式二份,一份留底,一份报当地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卫生院将辖区托幼机构、学校的上报的汇总表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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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表3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抽查表

被调查单位:

调查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调查单位负责填写,一式两份,留存一份;另一份反馈给各学校、托幼机构。 2、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和接种记录:用“√”表示有、是,“×”表示无、否。

3、1.5-2周岁接种麻疹疫苗第2针、百白破疫苗第4针、乙脑疫苗第2针;3周岁接种流脑疫苗第3针;4周岁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第4剂;6周岁接种白破疫苗、乙脑疫苗第3针、流脑疫苗第4针,未达到接种年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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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通知单(存根)

儿童姓名: 班级: 需补办接种证/补种疫苗。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家长签字: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通知单

新生家长: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每个儿童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完成国家免疫程序所规定的疫苗针次。凡入学新生必须凭预防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最近,我们对您孩子的预防接种情况进行了检查,您的孩子缺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不全,特通

知您:持本通知于 年 月 日前带您的孩子到 预防接种门诊(点)补办接种证或补种疫苗,并将接种证和反馈单一同上交学校。

谢谢您的配合!

学校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福建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反馈单

儿童姓名:

该儿童已于 年 月 日在我单位补办接种证/补种 疫苗,其接种记录均符合国家免疫程序,特此证明!

注:此单盖章有效,请家长妥善保存,报名时将反馈单上交给儿童所在的幼儿园、学校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5: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的儿童,按以下原则进行补种:

一、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四、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五、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

六、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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