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新闻工作党性原则的科学内涵(足本)

新闻时期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科学内涵

杨骅骁

(中原工学院 新闻传播系,河南 郑州 450007)

摘要:在我党长期新闻实践中形成的党性原则中,思想原则、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在操作性方面存在不和谐的情况。新闻时期,把法治原则作为党性原则的内容之一,符合新时期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构成具有时代特征和科学内涵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法治原则既是对思想原则、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的补充,又是这三项原则得以贯彻落实的方法、途径和保障。

关键词:新闻事业;党性原则;法治原则

一、探索新时期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科学内涵的重要意义

无产阶级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是在无产阶级新闻工作的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在长达一百多年的政治斗争和新闻实践中,无产阶级政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获得了全面、深刻的认识,特别是马、恩、列、毛、邓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这一原则做了精辟的阐述,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新时期,党的第三代领导对新闻事业党性原则有了新的认识和发展。江泽民同志在接见解放军报社副师以上干部时强调指出:“办好《解放军报》,首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坚持鲜明的党性原则。”江泽民同志结合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把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党性原则作为新闻工作的首要原则,有着极其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表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只能加强和提高,不能有丝毫削弱。

既然党性原则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就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基本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深入研究,不断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的党性原则的科学内涵。

二、目前通行的党性原则在实践层面上不能自足自恰

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的党性原则的科学内涵,就是要使党性原则具有科学性和时代性,具体讲,就是指党性原则要既有正确的理论基础,又有有效的实现途径,各项具体

内容之间能够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又相互协调,能够经得起新的历史时期的实践的检验,并得到贯彻落实。

我们党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所形成的党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在思想上,要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和基本理论;在政治上,要宣传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组织上,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新闻宣传纪律。在以上三个方面中,思想原则是基础,政治原则是中心,组织原则是保证。单独地看,它们中的每一条都具有科学性,但在操作性上存在不足;当它们结合在一起并指导新闻实践的时候,又存在一些不和谐音。

关于思想原则。无产阶级政党的指导思想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创新的,由最初的马克思主义发展成为今天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毫无疑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但它们又分别反映了不同时代、不同形势对党和国家工作的不同要求。既然是发展,既然需要发展,一定是现有的理论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解释新情况,不能完全指导新实践、解决新问题。我们党一向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并通过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来检验和发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那么,谁同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保持着最为密切的同步联系?无疑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工作者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肩负着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和发展着的实践所提出的要求的重大使命。而且,新闻事业作为党的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党的指导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文革结束后,由《光明日报》发起的真理标准大讨论,直接推动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那么,在党的指导思想既定的情况下,在党提出和形成新的指导思想之前,如何评价新闻工作者对人民群众呼声和发展着的实践所提出的要求、所作的反映,以及他们为发展党的指导思想所做的创造性的工作呢?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不止一次发生过新闻工作者在这方面所做的正确工作遭到否定甚至批判的事件,新闻工作者也遭到打击迫害。

关于政治原则。从我们党的历史看,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总的来说是正确的,但也有发生失误的时候,有时候还出现了严重的错误。而且,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也有一个接受实践检验和与时俱进的问题。刘少奇同志在《对华北记者团的谈话》中指出:“你们不仅要宣传党的政策,还要在群众的实践中去考察政策是不是正确,有没有缺点,这里就表现出你们的创造性了。”“党的政策是否正确要在群众实践中考验。你们

要把党的政策执行结果如实地告诉我们,中央时刻在准备考验自己的政策。中央是这个样子,各级党委也应该是这样子。如果政策有错误,就修正它,如果它是不完全的,就把它补充得完全起来。马列主义的领导,应该如此。因之,鼓励你们去考察,依照你们的材料、看法提出问题,如果政策正确,就说正确;如果政策错了,就说错了。你们不仅可以这样做,而且你们的任务就是如此——在群众中考察党的政策执行得怎样。”[1]那么,当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出现失误、错误,或需要根据形势变化调整更新的时候,新闻工作者如何做到既宣传它又批评指正它?如何做到既要同中央保持一致又要坚持从实践中得出的正确结论?

