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发展活力,积极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和《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浦东新区建立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确保专项资金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与打造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兴载体紧密结合,与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创新政策环境与制度环境紧密结合,引导面上政策转型聚焦新区小微企业发展,放大政策效果,基本原则:

(一) 聚焦引导原则。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环境,公平竞争。同时,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前提下,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二)创新机制原则。探索以新型载体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创新服务手段和机制,积极引进第三方机构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利用境外创新资源,发挥自贸区辐射带动效应,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绩效原则。注重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监督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公开使用信息。

第三条(资金来源)

2015年至2017年首轮政策期内,财政部下达6亿元,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予以配套。 专项资金按实际需求分年安排,在政策期内滚动使用。

第四条(组织领导)

新区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及其办公室。

推进小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确定和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等。

办公室设在新区经信委,办公室成员由浦东新区经信委、财政局、科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人保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金融局、区团委等部门组成。办公室按照推进小组的工作部署牵头日常工作,统筹汇总各项政策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组织开展评审和验收;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等。

第五条 (部门分工)

新区财政局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实施方案,负责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拨付专项资金,会同相关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落实推进相关工作,按时完成示范工作情况和指标日常统计上报工作;制定本部门相关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评审;对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配合做好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创建各类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和运营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向各类创业创新空间集聚,支持综合性创业创新社区建设,支持连锁化创业空间发展,支持创业基地、“四新”经济基地发展。

(二)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机制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企业做好服务。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或补贴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优惠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技术服务、研发设计、会展服务等专业服务,加大小微企业参加展会支持,鼓励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连锁化经营。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设立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投资引导。促进融资担保发展,设立小微企业增信基金,促进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四)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提升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小微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小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与保护,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支持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合作、技术成果交易和技术咨询服务,支持购买应用新区小微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新产品。鼓励小微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

(五)利用境外资源为浦东创业创新服务,鼓励创业创新国际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新区企业“走出去”,鼓励境外创业创新机构来浦东发展。加强长三角兄弟区域之间交流合作, 鼓励研发成果跨区域产业化合作,鼓励创立众创空间品牌在全国连锁化布局设点。

(六)鼓励开展创业创新示范交流。鼓励开展全国示范城市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举办创业创新大赛、专题论坛、项目路演和专项对接活动,促进资源对接。

(七)加强统计监测。根据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统计监测报表要求,建立浦东“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统计监测体系。

(八)其他项目。国家、市、新区政府明确予以资金扶持的其他项目,以及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专项资金审计、评估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相关的费用。

(九)同一事项已获得政府其他政策扶持资金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投、贷、保、奖、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同一事项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项目申报)

办公室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施方案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申请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申报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九条(项目评审)

办公室负责按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综合评估,评审结果提交推进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户设在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对经推进小组批准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可采用委托银行监管方式,强化对资金使用的动态跟踪和实时监管。

第十一条(变更调整)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申报单位应及时说明情况,提出调整申请,提交办公室审核。除不可抗力,专项资金项目因故撤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将已拨付专项资金缴回财政专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办公室对所实施项目加强审核和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和相关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抽查监督;新区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

办公室按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要求,按相关规定构建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和评价效果应用指标内容,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对于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项目资金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逐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局会同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国家、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且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则按照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

关于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发展活力,积极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和《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浦东新区建立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确保专项资金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与打造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兴载体紧密结合,与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创新政策环境与制度环境紧密结合,引导面上政策转型聚焦新区小微企业发展,放大政策效果,基本原则:

(一) 聚焦引导原则。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为小微企业发展营造环境,公平竞争。同时,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前提下,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二)创新机制原则。探索以新型载体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创新服务手段和机制,积极引进第三方机构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利用境外创新资源,发挥自贸区辐射带动效应,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绩效原则。注重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监督原则。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公开使用信息。

第三条(资金来源)

2015年至2017年首轮政策期内,财政部下达6亿元,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予以配套。 专项资金按实际需求分年安排,在政策期内滚动使用。

第四条(组织领导)

新区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及其办公室。

推进小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确定和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等。

办公室设在新区经信委,办公室成员由浦东新区经信委、财政局、科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人保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金融局、区团委等部门组成。办公室按照推进小组的工作部署牵头日常工作,统筹汇总各项政策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组织开展评审和验收;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等。

第五条 (部门分工)

新区财政局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实施方案,负责制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拨付专项资金,会同相关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落实推进相关工作,按时完成示范工作情况和指标日常统计上报工作;制定本部门相关政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评审;对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配合做好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信息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创建各类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和运营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向各类创业创新空间集聚,支持综合性创业创新社区建设,支持连锁化创业空间发展,支持创业基地、“四新”经济基地发展。

(二)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机制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企业做好服务。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或补贴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优惠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技术服务、研发设计、会展服务等专业服务,加大小微企业参加展会支持,鼓励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连锁化经营。

(三)创新投融资机制,设立小微企业成长基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投资引导。促进融资担保发展,设立小微企业增信基金,促进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四)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提升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小微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支持小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与保护,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支持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开发合作、技术成果交易和技术咨询服务,支持购买应用新区小微企业研发生产首台套新产品。鼓励小微企业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

(五)利用境外资源为浦东创业创新服务,鼓励创业创新国际合作项目建设。鼓励新区企业“走出去”,鼓励境外创业创新机构来浦东发展。加强长三角兄弟区域之间交流合作, 鼓励研发成果跨区域产业化合作,鼓励创立众创空间品牌在全国连锁化布局设点。

(六)鼓励开展创业创新示范交流。鼓励开展全国示范城市之间的学习交流活动,举办创业创新大赛、专题论坛、项目路演和专项对接活动,促进资源对接。

(七)加强统计监测。根据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统计监测报表要求,建立浦东“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统计监测体系。

(八)其他项目。国家、市、新区政府明确予以资金扶持的其他项目,以及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专项资金审计、评估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相关的费用。

(九)同一事项已获得政府其他政策扶持资金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投、贷、保、奖、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同一事项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项目申报)

办公室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施方案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申请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申报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九条(项目评审)

办公室负责按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综合评估,评审结果提交推进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户设在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对经推进小组批准的项目按规定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可采用委托银行监管方式,强化对资金使用的动态跟踪和实时监管。

第十一条(变更调整)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申报单位应及时说明情况,提出调整申请,提交办公室审核。除不可抗力,专项资金项目因故撤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将已拨付专项资金缴回财政专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审计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办公室对所实施项目加强审核和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和相关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抽查监督;新区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绩效管理)

办公室按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要求,按相关规定构建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和评价效果应用指标内容,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对于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项目资金的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逐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职责分工,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局会同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国家、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且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则按照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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