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册/分册编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加 工 贸 易 手 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核发
经营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手册备案有效期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须 知
1. 本加工贸易手册供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货物进出口和核销之用。本手册适用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业务。
2.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担保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3.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4.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5.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6. 经营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时,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7.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8.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9. 加工贸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10.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不得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在境内销售。加工贸易货物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1-
11.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 12.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13. 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以及办理料件或成品的内销、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放弃、退运等海
关手续,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报核前必须办结余料结转、征税、退运、放弃等相关手续。 14.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15. 经营企业应妥善保管手册,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16.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17. 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本须知未尽事项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19. 本手册由海关统一印制。
-2-
经 营 企 业 情 况 表
经营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 经营期限 注册地址 加工厂厂址 注册资本 年加工能力 年进出口额(美元) 企业管理类别 厂房所有权:租赁() 自建() 其他() 厂房租赁期 企业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经办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传 真 邮 编 网址
本企业保证手册填报内容真实有效;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保证合法经营,按期加工复出口,及时办理变更、核销等海关手续;因故转为内销的,及时按规定办理补税 等手续。如有违法违规之情事,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3-
加 工 企 业 情 况 表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加工设备价值 厂房面积 年加工能力 企业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经办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网址
本企业愿与经营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相同,可不填此表。
-4-
加 工 贸 易 合 同 备 案 审 批 表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手册情况表粘贴栏
海关批注意见:
海关备案业务联系电话: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5-
货 物 进
空白
-6-
/结 转 转 入 报 登记 表
口 关
-7至10 页-
货 物 出 口 /结 转 转 出 报 关 登 记 表
-11至14页-
货 物 内 销 / 放 弃 登 记 表
-15至16 页-
核销申请表粘贴栏
-17-
-18-
空白
《海关合同结案表》和《结案通知书》粘贴栏
-19-
空白
封底
第20页
核 销 申 请 表
手册/分册编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加 工 贸 易 手 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核发
经营企业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手册备案有效期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须 知
1. 本加工贸易手册供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货物进出口和核销之用。本手册适用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业务。
2.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企业办理加工贸易相关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担保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3.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4.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5.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6. 经营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时,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7.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8.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9. 加工贸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10.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不得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在境内销售。加工贸易货物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1-
11.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 12.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的,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13. 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以及办理料件或成品的内销、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放弃、退运等海
关手续,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报核前必须办结余料结转、征税、退运、放弃等相关手续。 14.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15. 经营企业应妥善保管手册,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16.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17. 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本须知未尽事项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 19. 本手册由海关统一印制。
-2-
经 营 企 业 情 况 表
经营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 经营期限 注册地址 加工厂厂址 注册资本 年加工能力 年进出口额(美元) 企业管理类别 厂房所有权:租赁() 自建() 其他() 厂房租赁期 企业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经办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传 真 邮 编 网址
本企业保证手册填报内容真实有效;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保证合法经营,按期加工复出口,及时办理变更、核销等海关手续;因故转为内销的,及时按规定办理补税 等手续。如有违法违规之情事,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3-
加 工 企 业 情 况 表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加工设备价值 厂房面积 年加工能力 企业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经办人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网址
本企业愿与经营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相同,可不填此表。
-4-
加 工 贸 易 合 同 备 案 审 批 表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手册情况表粘贴栏
海关批注意见:
海关备案业务联系电话: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5-
货 物 进
空白
-6-
/结 转 转 入 报 登记 表
口 关
-7至10 页-
货 物 出 口 /结 转 转 出 报 关 登 记 表
-11至14页-
货 物 内 销 / 放 弃 登 记 表
-15至16 页-
核销申请表粘贴栏
-17-
-18-
空白
《海关合同结案表》和《结案通知书》粘贴栏
-19-
空白
封底
第20页
核 销 申 请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