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_市场经济发展的伦理基础

・182・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

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 行政复议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而可以肯定,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程序。本法第5条又规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 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诉讼法却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似乎表明“合理性”问题并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 而该法在另一处又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列入了审查范围。显然, 这里不仅有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冲突, 也有行政诉讼法自身不同条款的冲突。这种混乱的直接原因是行政合理性原

则实证形态的缺失, 其深层原因则来自理论上的模糊, 包括对原则本身属性的认定, 对合理与合法的不当分割, 导致自相矛盾———既强调行政合理性原则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又不经意地将其适用对象排除在法律评价、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由此影响到立法, 至今似乎仍无意将这一原则实证化, 而及于执法与司法, 即不能真正实现本原则的实证效力。因而, 如不及早从理论上澄清, 上述混乱便难以解决。最后, 笔者仍想用伯纳德・斯瓦茨的话作结束语“:。”

[ 刘继保]

郝晓敏

(河南师范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河南新乡453002)

  诚信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但在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经济交往中的欺诈行为屡见不鲜, 公民诚信意识淡漠, 社会诚信基础薄弱等等, 导致全社会诚信水平下降, 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一、诚信是确保市场经济竞争和利益驱动机制健

康运行的伦理基础

  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追求目标, 竞争是实现市场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 市场经济就是通过利益的驱动激发社会发展的动力, 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分析道“: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 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 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这是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利益驱动机制的形象描述。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 市场经济往往表现出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出于对高额利润的追求, 一些交易者往往会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交易行为, 甚至充满着尔虞我诈的卑鄙伎俩, 一些商人甚至奉行“只能我负人人, 决不能人人负我”的经营哲学, 以损害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作为赚钱的重要手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竞争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树立公平的竞争观, 必须进行公平、有序、合理的竞争, 否则就不能保证市场经济持久、稳定、健康的发展。价值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平等互利的原则, 使所有的交易者进入市场的机会平等, 获取收入的机会也平等, 从而充分调动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其潜在的能力。供

求规律要求商品的供应者必须提供货真价实、为广大消费者所欢迎的商品, 从而才能实现自我的利益追求, 否则消费者将会以抵制购买的方式迫使经营者失败。因此, 要实现公平合理的竞争、平等互利的交换和通过利他的方式实现自利的目的, 市场经济必然要求赋予每个市场主体平等的权利, 也就是必须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对交易双方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尊重, 每一个市场主体, 只有讲诚信, 才可能获得牢固的伙伴, 才可能树立品牌形象, 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 否则, 就会被市场所淘汰。

  二、诚信是契约订立和执行的伦理基础

  契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 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 因此, 现代市场经济也被认为是一种契约经济、合同经济。现代经济学中的契约概念, 实际上是将所有的市场交易都看作一种契约关系, 订立契约被视为解决交换问题的最为合理的方式之一。从外在表现上看, 任何契约的订立都是一种许诺, 具体的方式可以有多种, 如宣誓、互换物品等, 最常见的是文字形式的许诺, 用明确的条文把各方所享权利和应尽义务规定下来。一般来说, 这个明文规定的条文具有法律效力。而就条文反映的内容来看, 它实际上是一种伦理要求, 只是把伦理规范具体化了, 具体化为功利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契约作为伦理规范的制度化形式, 在市场经济运作中发挥着一种保证作用。换言之, 契约是市场经济运作过程的伦理基础, 契约所保证的就是交易活动中的合作行为。

诚信是订立契约的基础, 这是由契约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具体交易活动中, 交易双方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利益关系, 使双方有必要签订某种契约以实现各自的利益。契约的订立, 意味着交易双方去掉了各自不利于对方的利益要求, 而保留了有利于对方的一面。为了使这种保留具有有效性, 交易双方或以口头形式或以文字形式把这种保留确立下来, 以使之具有可预期性。这种预期是否有价值、能否实现、实现到何种程度, 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守信程度。如果没有对彼此诚信的初步判断, 交易主体是不会与对方订立契约的。如果订约者出于恶意或欺骗, 则从根本上违背了立约的初衷, 背离了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就无从谈起。

