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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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与预防 作者:胡威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6期

摘 要 近些年来,集资诈骗案件频发,“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的悲剧不断上演,2012年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公开审理更是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本文试联系吴英集资诈骗案,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个比较深入的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分析集资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提出一些相关的对策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 吴英案 集资诈骗罪认定 集资诈骗罪预防

2006年4月,浙江人吴英注册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之后开始扩大经营规模并着力打造本色集团。2006年8月至10月,吴英先后注册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建材城、汽车租赁、婚庆公司等8个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等。公诉机关指控吴英在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2007年2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色集团亦被查封。同年3月16日,吴英被批准逮捕。2009年1月2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该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已发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诸多思考,吴英能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如何才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预防集资诈骗案件的发生?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集资诈骗行为的基本犯罪构成包括:一、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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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与预防 作者:胡威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6期

摘 要 近些年来,集资诈骗案件频发,“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的悲剧不断上演,2012年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公开审理更是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本文试联系吴英集资诈骗案,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个比较深入的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分析集资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提出一些相关的对策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 吴英案 集资诈骗罪认定 集资诈骗罪预防

2006年4月,浙江人吴英注册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之后开始扩大经营规模并着力打造本色集团。2006年8月至10月,吴英先后注册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建材城、汽车租赁、婚庆公司等8个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等。公诉机关指控吴英在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2007年2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色集团亦被查封。同年3月16日,吴英被批准逮捕。2009年1月2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该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已发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个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诸多思考,吴英能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如何才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预防集资诈骗案件的发生?下面我们就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集资诈骗行为的基本犯罪构成包括:一、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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