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的审视与思考

  摘 要 “酒驾”特别是醉酒后驾车这几年一直是社会上关注度非常高的问题,特别是自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后,“醉驾”以及“醉驾入刑”问题一直在争议中前行。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

  关键词 酒驾 酒驾入刑 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曹荣辉,中共大庆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39-02

  众所周知,酒驾是一种严重危害驾驶安全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讲,酒驾分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驾驶为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为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ml。从2009年四川成都的孙伟铭醉驾案开始到之后的宝马撞人案、路虎撞人案、佛山醉驾案、南京6.30张明宝案等等,一起起血淋淋的案件,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一个个破碎的家庭,让人们在痛苦与教训中思考着关于“醉驾”的问题。2011年5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八”中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写入了刑法。“醉驾入刑”后,公安机关开展了整治酒驾专项行动,司法机关对酒驾者均依法定罪量刑。重罚之下,酒后驾车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酒后肇事的数量亦明显减少。但酒驾从“入刑”那一天起就一直与争议并存,随着实施两年来一些问题的显现,这一条款所带来的影响,仍需深思和总结。

  一、“酒驾”的社会危害性

  酒后驾车、超速、超载、无证驾驶和疲劳驾驶,这五种行为被称为马路的“五大杀手”。在这“五大杀手”中,酒后驾车的杀伤力是最大的。

  (一)酒驾是导致大量交通伤亡事故的重要诱因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近5年来平均每年导致交通事故1.09万起,造成4054人死亡、1.16万人受伤,是导致交通伤亡事故的重要诱因之一。因喝酒会严重影响驾驶行为,它可以使驾驶人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产生视觉障碍、产生心理障碍和易疲劳等,大大增加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

  (二)酒驾交通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

  2008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约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025亿元,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2009年8月15日以来全国查处酒后驾车行动中,短短12天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5765起,其中“醉酒驾车”违法案件占到总数的15.1%。2010年,全国查处醉驾达8.7万起。通过对近5年来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次数、伤亡人数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平均每起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造成0.37人死亡、1.06人受伤,即大约每3起事故就有1人死亡,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酒后驾车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必须严格禁止。

  二、“酒驾入刑”后仍屡禁不止的原因

  酒驾不仅威胁着生命和健康,而且还面临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但是为什么还是屡禁不止呢?

  (一)驾驶陋习根深蒂固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12年1月11日公布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1900万辆,再次突破纪录,增速都超过了4%蝉联世界第一。截止2012年底,中国汽车保有量达1.25亿辆,中国已正式进入汽车时代。然而,我们在享受工业文明带来的便利时,却没有把应有的汽车礼仪一起学来,驾车人素质的提升没有跟上财富的增速。最开始是不讲马路文明,车窗抛物、开车不让人,右转弯时和行人抢道;在学校门口看到横道线不减速,对背书包的学生视而不见;下雨天看到积水照样疾驶,溅得路人一身泥水;随意变道夹塞;前方一时堵车,后面拼命鸣号等等,其次是交通违法行为习以为常,比如开车的时候不系安全带、聊天、打手机等。驾驶陋习发展到最后,酒后驾车甚至酩酊大醉也敢开车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酒文化”的理解偏差

  酒在我国源远流长,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酒文化”。俗话讲“无酒不成席”,酒诠释着诸如面子、义气、豪爽等关键词,更演绎着诸如好客、人情、关系等人际内涵。酒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必备的调味剂,高兴、悲伤、喜庆、哀痛等等场合,总免不了来上一杯,宣泄一番。喝酒也是一种交往方式,中国历来都是“熟人社会”,酒成了联系和加深感情的媒介,有时还直接决定着某些项目、事情的成功与否,因而人际交往过程中,喝酒也就在所难免。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男人不喝酒,枉在世上走;“宁要胃里穿个洞,不让感情留条缝”等等。劝酒在中国酒文化中也极富内涵,请人喝酒,不劝人多喝几杯,就是失礼,会让人误认为小气。而自己被劝喝酒,如果不喝,就是不给人面子,不够义气。就是对“酒文化”的理解偏差,让日益富裕起来,想随意喝点儿酒图个舒服的国人,对劝酒这种酒文化想改变,却难以拒绝。酒不能不饮,喝酒不能不劝,劝了不能不喝,在这种传统文化压力下,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难以落实到位。