  三、  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 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持, 它的发展与成熟是和法律法规乃至执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步进行的。市场经济因其经济关系的契约化、企业行为的自主化、宏观调控的间接化、经营管理的制度化以及竞争的公平和公开化, 必须通过系统、完备、严密的法律来调节。然而, 我们必须看到, 法治不是万能的, 在强调法治作用的同时, 我们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 最典型的就是社会诚信的培养。法律可以制裁不诚信行为, 但诚信风气的形成更多地要靠长期的道德培养和自觉的守信行为, 守法行为更多、更广泛地要依靠诚信道德的调节。法律的作用是外在的, 不能及于人的内心, 无法包罗人们的思想观念、亲情关系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而诚信道德是内在的、观念层次上的, 通过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可以调整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相比之下, 诚信道德的力量是最基础性的, 诚信伦理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

我们还应该看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人们日益认识到诚信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逐步将诚信原则从经济活动的伦理要求, 演变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一些发达、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 纷纷通过法律的制度形式, 确立诚信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首先明文规定诚信条款, 确立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的法律基础, 该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 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德国《民法典》著名的242条, 第一次在民法史上使诚信原则成为契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规定“债务人应依诚实与信用的原则, 并参照交易惯例, 履行给付义务。”法官可以运用这一条来处理他认为有失公平的案件。20世纪以来,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 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体系, 成为诚

信经济的核心内容。1907年, 瑞士《民法典》第2条, 开创性地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扩张到一切民法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明显地滥用权利, 不受法律保护。”诚信原则所代表的道德内涵, 以及作为一般条款的工具意义, 得到立法的高度认同。这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需要的立法方式, 随后被各国纷纷仿效,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175条、1337条、1338条、1366条、1375条; 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258条年葡萄牙第726条; 1850年第; 《民法典》第; 第1328条; 第1362条; 1928年墨西哥(联邦

特区) 《民法典》第1796条等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规定。

  四、诚信是确保我国市场经济接轨世界、充满活力的伦理基础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是将中国经济纳入世界经济格局, 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 增强我国经济活力的重要步骤。然而, 已经市场经济国家多年积累所形成的世界贸易规则与具有普适性的经济信用体系, 也会充分地考验我国经济诚信的品质。比如,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保留和建立国有企业, 但各成员要保证其平等地参与国内国际竞争,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组织成员不分大小实行非歧视的贸易政策。在未来的经济体系中, 是否具有完备并运行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 将成为吸引资本和商贸往来的核心引力, 而依靠优惠政策和地区特殊待遇吸引外来投资的惯常做法, 将逐步失去存在的空间。如果我们的市场经济不能够达到现代诚信的根本要求, 那么我们就会在世界通行的规则面前失去机遇和活力。只有在诚信的基础上, 遵守好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定和条款, 才能建立起国际经济贸易的共同秩序, 才能树立起在国际上的较好形象, 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的另一个时代特点是,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兴起, 传统商业活动受到巨大的冲击, 电子商务异军突起, 在现代流通业中开始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份额。互联网对经济的冲击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 也渗透于社会伦理层面。特别是它的开放性和匿名性, 使得原本就很脆弱的商业诚信显得更为捉襟见肘。在虚拟的交易过程中, 消费者先要完成网上支付, 经过一段时间后, 商品才能通过线下配送到达消费者手中。消费者看不到实物难以辨别真伪, 试用、试穿等也根本无法实现, 网上的保质、保修承诺更是空头支票。这就决定了交易各方的每一个行为都必须以彼此信任为前提, 建立在共同守信的基础之上。离开

有效的诚信支撑体系, 现代电子商务将难以为继。由此可见

,

诚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囊括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涵义, 成为解决市场经济核心问题、填补市场经济缺陷的关键环节。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

完善的诚信体系之上, 将为市场经济的高效、健康运作创造坚实的伦理基础和法治基础,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校 张湘洛]

