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

2006年第1期(总第353期)

南 方 金 融South China Finance

No.1, 2006General No. 353

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 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

曾庆宾,冯晓燕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摘 要:本文较深入地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税负现状,并在对比国外金融企业税负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银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9041-2006(01)-0050-03加入WTO 后,我国银行业开放进程日益加快, 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在诸多的影响因素中,税收政策无疑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因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国情,客观分析现行的中国银行业税收政策,对完善金融税制、减轻银行业税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我国银行业税收体系

金融税制是政府对一切金融活动课征税收的所有规定,它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金融业税收,即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通常由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构成;二是金融资产税收,是对持有和遗赠金融资产课征的各类税收,一般包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场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的金融税制主要是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业)征税。根据现行税法,目前我国对银行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类主体税收。营业税的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2003年的税率为5%,但若加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业营业税及附加的总税率为5.5%。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银行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税率为33%。除了这两大主体税种外,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还要缴纳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

二、国有商业银行税负分析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金融体制的改革使我国金融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业已成为我国GDP 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金融业增加值占GDP 的比重稳定地保持在5.5%左右。金融业税收也保持平稳增长,而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税收的主

 [***********][**************]年平均

项 目

营业税提高所增加的税款所得税下调所减少的税款调整因素相抵后所增加的税款

合计361.4456.70304.74

1997年128.9515.74113.21

1998年118.3515.97102.38

要贡献者。据统计,1997-2001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合计1481.29亿元,占全部金融保险营业税的56.57%尽管1997年的税收政策调整,名义上降低了银行的税率,但由于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益普遍下降,甚至大面积亏损,实际上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见表1)。

表1 1997年税率调整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纳税额的调整

单位:亿元

1999年

114.1424.9989.15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统计年鉴》。

从2003年开始,银行营业税率由8%下调至5%,尽管如此,与国内其它服务性行业及国外同行业税负比较,现行银行营业税率仍然很高(表2)。

表2  中国银行业与外国银行业税负水平比较

国有银行52%69%67%72%80%84%77%70%71%

股份行12%29%34%41%44%47%49%49%38%

欧盟34%23%34%40%33%30%29%49%38%

美国32%34%34%34%35%40%30%38%35%

英国37%34%34%35%26%31%30%29%32%

日本54%49%39%50%37%87%59%35%51%

韩国31%35%14%13%-15%7%24%13%15%

资料来源:黄陈:《商业银行收益水平的国际比较及其分析》,载《金融论坛》2002第10期。

表2是以税与税前净收入之比作为衡量国内银行税负水平的指标,我们可以看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税负水平集中于70%-80%之间,其他10家股份制银行税负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00年,我国银行业70%和49%的税负水平远高于国外银行,欧盟、美国、英国

收稿日期:2005-09-02

作者简介:曾庆宾(1964-),男,广东南雄人,博士,教授,供职于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冯晓燕(1976-),女,广东江门人,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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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实务

银行的税负水平仅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50%左右。

三、我国现行银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所得税税负偏高,存在不合理规定,加重了银行业税收负担。

最近几年,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呈现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例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西班牙和荷兰为35%,美国公司所得税实行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已经高于巴西(15%),马来西亚(28%),韩国(28%)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经济发达国家。

还有就是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不合理,间接提高了银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我国现行税制对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限制过多,特别是银行业由于自身的行业特点,扣除标准低,如银行业的员工工资支出和坏账损失明显高于其它一般行业,但税前扣除却与其它行业一样,从而加重了银行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

(二)内外银行两套税制,税收负担不公平。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金融企业实行特别优惠的税收政策,中、外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房产税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表3)。

表3 中外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比较

税种流转税所得税

中资银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外资银行营业税

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

比较相同不同外资银行免

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2)税基不同。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例如,中资银行的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的折旧残值则可不低于原价的10%等。(3)优惠政策不同。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两者缴纳的税种数量、税种内容和税负均不相同。如中资银行除缴纳房产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金融机构间往来没有全部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目前,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按照现行税法,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而收的利息,实际上也是一种贷款行为,也是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对其不征税,是导致部分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难以充分发挥这类资金的效益。