  (三)侥幸心理难以克服

  许多酒后驾车者都认为自己驾驶技能好,控制力强,喝点酒对行车安全无妨,甚至会开得比平时更好,而没有充分意识到喝酒对驾驶行为的不利影响。有记者曾就酒驾话题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0%的调查对象对酒后驾驶抱有侥幸心理,56%的调查对象对自己酒后的驾驶技术有信心,32%的调查对象称“酒驾遇到交警检查时,首先想到的是‘找熟人摆平’”。加上饮酒后驾车很多没有明显的外在表现,隐蔽性较大,不易被发现,难以查获,更助长了司机的侥幸心理。   (四)执法难度依然存在

  认定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需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检测,而目前有些交管部门缺少足够的酒后驾车检测设备,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对酒后驾车者的证据收集有一定难度。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酒后驾车者逃避、拖延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等不配合执法的情况,如有的酒后驾车者狂喝矿泉水或饮料冲淡酒精含量;有的面对酒精测试仪时故意不吹气逃避检测;有的发现交警后立即与没有喝酒的乘车人换座;还有的趁交警不备一溜烟弃车逃走,再派没有喝酒的朋友或家人前来处理等等,致使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准确的定性,妨碍了酒后驾车的有效治理,助长酒后驾车的风气。

  三、有效治理“酒驾”的思考

  如何有效的治理酒驾,使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笔者认为,绝不仅仅是“酒驾入刑”就能够解决的。“酒驾入刑”后,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法律实施两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从中可以看出,酒驾的人数只是下降了却并没有消失。治理酒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宣传教育常态化

  一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社会力量广泛宣传酒后驾车危害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典型个案进行曝光处理,使每个驾驶人都能够切实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二是在酒店、餐馆、酒吧等开展宣传,循环播放酒驾事故专题片,尽量使酒后驾车能够及时得到劝阻,从源头上消除酒后驾车的安全隐患。三是要使用一些既特色又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方法,例如,北京市石景山交通支队对酒后驾车司机采取了“牵连教育”,要求酒后驾车的司机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时,必须带上配偶或单位领导,共同接受教育等。通过教育,是“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

  (二)严格执法

  我国对酒驾的处罚,不可谓不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到2010年3月1日,“醉驾一次,交强险涨30%”的交强险与酒驾联系浮动制度开始实施,到2010年4月1日由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酒后驾驶者,其驾驶证被一次性记12分。到2011年5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写入了刑法。这些规定,威慑力度是很大的,关键在于能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一是执法部门以身作则,杜绝酒后驾车;二是对酒后驾驶者一视同仁,不办人情案,一律按法律规定严格处罚。只要执法部门将“酒驾”作为一个不可碰触的高压线,那么酒驾情况一定会大幅减少。

  (三)完善处罚方式

  我国目前对于酒驾的处罚方式是暂扣驾驶证、罚款、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并承担刑事责任。从世界各国来看,对于酒后处罚的方式可谓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日本规定,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其供酒者责任;瑞典规定,酒后驾车者会被送入复员中心改过自新至少30天,费用自付;波兰规定,波兰警方抓到醉酒司机信息上传警方专设网站,再发给全国报刊曝光;立陶宛规定,被拘留过的酒后驾驶员将授予一特殊汽车牌号,特殊车牌以字母“O”开头,提醒行人“敬而远之”;挪威规定,准许法官判醉酒驾驶者每年入狱1个月;若继续违反,则时间持续20年等等。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诸如追究供酒者责任、报刊曝光、授予特殊汽车牌号等方式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对于“好面子”的国人特别是有些身份与地位的人来说,在电视报纸等传媒工具或者单位曝光、授予特殊字母开头的车牌号等,进行名誉影响上的处罚威慑力一定不容小觑。

