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办事处
民生资金监管平台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民台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单位民生资金监管平台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本单位在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民台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工作动态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发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发布下列信息和工作动态: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街道工作动态等信息,可根据具体内容,汇总至对应的职能部门,由其代为发布。信息发布前填写《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平台信息发布审批单》,经街道领导审批后,再送由对应的职能部门即时发布。
第七条 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发布时,应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信息发布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上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发布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规定,违反规定造成泄密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XX街道办事处
2014年5月15日
XX街道办事处
民生资金监管平台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民台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单位民生资金监管平台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本单位在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民台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工作动态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发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发布下列信息和工作动态: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街道工作动态等信息,可根据具体内容,汇总至对应的职能部门,由其代为发布。信息发布前填写《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平台信息发布审批单》,经街道领导审批后,再送由对应的职能部门即时发布。
第七条 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发布时,应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信息发布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上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发布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规定,违反规定造成泄密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XX街道办事处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