关于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在党的历史上,只有集中没有民主的情况时有发生;现实中,在一些部门和地方,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主要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时常凌驾于组织之上。党的组织原则遭到破坏,总是伴随着党的指导思想、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被违背、工作中出现错误,或者是党的一级组织没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我们的新闻媒体分别隶属于各级党委,党委靠临时性的、易受各种因素影响的行政命令的方式来领导新闻工作,容易发生失误;当一级党委或其负责人出现错误的时候,他们要求所属的新闻媒体弄虚作假、装聋作哑,是常见的。比如2003年年初中国许多地方出现非典疫情时,由于一些领导干部的干扰,导致全国的新闻媒体集体失语,直到4月20日党中央做出正确决策,这一不正常现象才得以扭转。正是由于党的组织原则不能始终被贯彻落实,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把新闻媒体当成维护一己利益的驯服工具,导致宣传报道片面、失实或失语,甚至出现象大跃进和文革时期新闻媒体对错误行为推波助澜的现象。那么,新闻媒体如何既服从党委的决定,又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正确宣传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错误的思想行为进行坚决斗争呢?从操作层面看,党性原则中的组织原则不仅难以保证思想原则和政治原则的实现,而且它自身在被扭曲之后又成了思想原则和政治原则实现的障碍。

当然,我们不能借口党犯过错误就要求摆脱或削弱党的领导。实践证明,没有哪一个党是不犯错误的,也没有哪一个党能像中国共产党这样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上取得如此伟大的成就。我们的党是勇于承认错误并能够改正错误的,能够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

三、法治原则是党性原则的应有内容和实现途径

党的三代领导人始终重视法治建设。邓小平同志1979年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1986年又指出:“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强调:“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4][3][2]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进一步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着重强加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总结80多年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结论,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的结晶,也是党加强和改进领导的实际途径。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法治精神应该成为党性的重要内容。新闻事业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样,都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当然要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因此,法治原则应该成为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重要内容。这一原则可以表述为: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要依照党领导下的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实现。

1.把法治原则作为党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为思想原则、政治原则提供了实现途径。法律法规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的主张和意志。党的思想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是具体的、历史的,既有时代的先进性,也有历史的局限性,而法律法规则是对党的思想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高度概括,因而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涉及新闻事业的法律法规,是党的思想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与新闻事业规律的有机统一,是按照授权性和义务性,强制性和任意性,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等法律规则制定出的具有明确性、原则性、概括性、可行性、规范性的新闻行为规范。新闻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以很详细,而其价值取向则只有一个,即宣传报道必须做到客观真实,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不仅正确宣传党的思想理论、纲领路线、方针[5]

政策,体现在新闻报道中就是坚持真实性,而且真实的宣传报道有益于党的思想理论的发展,有益于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实践的检验、调整和修正。相反,凡是弄虚作假、装聋作哑的宣传报道,必然是背离党的思想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必然是没有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确立依法领导新闻事业的原则,坚持真实性是判断是非的基本标准,可以避免一些党的领导干部对新闻工作的评价的随意性。

2.把法治原则作为党性原则的重要内容,可以在保证新闻事业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组织原则和宣传纪律的基础上,改善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方式,从而化解思想原则、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之间的不和谐。从作用上讲,组织原则解决的是新闻事业要不要党的领导的问题,法治原则解决的是党如何领导新闻事业的问题。党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新闻宣传纪律上升为法律法规,用立法的形式确立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新闻宣传管理机制,把党组织的精力从经常性的琐碎的新闻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报道,实践新时期党关于新闻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如此,则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就不能干扰新闻媒体的日常工作,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指令新闻媒体报道什么、报道多少、怎样报道,从而使党性原则中的思想原则和政治原则得以贯彻落实。

3.把法治原则作为党性原则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解决党的领导与舆论监督之间的矛盾。我们党历来承认,党内和国家生活中长期存在着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专制主义等封建思想的残余和严重的腐败现象,并认为这些东西要靠监督来限制和消除。江泽民同志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就要不断优化支持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环境。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通过法治化的途径来实现,既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也是党对自己领导行为的自觉约束,更是确保舆论监督正常进行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确立了党性原则的法治原则,新闻媒体对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能够产生一种制约作用,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大胆进行披露和批评,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究和解决,任何一级党组织和个人就无法以加强党的领导为理由,随意干扰和阻挠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对批评监督者[4]