  摘 要 “酒驾”特别是醉酒后驾车这几年一直是社会上关注度非常高的问题,特别是自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后,“醉驾”以及“醉驾入刑”问题一直在争议中前行。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

  关键词 酒驾 酒驾入刑 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曹荣辉,中共大庆市委党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39-02

  众所周知,酒驾是一种严重危害驾驶安全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讲,酒驾分饮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饮酒驾驶为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为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ml。从2009年四川成都的孙伟铭醉驾案开始到之后的宝马撞人案、路虎撞人案、佛山醉驾案、南京6.30张明宝案等等,一起起血淋淋的案件,一条条鲜活的生命,一个个破碎的家庭,让人们在痛苦与教训中思考着关于“醉驾”的问题。2011年5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八”中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写入了刑法。“醉驾入刑”后,公安机关开展了整治酒驾专项行动,司法机关对酒驾者均依法定罪量刑。重罚之下,酒后驾车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酒后肇事的数量亦明显减少。但酒驾从“入刑”那一天起就一直与争议并存,随着实施两年来一些问题的显现,这一条款所带来的影响,仍需深思和总结。

  一、“酒驾”的社会危害性

  酒后驾车、超速、超载、无证驾驶和疲劳驾驶,这五种行为被称为马路的“五大杀手”。在这“五大杀手”中,酒后驾车的杀伤力是最大的。

  (一)酒驾是导致大量交通伤亡事故的重要诱因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近5年来平均每年导致交通事故1.09万起,造成4054人死亡、1.16万人受伤,是导致交通伤亡事故的重要诱因之一。因喝酒会严重影响驾驶行为,它可以使驾驶人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产生视觉障碍、产生心理障碍和易疲劳等,大大增加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

  (二)酒驾交通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

  2008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约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025亿元,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2009年8月15日以来全国查处酒后驾车行动中,短短12天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5765起,其中“醉酒驾车”违法案件占到总数的15.1%。2010年,全国查处醉驾达8.7万起。通过对近5年来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次数、伤亡人数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平均每起酒后驾车交通事故造成0.37人死亡、1.06人受伤,即大约每3起事故就有1人死亡,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酒后驾车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必须严格禁止。

  二、“酒驾入刑”后仍屡禁不止的原因

  酒驾不仅威胁着生命和健康,而且还面临着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但是为什么还是屡禁不止呢?

  (一)驾驶陋习根深蒂固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12年1月11日公布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1900万辆,再次突破纪录,增速都超过了4%蝉联世界第一。截止2012年底,中国汽车保有量达1.25亿辆,中国已正式进入汽车时代。然而,我们在享受工业文明带来的便利时,却没有把应有的汽车礼仪一起学来,驾车人素质的提升没有跟上财富的增速。最开始是不讲马路文明,车窗抛物、开车不让人,右转弯时和行人抢道;在学校门口看到横道线不减速,对背书包的学生视而不见;下雨天看到积水照样疾驶,溅得路人一身泥水;随意变道夹塞;前方一时堵车,后面拼命鸣号等等,其次是交通违法行为习以为常,比如开车的时候不系安全带、聊天、打手机等。驾驶陋习发展到最后,酒后驾车甚至酩酊大醉也敢开车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酒文化”的理解偏差

  酒在我国源远流长,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酒文化”。俗话讲“无酒不成席”,酒诠释着诸如面子、义气、豪爽等关键词,更演绎着诸如好客、人情、关系等人际内涵。酒是许多人日常生活中必备的调味剂,高兴、悲伤、喜庆、哀痛等等场合,总免不了来上一杯,宣泄一番。喝酒也是一种交往方式,中国历来都是“熟人社会”,酒成了联系和加深感情的媒介,有时还直接决定着某些项目、事情的成功与否,因而人际交往过程中,喝酒也就在所难免。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男人不喝酒,枉在世上走;“宁要胃里穿个洞,不让感情留条缝”等等。劝酒在中国酒文化中也极富内涵,请人喝酒,不劝人多喝几杯,就是失礼,会让人误认为小气。而自己被劝喝酒,如果不喝,就是不给人面子,不够义气。就是对“酒文化”的理解偏差,让日益富裕起来,想随意喝点儿酒图个舒服的国人,对劝酒这种酒文化想改变,却难以拒绝。酒不能不饮,喝酒不能不劝,劝了不能不喝,在这种传统文化压力下,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难以落实到位。

