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编号:( ) 字第 号

合同各方:

质权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出质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基本户/结算户: 账号: 一般户/储蓄户:(1) 账号: (2) 账号:

合同签订地: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的应收账款权利为甲方的债权设立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本合同甲方和 (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

第二条 应收账款相关定义

一、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二、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义务人是指因接受权利人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应依约向权利人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出质权利

一、乙方提供的出质权利,为如下应收账款类型的第( )项(详见《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6、在甲方办理了出口项下的汇入款; 7、对出质的应收账款投保信用保险产生的赔偿款;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应收账款。

二、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所列出质权利的孳息、从权利。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有权收取上述出质权利之孳息、从权利。对应于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每笔出款前的《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出质权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出质权利变卖之价款等。 四、《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对出质权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出质权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出质应收账款权利凭证的交付和保管

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出质应收账款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应收账款成立的合同、协议以及履行合同、协议的相关凭证)交付给甲方,甲方审核后,合法合约的应收账款才可以作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内容的质押担保。 二、应由甲方保管出质应收账款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如乙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在不会影响主合同和本合同各方业务进行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乙方也可以向甲方提供由乙方签字盖章的且能证实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复印件。

三、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出质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甲方有权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提前行使质权。

出质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1、当质押率超过 %时;

2、 。

第六条 出质应收账款权利登记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和手续。

二、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手续,配合甲方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保险(此为选择性条款,选择下列 项:1、适用;2、不适用)

一、如果甲方认为出质权利需要投保,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定要求就出质权利到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理出质权利保险。甲方可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出质权利按不低于其最近的估价总值或不低于主合同授信本息投保连续的、全额的财产类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单证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二、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甲方为被保险人及/或第一受益人。办理担保前,乙方已办理财产保险的,乙方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甲方为被保险人的批单。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三、如乙方未能足额、连续投保,甲方有权按本条规定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乙方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出质权利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权利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对于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请求权。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出质权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有关部门提存,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出质权利的价值。

第八条 出质权利的实现

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但所得转让费或许可费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因不能及时履行债务致使出质权利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甲方有权自查封、扣押之日收取出质权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该等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应当用于先行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的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三、若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或因债务人违约甲方按主合同的约定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出现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向应收账款义务人收取乙方质押的应收账款以实现债权。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若应收账款义务人拒付,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协商、仲裁、诉讼)追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应及时将收回的款项支付给甲方。因此导致甲方的质权不能及时行使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回债权和全额收回债权所遭受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出质权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的;

2、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的。

六、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甲方有权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及/或乙方)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声明与承诺

乙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出质权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乙方保证出质权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所有共有

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

3、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乙方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乙方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乙方保证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其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争议,基础交易合同无禁止应收账款转让之事项、无所有权保留条款,权利的完整性有保障;未被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以及不存在影响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6、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出质权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7、若在出质权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出质权利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拒绝办理或拖延质押登记,或因乙方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项条款: 1、乙方不属于甲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乙方属于甲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乙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甲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

二、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有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的义务。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五、若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期限或提前清还债务款项,应将出质权利及有关权利凭证返还给乙方。

六、依法或依本合同,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或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一并转让,乙方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二、除加重乙方担保责任(利率按规定调整的除外)的情况外,甲方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的质押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三、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乙方造成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出质权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出质权利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出质权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四、在质押担保期间不得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也不得与应收账款义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消。

五、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应收账款义务人出具的如下确认函或文件: 1、应收账款义务人确认乙方对其享有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收款期限的函件; 2、应收账款义务人确认按期或提前支付款项时将款项全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的函件;

3、应收账款义务人确认同意任何情况下不发生将其应付乙方的款项与其应收乙方的款项进行任何形式抵消的行为的函件;

4、甲方根据审查情况要求应收账款义务人出具的其他函件或文件。 甲方凭上述函件或文件向应收账款义务人进行核保。

六、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七、在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使甲方质权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增减、股权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4、出质权利权属发生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7、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的其他事项。

九、主债务到期,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债务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应收账款义务人追收已质押的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十、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出质权利及有关权利凭证。

十一、依法或依本合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或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处分质押等应收账款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出质权利; 2、乙方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出质权利;

3、发生本合同出质权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乙方不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6、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乙方在与甲方或广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乙方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乙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乙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行使质权;

8、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和出质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后生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后设立。本合同至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

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需要提前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公 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及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之地位

一、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行为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甲方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乙方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完全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本合同不存在限制和免除乙方责任的情形,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无任何异议。 二、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贷款(或授信)期间企业信用信息等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其他法定金融监管机构),并授权甲方随时向上述机构查询并使用乙方企业信用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一、在正式签署本合同之前,各方均应认真核查对方及其签字人所获之授权权限与时效。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三、本合同项下:甲方经办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经办人为: 联系电话:

四、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订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包括: 附件一:《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 附件二: 附件三:

五、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有关登记机关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

主合同编号: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 金额单位: 万元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编号:( ) 字第 号

合同各方:

质权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邮编:

出质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基本户/结算户: 账号: 一般户/储蓄户:(1) 账号: (2) 账号:

合同签订地: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的应收账款权利为甲方的债权设立质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本合同甲方和 (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

第二条 应收账款相关定义

一、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二、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义务人是指因接受权利人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应依约向权利人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出质权利

一、乙方提供的出质权利,为如下应收账款类型的第( )项(详见《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6、在甲方办理了出口项下的汇入款; 7、对出质的应收账款投保信用保险产生的赔偿款;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应收账款。

二、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所列出质权利的孳息、从权利。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有权收取上述出质权利之孳息、从权利。对应于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每笔出款前的《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出质权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出质权利变卖之价款等。 四、《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对出质权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出质权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出质应收账款权利凭证的交付和保管

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出质应收账款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应收账款成立的合同、协议以及履行合同、协议的相关凭证)交付给甲方,甲方审核后,合法合约的应收账款才可以作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内容的质押担保。 二、应由甲方保管出质应收账款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如乙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在不会影响主合同和本合同各方业务进行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乙方也可以向甲方提供由乙方签字盖章的且能证实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复印件。

三、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出质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甲方有权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提前行使质权。

出质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1、当质押率超过 %时;

2、 。

第六条 出质应收账款权利登记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和手续。

二、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手续,配合甲方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保险(此为选择性条款,选择下列 项:1、适用;2、不适用)

一、如果甲方认为出质权利需要投保,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定要求就出质权利到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理出质权利保险。甲方可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出质权利按不低于其最近的估价总值或不低于主合同授信本息投保连续的、全额的财产类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单证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二、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甲方为被保险人及/或第一受益人。办理担保前,乙方已办理财产保险的,乙方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甲方为被保险人的批单。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三、如乙方未能足额、连续投保,甲方有权按本条规定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乙方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出质权利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权利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对于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请求权。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出质权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有关部门提存,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出质权利的价值。

第八条 出质权利的实现

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但所得转让费或许可费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因不能及时履行债务致使出质权利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甲方有权自查封、扣押之日收取出质权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该等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应当用于先行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的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三、若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或因债务人违约甲方按主合同的约定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出现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向应收账款义务人收取乙方质押的应收账款以实现债权。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若应收账款义务人拒付,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协商、仲裁、诉讼)追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应及时将收回的款项支付给甲方。因此导致甲方的质权不能及时行使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回债权和全额收回债权所遭受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出质权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的;

2、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的。

六、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甲方有权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及/或乙方)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声明与承诺

乙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1、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出质权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乙方保证出质权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所有共有

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甲方保存;

3、乙方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乙方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乙方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质押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乙方保证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其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争议,基础交易合同无禁止应收账款转让之事项、无所有权保留条款,权利的完整性有保障;未被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以及不存在影响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6、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出质权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7、若在出质权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出质权利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拒绝办理或拖延质押登记,或因乙方的其它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质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由此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 项条款: 1、乙方不属于甲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乙方属于甲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乙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甲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

二、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有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的义务。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五、若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期限或提前清还债务款项,应将出质权利及有关权利凭证返还给乙方。

六、依法或依本合同,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或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一并转让,乙方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二、除加重乙方担保责任(利率按规定调整的除外)的情况外,甲方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的质押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三、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乙方造成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出质权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出质权利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出质权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四、在质押担保期间不得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也不得与应收账款义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消。

五、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应收账款义务人出具的如下确认函或文件: 1、应收账款义务人确认乙方对其享有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收款期限的函件; 2、应收账款义务人确认按期或提前支付款项时将款项全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的函件;

3、应收账款义务人确认同意任何情况下不发生将其应付乙方的款项与其应收乙方的款项进行任何形式抵消的行为的函件;

4、甲方根据审查情况要求应收账款义务人出具的其他函件或文件。 甲方凭上述函件或文件向应收账款义务人进行核保。

六、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七、在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使甲方质权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增减、股权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4、出质权利权属发生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7、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的其他事项。

九、主债务到期,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债务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应收账款义务人追收已质押的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十、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出质权利及有关权利凭证。

十一、依法或依本合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或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和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处分质押等应收账款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出质权利; 2、乙方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出质权利;

3、发生本合同出质权利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乙方不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6、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乙方在与甲方或广发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乙方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乙方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乙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行使质权;

8、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和出质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后生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后设立。本合同至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

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需要提前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公 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及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之地位

一、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行为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甲方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乙方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完全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本合同不存在限制和免除乙方责任的情形,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无任何异议。 二、乙方授权甲方将乙方贷款(或授信)期间企业信用信息等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其他法定金融监管机构),并授权甲方随时向上述机构查询并使用乙方企业信用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一、在正式签署本合同之前,各方均应认真核查对方及其签字人所获之授权权限与时效。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三、本合同项下:甲方经办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经办人为: 联系电话:

四、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订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包括: 附件一:《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 附件二: 附件三:

五、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有关登记机关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出质应收账款权利清单

主合同编号: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 金额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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