进行打击报复。

2003年初,乌鲁木齐市出台的《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第一次给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立法授权,并且把舆论监督确定为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2003年年8月,深圳市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闻单位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利、方式和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将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这是党在对新闻工作的领导实现法制化方面所迈出的可喜步骤。

四、结论:加入法治原则使党性原则具有了科学的内涵

把法治原则作为党性原则的重要内容,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符合新时期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法治原则既是对党性原则中的思想原则、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的补充,又是这三项原则得到贯彻落实的方法、途径和保障。因此,思想原则、政治原则、组织原则和法治原则有机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具有时代特征和科学内涵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

参考文献:

[1]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第406、403页.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189页.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163页.

[4]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 北京: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第一版.

[5]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 北京:人民日报,2002年11月18日,第一版.

[6]《乌鲁木齐通过廉政法规——新闻监督首获立法授权》[N].北京:中国新闻网,2003年2月4日.

[7]《深圳市委下发红头文件——干扰新闻舆论监督将被查处》[N].北京: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3日.

The scientific connotation of the Journalism Principle of our Party

YANG hua-xiao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Zhongyu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Zhengzhou) [7][6]

Abstract:During the long-term practice of the journalism,our Party has evolved its own principles,the Principle of ideology,the Principle of Politics and the Principle of organization.However,sometimes the Principles are not practical,that is to say,they don’t work effectively.therefore,taking the legal system as one of our Party journalism principles tallies with our Party basic line of building our country into a socialist country with legal system and also makes our Party journalism Principles have the features of new age and scientific connotation.The legal system as one of our Party’s journalism Principles is not only the complement of the three principles above but also the guarantee of implementing our Party’s principles effectively.

Keywords:Journalism;Party Principles;legal system

作 者:杨骅骁,男,生于1967年,河南内乡人,中原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新闻传播系讲师

通讯地址:450007 郑州市中原西路41号 中原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联系电话:0371-5743617 [1**********]

新闻时期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科学内涵

杨骅骁

(中原工学院 新闻传播系,河南 郑州 450007)

摘要:在我党长期新闻实践中形成的党性原则中,思想原则、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在操作性方面存在不和谐的情况。新闻时期,把法治原则作为党性原则的内容之一,符合新时期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构成具有时代特征和科学内涵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法治原则既是对思想原则、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的补充,又是这三项原则得以贯彻落实的方法、途径和保障。

关键词:新闻事业;党性原则;法治原则

一、探索新时期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科学内涵的重要意义

无产阶级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是在无产阶级新闻工作的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在长达一百多年的政治斗争和新闻实践中,无产阶级政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获得了全面、深刻的认识,特别是马、恩、列、毛、邓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这一原则做了精辟的阐述,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新时期,党的第三代领导对新闻事业党性原则有了新的认识和发展。江泽民同志在接见解放军报社副师以上干部时强调指出:“办好《解放军报》,首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坚持鲜明的党性原则。”江泽民同志结合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把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党性原则作为新闻工作的首要原则,有着极其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表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只能加强和提高,不能有丝毫削弱。

既然党性原则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就需要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基本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深入研究,不断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的党性原则的科学内涵。

二、目前通行的党性原则在实践层面上不能自足自恰

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的党性原则的科学内涵,就是要使党性原则具有科学性和时代性,具体讲,就是指党性原则要既有正确的理论基础,又有有效的实现途径,各项具体

内容之间能够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又相互协调,能够经得起新的历史时期的实践的检验,并得到贯彻落实。

我们党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所形成的党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在思想上,要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和基本理论;在政治上,要宣传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组织上,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新闻宣传纪律。在以上三个方面中,思想原则是基础,政治原则是中心,组织原则是保证。单独地看,它们中的每一条都具有科学性,但在操作性上存在不足;当它们结合在一起并指导新闻实践的时候,又存在一些不和谐音。