  (三)侥幸心理难以克服

  许多酒后驾车者都认为自己驾驶技能好,控制力强,喝点酒对行车安全无妨,甚至会开得比平时更好,而没有充分意识到喝酒对驾驶行为的不利影响。有记者曾就酒驾话题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0%的调查对象对酒后驾驶抱有侥幸心理,56%的调查对象对自己酒后的驾驶技术有信心,32%的调查对象称“酒驾遇到交警检查时,首先想到的是‘找熟人摆平’”。加上饮酒后驾车很多没有明显的外在表现,隐蔽性较大,不易被发现,难以查获,更助长了司机的侥幸心理。   (四)执法难度依然存在

  认定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需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检测,而目前有些交管部门缺少足够的酒后驾车检测设备,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对酒后驾车者的证据收集有一定难度。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酒后驾车者逃避、拖延血液中酒精浓度检测等不配合执法的情况,如有的酒后驾车者狂喝矿泉水或饮料冲淡酒精含量;有的面对酒精测试仪时故意不吹气逃避检测;有的发现交警后立即与没有喝酒的乘车人换座;还有的趁交警不备一溜烟弃车逃走,再派没有喝酒的朋友或家人前来处理等等,致使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准确的定性,妨碍了酒后驾车的有效治理,助长酒后驾车的风气。

  三、有效治理“酒驾”的思考

  如何有效的治理酒驾,使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笔者认为,绝不仅仅是“酒驾入刑”就能够解决的。“酒驾入刑”后,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法律实施两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12.2万起,同比下降42.7%。从中可以看出,酒驾的人数只是下降了却并没有消失。治理酒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宣传教育常态化

  一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社会力量广泛宣传酒后驾车危害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典型个案进行曝光处理,使每个驾驶人都能够切实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二是在酒店、餐馆、酒吧等开展宣传,循环播放酒驾事故专题片,尽量使酒后驾车能够及时得到劝阻,从源头上消除酒后驾车的安全隐患。三是要使用一些既特色又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方法,例如,北京市石景山交通支队对酒后驾车司机采取了“牵连教育”,要求酒后驾车的司机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时,必须带上配偶或单位领导,共同接受教育等。通过教育,是“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观念深入人心。

  (二)严格执法

  我国对酒驾的处罚,不可谓不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到2010年3月1日,“醉驾一次,交强险涨30%”的交强险与酒驾联系浮动制度开始实施,到2010年4月1日由公安部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规定,酒后驾驶者,其驾驶证被一次性记12分。到2011年5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写入了刑法。这些规定,威慑力度是很大的,关键在于能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一是执法部门以身作则,杜绝酒后驾车;二是对酒后驾驶者一视同仁,不办人情案,一律按法律规定严格处罚。只要执法部门将“酒驾”作为一个不可碰触的高压线,那么酒驾情况一定会大幅减少。

  (三)完善处罚方式

  我国目前对于酒驾的处罚方式是暂扣驾驶证、罚款、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并承担刑事责任。从世界各国来看,对于酒后处罚的方式可谓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日本规定,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其供酒者责任;瑞典规定,酒后驾车者会被送入复员中心改过自新至少30天,费用自付;波兰规定,波兰警方抓到醉酒司机信息上传警方专设网站,再发给全国报刊曝光;立陶宛规定,被拘留过的酒后驾驶员将授予一特殊汽车牌号,特殊车牌以字母“O”开头,提醒行人“敬而远之”;挪威规定,准许法官判醉酒驾驶者每年入狱1个月;若继续违反,则时间持续20年等等。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诸如追究供酒者责任、报刊曝光、授予特殊汽车牌号等方式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对于“好面子”的国人特别是有些身份与地位的人来说,在电视报纸等传媒工具或者单位曝光、授予特殊字母开头的车牌号等,进行名誉影响上的处罚威慑力一定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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