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 2000 年 5 月 20 日,正科公司与长科公司、博科公司、联科公司、吉科公司、星辉公司、网技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为谢某 ) 签订《协议书》,由上……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2000年5月20日,正科公司与长科公司、博科公司、联科公司、吉科公司、星辉公司、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某)签订《协议书》,由上述七家公司共同组建北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约定,正科公司在协议签订日投入150万元,保障运通科技公司的注册等操作。运通科技公司投资总额为1600万元,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正科公司投入现金975万元,占总股本的65%,网技公司以该公司研发的科技产品折价450万元作为投入,占总股本的30%,其余五家公司各以15万元作为投入,各占公司总股本的1%。网技公司保证上述产品及有关技术资料在协议签字后四个月内到位,并确保对投入的产品拥有独立的版权,在公司资金按协议到位并注册后不再以任何名义把投入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转让给中国大陆的第三方。其余六家公司保证全部投资资金在协议签字后两个月内到位。协议还就注册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如果各发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资金或产品未到位,将被视为自动退出公司,任何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投入部分资金或产品,将被视为放弃应投入而未投入到公司资金或产品的股本。公司可以出售该放弃的股本,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缴付其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协议签订后,正科公司等六家发起人共同委托网技公司具体负责运通科技公司的注册、开办等设立工作,但对于具体工作事项、费用支出及人员报酬等未进行约定。正科公司于同年7月20日、博科公司、吉科公司、星辉公司分别于同年8月8日、联科公司于同年8月9日、长科公司于同年8月15日将各自的注册资金汇入运通科技公司工商部门指定的账号。2000年7月6日,网技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公司入资的产品进行了评估。2000年7月19日,网技公司副经理江某持发起人签字盖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年9月14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设立公司的名称为“北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科公司等六家公司认为,网技公司不仅自已注册资金并未到位,还将运通科技公司的开办费用用于其自身的发展,致使运通科技公司的注册筹备工作毫无进展。

因此,2000年12月3日,经正科公司提议,运通科技公司召开发起人会议,网技公司未到会,各发起人在会议上报告了各自应履行的发起人协议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情况,就是否成立运通科技公司事宜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终止啜协议书》及终止设立运通科技公司的筹备工作,取消设立运通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以运邋科技公司名义发生的一切活动,各发起人撤田注册资金。同年12月

11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正科公司用于注册运通科技公司的资金975万元退回正科公司,其他五家发起人用于注册的资金亦相应予以退回。

正科公司等六家公司认为,由于网技公司的过错,致使运通科技公司未能设立,给正科公司等六家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六家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费用及债务由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在运遵科技公司设立失败后,设立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发起运通科技公司的7家发起人共同承捱。由于运通科技公司的开办费用实际是由正科公司预先垫付,并交由网技公司来实际使用的,因此正科公司向网技公司主张返还150万元开办费用。而正科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就引出了以下的问题:150万元中已经花费的鄯分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与运通科技公司设立有关的费用而需要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正科公司是否能够要求全额返还150万元?