・182・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

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 行政复议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因而可以肯定,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程序。本法第5条又规定,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 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诉讼法却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似乎表明“合理性”问题并不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 而该法在另一处又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列入了审查范围。显然, 这里不仅有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冲突, 也有行政诉讼法自身不同条款的冲突。这种混乱的直接原因是行政合理性原

则实证形态的缺失, 其深层原因则来自理论上的模糊, 包括对原则本身属性的认定, 对合理与合法的不当分割, 导致自相矛盾———既强调行政合理性原则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又不经意地将其适用对象排除在法律评价、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由此影响到立法, 至今似乎仍无意将这一原则实证化, 而及于执法与司法, 即不能真正实现本原则的实证效力。因而, 如不及早从理论上澄清, 上述混乱便难以解决。最后, 笔者仍想用伯纳德・斯瓦茨的话作结束语“:。”

[ 刘继保]

郝晓敏

(河南师范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河南新乡453002)

  诚信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但在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经济交往中的欺诈行为屡见不鲜, 公民诚信意识淡漠, 社会诚信基础薄弱等等, 导致全社会诚信水平下降, 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一、诚信是确保市场经济竞争和利益驱动机制健

康运行的伦理基础

  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追求目标, 竞争是实现市场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 市场经济就是通过利益的驱动激发社会发展的动力, 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分析道“: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 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 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这是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利益驱动机制的形象描述。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 市场经济往往表现出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出于对高额利润的追求, 一些交易者往往会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交易行为, 甚至充满着尔虞我诈的卑鄙伎俩, 一些商人甚至奉行“只能我负人人, 决不能人人负我”的经营哲学, 以损害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作为赚钱的重要手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竞争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树立公平的竞争观, 必须进行公平、有序、合理的竞争, 否则就不能保证市场经济持久、稳定、健康的发展。价值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平等互利的原则, 使所有的交易者进入市场的机会平等, 获取收入的机会也平等, 从而充分调动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充分发挥其潜在的能力。供

求规律要求商品的供应者必须提供货真价实、为广大消费者所欢迎的商品, 从而才能实现自我的利益追求, 否则消费者将会以抵制购买的方式迫使经营者失败。因此, 要实现公平合理的竞争、平等互利的交换和通过利他的方式实现自利的目的, 市场经济必然要求赋予每个市场主体平等的权利, 也就是必须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对交易双方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尊重, 每一个市场主体, 只有讲诚信, 才可能获得牢固的伙伴, 才可能树立品牌形象, 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 否则, 就会被市场所淘汰。

  二、诚信是契约订立和执行的伦理基础

  契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 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 因此, 现代市场经济也被认为是一种契约经济、合同经济。现代经济学中的契约概念, 实际上是将所有的市场交易都看作一种契约关系, 订立契约被视为解决交换问题的最为合理的方式之一。从外在表现上看, 任何契约的订立都是一种许诺, 具体的方式可以有多种, 如宣誓、互换物品等, 最常见的是文字形式的许诺, 用明确的条文把各方所享权利和应尽义务规定下来。一般来说, 这个明文规定的条文具有法律效力。而就条文反映的内容来看, 它实际上是一种伦理要求, 只是把伦理规范具体化了, 具体化为功利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契约作为伦理规范的制度化形式, 在市场经济运作中发挥着一种保证作用。换言之, 契约是市场经济运作过程的伦理基础, 契约所保证的就是交易活动中的合作行为。

诚信是订立契约的基础, 这是由契约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具体交易活动中, 交易双方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利益关系, 使双方有必要签订某种契约以实现各自的利益。契约的订立, 意味着交易双方去掉了各自不利于对方的利益要求, 而保留了有利于对方的一面。为了使这种保留具有有效性, 交易双方或以口头形式或以文字形式把这种保留确立下来, 以使之具有可预期性。这种预期是否有价值、能否实现、实现到何种程度, 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守信程度。如果没有对彼此诚信的初步判断, 交易主体是不会与对方订立契约的。如果订约者出于恶意或欺骗, 则从根本上违背了立约的初衷, 背离了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就无从谈起。