四、我国银行业税负改革的建议(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

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营业税率可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降低,直至国际银行业税负水平。在营业税率进一步降低的基础上,再考虑对所有贷款均按照净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减存款利息支出)征税,从整体上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

(二)统一并降低银行业的所得税。

1、建立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均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银行税收优惠做法,平衡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所得税负担。

2、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应按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银行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当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工资和坏账核销等银行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计税工资的规定应当取消,

其它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

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种加

从流转税看,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从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但因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要远低于内资银行。

从所得税看,中外金融机构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率不同。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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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实务

《南方金融》2006年第1期

坏账核销标准适当放宽,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要按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以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3、为了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名义负担,顺应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降低的趋势,建议适当降低银行所得税税率为15%、20%、2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平衡中外资银行税费负担,建议取消对中资银行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此而减少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筹集。

(四)将邮政储蓄营业税税负与商业银行统一起来。一是邮政储蓄的营业税税率与银行业相同;二是应纳税额计算与银行相同。以消除银行业之间征收负担不均衡的局面,有利于公平竞争。

(五)调整银行业税收征收范围。

1、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一些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对一些新兴业务,如离岸金融业务,实施降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发展。向境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予以扣除等等。

2、调整对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应取消对本币融资租赁的歧视,允许租赁公司贷入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时冲减租金收入。对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应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

参考文献

[1]刘佐. 中国现行金融税制的问题及改革对策[J].财政研究,2002, (10).

[2]尹音频. 金融业流转税负的影响因素分析[J].财经科学,2003, (1).

(责任编辑:蔡键;校对:YF 、CD )

资金清算方面的职能是: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和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据此,就从法规上赋予了省联社集中法定存款准备金进行资金调剂等方面的权利。

(二)计算机联网、数据的集中是广东省农信社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集中的可操作条件。目前,广东省农信社均以市为单位(佛山、江门以县区为单位)建设了综合业务系统,各市、县能实时掌握基层信用社的存款情况。而省联社目前通过省清算中心的异地通存通兑网络,可与各市(县)中心连接;省联社正在建设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也涵盖了管理职能,可取得各市、县(区)每天的存贷款数,以及其它一些省联社需要的信息,这都为集中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提供了可操作的条件。

(三)广东省农信社大额支付系统接入方式呼唤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的集中。在建设大额支付系统前,广东省农信社已建成省异地通存通兑网络。为节省成本,广东省各地农信社大额支付系统利用现有通存通兑网络,接入省中心,省中心以直接参与者的身份,接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城市处理中心。这样的布局,决定了广东省农信社的绝大部分支付业务(除同城交换外)必须经省中心这条通道,并由省中心提供资金清算服务。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全省清算资金相对集中的格局,并期待全省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集中,与省大额支付的清算账户合二为一。

(责任编辑:梁红漫;校对:J )

的联社的优势,弥补个别资金头寸不足的联社,从而节约了再贷款的成本。资金紧缺的农信社占用了资金宽余的农信社的资金,省联社可以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进行计息。这样做,资金富余的联社有了资金运用的渠道,资金不足的联社得到了资金,业务不会因此停滞。

(三)有利于农信社资金头寸管理,减少对主要结算账户监控的难度,增加资金收益。分散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分散的清算资金账户,使农信社的资金较为分散,不利于农信社对资金头寸的管理。由于省中心清算账户利率低(全部执行超额准备金存款的利率0.99%),农信社出于成本核算考虑,往往只存放平常中等业务水平的头寸,如遇往账业务量多的时候,农信社就要频繁往该账户调资金了。这样,就增加了农信社对资金账户的监控难度。如某县级联社,在刚上大额支付系统的第一周,一天内需上划资金头寸3次,才能应付其支付业务的清算头寸需要。

四、广东省农信社集中准备金账户的可行性广东省农信社集中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从资金管理角度来看是必要的,而且随着省联社的成立以及计算机联网的实施,也是完全可行的。

(一)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成立,是广东省农信社存款准备金账户集中的先决条件。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决定中明确了省级农信社管理部门(广东省是省联社)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由省内各联社自愿入股组成,其在资金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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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就可以整合实力,以资金实力强上接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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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 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