法院审理中,在确认网技公司已就运通科技公司的设立从事榴关工作的前提下,由于各家发起人对于委托网技公司进行运通科技公司设立工作的具体工作事项、费用支出及人员报酬未作出明确约定,网技公司的代理权限不明。法院根搌网技公司所进行的各种行为是否与设立运邋科技公司具有必然的联系,在代理开办、设立运通科技公司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合理这两个主要标准来认定网技公司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合理设立费用的。最终,法院要求网技公司应将正科公司提供的开办费用扣除合理支出后返还正科公司。关于设立合理费用的负担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来承担。由于7家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没有约定设立费用的分担事宜,因此,可以按照7家公司各自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分担的数额。协议约定正科公司的出资比例是65%,其应当自行负担“%的设立费用。而网技公司的出资比例是30%,网技公司也应当负担30%的设立费用。而其他5家公司也应该按照自己1%的出资比例负担相应的设立费用。(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email protected]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 2000 年 5 月 20 日,正科公司与长科公司、博科公司、联科公司、吉科公司、星辉公司、网技公司 ( 法定代表人为谢某 ) 签订《协议书》,由上……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2000年5月20日,正科公司与长科公司、博科公司、联科公司、吉科公司、星辉公司、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某)签订《协议书》,由上述七家公司共同组建北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约定,正科公司在协议签订日投入150万元,保障运通科技公司的注册等操作。运通科技公司投资总额为1600万元,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正科公司投入现金975万元,占总股本的65%,网技公司以该公司研发的科技产品折价450万元作为投入,占总股本的30%,其余五家公司各以15万元作为投入,各占公司总股本的1%。网技公司保证上述产品及有关技术资料在协议签字后四个月内到位,并确保对投入的产品拥有独立的版权,在公司资金按协议到位并注册后不再以任何名义把投入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转让给中国大陆的第三方。其余六家公司保证全部投资资金在协议签字后两个月内到位。协议还就注册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利润分配、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如果各发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资金或产品未到位,将被视为自动退出公司,任何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投入部分资金或产品,将被视为放弃应投入而未投入到公司资金或产品的股本。公司可以出售该放弃的股本,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缴付其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缴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协议签订后,正科公司等六家发起人共同委托网技公司具体负责运通科技公司的注册、开办等设立工作,但对于具体工作事项、费用支出及人员报酬等未进行约定。正科公司于同年7月20日、博科公司、吉科公司、星辉公司分别于同年8月8日、联科公司于同年8月9日、长科公司于同年8月15日将各自的注册资金汇入运通科技公司工商部门指定的账号。2000年7月6日,网技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公司入资的产品进行了评估。2000年7月19日,网技公司副经理江某持发起人签字盖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年9月14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设立公司的名称为“北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科公司等六家公司认为,网技公司不仅自已注册资金并未到位,还将运通科技公司的开办费用用于其自身的发展,致使运通科技公司的注册筹备工作毫无进展。

因此,2000年12月3日,经正科公司提议,运通科技公司召开发起人会议,网技公司未到会,各发起人在会议上报告了各自应履行的发起人协议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情况,就是否成立运通科技公司事宜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终止啜协议书》及终止设立运通科技公司的筹备工作,取消设立运通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以运邋科技公司名义发生的一切活动,各发起人撤田注册资金。同年12月

11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正科公司用于注册运通科技公司的资金975万元退回正科公司,其他五家发起人用于注册的资金亦相应予以退回。

正科公司等六家公司认为,由于网技公司的过错,致使运通科技公司未能设立,给正科公司等六家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六家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费用及债务由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在运遵科技公司设立失败后,设立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发起运通科技公司的7家发起人共同承捱。由于运通科技公司的开办费用实际是由正科公司预先垫付,并交由网技公司来实际使用的,因此正科公司向网技公司主张返还150万元开办费用。而正科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就引出了以下的问题:150万元中已经花费的鄯分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与运通科技公司设立有关的费用而需要由全体发起人来承担?正科公司是否能够要求全额返还150万元?

法院审理中,在确认网技公司已就运通科技公司的设立从事榴关工作的前提下,由于各家发起人对于委托网技公司进行运通科技公司设立工作的具体工作事项、费用支出及人员报酬未作出明确约定,网技公司的代理权限不明。法院根搌网技公司所进行的各种行为是否与设立运邋科技公司具有必然的联系,在代理开办、设立运通科技公司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合理这两个主要标准来认定网技公司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合理设立费用的。最终,法院要求网技公司应将正科公司提供的开办费用扣除合理支出后返还正科公司。关于设立合理费用的负担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来承担。由于7家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没有约定设立费用的分担事宜,因此,可以按照7家公司各自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分担的数额。协议约定正科公司的出资比例是65%,其应当自行负担“%的设立费用。而网技公司的出资比例是30%,网技公司也应当负担30%的设立费用。而其他5家公司也应该按照自己1%的出资比例负担相应的设立费用。(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上海地区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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