关于思想原则。无产阶级政党的指导思想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创新的,由最初的马克思主义发展成为今天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毫无疑问,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但它们又分别反映了不同时代、不同形势对党和国家工作的不同要求。既然是发展,既然需要发展,一定是现有的理论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解释新情况,不能完全指导新实践、解决新问题。我们党一向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并通过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来检验和发展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那么,谁同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保持着最为密切的同步联系?无疑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工作者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肩负着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和发展着的实践所提出的要求的重大使命。而且,新闻事业作为党的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党的指导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文革结束后,由《光明日报》发起的真理标准大讨论,直接推动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那么,在党的指导思想既定的情况下,在党提出和形成新的指导思想之前,如何评价新闻工作者对人民群众呼声和发展着的实践所提出的要求、所作的反映,以及他们为发展党的指导思想所做的创造性的工作呢?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不止一次发生过新闻工作者在这方面所做的正确工作遭到否定甚至批判的事件,新闻工作者也遭到打击迫害。

关于政治原则。从我们党的历史看,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总的来说是正确的,但也有发生失误的时候,有时候还出现了严重的错误。而且,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也有一个接受实践检验和与时俱进的问题。刘少奇同志在《对华北记者团的谈话》中指出:“你们不仅要宣传党的政策,还要在群众的实践中去考察政策是不是正确,有没有缺点,这里就表现出你们的创造性了。”“党的政策是否正确要在群众实践中考验。你们

要把党的政策执行结果如实地告诉我们,中央时刻在准备考验自己的政策。中央是这个样子,各级党委也应该是这样子。如果政策有错误,就修正它,如果它是不完全的,就把它补充得完全起来。马列主义的领导,应该如此。因之,鼓励你们去考察,依照你们的材料、看法提出问题,如果政策正确,就说正确;如果政策错了,就说错了。你们不仅可以这样做,而且你们的任务就是如此——在群众中考察党的政策执行得怎样。”[1]那么,当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出现失误、错误,或需要根据形势变化调整更新的时候,新闻工作者如何做到既宣传它又批评指正它?如何做到既要同中央保持一致又要坚持从实践中得出的正确结论?

关于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在党的历史上,只有集中没有民主的情况时有发生;现实中,在一些部门和地方,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主要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时常凌驾于组织之上。党的组织原则遭到破坏,总是伴随着党的指导思想、纲领路线、方针政策被违背、工作中出现错误,或者是党的一级组织没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我们的新闻媒体分别隶属于各级党委,党委靠临时性的、易受各种因素影响的行政命令的方式来领导新闻工作,容易发生失误;当一级党委或其负责人出现错误的时候,他们要求所属的新闻媒体弄虚作假、装聋作哑,是常见的。比如2003年年初中国许多地方出现非典疫情时,由于一些领导干部的干扰,导致全国的新闻媒体集体失语,直到4月20日党中央做出正确决策,这一不正常现象才得以扭转。正是由于党的组织原则不能始终被贯彻落实,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把新闻媒体当成维护一己利益的驯服工具,导致宣传报道片面、失实或失语,甚至出现象大跃进和文革时期新闻媒体对错误行为推波助澜的现象。那么,新闻媒体如何既服从党委的决定,又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正确宣传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错误的思想行为进行坚决斗争呢?从操作层面看,党性原则中的组织原则不仅难以保证思想原则和政治原则的实现,而且它自身在被扭曲之后又成了思想原则和政治原则实现的障碍。

当然,我们不能借口党犯过错误就要求摆脱或削弱党的领导。实践证明,没有哪一个党是不犯错误的,也没有哪一个党能像中国共产党这样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和建设事业上取得如此伟大的成就。我们的党是勇于承认错误并能够改正错误的,能够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提高领导水平。

三、法治原则是党性原则的应有内容和实现途径

党的三代领导人始终重视法治建设。邓小平同志1979年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1986年又指出:“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强调:“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4][3][2]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进一步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着重强加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总结80多年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结论,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的结晶,也是党加强和改进领导的实际途径。依法治国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法治精神应该成为党性的重要内容。新闻事业和其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样,都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当然要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因此,法治原则应该成为新闻事业党性原则的重要内容。这一原则可以表述为: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要依照党领导下的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通过法律的方式来实现。