  三、  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 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的支持, 它的发展与成熟是和法律法规乃至执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步进行的。市场经济因其经济关系的契约化、企业行为的自主化、宏观调控的间接化、经营管理的制度化以及竞争的公平和公开化, 必须通过系统、完备、严密的法律来调节。然而, 我们必须看到, 法治不是万能的, 在强调法治作用的同时, 我们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 最典型的就是社会诚信的培养。法律可以制裁不诚信行为, 但诚信风气的形成更多地要靠长期的道德培养和自觉的守信行为, 守法行为更多、更广泛地要依靠诚信道德的调节。法律的作用是外在的, 不能及于人的内心, 无法包罗人们的思想观念、亲情关系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而诚信道德是内在的、观念层次上的, 通过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可以调整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相比之下, 诚信道德的力量是最基础性的, 诚信伦理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

我们还应该看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人们日益认识到诚信原则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逐步将诚信原则从经济活动的伦理要求, 演变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一些发达、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 纷纷通过法律的制度形式, 确立诚信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首先明文规定诚信条款, 确立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的法律基础, 该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 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德国《民法典》著名的242条, 第一次在民法史上使诚信原则成为契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规定“债务人应依诚实与信用的原则, 并参照交易惯例, 履行给付义务。”法官可以运用这一条来处理他认为有失公平的案件。20世纪以来,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 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体系, 成为诚

信经济的核心内容。1907年, 瑞士《民法典》第2条, 开创性地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扩张到一切民法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明显地滥用权利, 不受法律保护。”诚信原则所代表的道德内涵, 以及作为一般条款的工具意义, 得到立法的高度认同。这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需要的立法方式, 随后被各国纷纷仿效,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175条、1337条、1338条、1366条、1375条; 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258条年葡萄牙第726条; 1850年第; 《民法典》第; 第1328条; 第1362条; 1928年墨西哥(联邦

特区) 《民法典》第1796条等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规定。

  四、诚信是确保我国市场经济接轨世界、充满活力的伦理基础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是将中国经济纳入世界经济格局, 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 增强我国经济活力的重要步骤。然而, 已经市场经济国家多年积累所形成的世界贸易规则与具有普适性的经济信用体系, 也会充分地考验我国经济诚信的品质。比如,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保留和建立国有企业, 但各成员要保证其平等地参与国内国际竞争,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组织成员不分大小实行非歧视的贸易政策。在未来的经济体系中, 是否具有完备并运行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 将成为吸引资本和商贸往来的核心引力, 而依靠优惠政策和地区特殊待遇吸引外来投资的惯常做法, 将逐步失去存在的空间。如果我们的市场经济不能够达到现代诚信的根本要求, 那么我们就会在世界通行的规则面前失去机遇和活力。只有在诚信的基础上, 遵守好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定和条款, 才能建立起国际经济贸易的共同秩序, 才能树立起在国际上的较好形象, 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的另一个时代特点是,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兴起, 传统商业活动受到巨大的冲击, 电子商务异军突起, 在现代流通业中开始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份额。互联网对经济的冲击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 也渗透于社会伦理层面。特别是它的开放性和匿名性, 使得原本就很脆弱的商业诚信显得更为捉襟见肘。在虚拟的交易过程中, 消费者先要完成网上支付, 经过一段时间后, 商品才能通过线下配送到达消费者手中。消费者看不到实物难以辨别真伪, 试用、试穿等也根本无法实现, 网上的保质、保修承诺更是空头支票。这就决定了交易各方的每一个行为都必须以彼此信任为前提, 建立在共同守信的基础之上。离开

有效的诚信支撑体系, 现代电子商务将难以为继。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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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囊括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涵义, 成为解决市场经济核心问题、填补市场经济缺陷的关键环节。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

完善的诚信体系之上, 将为市场经济的高效、健康运作创造坚实的伦理基础和法治基础,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校 张湘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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