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领域非法集资案例

一、以投资理财名义非法集资

刘某于2005年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布贷款,并按贷款额度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集资收益226万余元。

二、通过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2003年至2005年期间,华西股份公司一批兜售原始股的业务员,在西安市的一些公园里及家属区穿梭,主要向老年人散发宣传资料,声称销售原始股,并承诺上市前购买的原始股每股每年可得0.3元的分红,以“苗圃”、“乌鸡”等虚假项目为名,承诺三年上市,到期回购,以转让公司股份为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通过以上非法转让股份和吸收公众投资活动,华西股份向879名投资者集资共计1190余万元,除案发前向部分投资者分红外,仅部分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和“乌鸡项目”中,其余1000万元至今无法追回,致使梦想以购买“原始股”上市致富的投资者血本无归。

三、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非法集资

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警方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中宝投资公司及其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中宝投资”网站,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和虚假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贷款信息进行非法集资。根据网络数据初步统计,周某向全国30多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

四、利用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

2007年9月,孙某注册成立辽宁博惠特种野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并开始公开吸收社员。宣称社员出资后由合作社从事野山猪养殖,承诺每出资1000元,9个月后返还1500元。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16日,共有1421名投资者相继加入合作社并出资,合作社直接吸收资金合计近9300万元。截至2008年10月16日,尚有4700多万元本金未返还投资者。经法院审理判定,孙某等7名被告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刑。

五、民办院校以扩建为名非法集资

2009年下半年开始,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院长刁某花与法人代表刁某珍以建设校舍、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条件,谎称学院收取的学生学费将支付借款本息,虚假承诺“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二人通过招聘人员、组织融资团队,不断联系、宣传、发展社会群众,给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融资借款。为鼓励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融资积极性,诱使社会公众不断给学院大量借款,刁某花、刁某珍给融资团队负责人及业务员预先制定了高额的提成、返现和到期利息比例。同时,还安排学院员工联系印刷、购置了大量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学院招生简章等文书资料,指使学院财务人员以刁继花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为非法从群众处集资借款做好准备。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学院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实际非法集取资金3.6亿余元。除将部分资金用于校舍建设、支付群众到期本息外,钱款大多用于支付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提成,以及以学院和个人名义购买车辆,在北京购置写字间,在西安曲江购置别墅、以及支付出国旅游费用等。刁某花、刁某珍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另有14名涉案者获刑。

一、以投资理财名义非法集资

刘某于2005年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布贷款,并按贷款额度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集资收益226万余元。

二、通过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2003年至2005年期间,华西股份公司一批兜售原始股的业务员,在西安市的一些公园里及家属区穿梭,主要向老年人散发宣传资料,声称销售原始股,并承诺上市前购买的原始股每股每年可得0.3元的分红,以“苗圃”、“乌鸡”等虚假项目为名,承诺三年上市,到期回购,以转让公司股份为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通过以上非法转让股份和吸收公众投资活动,华西股份向879名投资者集资共计1190余万元,除案发前向部分投资者分红外,仅部分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和“乌鸡项目”中,其余1000万元至今无法追回,致使梦想以购买“原始股”上市致富的投资者血本无归。

三、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非法集资

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警方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中宝投资公司及其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中宝投资”网站,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和虚假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贷款信息进行非法集资。根据网络数据初步统计,周某向全国30多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

四、利用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

2007年9月,孙某注册成立辽宁博惠特种野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并开始公开吸收社员。宣称社员出资后由合作社从事野山猪养殖,承诺每出资1000元,9个月后返还1500元。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16日,共有1421名投资者相继加入合作社并出资,合作社直接吸收资金合计近9300万元。截至2008年10月16日,尚有4700多万元本金未返还投资者。经法院审理判定,孙某等7名被告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刑。

五、民办院校以扩建为名非法集资

2009年下半年开始,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院长刁某花与法人代表刁某珍以建设校舍、扩大招生规模的名义,以大比例返现和高额利息为条件,谎称学院收取的学生学费将支付借款本息,虚假承诺“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二人通过招聘人员、组织融资团队,不断联系、宣传、发展社会群众,给西安高新技术培训学院融资借款。为鼓励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融资积极性,诱使社会公众不断给学院大量借款,刁某花、刁某珍给融资团队负责人及业务员预先制定了高额的提成、返现和到期利息比例。同时,还安排学院员工联系印刷、购置了大量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学院招生简章等文书资料,指使学院财务人员以刁继花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为非法从群众处集资借款做好准备。2009年6月至2011年5月,学院先后与西安、咸阳等地的4459人次,签订借款协议7977份,实际非法集取资金3.6亿余元。除将部分资金用于校舍建设、支付群众到期本息外,钱款大多用于支付融资团队及业务员的提成,以及以学院和个人名义购买车辆,在北京购置写字间,在西安曲江购置别墅、以及支付出国旅游费用等。刁某花、刁某珍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另有14名涉案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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