曾庆宾,冯晓燕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摘 要:本文较深入地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税负现状,并在对比国外金融企业税负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银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9041-2006(01)-0050-03加入WTO 后,我国银行业开放进程日益加快, 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在诸多的影响因素中,税收政策无疑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因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中国国情,客观分析现行的中国银行业税收政策,对完善金融税制、减轻银行业税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我国银行业税收体系

金融税制是政府对一切金融活动课征税收的所有规定,它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金融业税收,即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通常由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构成;二是金融资产税收,是对持有和遗赠金融资产课征的各类税收,一般包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场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的金融税制主要是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业)征税。根据现行税法,目前我国对银行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类主体税收。营业税的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2003年的税率为5%,但若加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业营业税及附加的总税率为5.5%。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银行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税率为33%。除了这两大主体税种外,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还要缴纳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

二、国有商业银行税负分析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金融体制的改革使我国金融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金融业已成为我国GDP 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金融业增加值占GDP 的比重稳定地保持在5.5%左右。金融业税收也保持平稳增长,而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税收的主

 [***********][**************]年平均

项 目

营业税提高所增加的税款所得税下调所减少的税款调整因素相抵后所增加的税款

合计361.4456.70304.74

1997年128.9515.74113.21

1998年118.3515.97102.38

要贡献者。据统计,1997-2001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合计1481.29亿元,占全部金融保险营业税的56.57%尽管1997年的税收政策调整,名义上降低了银行的税率,但由于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益普遍下降,甚至大面积亏损,实际上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见表1)。

表1 1997年税率调整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纳税额的调整

单位:亿元

1999年

114.1424.9989.15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统计年鉴》。

从2003年开始,银行营业税率由8%下调至5%,尽管如此,与国内其它服务性行业及国外同行业税负比较,现行银行营业税率仍然很高(表2)。

表2  中国银行业与外国银行业税负水平比较

国有银行52%69%67%72%80%84%77%70%71%

股份行12%29%34%41%44%47%49%49%38%

欧盟34%23%34%40%33%30%29%49%38%

美国32%34%34%34%35%40%30%38%35%

英国37%34%34%35%26%31%30%29%32%

日本54%49%39%50%37%87%59%35%51%

韩国31%35%14%13%-15%7%24%13%15%

资料来源:黄陈:《商业银行收益水平的国际比较及其分析》,载《金融论坛》2002第10期。

表2是以税与税前净收入之比作为衡量国内银行税负水平的指标,我们可以看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税负水平集中于70%-80%之间,其他10家股份制银行税负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00年,我国银行业70%和49%的税负水平远高于国外银行,欧盟、美国、英国

收稿日期:2005-09-02

作者简介:曾庆宾(1964-),男,广东南雄人,博士,教授,供职于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冯晓燕(1976-),女,广东江门人,暨南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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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实务

银行的税负水平仅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50%左右。

三、我国现行银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所得税税负偏高,存在不合理规定,加重了银行业税收负担。

最近几年,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呈现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例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西班牙和荷兰为35%,美国公司所得税实行15%-39%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已经高于巴西(15%),马来西亚(28%),韩国(28%)等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日本(30%)和新加坡(25.5%)等经济发达国家。

还有就是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不合理,间接提高了银行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其竞争力。我国现行税制对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限制过多,特别是银行业由于自身的行业特点,扣除标准低,如银行业的员工工资支出和坏账损失明显高于其它一般行业,但税前扣除却与其它行业一样,从而加重了银行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

(二)内外银行两套税制,税收负担不公平。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金融企业实行特别优惠的税收政策,中、外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房产税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表3)。

表3 中外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比较

税种流转税所得税

中资银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外资银行营业税

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

比较相同不同外资银行免

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2)税基不同。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例如,中资银行的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的折旧残值则可不低于原价的10%等。(3)优惠政策不同。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两者缴纳的税种数量、税种内容和税负均不相同。如中资银行除缴纳房产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金融机构间往来没有全部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目前,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按照现行税法,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因相互占用或调剂资金而收的利息,实际上也是一种贷款行为,也是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对其不征税,是导致部分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难以充分发挥这类资金的效益。

