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实务案例以及答案

【案例1】(2005年CPA)

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

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甲公司在2003年3月知道撤销事由后至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之时已经超过1年。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2)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另外,根据第十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答法均可以。

(3)丁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3)丁分公司不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本题中,丁分公司未取得丙公司的书面授权(只是口头同意),丁分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丁分公司不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答案】(4)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承租人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全部的租金,因此,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案例2】(2006年CPA)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答案】(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答案】(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答案】(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运费。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答案】(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2007年CPA)

2007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8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

5日前支付1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答案】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1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0万元;(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答案】(1)乙公司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甲公司。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甲公司可否因1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2)甲公司不能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仅有一台挖掘机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不影响其余4台挖掘机的使用。因此,甲公司不能因1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答案】(3)损失应该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4)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在本题中,尽管债务人甲公司尚未取得所有权,但债权人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因此,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

(5)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5)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案】(6)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买受人甲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超过了全部价款的20%,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7)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并说明理由。

【答案】(7)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根据规定,由于所有权保留条款,尽管甲公司不享有挖掘机的所有权,但甲公司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1.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

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2000年1月 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参考答案: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3.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5.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1.该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2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

3.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6.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5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

【案例1】(2005年CPA)

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

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甲公司在2003年3月知道撤销事由后至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之时已经超过1年。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2)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另外,根据第十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答法均可以。

(3)丁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3)丁分公司不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本题中,丁分公司未取得丙公司的书面授权(只是口头同意),丁分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丁分公司不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答案】(4)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承租人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全部的租金,因此,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案例2】(2006年CPA)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答案】(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答案】(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答案】(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运费。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答案】(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2007年CPA)

2007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8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

5日前支付1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答案】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1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发生以下事实:(1)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2)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3)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0万元;(4)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并说明理由。

【答案】(1)乙公司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甲公司。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甲公司可否因1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2)甲公司不能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仅有一台挖掘机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不影响其余4台挖掘机的使用。因此,甲公司不能因1台挖掘机的质量问题而解除5台挖掘机的买卖合同。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挖掘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答案】(3)损失应该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如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丙修理厂能否对挖掘机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4)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在本题中,尽管债务人甲公司尚未取得所有权,但债权人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因此,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

(5)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5)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权利?并说明理由。

【答案】(6)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买受人甲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超过了全部价款的20%,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7)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并说明理由。

【答案】(7)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根据规定,由于所有权保留条款,尽管甲公司不享有挖掘机的所有权,但甲公司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

1.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

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2000年1月 1,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低价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状况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分析: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满足那些条件?

参考答案:

某乙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3.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光明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5.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1.该损失由乙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乙,所以,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牛2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

3.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牛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合同无效。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5.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6.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讨论并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过户登记前尚未生效,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5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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