1.把法治原则作为党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为思想原则、政治原则提供了实现途径。法律法规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的主张和意志。党的思想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是具体的、历史的,既有时代的先进性,也有历史的局限性,而法律法规则是对党的思想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高度概括,因而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涉及新闻事业的法律法规,是党的思想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与新闻事业规律的有机统一,是按照授权性和义务性,强制性和任意性,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等法律规则制定出的具有明确性、原则性、概括性、可行性、规范性的新闻行为规范。新闻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以很详细,而其价值取向则只有一个,即宣传报道必须做到客观真实,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不仅正确宣传党的思想理论、纲领路线、方针[5]

政策,体现在新闻报道中就是坚持真实性,而且真实的宣传报道有益于党的思想理论的发展,有益于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实践的检验、调整和修正。相反,凡是弄虚作假、装聋作哑的宣传报道,必然是背离党的思想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必然是没有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确立依法领导新闻事业的原则,坚持真实性是判断是非的基本标准,可以避免一些党的领导干部对新闻工作的评价的随意性。

2.把法治原则作为党性原则的重要内容,可以在保证新闻事业接受党的领导、服从党的组织原则和宣传纪律的基础上,改善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方式,从而化解思想原则、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之间的不和谐。从作用上讲,组织原则解决的是新闻事业要不要党的领导的问题,法治原则解决的是党如何领导新闻事业的问题。党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新闻宣传纪律上升为法律法规,用立法的形式确立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新闻宣传管理机制,把党组织的精力从经常性的琐碎的新闻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报道,实践新时期党关于新闻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如此,则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就不能干扰新闻媒体的日常工作,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指令新闻媒体报道什么、报道多少、怎样报道,从而使党性原则中的思想原则和政治原则得以贯彻落实。

3.把法治原则作为党性原则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解决党的领导与舆论监督之间的矛盾。我们党历来承认,党内和国家生活中长期存在着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专制主义等封建思想的残余和严重的腐败现象,并认为这些东西要靠监督来限制和消除。江泽民同志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就要不断优化支持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环境。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通过法治化的途径来实现,既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也是党对自己领导行为的自觉约束,更是确保舆论监督正常进行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确立了党性原则的法治原则,新闻媒体对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能够产生一种制约作用,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大胆进行披露和批评,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究和解决,任何一级党组织和个人就无法以加强党的领导为理由,随意干扰和阻挠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对批评监督者[4]

进行打击报复。

2003年初,乌鲁木齐市出台的《乌鲁木齐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第一次给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立法授权,并且把舆论监督确定为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2003年年8月,深圳市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闻单位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利、方式和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将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这是党在对新闻工作的领导实现法制化方面所迈出的可喜步骤。

四、结论:加入法治原则使党性原则具有了科学的内涵

把法治原则作为党性原则的重要内容,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符合新时期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法治原则既是对党性原则中的思想原则、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的补充,又是这三项原则得到贯彻落实的方法、途径和保障。因此,思想原则、政治原则、组织原则和法治原则有机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具有时代特征和科学内涵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

参考文献:

[1]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第406、403页.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189页.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163页.

[4]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 北京:人民日报,1997年9月22日,第一版.

[5]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 北京:人民日报,2002年11月18日,第一版.

[6]《乌鲁木齐通过廉政法规——新闻监督首获立法授权》[N].北京:中国新闻网,2003年2月4日.

[7]《深圳市委下发红头文件——干扰新闻舆论监督将被查处》[N].北京: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3日.

The scientific connotation of the Journalism Principle of our Party

YANG hua-xiao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Zhongyu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Zhengzhou) [7][6]

Abstract:During the long-term practice of the journalism,our Party has evolved its own principles,the Principle of ideology,the Principle of Politics and the Principle of organization.However,sometimes the Principles are not practical,that is to say,they don’t work effectively.therefore,taking the legal system as one of our Party journalism principles tallies with our Party basic line of building our country into a socialist country with legal system and also makes our Party journalism Principles have the features of new age and scientific connotation.The legal system as one of our Party’s journalism Principles is not only the complement of the three principles above but also the guarantee of implementing our Party’s principles effectively.

Keywords:Journalism;Party Principles;legal system

作 者:杨骅骁,男,生于1967年,河南内乡人,中原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新闻传播系讲师

通讯地址:450007 郑州市中原西路41号 中原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联系电话:0371-574361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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