四、我国银行业税负改革的建议(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

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营业税率可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降低,直至国际银行业税负水平。在营业税率进一步降低的基础上,再考虑对所有贷款均按照净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减存款利息支出)征税,从整体上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

(二)统一并降低银行业的所得税。

1、建立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均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银行税收优惠做法,平衡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所得税负担。

2、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应按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银行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当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工资和坏账核销等银行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计税工资的规定应当取消,

其它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

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种加

从流转税看,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从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但因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要远低于内资银行。

从所得税看,中外金融机构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率不同。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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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核销标准适当放宽,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要按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标准进行,以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3、为了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名义负担,顺应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降低的趋势,建议适当降低银行所得税税率为15%、20%、2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平衡中外资银行税费负担,建议取消对中资银行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此而减少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筹集。

(四)将邮政储蓄营业税税负与商业银行统一起来。一是邮政储蓄的营业税税率与银行业相同;二是应纳税额计算与银行相同。以消除银行业之间征收负担不均衡的局面,有利于公平竞争。

(五)调整银行业税收征收范围。

1、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一些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对一些新兴业务,如离岸金融业务,实施降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给予较多的税收扣除,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发展。向境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一律以不高于同业拆借利率予以扣除等等。

2、调整对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应取消对本币融资租赁的歧视,允许租赁公司贷入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时冲减租金收入。对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应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投资抵免。

参考文献

[1]刘佐. 中国现行金融税制的问题及改革对策[J].财政研究,2002, (10).

[2]尹音频. 金融业流转税负的影响因素分析[J].财经科学,2003, (1).

(责任编辑:蔡键;校对:YF 、CD )

资金清算方面的职能是: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和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据此,就从法规上赋予了省联社集中法定存款准备金进行资金调剂等方面的权利。

(二)计算机联网、数据的集中是广东省农信社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集中的可操作条件。目前,广东省农信社均以市为单位(佛山、江门以县区为单位)建设了综合业务系统,各市、县能实时掌握基层信用社的存款情况。而省联社目前通过省清算中心的异地通存通兑网络,可与各市(县)中心连接;省联社正在建设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也涵盖了管理职能,可取得各市、县(区)每天的存贷款数,以及其它一些省联社需要的信息,这都为集中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提供了可操作的条件。

(三)广东省农信社大额支付系统接入方式呼唤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的集中。在建设大额支付系统前,广东省农信社已建成省异地通存通兑网络。为节省成本,广东省各地农信社大额支付系统利用现有通存通兑网络,接入省中心,省中心以直接参与者的身份,接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城市处理中心。这样的布局,决定了广东省农信社的绝大部分支付业务(除同城交换外)必须经省中心这条通道,并由省中心提供资金清算服务。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全省清算资金相对集中的格局,并期待全省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集中,与省大额支付的清算账户合二为一。

(责任编辑:梁红漫;校对:J )

的联社的优势,弥补个别资金头寸不足的联社,从而节约了再贷款的成本。资金紧缺的农信社占用了资金宽余的农信社的资金,省联社可以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进行计息。这样做,资金富余的联社有了资金运用的渠道,资金不足的联社得到了资金,业务不会因此停滞。

(三)有利于农信社资金头寸管理,减少对主要结算账户监控的难度,增加资金收益。分散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分散的清算资金账户,使农信社的资金较为分散,不利于农信社对资金头寸的管理。由于省中心清算账户利率低(全部执行超额准备金存款的利率0.99%),农信社出于成本核算考虑,往往只存放平常中等业务水平的头寸,如遇往账业务量多的时候,农信社就要频繁往该账户调资金了。这样,就增加了农信社对资金账户的监控难度。如某县级联社,在刚上大额支付系统的第一周,一天内需上划资金头寸3次,才能应付其支付业务的清算头寸需要。

四、广东省农信社集中准备金账户的可行性广东省农信社集中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从资金管理角度来看是必要的,而且随着省联社的成立以及计算机联网的实施,也是完全可行的。

(一)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成立,是广东省农信社存款准备金账户集中的先决条件。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决定中明确了省级农信社管理部门(广东省是省联社)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机构,由省内各联社自愿入股组成,其在资金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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